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41號
原 告 黃雲豹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薛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7月至11月間先後向原告借 款,每次均依照借貸金額交付原告如附表所示支票5紙(以 下合稱系爭支票)作為借貸憑證,借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下 同)128萬5000元。詎系爭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均 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8 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未為答辯聲明,僅以:渠先後持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5 次,系爭支票均係被告向客人借票後,再背書轉讓給原告供 擔保借款債權之用,每次借款金額亦與系爭支票票面金額所 載相同;對於原告請求清償借款沒有意見,但現無能力可以 清償債務,其中38萬元的債務也已清償完畢等語置辯。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規定,整 理並協議兩造不爭執事項暨簡化爭點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被告先後向原告借款5次,各次借款金額分別如系爭支票 所載。
⒉被告至少還有90萬5000元的借款債務尚未清償(關 於38萬元借款債務是否清償則仍有爭執)。
㈡兩造爭執事項: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共5次)向原
告請求返還借款128萬5000元,是否有理由?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 8條分別訂有明文。「請求履行債務之訴,原告就其所主張 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若被告自認此項事 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清償之事實,應由被告 負舉證之責任」(參照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1920號 民事判例要旨)。
㈡查原告主張被告先後向其借款總額共128萬5000元等 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5 紙等資料影本為證(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41號民事 卷宗﹝下稱院卷﹞第19頁至第27頁),復為被告所不爭 執(見院卷第56頁),應堪認定。被告雖稱其中38萬元 債務業已清償完畢等語,然被告就此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 說,故本院尚難遽信被告此部分答辯為真。被告固又以目前 無能力清償等語置辯,然被告清償能力係原告債權實際上得 否獲得滿足的問題,並非被告可以拒絕原告請求清償借款的 正當理由,故此部分答辯同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8 萬5000元,及自108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 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爰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 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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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 付款人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
│ │ │ │ │ (新臺幣) │ │ (退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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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僑登國際事│合作金庫商業銀│ FV6440221 │ 325,000元│ 97年11月15日 │ 98年2月25日 │
│ │業有限公司│行大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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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統領事業有│高雄市第三信用│ FKA0024017 │ 230,000元│ 97年11月17日 │ 98年2月25日 │
│ │限公司 │合作社八德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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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王慶祥 │合作金庫商業銀│ KT1844048 │ 150,000元│ 97年11月30日 │ 98年2月25日 │
│ │ │行永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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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邱容華 │臺灣中小企業銀│ AW0782259 │ 200,000元│ 97年12月28日 │ 97年12月29日 │
│ │ │行善化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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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海德電腦股│彰化商業銀行北│ EN7688553 │ 380,000元│ 98年3月25日 │ 98年3月25日 │
│ │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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