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570號
原 告 陳偉泓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 告 陳靜如
訴訟代理人 蕭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 自民國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主張如下:
㈠被告於105年7月8日,向原告購買Natale NOVELLI 1966年製 小提琴一把(下稱系爭小提琴),約定價金為130 萬元,分 三期給付,第一期款50萬元應於105年7月底支付、第二期款 50萬元應於105年9月底支付、第三期款30萬元應於106年2月 底付清(下稱系爭買賣契約),被告至今尚欠20萬元價金, 屢催不還。爰依系爭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 金。
㈡原告否認系爭小提琴有被告所指琴面裂痕之瑕疵,且系爭小 提琴因被告之子將參加104年11月之新秀比賽,於同年8月間 即向原告借用系爭小提琴迄今,該琴皆係由被告之子保管使 用,出借與被告之子時,並無被告所述之瑕疵,且兩造係於 105年7月8日簽訂系爭買賣契約,被告已依約分別於105年7 月底給付原告50萬元、105年9月底給付50萬元,後又給付10 萬元,衡諸常理,被告應已詳細檢視系爭小提琴,且認為無 瑕疵,否則豈有甘願給付大部分價金之理?被告主張於受領 該小提琴時,已有瑕疵存在,且足以減損效能或價值,自應 就此負舉證責任。否則,其抗辯即無理由。
㈢系爭小提琴並非新品,而是經過使用數十年之小提琴,故只 能依中古物件買賣,如同古董破碎了再組合起來也還是古董 ,中古物買賣係「現況點交」,而不可能以新品點交,且系 爭小提琴縱有裂痕,只要不影響音色及價值即不能認為是瑕 疵。況系爭買賣契約中,原告亦未保證無瑕疵,而原告僅是 專精於小提琴演奏,不曾拆解或聘請專家檢驗,且亦從未遮 掩該小提琴,顯亦無故意不告知瑕疵可言,依民法之規定,
原告亦不負擔保之責。
二、被告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並答辯如下:
㈠原告違背民法買賣契約給付義務及瑕疵擔保責任規定,被告 已解除買賣契約:
查原告任職國家交響樂團,時任仁愛國中音樂班外聘老師, 於105 年出借系爭小提琴於被告之子使用,其後被告之子欲 返還小提琴時,原告又稱繼續供其使用,詎105年6月上課時 ,原告突然指稱發現系爭小提琴琴面有刮痕,聲稱「該小提 琴價格甚高,送回義大利修復需20多萬,且對小提琴價值產 生影響無法估計等」強求以130 萬元價購,被告因不懂樂器 且原告身為音樂班老師,對於被告之子之音樂成績有決定性 影響,被告乃迫於無奈含淚承受,而原告堅持款項未付清前 不得轉售,被告乃辛苦籌款分期付款110 萬元,於款項即將 付清、準備轉售之際,經友人介紹小提琴樂器專家鑑定,始 獲告知系爭小提琴,早已存在琴面裂痕重大瑕疵,送檢內視 確認小提琴內部於琴面板中間有打2個木片補丁,另有長約8 公分至10公分的白色紙貼,用來修補琴面板下方的長條裂痕 ,被告始知系爭小提琴先前本存有前述會影響音色及價值之 重大瑕疵。故被告發現上情後,即於106 年8月1日以系爭小 提琴有前述裂痕等重大瑕疵為由,依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發 函原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系爭買賣契約既已解除,被告即 無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 為無理由。
㈡本事件上新聞後,有臺灣音樂界人士詢問被告需要什麼協助 ,被告就攜帶本件民事訴訟相關資料、系爭小提琴還有原告 於訴訟中提出用以證明系爭小提琴經認證為Natale NOVELLI 1966年製真品之證書(即原證4,下稱系爭證書)前往,之 後音樂界人士協助被告聯繫開立系爭證書之鑑定人Carlson ,由被告直接與Carlson 以電子郵件往來並提供訴訟相關資 料與媒體採訪資料,Carlson 請華人翻譯後瞭解事情經過, 就提供載明系爭小提琴於102 年開立系爭證書當下即有裂縫 之聲明書(即被證15、下稱系爭聲明書,翻譯內容如被證16 )及照片給被告,系爭聲明書是用聯邦快遞從義大利寄給被 告,照片則是用網路上分享平台傳給被告,且系爭聲明書上 亦有載明會以網路提供照片作為證據。以上證據足以證明系 爭小提琴於原告交給被告之子使用時,即存有面板裂痕等重 大瑕疵。
三、兩造於105 年7月8日簽訂系爭買賣契約,由被告向原告購買 系爭小提琴,約定價金為130 萬元,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款
50萬元應於105年7月底支付、第二期款50萬元應於105年9月 底支付、第三期款30萬元則應於106年2月底付清,被告至今 已給付110萬元,及被告前於106年8月1日以系爭小提琴有面 板裂痕等重大瑕疵為由發函原告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意思表 示,原告則於106 年8月4日回函否認系爭小提琴有被告所指 瑕疵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而原告訴請被 告給付系爭買賣價金餘款20萬元,被告則辯稱已解除系爭買 賣契約無須給付價金。經查:
㈠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 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 更舉反證;原告於其所主張之起訴原因,不能為相當之證明 ,而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已有相當之反證者,當然駁回原告 之請求。又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 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 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民法第354 條第1項前段、第359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系爭小提琴於原告交付與被告時,即存有面板裂痕此瑕疵。 理由如下:
依被告提出如附件二所示內容之系爭聲明書暨所附照片及原 告提出如附件一所示內容之系爭證書,可知原告據以證明系 爭小提琴為真品之系爭證書鑑定人Carlson 先生於102年9月 間受理鑑定系爭小提琴真偽時,系爭小提琴即存有經修補過 之面板裂痕,足認系爭小提琴面板裂痕存在之時間早於原告 將小提琴借予被告之子使用之104 年及系爭買賣契約成立之 105 年7月8日。至原告雖否認附件二所示聲明書形式上之真 正。惟本院查:被告所提出之附件二聲明書,與原告所提出 附件一之證書,均附有Carlson 先生同式簽名及清楚嚴謹之 小提琴彩色照片,顯然應具有相同之憑信性,原告身為國家 交響樂團之知名小提琴演奏家,復係系爭小提琴之出賣人, 如被告提出附件二所示之文件係出於偽造,原告應不難連繫 Carlson 先生提出反駁之證明文書,而原告捨此而不為,任 意否認上開文件之真正,本院自難予以採信,附此說明。 ㈢被告以系爭小提琴面板裂痕為重大瑕疵解除系爭買賣契約, 為有理由。理由如下:
1.原告於本件訴訟中一再表明其不知悉系爭小提琴存有面板裂 痕之情形,足見兩造成立系爭買賣契約時,依雙方之認知, 所交易者應為「無面板裂痕」之系爭小提琴。又一般而言, 小提琴之面板存有裂痕即有可能影響價值與音色,佐以原告
以書狀陳明被告之子於系爭買賣契約成立前不慎刮傷琴身所 造成之瑕疵,縱補漆修繕仍會造成系爭小提琴價值減損(見 原告107年7月16日民事準備㈢狀第2至3頁),則由刮痕經修 繕後仍影響小提琴價值,可知比刮痕更加嚴重之面板「裂痕 」(裂縫),縱經修繕,理應會對小提琴價值造成相當之影 響;且系爭小提琴售價高達130 萬元、價值不斐,被告尚且 須以分期付款之方式給付價金,並考量被告購買之原因是供 被告之子參加比賽及平日練習使用,或可於付清價款後轉售 ,則系爭小提琴有無面板裂痕此影響價值及音色之瑕疵,當 屬被告購買與否之重要因素,是被告辯稱原告交付之系爭小 提琴因面板裂痕而具有減少其價值與效用之重大瑕疵,即為 可採。
2.至原告雖辯稱被告之子於104年8月間即借用系爭小提琴,且 兩造105年7月8日簽訂系爭買賣契約後,被告並分別於105年 7 月底給付原告50萬元、105年9月底給付50萬元,後又給付 10萬元,衡諸常理,被告應已詳細檢視系爭小提琴,且認為 無瑕疵,否則豈有甘願給付大部分價金之理云云。惟查原告 自陳其本人為國家交響樂團之第二小提琴手,且曾於仁愛國 中、龍門國中任教,先前更曾擔任被告之子之小提琴老師, 被告則為向原告學習小提琴學生之家長,而依原告對小提琴 之熟悉程度及演奏經驗,尚且不能發現系爭小提琴之面板裂 痕,被告僅為學生家長,若無專業協助或將小提琴送請專業 人士詳細檢查,當更無可能發現面板裂痕此瑕疵,是被告辯 稱係於分期款即將付清、準備轉售前,送請小提琴樂器專家 鑑定,始知悉系爭小提琴有面板裂痕之瑕疵,應為可採。故 原告以前詞主張被告違反從速檢查通知義務,已承認其所受 領之物,於本案之情狀而言,尚無足採。
3.從而,被告以系爭小提琴於原告交付時即存有面板裂痕此重 大瑕疵,主張已於106 年8月1日發函解除系爭買賣契約,為 有理由。
㈣系爭買賣契約業經被告合法解除,被告已無給付買賣價金之 義務,則原告仍依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餘款20萬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20萬元,及自106 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附件一:系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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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CERTIFICATO DI AUTENTICITA(真品證明書) │
│(譯文) │ │
│ │CARLSON & NEUMANN -CREMONA SNC - VIA ROBOLOTTI 14/00- 00000 │
│ │CREMONA-ITALIA │
│ │ Cremona,.13 September 2013 │
│ │We certify that the violin,illustrated on the opposite side of│
│ │this document, was made,in our judgement,by Natale Novelli in │
│ │Milan as indicated by the original label it bears dated 1966. │
│ │The maker has signed his name along the lower margin of the │
│ │label.The violin has been branded in various places inside the│
│ │body with his characteristic brandstamp:N.NOVELLI-MILANO │
│ │(根據我們的判定,我們保證於本文件另一面所顯示,本小提琴是由位│
│ │於米蘭的Natale Novelli所製作,原標籤所示之日期為1966年。製造者│
│ │已於標籤下緣署名。此小提琴在琴身內的各處已燙上了其獨特的品牌標│
│ │示:N.NOVELLI-MILANO) │
│ │ │
│ │ Description: │
│ │ (描 述 :) │
│ │The back is of two pieces of handsome figured maple, cut on │
│ │the quarter, with a consistent medium width flame pattern that│
│ │descends from the center joint. The maple sides and bead are │
│ │of similar wood although with a lighter figure. The front is │
│ │of two pieces of spruce with a well pronounced annual ring │
│ │spacing of medium width, somewhat broader in the flanks. The │
│ │varnish is of a warm yellow-orange color. This violin,in every│
│ │way, is a representative example of the work of Natale Novelli│
│ │. │
│ │(背部是兩塊標緻的楓木,裁切在其四分之一處,和一個在中心連接處│
│ │下方之中等大小的火焰圖案,雖然楓木邊緣和珠子有著較淡的木紋,但│
│ │它們是相似的木材;前部是兩片雲杉,有著中等間距及顯著的年輪,側│
│ │翼略寬,漆面為溫暖黃橙色。這支小提琴在各方面都能代表Natale Nov│
│ │elli的作品。) │
│ │ │
│ │Measurements │
│ │Length 35.75 cm. │
│ │Width U.B. 16.9 cm. │
│ │Width L.B. 20.95 cm. │
│ │(尺寸 │
│ │長 35.75 公分 │
│ │上 琴 身 寬 16.9公分 │
│ │琴 身 寬 20.95公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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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系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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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 Cremona, 11 October 2018 │
│(譯文) │ (2018年10月11日於克雷莫納) │
│ │To:(收 件 人 :) │
│ │Ms. Ching-Ju Chen(陳靜如小姐 ) │
│ │(地址隱去) │
│ │ │
│ │I, Bruce Anders Carlson, violinmaker, restorer and │
│ │internationally known expert on instruments of the violin │
│ │family do hereby │
│ │(本人Bruce Anders Carlson為小提琴製造、修復及國際知名小提 │
│ │琴族樂器專家,在此) │
│ │ DECLARE(聲明) │
│ │ that on 6 September 0000 the Japanese violinmaker and │
│ │restorer Juta Takahashi visited my workshop. He had brought │
│ │with him an authentic violin of Natale Novelli,made in Milan │
│ │in the year 1966. He requested a certificate of authenticity │
│ │for this violin. I have no way of knowing or proving that the │
│ │violin was the property of Mr.Takahashi or if he was acting │
│ │on the behalf of a client. At that time, to aid in the │
│ │authentication of the instrument, he gave me a series of │
│ │digital photographs that he had taken while the instrument │
│ │was open in his workshop for restoration. THe said photographs│
│ │were dated 11 June 2013. │
│ │(2013年9月6日時,日本籍小提琴製造及修復人 Juta Takahashi 拜訪│
│ │本人之工作室,同時攜帶Natale Novelli小提琴之真品,於1966年在米│
│ │蘭製作,並請求本人核發該小提琴之真品證明書。本人無法得知或證明│
│ │該小提琴為Takahashi先生之財產,抑或T君是否以其客戶之代表身分前│
│ │來。當時,為協助查證該樂器之真偽,T君提供數張其拍攝之數位相片 │
│ │,拍攝時該樂器已經被剖開,正在其工作室進行修復作業,上述相片顯│
│ │示之拍攝日期為2013年6月11日。) │
│ │ │
│ │ In the photographs he presented me,one can easily see on│
│ │the inside of the belly a reinforcement of parchment for the │
│ │repair of a crack in the harmonic table. Even though the │
│ │repair was well executed, upon examination of the instrument ,│
│ │ I could still see the crack externally and the crack is also│
│ │visible in my photographs taken on 6 September 0000 in │
│ │preparation for the certificate of authenticity, issued and │
│ │dated 13 September 2013. │
│ │(在T君提供予本人之照片中,可以輕易看見面板裡存在羊皮紙作為加 │
│ │強材料以修復琴板中之裂縫;即便修復確已精準執行,但在檢查該樂器│
│ │後,本人依舊可從外部看見裂縫,裂縫也在本人因準備核發真品證明書│
│ │而於2013年9月6日拍攝之照片中可見。真品證明書已於2013年9月13日 │
│ │核發。) │
│ │ Copies of the said photographs and certificate of │
│ │authenticity will be sent via internet as further proof for │
│ │the above declaration. │
│ │(上述相片之副本以及真品證明書將會經由網路寄送,作為上述聲明之│
│ │進一步證據。) │
│ │In good faith, │
│ │Bruce A. Carl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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