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6587號
PCDM,107,簡,6587,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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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尹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10091號、第10093號、第13987號、第18784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張尹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 正所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㈠附件附表編號6匯款金額「1萬8987元、8985元,共計2萬797 2元」之記載更正為「1萬8999元、9999元,共計2萬8998元 」。
㈡證據欄補充「湯雅筑提供之台新銀行、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蘇珮茵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之翻拍照 片」。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其所申請帳戶之提款 卡及密碼交予詐欺集團而供幫助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 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 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 失之風險,兼衡被告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告訴人等人 受騙金額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30 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0091號
第10093號
第13987號
第18784號
被 告 張尹安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6樓
之1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尹安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無故提 供他人使用,其金融帳戶極可能為詐欺集團利用以從事詐欺 取財之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在新北市三峽區某超商內,將其所 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遠東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玉山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中信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 0000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密碼,寄交不明 人士。嗣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張尹安上開4金融帳戶提款 卡及提款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 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蘇珮茵、姚鵬等附表所示之人 ,致蘇珮茵、姚鵬等8人均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 至張尹安上開金融帳戶內,款項均遭提領一空。二、案經蘇珮茵、姚鵬劉聖恩翁宜君陳宜琪湯雅筑訴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鄧晨妤訴由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王俊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均呈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 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張尹安於偵查中固坦承寄交上開4金融帳戶之提款卡、 提款密碼予他人,惟矢口否認涉有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 之前辦過2、3次信用貸款,本次係因缺錢,欲貸款才將帳戶 寄出,對方要幫伊作假的薪資證明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蘇珮茵、姚鵬劉聖恩翁宜君、王俊凱、鄧晨妤、 陳宜琪湯雅筑等8人因遭詐騙,分別匯款至被告上開4金融 帳戶等情,業據告訴人蘇珮茵、姚鵬劉聖恩翁宜君、王 俊凱、鄧晨妤、陳宜琪湯雅筑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被 告上開郵局帳戶、遠東帳戶、玉山帳戶、中信帳戶開戶資料 與交易明細、告訴人姚鵬提供之台新銀行交易明細、湯雅筑 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劉聖恩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鄧晨妤提供之台新銀行交易明細、翁宜君提供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明細翻拍照片、陳宜琪提 供之匯款畫面翻拍照片、王俊凱提供之華南銀行交易明細可 參,足認被告上開4金融帳戶確為犯罪集團假藉名義,詐騙 告訴人等人將金錢匯入後提領使用。
㈡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相關資料事關個人財 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有親密關 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是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 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 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 ,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 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再現今 不論是銀行或民間貸款實務,除須提供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外,並須敘明其個人之工作狀況、收入金額及相關之財力證 明資料,如此,銀行或民間貸款機構透過徵信調查申請人之 債信後,始得決定是否核准貸款,以及所容許之貸款額度; 而帳戶在短期間內雖有大量資金進出,最終卻無存款,並不 足使貸款機構憑此即核准貸款,是收取帳戶者以製造帳戶短 期間內資金大量進出或薪資轉帳情況,協助辦理貸款為收取 帳戶理由,顯屬無稽。本件被告於警詢既自承其不知欲代辦 貸款者之年籍資料,其係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之聯繫等語, 堪認被告與該代辦貸款者並無信賴關係;又其明知對方係以 製造帳戶短期間內資金進出之不實薪資證明假象矇騙貸款,



交付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後,帳戶實處於任人無條件使用 之狀態,竟僅憑LINE聯繫,在無從防止其交出之金融帳戶不 致遭人濫用之情況下,即貿然聽信該人要求,率將上開4金 融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交出,足認被告對於其本人所申 設之上開金融帳戶,可能供他人作為財產犯罪之不法目的使 用,已有一定認識,且此種可能幫助他人犯罪之結果,在其 為順利取得貸款之情況下,亦不違背其本意,其有幫助詐欺 之未必故意至明。至被告供稱其寄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提 款密碼後,曾於106年12月20日向警局報案等語,而經函詢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亦回覆稱確有此報案紀錄。惟被 告報案時間距其提供帳戶時間已有7日之久,期間早有蘇珮 茵、姚鵬等告訴人遭騙。被告如無幫助詐欺之犯意,大可在 寄出帳戶提款卡後,隨即報案掛失帳戶,以避免他人用於不 法犯罪,然被告卻遲於有告訴人遭騙後始行報警處理,堪認 被告確有幫助他人詐欺之犯意,故被告嗣後報案所為,尚不 足為其有利之認定。綜上,被告所辯,無足可採,而其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嫌。再被告以一提供上開4金融帳戶行為,幫助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向附表所示之人實施詐騙,為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 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檢察官 黃 彥 琿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受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 匯款金額 │
├──┼────┼─────┼──────────────┼─────┤
│ 1 │王俊凱 │106年12月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歡樂鹿購物網│2萬8985元 │
│ │ │16日15時42│站客服人員,佯稱因工作人員疏│、985元, │
│ │ │分許 │失將王俊凱設定為經銷商,造成│共計29970 │
│ │ │ │每月重覆扣款為由,指示王俊凱│元 │
│ │ │ │至自動櫃員機消扣款云云,致王│ │
│ │ │ │俊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郵│ │
│ │ │ │局帳戶。 │ │
├──┼────┼─────┼──────────────┼─────┤
│ 2 │翁宜君 │106年12月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金石堂網路書│2萬9987元 │




│ │ │17日21時57│店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1萬4985 │
│ │ │分許 │將翁宜君設為重複扣款為由,指│元,共計4 │
│ │ │ │示翁宜君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萬4972元 │
│ │ │ │扣款云云,致翁宜君陷於錯誤,│ │
│ │ │ │依指示匯款及存款至郵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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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蘇珮茵 │106年12月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 │1萬123元 │
│ │ │18日16時59│Orbis,佯稱蘇珮茵購物時,因 │ │
│ │ │分 │內部作業疏失造成多購買20幾筆│ │
│ │ │ │訂單為由,指示蘇珮茵至自動櫃│ │
│ │ │ │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蘇珮茵陷│ │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郵局帳戶│ │
├──┼────┼─────┼──────────────┼─────┤
│ 4 │姚鵬 │106年12月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玉山票務中心│2萬9985元 │
│ │ │18日17時44│客服人員,佯稱姚鵬購買機票時│、2萬9985 │
│ │ │分許 │,因內部作業疏失造成購買12張│元、1萬298│
│ │ │ │機票情況為由,指示姚鵬至自動│5元,共計7│
│ │ │ │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致姚鵬陷│萬2955元。│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遠東帳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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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湯雅筑 │106年12月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ORBIS購物網 │2萬9989元 │
│ │ │18日17時52│站客服人員,佯稱因電腦錯誤設│、8123元至│
│ │ │分許 │定為經銷商,造成每月重覆扣款│玉山帳戶,│
│ │ │ │為由,指示湯雅筑至自動櫃員機│2萬9985元 │
│ │ │ │消扣款云云,致湯雅筑陷於錯誤│、2萬9985 │
│ │ │ │,依指示匯款至玉山帳戶、中信│元、2萬598│
│ │ │ │帳戶。 │5元至中信 │
│ │ │ │ │帳戶,共計│
│ │ │ │ │12萬40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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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劉聖恩 │106年12月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ORBIS購物網 │1萬8987元 │
│ │ │18日17時52│站客服人員,佯稱因電腦錯誤設│、8985元,│
│ │ │分許 │定為經銷商,造成每月重覆扣款│共計2萬797│
│ │ │ │為由,指示劉聖恩至自動櫃員機│2元。 │
│ │ │ │消扣款云云,致劉聖恩陷於錯誤│ │
│ │ │ │,依指示匯款至中信帳戶。 │ │
├──┼────┼─────┼──────────────┼─────┤
│ 7 │陳宜琪 │106年12月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金石堂網路書│9012元 │
│ │ │18日17時52│店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 │




│ │ │分許 │將重複扣款為由,指示陳宜琪至│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扣款云云,│ │
│ │ │ │致陳宜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至玉山帳戶。 │ │
├──┼────┼─────┼──────────────┼─────┤
│ 8 │鄧晨妤 │106年12月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ORBIS購物網 │1萬5985元 │
│ │ │18日18時57│站客服人員,佯稱因電腦錯誤增│ │
│ │ │分許 │加12筆訂單為由,指示鄧晨妤至│ │
│ │ │ │自動櫃員機消扣款云云,致鄧晨│ │
│ │ │ │妤陷於錯誤,依指示跨行存款至│ │
│ │ │ │玉山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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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