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訴字,108年度,22號
TPHM,108,金上訴,22,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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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銘卿
選任辯護人 林佳穎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金訴字第71號,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1862號、107
年度偵字第1957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劉銘卿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 實
一、劉銘卿前以筆名「劉明發」著有「百家樂必勝課」、「百家 樂葵花寶典」等書籍(分別於民國100 年11月、103 年4 月 對外出版),平日以教授百家樂賭技為業。103 年8 月間, 劉銘卿澳門地區經讀者謝昌興介紹而認識鄭進立等人,進 而知悉鄭進立甫因投資標榜百家樂賭術勝率達99.8% 之「圓 夢贏家」吸金集團(下稱「圓夢贏家」)受騙失利而虧損甚 鉅一事,嗣於同年10月中旬間,劉銘卿謝昌興之邀請,親 赴新竹縣○○市○○○○街00號處,與鄭進立等「圓夢贏家 」被害人見面,並在該址說明「圓夢贏家」上開賭術勝率之 原理,另介紹自己獨創以「大數法則」破解百家樂之賭技。 劉銘卿見「圓夢贏家」之被害人均損失慘重,急於翻本,其 明知賭博為射倖行為,斷無絕對獲利之理,且明知非銀行或 未經我國金融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不得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 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及非法經營收受存款 之單一集合犯意,向在場上課之學員佯稱以其鑽研之百家樂 賭技投注,獲利達40% 係輕而易舉之事,若集資交由其賭博 ,保證每月可分得投資金額40% 之紅利,且投資人毋庸負擔 任何輸贏之風險(即保證還本)云云,並當場販售封面印有 其為「台灣百家樂賭神」,其已研究出以大數法則破解百家 樂等文字之上開「百家樂必勝課」、「百家樂葵花寶典」2 書籍,致在場之鄭進立邱濬澤(起訴書及原判決均誤載為 邱「叡」澤)、蔡文進吳靜玲施信儀楊淑惠張進鴻



林顥叡楊富權徐百苓等人均陷於錯誤,另葉永泉則經 由前至上址聽課之「圓夢贏家」被害人轉知上開資訊,並親 自向劉銘卿求證,同陷於錯誤,其等自身或再邀集其他不知 情之友人投資(鄭進立邀集孫德樑盧朝幸林正寅投資; 施信儀邀集蘇蕎鈴吳文豐投資;葉永泉邀集莊英德、楊興 華投資),而於103 年10月至同年12月間,將如附表所示之 投資金額,以如附表所示之付款方式親自或透過鄭進立、葉 永泉,交付予劉銘卿本人或其指定之人,或匯款至其指定之 帳戶。期間,劉銘卿為取信投資人,亦僱請蔡文進施信儀張進鴻徐百苓葉永泉之侄女葉筱彤等學員前往澳門地 區賭場依其指示進行百家樂之投注,機票、食宿、生活雜支 及賭資等費用,概由投資人繳付之投資款中支付,然實際賭 博之結果為虧損,劉銘卿為維持該投資計畫係有獲利之表象 ,即從前述投資款中撥付投資金額約3%之紅利予部分投資人 (各投資人實際取回紅利之次數及金額,詳見後述),以此 詐欺手法非法收受存款達新臺幣(以下除另標明幣別者,均 同)2,280 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560 萬元)。嗣劉銘卿於 104 年2 月間簽立借款契約書或現金保管條予各該投資人, 並保證屆期還款,惟事後並未依約履行,鄭進立等人始查覺 受騙。
二、案經鄭進立吳靜玲孫德樑盧朝幸蔡文進徐百苓張進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暨葉永泉、莊 英德、楊興華楊富權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及林顥叡施信儀、邱濬 澤、蘇蕎鈴吳文豐楊淑惠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本判決以下 引用各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上訴人即 被告劉銘卿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就證據能力均無異議或 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238 至247 頁),經審酌相關言詞 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前揭法條意旨



,均得為本案證據。
㈡辯護意旨雖認本案告訴人(被害人)手寫之獲利紀錄表、總 投資金額表等文書,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 無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51 至153 頁);但本院並未援用上 開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即無贅論此部分證據能力 之必要。
二、訊據被告雖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否認犯罪,但 於本院審理時已就上揭犯行坦承不諱而為認罪之陳述(本院 卷第244 、247 、252 頁),並供稱:我對附表所示內容( 含收受資金之對象、時間、金額及付款方式)沒有意見,承 認有收到這些資金;一開始我向投資人表示投資金額上限是 1,500 萬元,後來在澳門賭博時,有投資人要求加碼,我原 本不同意,後來同意有在澳門參與賭博的投資人才可以加碼 ;我在臺灣收到的現金投資款是透過澳門賭場在臺灣的代理 人兌換,是以匯率中間值計算,然後在澳門賭場直接取得港 幣現金,加碼投資部分則是經由鄭進立匯款到指定帳戶,再 由葉永泉拿港幣現金給我;我在臺灣先把人訓練好才帶去澳 門,投資款兌得之港幣現金全部先放在房間裡,每天再分配 (給下場賭博之人),帶隊前往澳門的機票、食宿、簽證等 費用,都是從投資人交付的資金中支出;最後結束賭博時, 全部資金只剩下港幣45,000元(本院卷第247 、252 至254 頁)等語。且查:
㈠被告有以「劉明發」之筆名著有「百家樂必勝課」(於100 年11月對外出版)、「百家樂葵花寶典」(於103 年4 月對 外出版)等書籍,其於103 年8 月間在澳門地區經讀者謝昌 興介紹而認識鄭進立,並於103 年10月中旬至上述竹北地址 向鄭進立等「圓夢贏家」被害人講授百家樂賭技(課程最末 日為103 年10月13日),且在現場販售上開2 書籍,復於同 年11月間,被告與學員蔡文進施信儀張進鴻徐百苓葉筱彤等人前往澳門地區,上開學員係依被告之指示進行百 家樂之投注,被告於各組學員每日賭博前會發放賭資,賭資 概由投資人繳交之投資款中支付,每日結束後各組學員亦會 繳回賭資予被告等情,業據被告坦承在卷(第1862號偵查卷 一第29至33、230 頁;原審卷一第30至33、91至95、287 頁 ),核與鄭進立(原審卷一第337 至340 、368 至371 頁) 、徐百苓(原審卷二第144 至148 、151 、152 、178 頁) 、施信儀(原審卷二第236 至238 、242 至244 頁)、張進 鴻(原審卷二第273 至279 頁)、邱濬澤(原審卷二第38、 39、49至52頁)、楊淑惠(原審卷二第190 至193 頁)、林 顥叡(原審卷二第89至91頁)、蔡文進吳靜玲(第2471號



偵查卷第195 、196 、244 頁;原審卷一第420 至422 、 427 至429 頁;原審卷二第65至67頁)、葉筱彤(第1862號 偵查卷一第85至87頁;原審卷二第332 至340 頁)等人之證 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案之「百家樂必勝課」、「百家樂葵花 寶典」2 書及被告在徐百苓所購買「百家樂必勝課」一書內 頁簽名之頁面影本存卷可佐(第2471號偵查卷第15頁)。此 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被告有向投資人詐稱集資交由其賭博,保證每月可分得投資 金額40%之紅利,藉此向不特定之人收受投資款項: ⒈各投資人投資之經過:
鄭進立證稱:103 年8 、9 月時我與小舅子蔡文進及其友人 一起去澳門,經友人介紹而結識謝昌興謝昌興表示他在澳 門認識臺灣賭神劉明發(即被告),被告賭技很厲害,因我 先前投資「圓夢贏家」賠了很多錢,即請謝昌興介紹被告讓 我們認識,與被告第一次見面時我們都在講在「圓夢贏家」 被騙的事,並拜託被告可否來教我們賭技,被告亦應允此事 ,回臺後我即向「圓夢贏家」上線馬世忠提及我在澳門遇見 賭神的事,並將被告的電話交給馬世忠連繫,後來被告有至 竹北上課講授百家樂之「離開」、「接近」,牌要怎麼打, 設定跟賭注要怎麼下,上課時被告有說百家樂是屬於大數法 則,我們的錢若交給他,他百分之百會贏,超過部分歸他, 輸的部分由他負責,我們是保本,他會給我們每個月40% 的 獲利,若有需要本金提前1 個月跟他講即可。我於課後有在 被告位於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住處中庭將現金20萬元交給被 告,後來也陸續給被告錢,而被告到澳門後也有找人來拿錢 ,他會來電告知前來取款者的名字,我確定無誤後即在我位 於新北市三重區仁福街之住處或龍門路的麥當勞將錢交給被 告所述之人,被告也有要求我匯款至他指定之「楊麗賢」「 李佳怡」、「蔡維國」、「楊清珍」、「張博舜」、「大智 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大明捲門材料有限公司」帳戶 內,匯款日期及金額都是由被告決定,因我們當時在「圓夢 贏家」輸很多錢很急,好不容易遇到賭神,即把被告當神在 供奉,他下的指令我們都配合,而我投資的金額為230 萬元 ,係與王志中、蔡明原合夥,我的友人孫德樑盧朝幸、林 正寅也有請我拿款項給被告,孫德樑之投資款為50萬元、盧 朝幸之投資款為60萬元,都是被告打電話叫他指定的人到我 家拿現金,林正寅投資款之20萬元則是我陪他去匯款。103 年12月間被告有說要再去開闢新加坡及菲律賓戰場,可以再 收錢,到澳門幫被告工作的人當時也說要加碼投資,請我幫 他們匯款,我即將款項匯給被告。嗣被告於104 年1 、2 月



間有透過葉永泉給3 次紅利,但都不到投資金額3 % ,後來 被告在當年農曆年前稱他在大陸被人押走,錢都被搶走,但 他很有誠意說會還錢,並於104 年2 月17日返臺時在板橋車 站寫借款條,表示一定會把錢處理給我們,但都沒有結果, 我們才知道被騙(原審卷一第338 至385 頁)。 ⑵孫德樑藉由鄭進立投資之經過:
孫德樑證稱:我先前有投資「圓夢贏家」好幾百萬元,103 年8 至10月間透過太太紀玉玲認識鄭進立鄭進立表示臺灣 有個賭神劉老師有出書,要趕快拿錢給劉老師去澳門賭錢, 每月可獲利40% ,我即交50萬元給鄭進立,由鄭進立跟一個 姓葉的拿給劉老師,我有透過鄭進立領到3 次分紅,各次獲 利約3 % ,之後就說劉老師在大陸遭押走被搶,後來鄭進立 有跟劉老師寫借據(第2471號偵查卷第177 頁)。 ⑶盧朝幸藉由鄭進立投資之經過:
盧朝幸證稱:鄭進立說有一個資訊,我到他家時他給我看兩 本賭王的書,他說賭王已經幫助很多人,縱使虧錢賭王也會 還我們,我即跟著鄭進立投資,把60萬元交給鄭進立,賭王 有派人來拿,是個年輕人(第2471號偵查卷第176 頁)。 ⑷林正寅藉由鄭進立投資之經過:
林正寅證稱:我係自鄭進立處知悉本件投資案,我們之前都 在「圓夢贏家」受騙,鄭進立表示這次有賭神可以幫我們獲 利,會給我們本金40% 的回饋金,他會去世界賭場投資,回 饋給我們,我有跟鄭進立一起投資並一同前去匯款,收據是 在鄭進立那邊(第1862號偵查卷一第185 頁)。 ⑸蔡文進證稱:我先前有與鄭進立及友人一同去澳門,經謝昌 興介紹而認識被告,我們有向被告提及先前在「圓夢贏家」 虧錢的事,被告說要幫我們贏回這些錢。被告於103 年10月 、11月間在竹北上課時曾在台上表示拿錢給他,他可以幫我 們賭,1 個月會有40% 至50% 的紅利,百分百獲利,我於課 後有與朋友合資投資120 萬元,其中110 萬元係103 年11月 間在我位於新北市土城區的住處、被告位於新北市三峽區的 住處樓下直接交給被告,另10萬元則係同年12月我在澳門賭 博期間,我請太太交給鄭進立匯予被告。被告說他一個人的 力量在澳門會受限制,叫我們學會後依照他的指令下去賭, 他即請我、葉筱彤徐百苓張進鴻施信儀過去當他的員 工,輸贏跟我們沒有關係,一個月一樣可以獲利40% ,澳門 住宿的地方係被告找好並支付租金,平時生活開銷、住宿餐 飲費用也是由被告負責,大家集資的錢全部交給被告管理, 每天早上被告會交賭資給2 組學員去賭,每組賭資是港幣10 萬元,我們係依被告指令下注,每天都要寫一張單子,我們



操作輸贏都會寫在上面回報給被告,賭資也要交還給被告, 盈虧是被告在算,被告離開澳門前有向我們表示沒什麼輸贏 ,他要去菲律賓的賭場看看,並叫我們先去廈門辦多簽台胞 證。嗣被告不在澳門期間,被告下指令時我們會進去賭場賭 博,並向他回報賭博結果,最後被告說他在珠海被押去江西 ,錢都被搶了,他沒有說錢輸光一事。而我有拿到2 至3 次 3%的獲利,是由葉永泉拿給鄭進立鄭進立再拿給我老婆, 我們不敢問被告為何紅利少10幾倍,因為他是老師(原審卷 一第420 至450 頁)。
徐百苓證稱:我朋友朱惠敏是「圓夢贏家」的受害人,有一 次她請我載她到竹北上課的地方,並約我一起去上課,被告 在課堂中表示可完全以數學公式挑戰百家樂,上課過程亦見 獲利可達80%以上,我在竹北上過2天課,最後一日即係被告 在我購買「百家樂必勝課」一書上簽名之103年10月13日, 而第一天上課我遲到覺得沒有學的很好,因此有參加後來被 告在桃園開的課程,當初朱惠敏在車上時有提到50 %獲利的 事情,她說謝昌興要拿其中的10%,而上完課後我雖想投資 ,但我知道鄭進立係希望圓夢贏家受到損害的人可以把錢賺 回來,而我不是「圓夢贏家」的被害人,不確定能否參與投 資,後來朱敏惠說若我要加入可以將錢交給鄭進立,我即投 資110萬元,第一次是在臺灣拿20萬元現金請朱敏惠拿給鄭 進立,後來也有分別匯款40萬元、50萬元給鄭進立,1筆是 在臺灣時匯的,1筆是在澳門期間利用網路轉帳匯的,鄭進 立也有拿匯款單給我看,是好幾個人的錢一起匯出去的。因 被告表示要幫大家賺回圓夢贏家的損失及培養接班人,一個 團隊去操作獲利率會比較高,他有招募算數還可以的學生到 澳門執行百家樂,我有入選,在澳門時每日分派2組學員上 賭桌,被告會要我們第一局打什麼,打完之後馬上回報給被 告,我們寫的紙本也要交回給被告,被告會看我們的操作及 驗算我們交出的錢是否正確,每組含Leader是3個人, Leader很少下去賭,是看有無需要支援或幫忙,每天早上被 告會發給每組賭資,晚上Leader也會跟被告結算,我們在澳 門的住處是被告找的,房租也是他繳的。被告於同年12月8 日有去菲律賓,他說要在菲律賓、馬來西亞招募更多學員, 他離開前說我們還不錯,幾乎打平,沒有什麼輸贏,而我在 澳門期間贏率高,也曾私底下問被告獲利點在哪裡,他說要 達到50%至70%的獲利是很容易的事情,並表示他在拉斯維加 斯贏了3千萬元,故我決定再加碼投資,被告也同意,因被 告不收零散的錢,我即匯50萬元予鄭進立統一處理。而同年 12月8日我們也有應被告要求到廈門辦多簽證照,3、4天我



們回澳門後至返臺前被告都沒有出現,剛開始被告還有聯絡 ,但後來都沒有消息,也不理我們,我們不敢再操作就先回 臺。返臺後我有拿到3次獲利,每次約2%多,後來我有與楊 興華、張進鴻莊英德夫婦到珠海請被告簽借據,借款金額 是被告問我們後他再自己寫上去(原審卷二第144至188頁) 。
吳靜玲證稱:我於103 年10月間有在竹北上課,係因鄭進立 說賭神要開課而帶我去,課程有1 至2 日,被告是講述百家 樂算法,他說這套賭法穩賺不賠,賺錢是百分之百的事,並 稱投資的錢交給他,他保證每個月會匯投資金額40% 的紅利 給我們,我有跟被告買兩本書,也有跟他合照,而我之前因 投資「圓夢贏家」受有損失,覺得遇到救星可以把錢賺回來 ,就把錢繳給被告。我係同年11月份左右共投資90萬元,分 2 次拿到鄭進立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住處,被告有打電話請「 小陳」到鄭進立住處取款,他們對話時我有在現場,鄭進立 也有拿他與被告聯繫之臉書或微信對話給我看。我有拿到2 、3 次獲利,但加起來不到1 萬元,我問鄭進立為什麼這麼 少,他說只匯回來這些錢,之後就聽說被告被搶,一直延後 沒有拿錢出來,後來被告有簽借款契約書,我是委託鄭進立 去簽的(原審卷二第65至87頁)。
施信儀證稱:我103 年10月到新竹上課是因綽號「馬爺」之 馬世忠通知請到賭神劉明發回臺傳授百家樂技巧,可以把在 「圓夢贏家」損失的錢贏回來,被告上課時是教百家樂賭技 ,被告稱這個技術長時間打營利很高,是穩賺的,要贏是很 輕易的事,我們交錢給他他會給我們1 個月40% 至50% 贏的 錢,贏多的就是他的,輸贏跟我們沒關係,也有提到要找投 資者一起去澳門賭博,上課後他會測驗。而課後被告即說可 以開始收錢,大家就趕快把錢拿給他,我是在103 年11月間 某日經馬世忠通知至新北市三峽區某咖啡廳親自拿錢給被告 ,該次金額約為120 萬元,我用行李箱裝去,葉永泉、馬世 忠也都在現場,錢是被告收走,被告在場時大部份是講怎麼 操作,這個東西穩贏,因為終於找到救星,我們都很開心, 而我是因被告是賭神,謝昌興在竹北上課時也說他在澳門時 有跟被告配合過,覺得可行,我才把錢交給被告讓他把我們 損失的錢拿回來。後來被告有邀我去澳門,他說他體力不好 需要幾個人幫他工作,內容係依他指揮到賭場按照他的套路 投注百家樂,他有給我們薪資,本來要給6 萬元,但後來沒 有那麼多,住處是被告找的、房租也是他繳的,住宿、餐飲 費用都是被告支付,在澳門賭博時被告每天會給每組港幣10 萬元或20萬元之賭資,一組有2 至3 個人,1 個人負責跟被



告聯絡,被告會向負責的人下指令怎麼下注,負責的人也會 回報狀況給被告,每日再由各組負責人記帳並清點輸贏後的 錢,由他去跟被告點錢。後來被告在澳門我們住的地方有向 大家口頭宣布可以再加碼投資,我有跟他表達加碼的意願, 他說錢請鄭進立處理,我即請太太轉帳180 萬元給鄭進立, 由鄭進立匯款給被告。上開我交付及匯款的120 萬元、180 萬元投資金額係包含我投資的180 萬元,吳文豐投資的20萬 元、蘇蕎鈴投資的100 萬元。之後鄭進立有通知被告要回臺 解決債務一事,被告有至板橋車站地下室簽借款契約書給我 們(原審卷二第236 至272 頁)。
楊淑惠證稱:我在「圓夢贏家」的上線馬世忠於103 年10月 聯繫我們去竹北那邊,因當時「圓夢贏家」倒了,我想可能 有消息就過去看看,到場後馬世忠表示鄭進立在澳門認識一 位賭神即被告,被告有出書在澳門機場販售,我有去新竹上 課三趟各一整天的課,也找妹婿張進鴻一起去,被告有說我 們投資即可給我們40% 的分紅,也說保證我們不負盈虧,他 是在救我們,他才有辦法幫我們填補損失,因我在「圓夢贏 家」損失很多錢,希望可以趕快把損失彌補過來,我也有上 課檢驗被告所說是否真實,被告亦有出書稱他是賭神,且後 來被告有組團到澳門,我覺得有機會,即投資被告新臺幣90 萬元,第一筆40萬元是在新竹交給馬世忠,當時被告本人在 場,馬世忠直接把錢交給被告,後我於103 年11月21日有追 加第二筆50萬元的投資款,當時被告已在澳門,鄭進立是被 告的對接窗口,我就把錢拿到鄭進立家中,當時還有另外一 個男子也拿錢去投資,鄭進立收到錢後就和該男子去銀行匯 款,我是跟別人一起合匯,鄭進立也有拿匯款條回來。之後 鄭進立有轉匯3 次獲利給我,一次12,000元,未達被告所說 的40% 。後因被告沒有依約給付,我於104 年3 月5 日有去 板橋醫院請被告給我憑據,他也在104 年3 月20日左右請別 人匯款20萬元給我(原審卷二第190 至214 頁)。 ⑽林顥叡證稱:我係經鄭進立介紹而認識被告,鄭進立是想大 家若能集資照被告所說的去操作,就可能有源源不斷的利潤 把之前圓夢贏家的錢補回來。鄭進立即請大家來集資,當時 還在新竹上了好幾次課,被告有公開說他年紀大了,國際賭 場很多,光是亞洲就有馬來西亞、澳門、新加坡、柬埔寨, 他想要從中選出一個團隊當接班人,並叫我們集資交給他去 賭百家樂,說最少新臺幣1,500 萬元,比較好運作則是美金 100 萬元;「(有無說投資資金要如何給他?)看被告指定 匯款哪裡,或者是他派人來收」;他要親自下場,順便帶這 些人也一起下場,我去上過2 至3 次課,上課時我有問有可



能每次都贏嗎,被告表示其實贏的次數很多,輸的都是小輸 ,所以總和還是大贏,並篤定表示贏多少不管,反正每個月 至少40% 給我們。在上完課後的一、兩個禮拜內我即周轉 200 萬元給被告,因我沒有直接聯繫被告的方式,就先聯絡 鄭進立跟他敲定時間地點,由鄭進立與被告聯絡取款方式, 被告有派一個年輕人到高雄火車站收錢,我抵達後即傳訊息 給鄭進立鄭進立馬上跟被告聯繫說我到了,被告再打電話 來給我,因我在上課時有聽過被告的聲音,故確認電話中的 人就是被告無誤,他告訴我取款者的長相、名字,後來有一 年輕人把電話拿給我確認對話者是被告,我即交付200 萬元 給該被告指定之人。而過了1 、2 個月,我才拿到幾萬元的 配息,不到3%,當時我有透過鄭進立表示要把錢拿回來,被 告說要提前1 個月,但還不到1 個月就聯絡不上被告(原審 卷二第89至105 頁)。
葉永泉證稱:我沒有到竹北上課,然竹北上課址係我在圓夢 贏家的上線楊富權租的,楊富權有打電話告知我賭神回來了 ,被告是賭神,可以上網查看看,投資被告去澳門賭百家樂 每個月不管輸贏都可以拿到40% 的紅利等語,而我多年前在 大陸也曾聽台商說過被告賭技很厲害,我有上網搜尋被告的 名字,被告在網路上很有名,我當時因「圓夢贏家」虧損7 百多萬元,想錢想瘋了,覺得這個值得投資,即於103 年10 月間在新北市三峽區某咖啡廳將我的投資款50萬元及楊富權 的投資款70萬元交給被告,當時我有向被告確認,他說每個 月的利潤是40% ,好的話私底下可以給我們50% ,盈虧由他 負責,現場還有我、黑馬(即施信儀)、馬哥(即馬世忠) 、馬嫂,被告拿完錢後隔幾天有在桃園開課2 、3 天,我是 參加桃園的課程。因楊興華是我在「圓夢贏家」的下線,其 夫莊英德在「圓夢贏家」虧了1 千多萬,我基於好意要讓他 們賺錢即告訴他們投資的事,楊興華後有投資400 萬元、莊 英德則投資430 萬元,而我有匯3 筆共300 多萬元之款項至 被告指定之「王騰志」、「楊麗賢」、「泓海水產」帳戶, 其餘款項一次係在中壢SOGO正門口拿給被告指定之人,另有 好幾次則係與鄭進立一起拿現金給被告指定的人,我都有跟 被告確認是他請來收款的人。後被告有給我3 次各100 萬元 的獲利分給大家,每次紅利100 萬元是由被告決定,可能是 剛開始訓練槍手沒有那麼熟,所以我沒有問該金額根本不夠 一事。最後一次我去澳門時,被告說要去大陸即失聯,後來 被告稱他被別人綁架,說沒有錢,我覺得太扯但沒有輒,嗣 被告於104 年2 月17日有在板橋車站簽給我借款契約書,金 額係經過他確認(原審卷一第387 至410 頁)。



莊英德藉由葉永泉投資之經過:
莊英德證稱:我之前有投資「圓夢贏家」,葉永泉是我的上 線,後「圓夢贏家」在103 年9 月份出事,我損失很大,葉 永泉想彌補我的損失,在103 年10月有到我興仁路住處說他 朋友即被告約我們投資,可以隨時無條件取回本金,他說他 之前有蘭花協會的朋友虧損很多,透過被告協助取回很多資 金,並說保證獲利,我因而於103 年10月29日、11月11日、 11月18日,分別交付投資款100 萬元、200 萬元、100 萬元 給葉永泉,另在104 年1 、2 月初拿到3 次獲利,共計34萬 元(第7626號偵查卷第17至19頁)。
楊興華藉由葉永泉投資之經過:
楊興華證稱:葉永泉是我於「圓夢贏家」的上線,我們想要 彌補虧損,葉永泉常到莊英德店內遊說邀我們投資,他鼓吹 我投資的內容與莊英德相同,我是在103 年11月11日、11月 26日至12月10日間分別交付投資款130 萬元、300 萬元給葉 永泉。後我到葉永泉店內拿獲利,共拿37萬元,104 年農曆 過年前沒有收到獲利,我有跟葉永泉說我要取回投資本金, 但他都一直還不出本金,說要我們到高鐵(車站)找被告, 被告當場則表示他在大陸遭綁架,錢都沒了(第7626號偵查 卷第17至19頁)。
楊富權證稱:之前我投資「圓夢贏家」,出問題後鄭進立好 心介紹有一賭神可以幫我們獲利,我們就邀「圓夢贏家」的 被害人一起到我位於竹北成功15街承租的地點上課,被告表 示他在百家樂這方面是專家,且有出書,過程聽起來很棒, 他說可以幫我們操作百家樂,1 個月能有很高獲利,沒想到 第一次就沒給錢了,拖了4 個月,只拿到一點點的錢,不成 比例,之後就不了了之(第2471號偵查卷第222 頁) ⒂邱濬澤證稱:我之前參加「圓夢贏家」虧了幾百萬元,鄭進 立說有個老師要來替我們上百家樂的課,我到新竹上課3 天 被告都在講百家樂的賭法,上課時被告有說每個月會將投資 金額40% 的紅利給投資人,並說輸贏不關投資人的事,有希 望大家集資的意思,我係因被告說有上開紅利且叫我們不用 擔心才會投資,並將投資款現金40萬元拿到鄭進立家中請他 轉交給被告。我有拿回過3 次紅利,但沒有足額,是鄭進立 轉交給我的,之後好幾個月都沒有拿到紅利,我問鄭進立, 他說被告沒有匯錢回來,最後才發現受騙(原審卷二第38至 63頁)
張進鴻證稱:我是楊淑惠的妹婿,我們都是「圓夢贏家」的 被害人,我虧很多錢,楊淑惠邀我去竹北上課,我到達時被 告已在台上,被告是上百家樂的套路,有說我們錢給他,他



把這些錢當作賭資到澳門或其他國家的賭場幫我們贏錢,且 保證會贏,會提供每個月40% 至50% 很優厚的回饋等語,我 上課後即決定要投資,去澳門前有至鄭進立住處將現金20萬 元交給他,請鄭進立轉交給被告。而被告上課時提到用他的 套路贏錢需要比較多人,他會挑選幾位學員幫他到澳門賭場 按照他的套路打百家樂,我有被選中,後被告說我沒按照他 指定的套路打,所以不讓我再幫他工作,我待了2 週即回臺 灣,在澳門時都要依照被告的指示操作,沒有自己決定的空 間,賭資都是被告交給我們,我們出去1 組2 至3 人,每日 1 至3 組,有一個帶頭,我們打完就把紀錄和賭資交給帶頭 ,帶頭即將我們的筆記、賭資及輸贏狀況交回被告,我離開 的時候獲利平平,另我在澳門期間沒有人負責管帳。回臺後 我有拿到2 至3 次的紅利,加總約1 萬多元,後來聽說被告 跑掉,我有與徐百苓楊興華莊英德夫婦到珠海被告租屋 處請他簽借據等語(原審卷二第274 至295 頁)。 ⒉由以上證述內容可知,被告於103 年10月中旬在竹北上課講 授百家樂時,有向在場之人稱使用其鑽研之百家樂賭技投注 將有豐厚之獲利,若集資交予被告,保證投資人每月可分得 投資金額40% 之紅利;又被告當場販售之「百家樂必勝課」 、「百家樂葵花寶典」2 書,均有ISBN碼(國際標準書號) ,書皮正面並均印係「台灣百家樂賭神/ 劉明發/ 著」,「 百家樂必勝課」一書書名下方亦印有『破解百家樂庒閒2 次 方的大數法則,看賭神如何從電腦屏幕「三秒鐘」破解輸贏 的密碼』、書皮反面處則印有『賭神劉明發玩百家樂二十多 年,在百家樂賭桌輸到窮苦潦倒之際,不甘願被打敗,遂學 古代高人閉關,苦心鑽研百家樂制勝之道…經過數年後,終 於創出破解百家樂庒閒2 次方的大數法則「博富定律」』, 該書內頁亦記載:『「博富定律」對於庒(B )、閒(P ) 大數排列的任何局次,賭贏數字在未賭前已全能掌握,只要 按步就班有效的運作,贏錢只是遲早的事。讀完了《百家樂 必勝課》一書,對於玩家的你,或許有深深的共鳴,百家樂 不只是押庒、押閒那麼容易的事,是一門很深的學問,所以 ,要進軍國際賭場玩百家樂,必需有所準備。尤其是要熟讀 《百家樂必勝課》全部課程,你能成為真正的「必勝客」, 我深信「博富定律」絕對能戰勝賭場的百家樂公式,堪稱「 唯我賭尊」』(見「百家樂必勝課」第275 、276 頁)等語 。顯見被告對外確自稱係「台灣百家樂賭神」,業已鑽研出 能破解百家樂之賭技「博富定律」等情,一般常人即可能因 被告自稱「賭神」並著有書籍,而相信其為百家樂賭技高超 之人士。又上開投資人多係「圓夢贏家」吸金集團之被害人



(除徐百苓外),則其等甫因投資「圓夢贏家」受騙致血本 無歸,多年積蓄付之流水,倘被告未以保證獲取高額紅利作 為誘使投資之藉口,其等應無甘冒風險拿出僅存積蓄,甚至 四處借貸以籌措投資款項予被告之可能。況被告於無力支付 投資人紅利後,即有在珠海、板橋車站、板橋醫院等處簽具 其向鄭進立借款230 萬元、向蔡文進借款120 萬元、向孫德 樑借款50萬元、向盧朝幸借款60萬元、向徐百苓借款110 萬 元、向吳靜玲借款90萬元、向葉永泉借款120 萬元、向莊英 德借款400 萬元、向楊興華借款430 萬元、向施信儀借款 180 萬元、向吳文豐借款20萬元、向蘇蕎鈴借款100 萬元之 借款契約書(兼借據),及簽立為楊淑惠保管90萬元之現金 保管條(第7626號偵查卷第9 、10頁;第2471號偵查卷第91 至95、103 至105 、183 至189 、207 至211 頁;第1862號 偵查卷一第95頁),堪認被告確有以前開高額紅利之藉詞誘 使投資人交付款項甚明。
⒊附表所示之投資人有將如附表所示之投資金額,以附表所示 之付款方式親自或透過鄭進立葉永泉,交付予被告本人或 其指定之人,或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等情,業據上揭投資人 證述明確,鄭進立亦提出其與林正寅於103 年11月21日匯款 予受款人「楊麗賢」2 筆各40萬元、其於同年12月15日匯款 予受款人「大明捲門材料有限公司」961,000 元之第一商業 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其於同年12月12日匯款予受款人「大 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45萬元、受款人「蔡維國」475, 000 元、49萬元、受款人「楊清珍」11萬元、18萬元、48萬 元、受款人「張博舜」47萬元、45萬元、受款人「李佳怡」 495,000 元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回條聯) 及存款憑條、葉永泉提出其於103 年11月19日匯款予受款人 「王騰志」85萬元、受款人「楊麗賢」85萬元、於同年12月 11日匯款予受款人「泓海水產有限公司鄭春忠」200 萬元之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等為據(第7626號偵查卷第27頁;第 1862號偵查卷一第159 至165 頁),且有鄭進立之第一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林正寅配偶董紀芸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楊淑惠之五股區農會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孫德樑配偶紀玉玲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暨內頁交 易明細、吳靜玲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 摺暨內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07 年7 月 25日國世中山字第1070000020號函所附蔡維國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山分行107 年7 月25日北富銀中山字第1070000029 號函所附蔡維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各類存 款歷史對帳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 2 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02956 號函所附李佳怡之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圓山分行107 年7 月31日華圓存字第10700003 62號函所附楊清珍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存款 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儲蓄分行 107 年8 月3 日華儲字第1070000153號函所附張博舜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陽 信商業銀行龍江分行107 年7 月23日陽信龍江字第107036號 函所附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開戶資料暨客戶對帳單列印、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 業服務部107 年7 月30日元作服字第1070029610號函所附楊 清珍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暨客戶往來交易明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7 年7 月25日合金蘆洲字第 1070002711號函所附楊麗賢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王 騰志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查 詢結果、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臺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8 年6 月27日上票字第1080016231號函所附張博舜帳號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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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明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海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