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
原 告 王又巧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廖椿堅律師
被 告 王越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王先加之遺產應予分割,分割方式如附表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先加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死亡,遺 有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其子女且為全 體繼承人,就系爭遺產並無不得分割之協議,亦無不得分割 之情形,惟因被告目前行方不明,致兩造無法協議分割,是 原告爰依據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 明:系爭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式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即 1/2分別共有或分配。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 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 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 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 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 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 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 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 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 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 條第 2 項、第824 條第1 項至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五、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先加於106 年12月6 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所示之系爭遺產,兩造之應繼分各2 分之1 ,且系爭 遺產中不動產部分已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並經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王先 加及兩造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系爭遺產之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各1 份等資料為證,並有本院 函查之台灣銀行屏東分行函文暨所附存摺存款指定日期餘額 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所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台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函文暨所附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等資料附卷可憑,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陳述意 見,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是本院綜合參酌上 揭事證,認為原告上揭主張,應可採信。
六、依上所述,兩造為被繼承人王先加之繼承人,而王先加尚遺 有系爭遺產未分割,且兩造間並無不得分割之協議,則原告 依據民法第1164條等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而原告請求分割方式係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即1/2 分 別共有或分配,本院認並無不當,爰就系爭遺產之分割方式 ,判決如附表所示。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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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遺產內容 │分割方式 │
├──┼────────────┼───────────┤
│1 │㈠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2 │
│ │ 0000-0000 地號土地 │分別共有 │
│ │㈡面積:000 平方公尺 │ │
│ │㈢權利範圍:89200 分之 │ │
│ │ 3698 │ │
├──┼────────────┼───────────┤
│2 │㈠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2 │
│ │ 00000-000 建號房屋(門│分別共有 │
│ │ 牌號碼:屏東縣○○市○│ │
│ │ ○路000 號5樓之1 ) │ │
│ │㈡總面積:00.00 平方公尺│ │
│ │ (附屬建物陽台面積:00│ │
│ │ .00平方公尺) │ │
│ │㈢權利範圍:全部 │ │
├──┼────────────┼───────────┤
│3 │屏東林森路郵局存款(帳號│兩造依應繼分比例1/2 平│
│ │:00000000000000)新台幣│均分配 │
│ │65,635元(截至107 年10月│ │
│ │16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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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灣銀行屏東分行存款(帳│兩造依應繼分比例1/2 平│
│ │號:000000000000)新台幣│均分配 │
│ │674,811 元(截至107 年10│ │
│ │月22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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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存款│兩造依應繼分比例1/2 平│
│ │(帳號:000000000000)新│均分配 │
│ │台幣45,786元(截至107 年│ │
│ │10月15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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