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1號
原 告 上河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誌恩
訴訟代理人 陳奕敬
徐家福律師
被 告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交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7日下午3點1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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