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508號
SCDV,108,司繼,508,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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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DIANA CAROLINA GARCIA VARGAS

代 理 人 陳威駿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蔡笠瑋(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結婚證明書「正本」,併提出
  中文譯本,上開文件均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或驗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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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