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6號
債 權 人 GLOBAL CAPITAL INVESTMENT INC (安圭拉商˙全
球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E, WEN-WEN
代 理 人 吳俊彥
債 務 人 陳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參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
計收美金壹萬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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