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土地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353號
TCBA,107,訴,353,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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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何義郎



黃子庭



何佳靜


何嘉凌



何舒婷


 何玟琳


 何淑貞



上一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許美鈴

原 告 何文龍



 何煥麟



 何承錞即何天送



 何連芳


 何連福


 何進隆



 何進秋


 莊淑鑾



   何美慧



 何明洲



 何明杰



 何美玲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
參 加 人 臺中巿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廢止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臺中巿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條第3項規定,課予義務訴訟亦 得準用有關獨立參加之規定。
二、緣參加人臺中巿政府為辦理文中(35)學校工程(下稱系爭 校地工程),前報經臺灣省政府79年3月17日七九府地二字 第31275號函核准徵收臺中市○○區○○○段00○0○號等19 筆土地,交由臺中市政府以79年5月3日七九府地用字第3618 2號公告,公告期間自79年5月4日起至79年6月2日止(下稱 徵收公告)。原告等以其等所有、繼承持分所有被徵收之何 厝段261-47、261-64、262-3、262-9、269、270、270-1、2 71、271-5、272地號土地(嗣合併至何厝段268地號,下稱 系爭土地),有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3款情事,於10 3年8月27日請求廢止土地徵收,經參加人103年9月24日府授 地用字第1030169770號函復後,原告不服上開處理結果,以 系爭土地有同款規定情事,向被告請求廢止土地徵收,被告 以105年12月22日台內地字第0000000000(下稱原處分)復 略以經105年12月7日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122次會議 決議,本案並無同條款之情事,不准予廢止徵收。原告仍不 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107年9月27日院臺訴字第1070199495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參加人為需用土地 之人,本件訴訟之結果,本院如認原告有理由,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訴訟之必要,爰依被告聲請及本院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 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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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