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03號
上 訴 人 洪清海
訴訟代理人 蔣秉蓁
被 上訴 人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odernity Financial Holdings Ltd.英屬開曼群
島商現代財富控股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何冠霖
被 上訴 人 官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於民國
108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亦準用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年6月17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於 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卷二第151頁),於同年6月 27日發生效力,而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書之翌日起算至108 年7月17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8年7月23日始提起上訴 ,有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收文章戳在卷足憑,顯已逾上訴期 間,依首開說明,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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