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佳亮
選任辯護人 蔡榮德律師
戴文進律師
蕭萬龍律師
被 告 蘇桂蘭
徐美如
徐嘉位
游雅惠
甘裕平
上五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
00號、106年度偵字第26966號、106年度偵字第26979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邱佳亮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肆年;又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陸年;又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肆年;又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未扣案邱佳亮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貳萬伍仟陸佰壹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桂蘭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壹年。
徐美如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壹年。
徐嘉位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壹年。
游雅惠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壹年。
甘裕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邱佳亮為桃園縣議會(民國103 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議 會,下稱桃園市議會)第17屆議員(任期自99年3 月1 日至 103 年12月25日),亦為桃園市議會第1 屆市議員(任期自 103 年12月26日迄今),對於桃園市政府及其等所屬單位之 相關預算及議案,具有質詢、審議、監督之職權,係依法令 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並為邱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徐美如係邱佳亮僱用之議員 公費助理,負責辦理與桃園市議會間之行政事務或為民服務 等相關工作;蘇桂蘭係邱佳亮僱用之邱地政士事務所代書, 襄理邱佳亮管理地政事務所,並兼任議員之公費助理工作; 甘裕平、游雅惠為邱佳亮僱用之邱地政事務所員工,負責一 般地政事務所行政事務;甘裕平之母親邱銀珠為邱佳亮之姐 姐;徐嘉位為徐美如胞弟,為房屋仲介從業人員。二、邱佳亮明知依地方民意代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 例第6條:「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6人至8人 ,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2 人至4 人. . .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 得超過新臺幣24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 不得超過新臺幣8 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 過新臺幣8 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 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 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及內政部98年6 月30日內授中民
字第0980722088號令:「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 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 條規定,關於地方民意代表助理補助 費之核銷方式,應由議員提交助理名單並載明助理補助費額 數及助理本人帳號後,再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 」之規定,關於地方民意代表助理補助費之核銷方式,應由 議員提交助理名單並載明助理補助費數額及助理本人之金融 帳號,再由議會直接撥入至助理本人帳戶內,桃園市議會因 而要求每位議員須填具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 動表、聘書,聘書並載明公費助理之姓名、聘期、酬金、撥 款銀行及帳號等資訊,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撥入 酬金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再提交以利議會進行後續撥款事宜 。詎邱佳亮明知依上開規定,議員之公費助理補助費均由桃 園市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實質薪資範圍,必須議員 遴用助理有案,且實際從事選民服務等議員助理事務者,始 得依上開規定支給助理費用,竟分別與甘裕平、徐嘉位、游 雅惠、蘇桂蘭、徐美如等人為下列行為:
(一)邱佳亮明知甘裕平為邱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一般行政事務之員 工,並未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竟與甘裕平共同基於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甘裕 平提供其於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佯為邱佳亮申請聘用之議員助理, 邱佳亮即指示不知情之徐美如,在桃園市○○區○○○路00 0號之邱地政士事務所暨邱佳亮議員服務處(下稱新屋服務 處),製作內容記載邱佳亮自100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0日 間聘用公費助理甘裕平、月薪新臺幣(下同)4 萬元等不實 事項之「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及「聘 書」,並將該不實之異動表及聘書交付至桃園市議會,致使 桃園市議會辦理公費助理聘用業務及出納業務之公務員陷於 錯誤,誤認為甘裕平確實擔任議員助理工作,而依邱佳亮所 出具之上開不實文書內容,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逐月製作之 「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費用撥付名冊」、「薪俸印領清 冊」、「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存款單」,及每逢春節另製作當 年度「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人員春節慰勞金印領清冊」 、「臺灣銀行- 二薪資轉存單- 助理春節慰勞金」等文書, 並先後於附表1 所示之時間,將上開金額如數撥至上開甘裕 平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帳戶內;桃園市議會另於100 年1 月至 103 年6 月間,依不知情之邱地政士事務所員工夏珮玲製作 之「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提繳費清冊」、「 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勞保費清冊」、「桃園市議會議員 公費助理健保費清冊」於附表1 所示之時間,將由議會依比
例負擔之退休金提撥費、勞保費、健保費匯入邱佳亮於臺灣 銀行平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桃 園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助理費用管理及勞健保費、勞工 退休金計算之正確性。嗣上開薪資匯入甘裕平臺灣銀行建國 分行帳戶內後,再由甘裕平以現金提領後,轉存入邱佳亮於 渣打銀行新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總計以此 方式向桃園市議會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共計213 萬8,093 元(如附表1 )。
(二)邱佳亮、徐美如明知徐嘉位待業中並未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 作,徐美如為使徐嘉位得以參加勞工保險及國民健康保險, 遂向邱佳亮表明以徐嘉位名義向桃園市議會申請為邱佳亮議 員助理,使邱嘉位得以參與保險,而桃園市議會撥發公費議 員補助費用則悉數交與邱佳亮,經邱佳亮同意後,徐美如亦 獲徐嘉位同意,邱佳亮、徐美如、徐嘉位3 人即共同基於利 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 徐嘉位提供其於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 戶、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佯為邱佳亮申請聘用之議員助 理,徐美如則在上址新屋服務處,分別製作內容略記載邱佳 亮自100 年1 月1 日至103 年12月30日聘用公費助理徐嘉位 月薪5 萬元及自103 年12月25日至107 年12月24日聘用公費 助理徐嘉位月薪4 萬元等不實事項之「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 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及「聘書」,並將該不實之異動表及 聘書交付至桃園市議會,致使桃園市議會辦理公費助理聘用 業務及出納業務之公務員陷於錯誤,誤認為徐嘉位確實擔任 議員助理工作,而依邱佳亮所出具之上開不實文書內容,登 載於其職務上所掌逐月製作之「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費 用撥付名冊」、「薪俸印領清冊」、「臺灣銀行- 薪資轉存 存款單」,及每逢春節另製作當年度「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 助理人員春節慰勞金印領清冊」、「臺灣銀行- 薪資轉存單 - 助理春節慰勞金」等文書,並先後於附表2 所示之時間, 將上開金額如數撥至徐嘉位提供之上開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帳 戶內;桃園市議會另於100 年1 月至106 年1 月間,依不知 情之夏珮玲製作之「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提 繳費清冊」、「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勞保費清冊」、「 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健保費清冊」,於附表2 所示之時 間,將由議會依比例負擔之退休金提撥費、勞保費、健保費 匯入上開邱佳亮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戶內,足生損害於桃園 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助理費用管理及勞健保費、勞工退 休金計算之正確性。前開徐嘉位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戶之提 款卡實際上由徐美如保管使用,俟上開薪資匯入徐嘉位帳戶
內後,再由徐美如代為提領現金,在新屋服務處交與邱佳亮 ,總計以此方式向桃園市議會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共計 377 萬2,356 元(如附表2 )。
(三)邱佳亮明知游雅惠為其僱用之邱地政士事務所員工,負責一 般行政事務,並未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竟向游雅惠提議 以游雅惠名義向桃園市議會申報為公費議員助理,游雅惠聽 聞當下深覺不妥未立即應允,嗣因認為邱佳亮於伊待業無職 時雇用伊擔任事務所員工為報答邱佳亮之情,遂同意邱佳亮 之提議,其邱佳亮、游雅惠2 人即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 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游雅惠提供伊 於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國民身分 證影本等資料,佯為邱佳亮申請聘用之議員助理;邱佳亮即 指示不知情之徐美如,在上址新屋服務處,分別製作內容略 記載邱佳亮自102 年3 月1 日至103 年12月30日、103 年12 月25日至107 年12月24日聘用公費助理游雅惠月薪5 萬元等 不實事項之「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及 「聘書」,並將該不實之異動表及聘書交付至桃園市議會, 致使桃園市議會辦理公費助理聘用業務及出納業務之公務員 陷於錯誤,誤認為游雅惠確實擔任議員助理工作,而依邱佳 亮所出具之上開不實文書內容,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逐月製 作之「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費用撥付名冊」、「薪俸印 領清冊」、「臺灣銀行- 薪資轉存存款單」,及每逢春節另 製作當年度「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人員春節慰勞金印領 清冊」、「臺灣銀行- 薪資轉存單- 助理春節慰勞金」等文 書,並先後於附表3 所示之時間,將上開金額如數撥至游雅 惠提供之前開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戶內;桃園市議會另於10 3 年3 月至105 年4 月間,依不知情之邱佳亮地政士事務所 員工夏珮玲製作之「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提 繳費清冊」、「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勞保費清冊」、「 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健保費清冊」於附表3 所示之時間 ,將由議會依比例負擔之退休金提撥費、勞保費、健保費匯 入上開邱佳亮於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戶內,足生損害於桃園 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助理費用管理及勞健保費、勞工退 休金計算之正確性。嗣上開薪資匯入游雅惠臺灣銀行平鎮分 行帳戶內後,游雅惠依邱佳亮指示,以現金或匯款之方式, 交給具有犯意聯絡之蘇桂蘭,並由蘇桂蘭扣留部分款項作為 游雅惠擔任事務所員工之新資,總計以此方式向桃園市議會 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共計231 萬5,168 元(如附表3 )。三、邱佳亮明知議員未出席議會定期會及臨時會,即不得支領出 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等費用,而其於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3
次定期會會議期間(會期105年3月15日至5月23日),未通知 議會人事室承辦人員徐宗煌即出國至澳門旅遊,且於105年5 月3日,在澳門威尼斯人飯店賭場消費賭資計港幣10萬3,000 元(折合42萬9,352元),詎其明知自105年5月2日至5月4日並 未出席會議,竟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之犯意,於10 5年5月4日至同月5月23日間之不詳時間,在桃園市議會,填 載不實之簽到紀錄,據以申報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致 使議會總務組出納人員陷於錯誤,核支邱佳亮7,350元。四、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 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邱佳亮、蘇桂蘭、徐美 如、徐嘉位、游雅惠、甘裕平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屬傳聞證據,然被告邱佳亮、蘇桂蘭、徐美如、徐嘉位、游 雅惠、甘裕平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沒有意 見,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訴字卷一第37頁、第84頁),迄 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邱佳亮、蘇桂蘭、徐美如、徐 嘉位、游雅惠、甘裕平及其等辯護人均未就本院所調查之證 據主張有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公訴人 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 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方法 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自無上開傳 聞法則之適用,然因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 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故認皆具有證據能力 。
三、又被告邱佳亮及選任辯護人蕭萬龍律師於本案辯論終結後之 107 年5 月11日,具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稱提出「平鎮事務
所進度表」、「電子郵件」、「邱佳亮服務處103 年至105 年行程表」、「大華企業社出貨單」而主張被告甘裕平、游 雅惠、徐嘉位確有從事選民服務工作可言,並請求本院勘驗 徐嘉位偵訊光碟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 頁至第3 頁), 然就被告邱佳亮及選任辯護人蕭萬龍律師上開聲請,本院認 被告邱佳亮本案所施用之詐術係以「利用民意代表身分,甘 裕平、游雅惠部分係以實際雇用土地代書助理並僅約定支付 土地代書助理薪資、徐嘉位部分係以提供免費勞健保之方式 ,佯稱該3 人為公費助理而將向市議會為虛偽申報公費助理 費用並據為已用」之詐術,被告甘裕平、游雅惠、徐嘉位並 未實際獲取公費助理費用之薪資,是被告甘裕平、游雅惠、 徐嘉位是否有實際從事公費議員助理事項無涉(詳後述), 故上開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顯然欠缺重要關連性,除 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63 之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外,且經 本院衡酌後,認被告邱佳亮及選任辯護人蕭萬龍律師於本案 辯論終結後之107 年5 月17日另具刑事聲請再開辯論二狀聲 請函詢桃園市議會關於出國考察相關作業規定等節,因該部 分本院已為無罪諭知(詳後述貳、二),尚難認上開證據資 料聲請對本判決認定結果有何影響,而無再開辯論之必要, 是認本案於107 年5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並無再開辯論及 另為調查之必要。
貳、實體事項
一、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邱佳亮,固坦承其有以甘裕平、徐嘉位、游雅惠之 名義向桃園市議會申請擔任伊公費助理、105 年5 月2 日至 105 年5 月4 日確實有出境前往澳門及確實105 年5 月2 日 至5 月4 日並未出席定期會議而於回國後復在議員簽到簿上 補簽名並有支領得市議會核發之105 年5 月2 日至105 年5 月4 日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7,350 元之事實,惟矢口否 認有起訴書所載全部犯行,辯稱:甘裕平、徐嘉位、游雅惠 均有從事議員助理工作,其沒有收取甘裕平、徐嘉位、游雅 惠所領取之公費議員助理薪資;其係誤簽市議會定期會之簽 到記錄,其沒有詐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已將誤領之 7,350 元費用返還桃園市議會云云,為詞置辯。被告蘇桂蘭 及游雅惠就事實欄二(三)、被告甘裕平就事實欄二(一) 、被告徐美如及徐嘉位就事實欄二(二),均坦承被訴全部 犯行,並均請求依法減刑後給予緩刑等語。經查: ㈠被告邱佳亮於廉政署及偵查中訊問時自承:我邱地政士事務 所員工已經有領地政事務所的薪水了,所以地政士事務所員 工到我議員服務處幫忙,我不會另外在給付給他們因為幫忙
選民服務之金錢. . 甘裕平是我姐姐邱銀珠小孩,甘裕平有 在我地政士事務所服務過,印象中她沒有擔任過我的議員助 理等語(廉政署卷一第2 頁、第3 頁),核與共同被告即證 人甘裕平於廉政署、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伊於99年 畢業後到103 年間在邱地政士事務所工作,伊依邱佳亮指示 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臺灣銀行帳戶給邱佳亮作為公費助理 人頭使用,申報為公費助理期間,並未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 作,僅偶爾去殯儀館送白包,其去送白包是基於幫忙的意思 ,因為剛好都沒空,其去代送,其幾乎都是從事地政相關業 務,邱佳亮交代其做的事情是地政事務所的事情,不是議員 助理的事情,附表1 之1 所示24筆存款記錄都是其將每月所 領取公費議員助理費用存入邱佳亮於渣打銀行新屋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附表1 所示100 年1 月至 103 年6 月所支領之168 萬元薪資及春節慰勞金18萬元,合 計186 萬元,其都全部繳回給邱佳亮,且其所領得之公費議 員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勞金,初期係由其全額領出再存邱佳 亮於渣打銀行新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期 則係扣除其擔任邱地政士事務所員工之實際薪資,再將差額 繳回存入上開邱佳亮於渣打銀行新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之事實(廉政署卷一第28頁反面至第33頁、第42 頁至第44頁,106 年度他字第3765號卷一第112 頁至第114 頁,106 年度他字第6362號卷三第56頁至第59頁,本院訴字 卷二第157 頁反面至第163 頁反面)、共同被告即證人蘇桂 蘭於廉政署、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甘裕平以代書工作 為主,但有協助我處理代書業務的收入記帳工作,不是選民 服務處的帳. . 甘裕平不能領取議員助理費,因為甘裕平主 要是代書事務所的員工,就我的認知甘裕平算是人頭,我不 知道邱佳亮把錢拿去之後用途為何. . 甘裕平對於議員公費 助理薪資全部不可以支配,以原助理薪資扣除代書薪資後, 差額要繳回來給我,這是當初我幫他登錄議員助理時就講好 的,繳回的助理薪資我都交給邱佳亮,我會大概略微增減湊 個整數,以現金交付或現金存入邱佳亮台灣銀行帳戶等語( 廉政署卷一第201 頁至第203 頁,106 年度他字卷第3765號 卷二第3 頁至第6 頁,本院訴字卷二第98頁至第100 頁)、 證人曾建華於廉政署、偵查中證述:徐美如有跟我提過,甘 裕平是在處理土地代書的事,甘裕平沒有從事有關議會議員 事務的工作等語(廉政署卷一第212 頁正反面)內容相互一 致,此外復有甘裕平之公費助理聘書、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 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影本各1 份、桃園市議會提供之「議員 公費助理費用撥付名冊」、「議員公費助理薪俸印領清冊」
、「議員公費助理春節慰勞金印領清冊」、「臺灣銀行薪資 轉存存款單」影本各1 份、邱佳亮議員服務處製作之「議員 公費助理勞保費清冊」、「議員公費助理健保費清冊」、「 議員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提繳費清冊」影本各1 份、邱佳亮 議員公費助理甘裕平之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提繳費 之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單影本1 份、桃園市議會撥付甘裕平申 報公費助理人頭期間之費用彙整表1 份、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邱佳亮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影本1 份、臺灣銀行建國分行甘裕平帳戶(號號: 0000000000 00 )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各1 份、渣打 銀行新屋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及附表1 之1 所示甘裕平指認之交易傳票24紙影本 各1 份、桃園市議會撥付甘裕平申報公費助理人頭期間之費 用彙整表1 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之甘裕平等7 人之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各1 份等資料在卷 可稽,益徵共同被告甘裕平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完全相符 ,堪以採信。足認邱佳亮明知甘裕平為邱地政士事務所負責 一般行政事務之員工,並未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竟與甘 裕平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犯意聯絡,由甘裕平提供伊於臺灣銀行建國分行之帳戶、 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佯為邱佳亮申請聘用之議員助理, 邱佳亮即指示不知情之徐美如,在邱地政士事務所暨邱佳亮 議員新屋服務處,製作內容記載邱佳亮自100 年1 月1 日至 103 年12月30日間聘用公費助理甘裕平、月薪4 萬元等不實 事項之「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及「聘 書」,並將該不實之異動表及聘書交付至桃園市議會,致使 桃園市議會辦理公費助理聘用業務及出納業務之公務員陷於 錯誤,誤認為甘裕平確實擔任議員助理工作,而依邱佳亮所 出具之上開不實文書內容,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逐月製作之 「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費用撥付名冊」、「薪俸印領清 冊」、「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存款單」,及每逢春節另製作當 年度「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人員春節慰勞金印領清冊」 、「臺灣銀行- 二薪資轉存單- 助理春節慰勞金」等文書, 並先後於附表1 所示之時間,將上開金額如數撥至上開甘裕 平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帳戶內;桃園市議會另於100 年1 月至 103 年6 月間,依不知情之邱地政士事務所員工夏珮玲製作 之「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提繳費清冊」、「 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勞保費清冊」、「桃園市議會議員 公費助理健保費清冊」於附表1 所示之時間,將由議會依比 例負擔之退休金提撥費、勞保費、健保費匯入邱佳亮於臺灣
銀行平鎮分行帳戶內,足生損害於桃園市議會對於補助議員 遴用助理費用管理及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計算之正確性。 嗣上開薪資匯入甘裕平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帳戶內後,再由甘 裕平以現金提領後,轉存入邱佳亮於渣打銀行新屋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總計以此方式向桃園市議會詐得 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共計213 萬8,093 元(如附表1 )等事實 ,應堪認定。
㈡被告邱佳亮於廉政署及偵訊中之供述自承:1.其知悉「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 條之 規定,直轄市議員每人每月可申請公費助理補助費上限為24 萬元,且由議會編列預算支出,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非議員 薪資實質補貼,需確有聘用且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方能申 領等事實;2.公費助理之聘用與否及薪資係由伊全權決定後 ,再委請徐美如製作自聘公費助理聘書及遴選異動表向議會 申報,其有以甘裕平、徐嘉位、游雅惠之名義向桃園市議會 申請擔任伊公費助理之事實。核與共同被告徐美如即證人於 廉政署、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公費議員助理之聘僱均 係由邱佳亮決定,再由其製作自聘公費助理聘書及遴選異動 表向桃園市議會申請,其所申報之自聘公費助理聘書上議員 簽名欄位均由邱佳亮親簽,聘任何人擔任公費助理均為邱佳 亮所悉,而其向邱佳亮提議由徐嘉位充作公費助理補助費人 頭,桃園市議會所核發之助理補助費則交與邱佳亮,並由其 向桃園市議會申報徐嘉位之自聘公費助理聘書及遴選異動表 ,又其代保管徐嘉位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之 提款卡,並由其負責以提領現金之方式,全數繳回給邱佳亮 ,徐嘉位申報為邱佳亮議員公費助理期間,並未實際從事議 員助理相關工作. . 其弟弟是做房屋仲介,其希望弟弟徐嘉 位有勞健保,所以其才跟被告邱佳亮提議擔任公費助理,因 為其弟弟不要真正成為公費助理,所以就掛名成為公費助理 ,目的僅在享有勞健保,徐嘉位台灣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在其 手上,就是徐嘉位公費助理費用薪資帳戶,其將該匯入的錢 領出交給邱佳亮,因為徐嘉位不是真正的公費助理,所以其 才把錢領出來交給邱佳亮,徐嘉位有幫忙一些跑紅白帖及雜 事而已,並非真正公費助理等語;共同被告即徐嘉位於廉政 署、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100 年間,因為待業中 為加入勞健保而由徐美如向邱佳亮提議申報伊為公費助理人 頭,並交付前開臺灣銀行帳戶予邱佳亮作為桃園市議會撥付 公費助理薪資帳戶使用,而其申報為公費助理期間,未實際 從事議員助理相關工作,且伊臺灣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係交徐 美如代為保管,並由徐美如以提領現金方式,將公費助理人
頭之薪資及春節慰勞金全額繳回給邱佳亮,直至106 年2 月 起,其即未作為申報被告邱佳亮公費議員助理,而其於106 年1 月4 日、1 月21日、2 月10日自其台灣銀行帳戶共提領 9 萬元交與徐美如轉交繳回邱佳亮. . 其當時需要勞健保, 其記得其請姐姐徐美如去跟邱佳亮說,請邱佳亮讓伊擔任公 費助理,但其覺得自己沒有實際從事議員公費助理工作,只 是有邱佳亮跑不了的場,其就幫忙跑而已,目的只是享有勞 健保而已,這樣其就有勞健保,其是公費議員助理的人頭, 其就會享有勞健保等事實;證人曾建華於廉政署、偵查中證 述:徐美如有跟我提過,徐嘉位並未擔任邱佳亮議員助理之 事實等語(見本卷二第150 頁正反面)內容均相互一致,此 外復有徐嘉位之公費助理聘書、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 理遴聘異動表影本各1 份、桃園市議會提供之「議員公費助 理費用撥付名冊」、「議員公費助理薪俸印領清冊」、「議 員公費助理春節慰勞金印領清冊」、「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存 款單」影本各1 份、邱佳亮議員服務處製作之「議員公費助 理勞保費清冊」、「議員公費助理健保費清冊」、「議員公 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提繳費清冊」影本各1 份、邱佳亮議員公 費助理徐嘉位之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提繳費之臺灣 銀行薪資轉存單影本1 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之徐嘉位 等7 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各1 份 、桃園市議會撥付徐嘉位申報公費助理人頭期間之費用彙整 表1 份、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之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各1 份、徐嘉位與徐美如之臺灣銀 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提款交易明細 彙整表1 份等資料在卷可稽,益徵共同被告徐美如、徐嘉位 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完全相符,堪以採信。足認被告邱佳 亮、徐美如明知徐嘉位待業中並未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 徐美如為使徐嘉位得以參加勞工保險及國民健康保險,遂向 邱佳亮表明以徐嘉位名義向桃園市議會申請為邱佳亮議員助 理,使邱嘉位得以參與保險,而桃園市議會撥發公費議員補 助費用則悉數交與邱佳亮,經邱佳亮同意後,徐美如亦獲徐 嘉位同意,邱佳亮、徐美如、徐嘉位3 人即共同基於利用職 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徐嘉 位提供伊於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佯為邱佳亮申請聘用之議員助理, 徐美如則在上址新屋服務處,分別製作內容略記載邱佳亮自 100 年1 月1 日至103 年12月30日聘用公費助理徐嘉位月薪 5 萬元及自103 年12月25日至107 年12月24日聘用公費助理 徐嘉位月薪4 萬元等不實事項之「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
助理遴聘異動表」及「聘書」,並將該不實之異動表及聘書 交付至桃園市議會,致使桃園市議會辦理公費助理聘用業務 及出納業務之公務員陷於錯誤,誤認為徐嘉位確實擔任議員 助理工作,而依邱佳亮所出具之上開不實文書內容,登載於 其職務上所掌逐月製作之「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費用撥 付名冊」、「薪俸印領清冊」、「臺灣銀行- 薪資轉存存款 單」,及每逢春節另製作當年度「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 人員春節慰勞金印領清冊」、「臺灣銀行- 薪資轉存單- 助 理春節慰勞金」等文書,並先後於附表2 所示之時間,將上 開金額如數撥至徐嘉位提供之上開臺灣銀行建國分行帳戶內 ;桃園市議會另於100 年1 月至106 年1 月間,依不知情之 夏珮玲製作之「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提繳費 清冊」、「桃園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勞保費清冊」、「桃園 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健保費清冊」,於附表2 所示之時間, 將由議會依比例負擔之退休金提撥費、勞保費、健保費匯入 上開邱佳亮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戶內,足生損害於桃園市議 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助理費用管理及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 計算之正確性。前開徐嘉位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帳戶之提款卡 實際上由徐美如保管使用,俟上開薪資匯入徐嘉位帳戶內後 ,再由徐美如代為提領現金,在新屋服務處交與邱佳亮,總 計以此方式向桃園市議會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共計377 萬 2,356 元(如附表2 )等事實,應堪認定。 ㈢被告邱佳亮於廉政署及偵訊中之供述自承:1.其知悉「地方 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 條之 規定,直轄市議員每人每月可申請公費助理補助費上限為24 萬元,且由議會編列預算支出,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非議員 薪資實質補貼,需確有聘用且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方能申 領等事實;2.公費助理之聘用與否及薪資係由其全權決定後 ,再委請徐美如製作自聘公費助理聘書及遴選異動表向議會 申報,其有以甘裕平、徐嘉位、游雅惠之名義向桃園市議會 申請擔任伊公費助理之事實。核與共同被告游雅惠即證人於 廉政署、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98年11月離職後, 因工作不順,基於感激邱佳亮讓其回任邱地政士事務所,遂 同意邱佳亮之提議申報為公費議員助理,並交付其於臺灣銀 行開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供邱佳亮作為詐領議員 公費助理補助費,而其申報為公費助理期間,係支領蘇桂蘭 所核算邱地政士事務所每月約3 萬多元之薪資,並未實際從 事議員助理相關工作,桃園市議會核撥其申報為公費助理期 間之薪資及春節慰勞金,其均依邱佳亮及蘇桂蘭指示繳回給 邱佳亮或抵銷伊與蘇桂蘭合資購屋之退股款項. . 被告邱佳
亮叫其去台灣銀行平鎮分行開戶,說其的勞健保可以掛在議 會助理名下,其心裡覺得不是很妥當,議會助理薪資伊提領 出來交給蘇桂蘭,其答應邱佳亮擔任公費助理人頭等語、共 同被告即證人蘇桂蘭於廉政署、偵訊中及本院審理中證稱: 甘裕平、徐嘉位、游雅惠均為邱佳亮議員公費人頭助理,游 雅惠申報為公費助理人頭期間係支領邱地政士事務所代書助 理薪資3 萬多元,游雅惠將申報為公費助理人頭期間所支領 之薪資及春節慰勞金繳回給其或邱佳亮,其以加減帳後取整 數,以現金存入或匯款方式存到邱佳亮所有臺灣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或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等語;證人即邱佳亮議員公費助理曾建華於廉政署及偵訊 中證稱:伊於101 年5 月至104 年9 月間擔任邱佳亮議員公 費助理期間,僅有其與黃文龍及徐美如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 作,游雅惠、甘裕平及徐嘉位並未實際擔任邱佳亮議員助理 ,邱佳亮議員服務處向桃園市議會申報新聘助理聘用所製作 之相關表冊,均由徐美如負責製作等語完全相符一致,此外 復有游雅惠之公費助理聘書、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 遴聘異動表影本各1 份、桃園市議會提供之「議員公費助理 費用撥付名冊」、「議員公費助理薪俸印領清冊」、「議員 公費助理春節慰勞金印領清冊」、「臺灣銀行薪資轉存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