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DIANA CAROLINA GARCIA VARGAS
代 理 人 陳威駿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蔡笠瑋(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結婚證明書「正本」,併提出
中文譯本,上開文件均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或驗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