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宋良音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黃若婷律師
被上訴人 王儷瑾
被上訴人 劉雅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
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上訴人王儷瑾、劉雅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王儷瑾應 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息5%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 人劉雅綺應給付上訴人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被上訴人王儷 瑾應將附件一道歉啟事刊登於其所經營之「認識西班牙~跟 著官方導遊走!」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discoverspain/),並設定為 置頂狀態2年.(五)被上訴人劉雅綺應將附件二道歉啟事刊 登於其所經營之「深度西班牙」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 (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Espanaprofundo/), 並設定為置頂狀態2年。(六)第二、三項聲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王儷瑾未曾到場,據其提出書狀聲明:(一)如主 文所示。(二)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被上訴人劉雅綺未曾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無聲明可供記載
。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
(一)伊曾旅居西班牙多年,現為文字影像工作者,著有「西班 牙節慶散步:大城小鎮全紀錄」、「熱情的地中海滋味! 西班牙美食」、「西班牙深度之旅」等多本與西班牙(下 稱西國)相關書籍,並經營「kate的西班牙小廚房」之臉 書粉絲專頁(下稱kate專頁)。被上訴人王儷瑾現職為西 國導遊,著有「巴塞隆納,不只高第」(下稱系爭「巴書 」)、「西班牙,再發現」等書,並經營「認識西班牙~ 跟著官方導遊走!」臉書粉絲專頁(下稱王導遊專頁)。 被上訴人劉雅綺為「深度西班牙」臉書粉絲專頁(下稱深 度專頁)之版主。
(二)被上訴人王儷瑾於民國104年7月18日下午5時24分在王導 遊專頁公開發文指稱伊「沒寫出處而引用」王儷瑾新書內 容,並表示此事涉及抄襲,伊「再怎樣自圓其說都會讓人 看穿」等。嗣網友Ling Yu在該貼文下留言詢問被上訴人 王儷瑾:「到底是誰讓您這麼生氣阿?我好想知道喔~~」 ,網友David Kao回覆:「從導遊(指被上訴人王儷瑾) 回答我前一篇po文的留言,我已知道她是誰了。你去找找 我在【「沒寫出處的引用」&對四隻貓餐廳的感謝】這一 篇的留言,上網孤狗一下,就可以知道那人是誰了。」被 上訴人王儷瑾亦回覆:「謝謝Dario Kao(即David Kao) 代替我回答。」而網友David Kao所提及其於另一篇貼文 中之留言,係:「導遊說的那位『沒寫出處的引用』該不 會是一個叫做『xxx的西x牙小廚房』這個粉絲頁的版主吧 ?」被上訴人王儷瑾亦回應:「嘿嘿!你很聰明。夜路走 多了,習慣性的抄襲,聰明的讀者們都看得出來,我就不 需要指名道姓啦!」網友Ling Yu回覆:「超級震驚!! !非常喜歡西班牙的我也有加入他的粉絲團並買了兩本他 的書!」顯見被上訴人王儷瑾發文攻訐之對象確如網友 David Kao所提示,而該提示足供其他網友特定受攻訐之 對象為伊。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4年7月30日凌晨0時49分 在王導遊專頁中再次發文:「看到一個住西班牙的台灣朋 友今天po的東西,很為她抱不平。因為,她也是『換句話 說』的受害者,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法律,『換句話說』 不是『抄襲』?…更讓人不平的是,『換句話說的人』( 指上訴人)還說,她是自己查西班牙文資料的,問題是, 她的西文程度讓人質疑她真的有能力看得懂西班牙文資料 ?」網友Spa生活爆報於下方留言詢問:「為何不公布是 誰換句話說?」多名網友隨即回覆:「就是某個廚房版主
啦!」「是那位kxxx廚房版主」「是小廚房」,網友Spa 生活爆報回覆:「我終於知道了!!謝謝提示~」,顯足 供閱覽王導遊專頁之網友知悉被上訴人王儷瑾發文所指涉 對象為kate專頁之版主即伊。
(三)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4年10月19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 當導遊的好處是能接觸到各行各業的人,所以隨時可以學 到新東西。…從律師、法官那裡知道『換句話說也可算是 侵權』。」104年11月2日發文:「…《認識西班牙~跟著 官方導遊走!》這個粉絲頁真是領導潮流,是某版主的靈 感來源,我在這裡po什麼,就有人po什麼…『換句話說』 的寫手請繼續跟著導遊寫東西…」;105年2月15日發文: 「一本『換句話說』的書也會再版,真是讓人傻眼!」「 …一本東抄抄西抄抄、把人家心血結晶換句話說的書…她 的書遇到『換句話說』的抄襲問題…今天剛得知,『換句 話說』的作者現在正在她的臉書上得意洋洋地宣告天下, 她的出版社再版她那本『換句話說』的書…」,避免直接 使用「抄襲」用語,故意以「換句話說」作為伊之代稱, 影射伊之著作係將被上訴人王儷瑾之著作以換句話說之方 式改寫而成,並持續不斷提及此事,意圖對讀者製造並加 深伊一直在抄襲被上訴人王儷瑾著作之印象,嚴重貶損伊 於社會上之評價。
(四)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4年10月31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 為什麼網路上有人大有其事地特別談到西班牙的萬聖節裝 扮?…傳統上,西班牙沒有慶祝萬聖節,現在雖然有一些 萬聖節裝扮,但是,基本上是非常非常少…不知道為什麼 有人會誤以為西班牙人對於萬聖節或是萬聖節裝扮非常熱 衷…」,再於該文下方留言批評伊沒住在西國,對西國不 了解等語,另有網友附和指控伊抄襲誤導讀者等。被上訴 人王儷瑾又於104年12月27日、29日發文嘲諷伊之著作「 熱情的地中海滋味!西班牙美食」內對於Bocadillo及 Pinchos等西國美食之翻譯方式,並批評「它的中文翻譯 絕對不是某書上寫的『波卡迪優』」;惟bocadillo或 pinchos,均非如三明治、漢堡、披薩等已有公認公知之 譯名,譯者欲採取意譯或音譯並無對錯問題,被上訴人王 儷瑾所為顯非屬「導正視聽」,實係誤導讀者質疑伊著作 之專業性,故意貶損伊之社會上評價。被上訴人王儷瑾於 105年1月22日發文:「每年復活節有時在三月,有時在四 月…(請不要拿某本不是我寫的西班牙節慶書籍問我為什 麼作者說復活節在四月)…」;係針對伊所著「西班牙節 慶散步:大城小鎮全紀錄」一書目錄中將復活節(即聖週
,復活節前一週為聖週)歸類為四月節日而作批評,惟此 僅係目錄中為分類各節日之需要,將通常落在四月的聖週 歸類為四月節日,伊在該著作內文中亦清楚說明「每年的 聖週日期並不相同,是依據每年春分月圓後的第一個星期 日為主復活日當作基準」,足證被上訴人王儷瑾未經查證 即恣意曲解伊之著作並加以渲染,故意毀損伊之聲譽。被 上訴人王儷瑾再於105年2月4日發文:「西班牙的Sitges 真的如某版主說的一樣,像威尼斯一樣以面具裝扮來慶祝 狂歡節?」「導遊不懂,為什麼有人到過某國的某地幾次 ,就自稱某國專家?…到Sitges幾次,剛好遇到狂歡節, 剛好看到有人帶威尼斯式的面具,就以專家的口吻說:在 Sitges以面具慶祝狂歡節。」係針對伊於同日發文而作批 評;惟伊僅係分享伊前在Sitges旅遊時,於當地看到店家 販售之面具,文中亦說明面具僅係民眾為裝扮而選擇的道 具「之一」,被上訴人王儷瑾亦於發文中自承確有人使用 面具作為裝扮道具,伊發文內容並無錯誤,伊亦未曾以「 專家」自居,被上訴人王儷瑾故意或過失無端曲解伊之原 意後再加批評,藉此加深讀者對於伊分享資訊錯誤百出之 印象。
(五)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5年2月27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 馬德里式燉牛肚):這是道地的西班牙冬季美食,臉書上 曾有西班牙美食專頁在夏天特別介紹道馬德里地區最有名 的美食,實在錯得離譜。」係針對伊於104年6月29日之發 文所為。惟伊當時僅係分享在臺北美食展西國館中品嚐到 該料理,並未介紹該料理為夏季料理,被上訴人王儷瑾竟 以伊發文時為夏季,藉詞批評伊不應該在夏季提到西國冬 季美食,實屬荒謬,益證被上訴人王儷瑾係以毀損伊之名 譽為目的,一再以莫須有名義發文攻訐伊。被上訴人王儷 瑾於105年6月7日發文:「對西班牙一知半解卻自稱專家 、不查證就po文說『西班牙部分地區7月1日起開始課徵觀 光稅』,這樣真會誤導讀者、以訛傳訛!…一個『西班牙 專家』隨便寫文章,實在讓人搖頭!…還是她根本不知道 觀光稅的西文怎麼說?導遊真的很想跟『她』說:『請妳 不要再誤導讀者好嗎?』…」,係針對伊於同年月6日之 發文所為。惟伊僅係單純分享一則關於西國部分地區將於 7月1日課徵觀光稅之報導,被上訴人王儷瑾竟以西國有部 分地區如加泰隆尼亞區早已開始徵收觀光稅,並非全國各 地首次有地區開始課徵觀光稅為由,認定該則報導有誤而 撰文批評,嗣後亦再以留言方式挑剔該則報導不當,惟倘 若該則報導內容確有錯誤,被上訴人王儷瑾指摘之對象應
為撰寫該則報導之人而非伊;且該則報導主要係報導西國 有部分地區將於7月1日課徵觀光稅,至於西國其他地區是 否早已課徵,或被點名之地區過去是否曾課徵,並非該則 報導之重點,亦非讀者所關心內容,伊援引此則報導無不 當可言,顯見被上訴人王儷瑾係假澄清視聽之名行攻訐伊 之實。被上訴人王儷瑾另於105年6月26日發文:「某位西 班牙美食專家在她的blog上把Tinta de Sepia稱為是『做 墨魚燉飯會用的調色料』…那位經常犯錯的西班牙美食專 家又錯了!」查墨魚燉飯之所以呈現黑色色澤,係因加入 墨魚汁(Tinta de Sepia)烹飪之故,伊撰文稱墨魚汁係 「做墨魚燉飯會用的調色料」,係以較文學之方式表達, 意即將墨魚汁比擬作調色料,一般讀者無誤解成「指稱墨 魚汁為色素之調色料」之可能,益證被上訴人王儷瑾係刻 意曲解伊之文句再加渲染批評,嗣亦多次發文提及此事, 企圖加深讀者對伊之負面印象。被上訴人王儷瑾再於105 年9月1日發文:「在網路上看到一句『Horchata是西班牙 瓦倫西亞以一種名為chufa的豆子加上水、糖磨製而成的 飲料。』…哎!寫東西之前一定要查一下資料,不然,就 會造成中文網路上一堆以訛傳訛的錯誤報導出來…」,並 於文中表示chufa是油莎草的塊莖,不是豆子,惟豆字本 身並非僅指豆科植物,非豆科植物之豆狀物品也常以豆稱 呼,例如咖啡豆、可可豆等,故伊之文句亦無錯誤可言, 被上訴人王儷瑾雖強調chufa不是豆子,其仍稱chufa作成 之飲料Horchata為豆奶,顯前後矛盾,益證被上訴人王儷 瑾上揭發文係為貶損伊之名譽而無端攻擊。
(六)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4年12月31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 在此強調實地實況報導,而不是『遙想式分享』!」「這 是今天在巴塞隆納的La Boqueria菜市場現場實地拍的照 片,不是拿以前的舊照片充數,也不是『遙想式分享』! 」另於105年2月29日發文:「…導遊在西班牙報導」,下 方有網友留言:「"導遊在西班牙報導"是有別於"kate在 台灣報導西班牙節慶嗎?"」,被上訴人王儷瑾回覆:「 …不過你說的倒是真的,我不明白為什麼有人很久沒住西 班牙還一天到晚在臉書上分享西班牙的節慶,讓人誤以為 她在西班牙參與節慶…真是讓人無言…」等語。被上訴人 王儷瑾因伊現已搬回臺灣並非居住在西國,惡意批評伊係 「硬裝成住在西班牙來誤導讀者」,並以「遙想式分享」 等語嘲諷伊,加深讀者對伊之負面印象。另被上訴人王儷 瑾於105年1月4日發表一長篇文章,詳細介紹西國之政治 ,有網友留言表示「這篇這麼仔細清楚,不知某廚娘會不
會又整碗捧去?」被上訴人王儷瑾回覆:「不懂裝懂的人 很可能把我寫的東西整碗端走…誰抄誰、誰寫錯大家都知 道。」顯見被上訴人王儷瑾係以「伊可能會整篇抄走」之 子虛烏有指控毀損伊之人格。被上訴人王儷瑾再於105年5 月19日發表一篇關於西國文化地圖的介紹文章,文中表示 :「希望網路上只會『換句話說』的『西班牙專家』別撿 現成便宜」;下方有網友留言:「都已經點名好幾次了, 還一直"換句話說",對方的"無恥度"會不會太無上限了? 」足證被上訴人王儷瑾持續發表類似文字,確已對讀者造 成伊一直在抄襲王儷瑾著作之印象,嚴重貶損伊於社會上 之評價。被上訴人王儷瑾復於106年6月21日及7月2日撰文 分享西國百大伴手禮,於文末表示:「導遊寫得很辛苦, 要換句話說的人請通知一下」。
(七)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5年11月3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無端指 控伊抄襲,針對巴賽隆納百年老店Casa Gispert,被上訴 人王儷瑾及伊之著作中均有小篇幅介紹,惟由二者敘述之 文字及內容,顯無雷同,亦顯非單純將他人文字換句話說 或重組,被上訴人王儷瑾卻主觀認定為抄襲並以「靈犀相 通」等語影射伊抄襲。該則發文下方亦有網友留言表示應 不構成抄襲,被上訴人王儷瑾雖於回覆中否認指控伊抄襲 ,惟仍堅持伊「靈犀相通」「挑了幾個跟我一樣的東西來 寫」等,實係影射伊抄襲,嚴重貶損伊於社會上之評價。(八)被上訴人劉雅綺於104年12月28日上午5時6分因西國食物 音譯問題與伊見解不同,於深度專頁發文批評伊,並於文 中指稱伊為「騙子」「做賊的真的比受害者會喊抓賊」「 業配文」「文章乾的要命,通盤無重點還顯然有跟廠商收 費」「到處抄襲」,被上訴人王儷瑾亦於同日上午5時42 分留言附和,並以不實文字攻訐伊:「嘿嘿!我知道妳在 說誰。我不懂的是,她(指上訴人)已搬離西班牙好久了 ,還繼續寫些西班牙生活例如聖誕節、聖誕彩券之類的東 西,有點混淆視聽,讓人誤以為他是一個住在西班牙的西 班牙專家,她東抄人家一句、西抄人家一段,自己加上的 全是錯的,寫出一堆錯誤的東西…」;亦有網友Tonia Lee及Cai Lee留言詢問被上訴人劉雅綺指控之對象為何人 ,被上訴人劉雅綺亦回覆:「搜關鍵字平秋思就有了」、 「同一個人」等語,提示指稱之對象為伊。
(九)被上訴人王儷瑾所經營王導遊專頁之粉絲人數於105年1月 間達17萬人,伊之著作從未參考過被上訴人王儷瑾之著作 ,遑論抄襲,伊與被上訴人王儷瑾之著作中針對同一間餐 廳提到三樣菜色重複,不構成抄襲,然被上訴人王儷瑾僅
因伊著作中提到四隻貓餐廳所提供之料理與王儷瑾新書中 所介紹之菜色相同,未確認此事是否構成抄襲,亦未查證 伊有無抄襲,即於104年7月18日公開發文指控伊抄襲,嗣 亦多次發文或留言大肆散播伊抄襲或伊提供錯誤資訊,足 使閱覽王導遊專頁之不特定人對伊之專業能力產生質疑, 嚴重貶損伊於社會上之評價,造成伊名譽受損。另被上訴 人劉雅綺之深度專頁粉絲人數超過1萬人,其未經查證僅 憑片面臆測即於公開版面指控伊為騙子、有跟廠商收錢、 文章為業配文等,足使閱覽深度專頁之不特定人對於伊撰 文分享餐廳或景點資訊之客觀性產生質疑,嚴重毀損伊名 譽。被上訴人2人於網路上公開發表侵害伊名譽權之言論 ,造成對西國資訊有興趣之不特定人對伊專業能力感到質 疑,甚至附和被上訴人漫罵伊或揚言將至伊開設之講座鬧 場等,出版業或與西國相關單位對於伊之形象有所疑慮, 影響合作意願,伊工作機會因此大幅減少,且自被上訴人 王儷瑾於104年7月發文攻擊以來,伊即因承受被上訴人網 路霸凌之心理壓力而影響身心健康,並曾多次就醫。伊得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王儷瑾、劉雅綺分別賠償伊精神慰撫金,及刊登道歉 啟事回復名譽。爰求為命:被上訴人王儷瑾給付25萬元, 被上訴人劉雅綺給付5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付利息;被上訴人王儷瑾應將 附件一道歉啟事刊登於其所經營之王導遊專頁,並設定為 置頂狀態2年;被上訴人劉雅綺應將附件二道歉啟事刊登 於其所經營之深度專頁,並設定為置頂狀態2年之判決(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三、被上訴人抗辯如下:
(一)被上訴人王儷瑾以:上訴人於105年曾對伊提出刑事妨害 名譽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 署)為不起訴處分,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 )駁回其再議(下稱系爭刑事偵查案件),足見伊並無誤 指上訴人抄襲,亦無發文不實或捏造事實,伊在網路上之 發文皆屬有憑據之主觀評論,絕無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情 形。商業周刊(城邦出版社)之所以把上訴人著作之魔幻 巴塞隆納(下稱系爭「魔書」)一書下架,係因商業周刊 之律師與主編研究過奇光出版社提供之證據後,覺得系爭 「魔書」之內容有侵權問題,為避免影響商業周刊聲譽而 決定將該書下架。上訴人以換句話寫的方式重組文字,寫 出與伊著作類似之內容,造成伊身心受到損害,伊考量商 業周刊及上訴人名譽,沒有繼續追究,上訴人對伊提出誹
謗告訴及請求民事賠償,顯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二)被上訴人劉雅綺未曾在本院到場,亦未提出書狀,據其在 原審提出書狀,以:依系爭刑事偵查案件高檢署106年度 上聲議字第7087號處分書,可知專業文章言論屬個人表達 之合理言論;伊舉例涉及上訴人部分,屬事實之陳述,並 非毫無憑據之捏造,難認為貶損上訴人之名譽與社會地位 。上訴人之主張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2127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聲請再 議,經高檢署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7087號處分書駁回其再 議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可稽(見原審卷40-44、57-62頁), 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偵查案卷,核閱無訛。
五、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王儷瑾、劉雅綺發表侵害上訴人名 譽權之言論,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王儷瑾、劉雅綺損害賠償及刊登道歉啟事回 復名譽,有無理由,論述如下: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另按言論自由為人民 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 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 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 、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 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 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 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 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 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 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 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 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有大法官釋 字第509號解釋(下稱第509號解釋)可稽。又言論自由及 名譽,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 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 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
定,及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 ,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 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第509號 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 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 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 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行為人之 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 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 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97年度臺上字第97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據以指稱被上訴人侵害其名譽所引述之文句,均係 節錄自被上訴人在臉書專頁發文之片段,有王導遊專頁、 深度專頁資料可稽(見原審卷20-23、78-88頁),為被上 訴人所不爭執;關於被上訴人王儷瑾部分,查: 1.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4年7月18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沒 寫出處而引用」「再怎樣自圓其說都會讓人看穿」「嘿嘿 !你很聰明。夜路走多了,習慣性的抄襲,聰明的讀者們 都看得出來,我就不需要指名道姓啦!」全文意旨(見原 審卷20頁),係被上訴人王儷瑾因認其所著系爭「巴書」 中關於四隻貓餐廳之菜單部分遭上訴人未表明出處引用, 質疑遭抄襲。參諸系爭「巴書」出版商奇光出版社前於 104年9月15日發函上訴人及出版系爭「魔書」之商業周刊 出版部,表示:「…商業周刊2015年6月4日出版之《魔書 》(即系爭「魔書」),寫手宋良音小姐在該書第113頁 提及的『四隻貓提供道地的加泰隆尼亞菜餚,如香煎香腸 佐白扁豆(butifarra con alubiasblancas)、燉魚( suquet)、滷牛肉(fricando)…』,事實上不在四隻貓 餐廳的菜單上。上述幾道菜其實是王儷瑾透過與餐廳老闆 及主廚的私交,特別情商主廚特地做幾道菜給王儷瑾拍照 ,僅供王儷瑾於《巴書》(即系爭「巴書」)『1-3風味 佳餚:巴塞隆納的美食』章節中介紹『加泰隆尼亞美食』 配圖之用(其照片和中西文菜名參見《巴書》第55和56頁 )。我們想請問宋良音小姐是從何得知上述菜色即四隻貓 餐廳的招牌菜?此外,宋良音小姐在《魔書》中對於四隻 貓餐廳的描寫,尤以畢卡索與該餐廳的淵源背景介紹(參 見《魔書》第112和113頁),與王儷瑾小姐在《巴書》描
寫的四隻貓餐廳(見第99和100頁)行文上多所雷同。關 於這點,不知宋良音小姐又是如何解釋?…針對四隻貓餐 廳的菜色一點,四隻貓餐廳業已出具英文書面聲明,證明 上述幾道菜及其照片僅作為王儷瑾小姐的《巴書》介紹加 泰隆尼亞美食之用,並不在四隻貓餐廳的菜單上。而宋良 音小姐未經採訪查證即寫於《魔書》中,此錯誤訊息亦已 損及四隻貓餐廳聲譽。」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5偵12127 號卷104頁),嗣系爭「魔書」出版商城邦文化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城邦公司)於104年9月23日函覆:「本公 司向來重視著作權之保護並嚴格遵循法令,與書籍作者皆 訂有相關契約,並由作者確切聲明其提供之著作物權利無 虞,本公司方予採用。…本公司已將貴社來函轉予宋女士 (即上訴人),如貴社作者王女士(即被上訴人王儷瑾) 與宋女士間有任何糾紛或誤會,本公司盼雙方可妥善溝通 處理。本公司秉持客觀立場,無意涉入紛爭」;另城邦媒 體控股集團法務部104年11月9日表示意見:「…其描述或 表達並非一致,故應無侵害著作權情事,…本件既然無涉 侵權,則我方即毋須考慮下架回收,惟如貴單位基於出版 同業情誼及減少誤會,而決定將書籍下架回收,法務表示 尊重。」(見同上卷105、103頁);商業周刊嗣於105年 10月、11月間寄發電子郵件表示基於尊重同業情誼,已發 函將系爭「魔書」回收,並請兩造自行釐清法律爭議(見 同上卷106-110頁),有奇光出版社、城邦公司函文、四 隻貓餐廳聲明、電子郵件可稽(見原審卷76、77頁,另見 外放刑事偵查卷影本),足見被上訴人王儷瑾係就四隻貓 餐廳為其所特製且未公開於菜單中之餐點,竟為上訴人在 所著系爭「魔書」內引為該餐廳之招牌菜色,及書寫方式 雷同之處提出質疑,並要求商業周刊出版部及上訴人提出 說明;雖城邦公司上開回函未表示有侵權一事,然系爭「 魔書」嗣經出版者回收,足見該書應有涉及抄襲之爭議, 被上訴人王儷瑾為系爭「巴書」之作者,對系爭「魔書」 之作者即上訴人為前述貼文,尚非毫無憑據,難認係基於 惡意貶損上訴人名譽而發表不實言論。
2.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4年7月30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看 到一個住西班牙的台灣朋友今天po的東西,很為她抱不平 。因為,她也是『換句話說』的受害者,因為,根據中華 民國法律,『換句話說』不是『抄襲』?…更讓人不平的 是,『換句話說的人』還說,她是自己查西班牙文資料的 ,問題是,她的西文程度讓人質疑她真的有能力看得懂西 班牙文資料?」105年2月15日發文:「一本『換句話說』
的書也會再版,真是讓人傻眼!」「…一本東抄抄西抄抄 、把人家心血結晶換句話說的書…她的書遇到『換句話說 』的抄襲問題…今天剛得知,『換句話說』的作者現在正 在她的臉書上得意洋洋地宣告天下,她的出版社再版她那 本『換句話說』的書…」,綜觀全文意旨(見原審卷21頁 、78頁背面),係被上訴人王儷瑾因對上訴人所著「西班 牙深度之旅:馬德里、巴塞隆納、瓦倫西亞」一書(下稱 系爭深度之旅一書)與作者「西班牙小婦人」之「西班牙 。感動進行式」一書(下稱系爭感動一書)有雷同之處而 為發文。參諸被上訴人王儷瑾在系爭刑事偵查案件所提出 系爭深度之旅一書及系爭感動一書比較表(見外放卷18- 23頁),可知二書就「卡達克斯」、「薩拉曼卡」、「阿 爾布費拉湖」及「聖塞巴斯提亞」等篇內容,就相同景點 之用詞確有相似之處;且上訴人亦曾向「西班牙小婦人」 自承:「我已經買到書進行比對,文中部分資訊中確實有 參閱到《西班牙。感動進行式》一書,很抱歉,在之前撰 寫時有疏漏,目前我已經修正了文句及資料,並也放了之 前曾參閱《西班牙。感動進行式》一書字樣,附上這兩篇 連結,請你看看這樣是否合宜,如果還有任何不妥之處, 也請隨時告訴我,對於因為自己的疏失,造成讓你覺得不 受尊重之處,也請見諒!!」「…因為我個人的疏失,讓 之前曾參閱你書籍的文章,在這時又有了問題,使得在你 塞巴斯提安纜車發文的留言下,讓許多網友有輿論延伸的 影響…」等語(見外放卷22-23頁),足見上訴人所著系 爭深度之旅一書確有參閱系爭感動一書內容而未註明出處 或來源,則被上訴人王儷瑾前揭發文,依其所提出證據並 非全無憑據,難認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3.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4年10月31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 為什麼網路上有人大有其事地特別談到西班牙的萬聖節裝 扮?…傳統上,西班牙沒有慶祝萬聖節,現在雖然有一些 萬聖節裝扮,但是,基本上是非常非常少…不知道為什麼 有人會誤以為西班牙人對於萬聖節或是萬聖節裝扮非常熱 衷…」,104年12月27日、29日發文:「熱情的地中海滋 味!西班牙美食」、「『西班牙三明治』Bocadillo…它 的中文翻譯絕對不是某書上寫的『波卡迪優』」,105年1 月22日發文:「每年復活節有時在三月,有時在四月…( 請不要拿某本不是我寫的西班牙節慶書籍問我為什麼作者 說復活節在四月)…」,105年2月4日發文:「西班牙的 Sitges真的如某版主說的一樣,像威尼斯一樣以面具裝扮 來慶祝狂歡節?」「導遊不懂,為什麼有人到過某國的某
地幾次,就自稱某國專家?…到Sitges幾次,剛好遇到狂 歡節,剛好看到有人帶威尼斯式的面具,就以專家的口吻 說:在Sitges以面具慶祝狂歡節。」105年2月27日發文: 「(馬德里式燉牛肚):這是道地的西班牙冬季美食,臉 書上曾有西班牙美食專頁在夏天特別介紹道馬德里地區最 有名的美食,實在錯得離譜。」105年6月26日發文:「某 位西班牙美食專家在她的blog上把Tinta de Sepia稱為是 『做墨魚燉飯會用的調色料』…那位經常犯錯的西班牙美 食專家又錯了!」(並於105年8月10日、105年10月6日、 106年7月30日就墨魚燉飯發表類似言論),105年9月1日 發文:「在網路上看到一句『Horchata是西班牙瓦倫西亞 以一種名為chufa的豆子加上水、糖磨製而成的飲料。』 …哎!寫東西之前一定要查一下資料,不然,就會造成中 文網路上一堆以訛傳訛的錯誤報導出來…」,綜觀全文意 旨(見原審卷80-83頁、84頁背面至85頁),係被上訴人 王儷瑾就其所認知及見聞之西國節慶、食物翻譯及傳統等 事項所為意見表達,縱其針對上訴人就相同事項之陳述依 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意見或批評,亦屬意見表達,其用 語縱使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亦應認屬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 由,尚難逕認被上訴人王儷瑾主觀上有何以不實事項指摘 上訴人之惡意,應認被上訴人王儷瑾並不構成貶損上訴人 名譽之情形。
4.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5年6月7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對 西班牙一知半解卻自稱專家、不查證就po文說『西班牙部 分地區7月1日起開始課徵觀光稅』,這樣真會誤導讀者、 以訛傳訛!…一個『西班牙專家』隨便寫文章,實在讓人 搖頭!…還是她根本不知道觀光稅的西文怎麼說?導遊真 的很想跟『她』說:『請妳不要再誤導讀者好嗎?』…」 全文意旨(見原審卷84頁),係被上訴人王儷瑾就臺灣有 新聞媒體報導西國將課徵觀光稅一事,表示該觀光稅在91 年間即有而非「新聞」,並張貼西國先前已有課徵觀光稅 之相關報導,及指出上訴人轉載新聞報導之錯誤,其係指 出轉載之報導易使讀者誤解,並釐清觀光稅之事實。被上 訴人王儷瑾就與上訴人轉載報導內容認知不同提出主觀意 見,應屬意見表達之合理範圍,難認係以損害上訴人名譽 為唯一目的,尚難遽認被上訴人王儷瑾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上訴人之名譽。
5.被上訴人王儷瑾於104年12月31日在王導遊專頁發文:「 在此強調實地實況報導,而不是『遙想式分享』!」「這 是今天在巴塞隆納的La Boqueria菜市場現場實地拍的照
片,不是拿以前的舊照片充數,也不是『遙想式分享』! 」105年2月29日發文:「…導遊在西班牙報導」「…不過 你說的倒是真的,我不明白為什麼有人很久沒住西班牙還 一天到晚在臉書上分享西班牙的節慶,讓人誤以為她在西 班牙參與節慶…真是讓人無言…」,104年12月28日發表: 「嘿嘿!我知道妳在說誰。我不懂的是,她已搬離西班牙 好久了,還繼續寫些西班牙生活例如聖誕節、聖誕彩券之 類的東西,有點混淆視聽,讓人誤以為他是一個住在西班 牙的西班牙專家,她東抄人家一句、西抄人家一段,自己 加上的全是錯的,寫出一堆錯誤的東西…」等全文意旨( 見原審卷86頁正背面、22頁背面),係強調其王導遊專頁 所載之內容均為其親身在西國所為之報導。參以上訴人曾 於103年8月11日在kate專頁貼文:「Kate即將『暫別』瓦 倫,回到心愛的台灣,和家人朋友團聚,並有更多的機會 和讀者面對面分享西班牙的美食、節慶、旅遊訊息」等語 ,並在貼文後刊登其在臺灣參與活動之文章、照片,及繼 續撰寫關於西國節慶相關資訊等情(見外放卷35-43頁), 被上訴人王儷瑾依此認為上訴人自103年8月間已返回臺灣 ,於離開西國後仍繼續撰寫關於西國資訊,所為論述並非 全無憑據,雖部分用語嚴苛,然屬意見表達,難認被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