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緝字,107年度,1號
KSDM,107,金重訴緝,1,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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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世芳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偵字
第14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謝世芳(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 亡字第161 號裁定宣告於民國94年1 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係址設台北市○○區○○路000 號10樓「赤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赤崁公司)之前總經理,陳家駒於民國93年間 為赤崁公司、址設高雄縣○○市○○路○段00號12樓「南榮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榮公司)之負責人,郭添賜謝世芳之特別助理,吳俊明係陳家駒之特別助理,王登立係 「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證券公司)之總 經理,許書豪前係址設台北市○○區○○路00號8 樓「誠泰 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4年5 月25日解散,下 稱誠泰投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謝世芳陳家駒、吳俊明 、王登立郭添賜許書豪(後5 人經本院另以99年度重金 訴字第1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 年度金上重訴 字第2 號判決確定在案)明知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 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 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竟為拉 抬或壓低赤崁公司股票,並製造該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誘 使投資人購買投資股票,遂共同基於抬高或壓低股票交易價 格及造成該股票交易活絡表象之犯意,自93年1 月2 日起至 93年2 月27日止,由陳家駒指示吳俊明使用南榮公司、陳建 仁及王登立使用本人,另由謝世芳指示郭添賜以其本人及使 用不知情之陳俐君、黃一棣郭穰進毛清、謝淑慧、謝淑 蘭、徐榮成莊十銓蔡孝慈鄧苑芬等人所有之大眾證券 公司新營分公司、大眾證券公司松江分公司、亞洲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亞洲證券公司)北投分公司、元大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公司)北投分公司等公司之證券帳 戶,委請不知情之上開各證券公司營業員楊政勳、周添元、 賴奕如吳麗湄、孟家鈞等人,連續以高價或漲停板價格委 託買進,並配合市場上大量賣出赤崁公司股票及相對交易, 製造赤崁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復由許書豪以不知情之 許雅玲、許嘉原陳秀蝶黃蘭惠楊翠華謝樂偉、吳素 美、賴清政等人在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證券公



司)岡山分公司、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公 司)南京分公司、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公 司)南京分公司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來證券公 司)松江分公司等證券公司開立之證券帳戶,委託不知情之 上開各證券公司營業員楊忠駿、邱婉婷、林莉萍、許雅彤等 人,連續以高價或漲停板價格委託買進並配合相對交易。其 等連續以高價或漲停板價格委託買進並配合相對交易之情形 如下:赤崁公司股票於93年1 月2 日收盤價新臺幣(下同) 8. 4元,93年2 月27日收盤價15.30 元,上漲6.9 元,漲幅 82 .14% ,高於同類股指數之漲幅9.24% 與櫃檯買賣加權股 價指數之漲幅22.77%。且該段期間內之日平均成交量2,428 仟股,較前1 個月之日平均成交量182 仟股大幅增加。又附 表一所示之投資人集團於該段期間內共買進1,736 仟股,賣 出10 ,748 仟股,分別占該段期間之赤崁公司股票總成交量 之2.04 %、12.65%,累計賣超9,012 仟股,並有7 日買進或 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達20% ,且有8 日(93年1 月6 日、8 日、12日、2 月4 日、9 日、10日、17日、27日)連 續以高於成交價或漲停板價格委託買進。再附表二所示之投 資人集團則於該段期間內買進14,312仟股,賣出11,713仟股 ,分別占該段期間之赤崁公司股票總成交量之16.84%、13.7 9%,累計買超2,599 仟股,並有12日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 當日成交量達20% 以上,且有6 日(93年1 月5 日、6 日、 8 日、13日、2 月17日、19日)連續以高於成交價或漲停板 價格委託買進之情形。而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集團於93年1 月5 日、1 月7 日、12日賣出1,550 仟股,附表二所示之投 資人集團恰於該3 日買進2,230 仟股,迄赤崁公司股票價格 於93年2 月13日達15元之高點時,即由買超轉為賣超,附表 一所示之投資人集團亦不再賣出,該2 集團以上開方式為相 對交易及影響股價之行為。因認被告違反(修正前)證券交 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而構成同法第171 條第1 項之罪 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三、新舊法比較部分
㈠、本案被告行為後,相關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歷經多次修正, 其中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文字,於95年 1 月11日並未修正,至於同法第171 條相關刑度之規定,於 89年7 月19日修正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 萬元以 下罰金,於93年4 月28日修正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之後95年5 月30



日、99年6 月2 日、101 年1 月4 日、107 年1 月31日雖有 修正,但刑度不變,經比較新舊法之適用,以適用93年4 月 28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
㈡、刑法第2 條第1 項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佈,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已將新舊法 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 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 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 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 輕」之比較。被告本件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 ,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1 、關於追訴權之時效期間,犯 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修正前刑法 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為10年,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 第2 款則修正提高為20年;2 、關於追訴權時效停止之起點 ,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 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 停止其進行」,修正後刑法第83條則規定:「追訴權之時效 ,因起訴而停止進行」,是修正後刑法將追訴權時效停止之 起點由「開始偵查之日」修正為「提起公訴之日」。本件被 告違反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 第1 項4 款之規定,涉犯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 其法定最重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依被告行為時之舊 法,追訴時效期間為10年,新法之追訴時效期間則為20年。 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其較為有利,揆諸 前開修正後之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 告行為時之舊法。另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 、計算,並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四、查:本件被告經法務部調查局於97年6 月3 日認與同案被告 等人共同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已改制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始偵查,有 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刑事案件移送書1 份在卷 可佐(同前署97年度他字第4445號卷第1 頁),檢察官於98 年8 月18日偵查完結製作起訴書,案件於98年9 月22日繫屬 於本院,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99年5 月7 日發布通緝, 有本案起訴書、本院99年雄院高刑利緝字第461 號通緝書等 件附卷為稽。又被告被訴犯罪行為終了日為93年2 月27日, 故其追訴權時效應自該日起算,而被告被訴違反93年4 月28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 定,涉犯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其法定最重本刑



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述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檢察官自97年6 月3 日開始偵 查,暨偵查終結起訴繫屬本院審理,迄本院發布通緝日即99 年5 月7 日止之期間(即1 年11月4 日),扣除檢察官自98 年8 月18日偵查完結製作起訴書迄案件於98年9 月22日繫屬 本院之期間後(計算至前1 日,即1 月4 日),此時追訴權 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亦應予以加計 ,再加計因被告通緝,致本案審判程序不能開始,而停止追 訴權時效進行持續所達上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4 分之1 期間 (即2 年6 月),追訴權時效依修正前之規定應至107 年6 月27日完成(計算式:93年2 月27日+10年+2 年6 月+1 年11月4 日-1 月4 日=107 年6 月27日)。是被告所涉前 揭罪嫌之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依照上開說明,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五、至於被告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3 年7 月7 日以102 年 度亡字第161 號裁定宣告於94年1 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此 有該裁定1 份存卷供參,然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所謂 之「被告死亡」,專指事實上死亡而言,並不包括宣告死亡 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74年台非字第224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判決公訴不受理之 適用,併以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玉霜

【附表一】被告陳家駒謝世芳郭添賜、吳俊明、王登立使用之買賣赤崁公司股票證券帳戶及交割銀行帳戶一覽表



┌──┬───┬──────┬────┬───────┬───┬───┐
│編號│戶 名│證券公司 │證券帳號│交割銀行及帳號│帳戶 │營業員│
│ │ │ │ │ │持用人│ │
├──┼───┼──────┼────┼───────┼───┼───┤
│ 1 │南榮公│大眾證券公司│366263 │大眾銀行大昌分│吳俊明│周添元│
│ │司 │分公司 │ │行000000000000│ │ │
├──┼───┼──────┼────┼───────┼───┼───┤
│ 2 │陳建仁│大眾證券公司│0000000 │大眾銀行大昌分│吳俊明│周添元│
│ │ │分公司 │ │行000000000000│ │ │
├──┼───┼──────┼────┼───────┼───┼───┤
│ 3 │王登立│大眾證券公司│0000000 │大眾銀行新營分│王登立吳麗湄
│ │ │新營分公司 │ │行000000000000│ │ │
├──┼───┼──────┼────┼───────┼───┼───┤
│ 4 │郭添賜│亞洲證券公司│26103 │世華銀行天母分│郭添賜│孟家鈞│
│ │ │北投分公司 │ │行00000000000 │ │ │
├──┼───┼──────┼────┼───────┼───┼───┤
│ 5 │陳俐君│元大京華證券│184687 │華南銀行北投分│郭添賜賴奕如
│ │ │公司北投分公│ │行000000000000│ │ │
│ │ │司 │ │ │ │ │
├──┼───┼──────┼────┼───────┼───┼───┤
│ 6 │黃一棣│大眾證券公司│58414 │大眾銀行復興分│謝世芳楊政勳
│ │ │松江分公司 │ │行000000000000│ │ │
├──┼───┼──────┼────┼───────┼───┼───┤
│ 7 │郭穰進│大眾證券公司│58443 │大眾銀行復興分│謝世芳楊政勳
│ │ │松江分公司 │ │行000000000000│ │ │
├──┼───┼──────┼────┼───────┼───┼───┤
│ 8 │毛清 │大眾證券公司│58469 │大眾銀行復興分│謝世芳楊政勳
│ │ │松江分公司 │ │行000000000000│ │ │
├──┼───┼──────┼────┼───────┼───┼───┤
│ 9 │鄧苑芬│大眾證券公司│58579 │大眾銀行復興分│謝世芳楊政勳
│ │ │松江分公司 │ │行000000000000│ │ │
├──┼───┼──────┼────┼───────┼───┼───┤
│ 10 │蔡孝慈│大眾證券公司│58582 │大眾銀行復興分│謝世芳楊政勳
│ │ │松江分公司 │ │行000000000000│ │ │
├──┼───┼──────┼────┼───────┼───┼───┤
│ 11 │謝淑蘭│大眾證券公司│58511 │大眾銀行復興分│謝世芳楊政勳
│ │ │松江分公司 │ │行000000000000│ │ │
├──┼───┼──────┼────┼───────┼───┼───┤
│ 12 │謝淑慧│大眾證券公司│58689 │大眾銀行復興分│謝世芳楊政勳
│ │ │松江分公司 │ │行000000000000│ │ │




├──┼───┼──────┼────┼───────┼───┼───┤
│ 13 │莊十銓│大眾證券公司│58524 │大眾銀行復興分│謝世芳楊政勳
│ │ │松江分公司 │ │行000000000000│ │ │
├──┼───┼──────┼────┼───────┼───┼───┤
│ 14 │徐榮成│大眾證券公司│58692 │大眾銀行復興分│謝世芳楊政勳
│ │ │松江分公司 │ │行000000000000│ │ │
└──┴───┴──────┴────┴───────┴───┴───┘
【附表二】被告許書豪使用之買賣赤崁公司股票證券帳戶及交割銀行帳戶一覽表
┌──┬───┬──────┬────┬───────┬───┬───┐
│編號│戶 名│證券公司 │證券帳號│交割銀行及帳號│帳戶 │營業員│
│ │ │ │ │ │持用人│ │
├──┼───┼──────┼────┼───────┼───┼───┤
│ 1 │許雅玲│中信證券公司│126249 │中國信託銀行三│許書豪│楊忠駿│
│ │ │岡山分公司 │ │民分行00000000│ │ │
│ │ │ │ │2490 │ │ │
├──┼───┼──────┼────┼───────┼───┼───┤ │ 2 │許嘉原│寶來證券公司│118155 │中國信託銀行城│許書豪│許雅彤│
│ │ │松江分公司 │ │東分行00000000│ │ │
│ │ │ │ │8159 │ │ │
├──┼───┼──────┼────┼───────┼───┼───┤
│ 3 │黃蘭惠│國票證券公司│52477 │國泰世華銀行建│許書豪│林莉萍│
│ │ │南京分公司 │ │成分行00000000│ │ │
│ │ │ │ │476 │ │ │
│ │ │統一證券公司│440242 │國泰世華銀行復│許書豪邱婉婷
│ │ │南京分公司 │ │興分行00000000│ │ │
│ │ │ │ │246 │ │ │
├──┼───┼──────┼────┼───────┼───┼───┤
│ 4 │楊翠華│中信證券公司│126029 │中國信託銀行三│許書豪│楊忠駿│
│ │ │岡山分公司 │ │民分行00000000│ │ │
│ │ │ │ │0298 │ │ │
├──┼───┼──────┼────┼───────┼───┼───┤
│ 5 │謝樂偉│中信證券公司│132521 │中國信託銀行三│許書豪│楊忠駿│
│ │ │岡山分公司 │ │民分行00000000│ │ │
│ │ │ │ │5298 │ │ │
├──┼───┼──────┼────┼───────┼───┼───┤ │ 6 │吳素美│中信證券公司│130950 │中國信託銀行三│許書豪│楊忠駿│
│ │ │岡山分公司 │ │民分行00000000│ │ │
│ │ │ │ │9599 │ │ │
├──┼───┼──────┼────┼───────┼───┼───┤




│ 7 │賴清政│中信證券公司│129453 │中國信託銀行三│許書豪│楊忠駿│
│ │ │岡山分公司 │ │民分行00000000│ │ │
│ │ │ │ │4594 │ │ │
├──┼───┼──────┼────┼───────┼───┼───┤
│ 8 │陳秀蝶│寶來證券公司│5446 │中國信託銀行城│許書豪│許雅彤│
│ │ │松江分公司 │ │東分行00000000│ │ │
│ │ │ │ │4497 │ │ │
└──┴───┴──────┴────┴───────┴───┴───┘
【附表三】被告謝世芳郭添賜買進及賣出赤崁公司股票之詳細情形
(一)利用郭添賜帳戶部分:
1、93/1/6上午12:21:16
漲停板價格9.55元委託買進一筆10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3:21:40成交,成交價9.25元(上漲3檔 )
2、93/2/9上午9:6:45
連續以漲停板價格13.95元委託買進一筆1仟股,共計委 託買進17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0:11:50至10:42:20全部成交,成交價 12.95元(上漲5檔)
3、93/2/10下午13:12:15至13:17:10 連續以漲停價13.9元委託買進一筆1仟股, 共計委託買進7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3:12:15至13:17:15全部成交, 成交價13.4元(上漲5檔)
4、93/2/17下午13:26:35
以高於前一盤成交價之16元委託買進50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3:30成交,成交價14.85元(上漲3檔)(二)利用謝淑蘭帳戶部分:
1、93/1/12上午11:24:21
漲停板價格11.65元委託買進一筆1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1:24:50成交,成交價10.6元(上漲3檔 )
2、93/1/12上午11:47:08至11:50:29 連續以漲停價11.65元委託買進一筆1仟股, 共計委託買進7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1:47:20至11:50:50全部成交, 成交價10.65元(上漲3檔)
3、93/2/4上午9:6:45
以漲停價13.1元委託買進一筆11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9:6:45成交,成交價12.6元(上漲6檔) 4、93/2/9上午9:6:45
連續以漲停板價格13.95元委託買進一筆1仟股, 共計委託買進17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0:11:50至10:42:20全部成交, 成交價12.95元(上漲5檔)
5、93/2/17上午10:20:44至10:30:55 連續以高於前一盤成交價之14.9元、16元委託買進12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0:21至10:31成交, 成交價14.95元(上漲3檔)
6、93/2/27上午12:35:42
以高於前一盤成交價之16.1元委託買進一筆3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2:40成交,成交價15.1元(上漲3檔) 7、93/2/27下午13:09:44
以高於前一盤成交價之15.1元、16.1元委託買進一筆105 仟股上述委託買進於13:10至13:30成交85仟股, 成交價15.3元(上漲6檔)
(三)利用鄧苑芬帳戶部分:
1、93/1/6上午9:32:02
漲停板價格9.55元委託買進一筆15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9:32:10成交,成交價9.2元(上漲4檔) 2、93/1/6上午11:07:27
以漲停價9.55元委託買進一筆15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1:07:40成交,成交價9.35元(上漲4檔 )
3、93/1/6上午11:09:40
以9.3元委託買進一筆10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1:10:10成交,成交價9.3元(上漲3檔) 4、93/1/6上午12:43:23
以漲停價9.55元委託買進一筆5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2:43:40成交,成交價9.25元(上漲4檔 )
5、93/1/12上午12:05:31至12:11:50 連續以漲停價11.65元委託買進1仟股,
共計委託買進7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2:05:50至12:15:50全部成交, 成交價10.75元(上漲5檔)
(四)利用莊十銓帳戶部分:
1、93/1/8上午9:55:59
以10.2元委託賣出一筆160仟股




上述委託賣出於9:56:10成交,成交價10.2元(下跌6檔)【附表四】被告許書豪買進及賣出赤崁公司股票之詳細情形(一)利用許雅玲帳戶部分:
1、93/1/5上午12:10:35至12:11:15 以8.4元至8.6元委託買進707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2:10:35至12:12:05成交677仟股, 成交價8.6元(上漲6檔)
2、93/2/17上午10:06:30至10:07:30 以16.00元委託買進201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0:07:00至10:08:00全部成交, 成交價14.95元(上漲3檔)
(二)利用黃蘭惠帳戶部分:
1、93/1/5上午12:10:35至12:11:15 以8.4元至8.6元委託買進707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2:10:35至12:12:05成交677仟股, 成交價8.6元(上漲6檔)
2、93/1/8上午9:59:37至10:01:10 以10.5元至10.55元委託買進113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9:59:40至10:06:10成交, 成交價10.55元(上漲5檔)
3、93/2/17下午13:27:29
以16元委託買進一筆125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3:30成交50仟股,
成交價14.85元(上漲3檔)
4、93/2/19上午11:47:35
以16元委託買進一筆3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1:48:5成交,成交價15.7元(上漲6檔)(三)利用楊翠華帳戶部分:
1、93/1/8上午9:59:37至10:01:10 以10.5元至10.55元委託買進113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9:59:40至10:06:10成交, 成交價10.55元(上漲5檔)
2、93/1/13上午10:27:29至11:09:59 以10.2元至10.4元委託買進63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0:28:20至11:10:20成交57仟股, 成交價10.4元(上漲5檔)
(四)利用謝樂偉帳戶部分:
1、93/1/6上午12:53:37至12:55:48 分別以9.1元至9.35元委託買進200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2:53至13:15全部成交,



成交價9.35元(上漲7檔)
(五)利用吳素美帳戶部分:
1、93/1/13上午10:27:29至11:09:59 以10.2元至10.4元委託買進63仟股
上述委託買進於10:28:20至11:10:20成交57仟股, 成交價10.4元(上漲5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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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岡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京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投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