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07年度,27號
TCDM,107,原簡,27,2018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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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原簡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燕玲


選任辯護人 吳佩書律師
被   告 江智傑


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律師
被   告 林季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16773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22042 、26292 、32593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204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羅燕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江智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林季庭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羅燕玲江智傑林季庭均明知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均得 自行申辦金融帳戶領得存摺、金融卡使用,並無特定身分之 限制,若非欲隱匿個人身分,並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且 邇來詐欺案件猖獗,多利用人頭帳戶以規避查緝,而金融帳 戶攸關個人債信及資金調度,茍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或金 融卡予他人,該帳戶極易被利用作為詐欺犯罪使用,在預見 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於遂行詐欺取財之犯 行,而該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並不違背羅燕玲江智傑、林 季庭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分別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 意,而為下列行為:
(一)羅燕玲為圖某不詳之人許以提供每帳戶每5 日可得新臺幣 (下同)5 千元之報酬,竟於民國106 年3 月4 日,在桃



園市蘆竹區中正路之統一超商航空門市,依該人指示將其 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銀行)東竹北分行申 設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羅燕玲合作金庫帳戶) 、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園菓林郵局申設之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羅燕玲郵局帳戶)、向凱基商業銀行 (下稱凱基銀行)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羅燕 玲凱基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及向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羅燕玲中信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寄送至 新北市○○區○○路0 ○0 號「金林國際公關公司」予某 不詳之人收受,容任該人或其轉手之不詳詐欺之人使用上 開帳戶藉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不詳詐欺之人取得上開 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分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黃士 豪、賴佳郁劉子揚鄭智謙陳佩群余梓豪蔡佩霓吳誌剛張臺軒、利宗諺等人,致黃士豪等10人分別陷 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 一所示之金額匯至羅燕玲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詳細詐 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金額、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一 所示)。嗣因黃士豪等10人匯款後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江智傑於106 年2 月27日,在新北市板橋區某統一超商, 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福安郵局申設之000000 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江智傑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 卡、密碼,寄送至臺南市東區某統一超商與不詳之人收受 ,容任該人或其轉手之不詳詐欺之人使用上開帳戶藉以遂 行詐欺取財犯罪。嗣不詳詐欺之人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以如附 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郭馨硯黃士豪賴佳郁黃妤雯、陳靜宜、巫育嘉等人,致郭馨硯等6 人 分別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將 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至江智傑郵局帳戶內(詳細詐騙方 式、匯款時間、地點、金額、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嗣因郭馨硯等6 人匯款後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經 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林季庭於106 年3 月1 日及同年月2 日,在臺中市北區文 化街之全家便利商店,將其向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 行)申設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季庭永豐銀行 帳戶)、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中臺 中分行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季庭國泰世華



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寄送至臺南市北區成功路 之全家便利商店與不詳之人收受,容任該人或其轉手之不 詳詐欺之人使用上開帳戶藉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不詳 詐欺之人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即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 表三所示之劉子揚林詩涵蕭妙珠李侑馨等人,致劉 子揚等4 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 、地點,將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匯至林季庭如附表三所示 之帳戶內(詳細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金額、匯入 帳戶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嗣因劉子揚等4 人匯款後發覺 受騙而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羅燕玲江智傑林季庭於警詢時之供述,及於偵訊 、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黃士豪賴佳郁黃妤雯、陳靜宜、劉子揚林詩涵鄭智謙蔡佩霓張臺軒、利宗諺、蕭妙珠李侑馨、被害人郭馨硯巫育嘉陳佩群余梓豪吳誌 剛於警詢時分別證述渠等受騙而匯款之過程,及證人劉羿 晴於警詢時證述其同學蔡佩霓遭詐騙而向其借用金融卡轉 帳之情。
(三)合作金庫東竹北分行106 年4 月11日合金東竹北字第1060 001223號函檢送之羅燕玲合庫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 易明細查詢結果、羅燕玲郵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存簿變 更資料、提款密碼錯誤紀錄、查詢金融卡變更資料及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宅急便顧客 收執聯、中國信託銀行106 年6 月26日中信銀字第106224 83991066號函檢送之羅燕玲中信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 交易明細、凱基銀行106 年6 月28日凱銀集作字第106000 06774 號函檢送之羅燕玲凱基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客戶基 本資料、臺幣存摺對帳單各1份。
(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22日儲字第1060054206 號函檢送之江智傑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訂單查詢列表及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ibon交 貨便寄貨)各1份。
(五)國泰世華銀行中臺中分行106 年4 月24日國世中台中字第 1060000036號函檢送之林季庭國泰世華帳戶開戶資料、交 易明細及對帳單、永豐銀行作業處106 年5 月2 日作心詢 字第1060418109號函暨所附林季庭永豐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 份、全家便 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FP店到店)2 份。




(六)①被害人郭馨硯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份;②告訴人黃士豪之國泰世 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 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3 紙、國泰世華銀行、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 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各1 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2 份;③告訴人賴佳郁之國泰世 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 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各1 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各2 份;④告訴人黃妤雯之合作金庫銀行 金融卡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份;⑤告 訴人陳靜宜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佳里分局竹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各1 份;⑥被害人巫育嘉之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⑦告訴人劉子揚之台新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 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2 份;⑧告訴人林詩涵 之福興鄉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彰化縣警察局 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份;⑨告訴人 鄭智謙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郵政金融卡及 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 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各1 份;⑩被害人陳佩群之新光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3 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 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份;⑪被害人余梓豪之台新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各1 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⑫告訴人蔡佩霓匯款之郵政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⑬被害人吳誌剛之國 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 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⑭告訴人張臺軒之郵政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分駐所陳 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份;⑮告 訴人利宗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份;⑯告訴人蕭妙珠之中國信 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內頁影本、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份;⑰告訴人李侑馨之郵政金融卡 影本、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 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



字第7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考。被告羅燕玲江智傑、林季 庭分別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其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供 其詐欺被害人取得財物之用,僅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 參與,或被告3 人有參與詐騙被害人等詐欺取財之犯罪構 成要件之行為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均係幫助犯而非正犯 之行為。本案之正犯為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者,其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向各被害人詐騙財物,正犯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羅燕玲江智傑林季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3 人幫助他人犯詐 欺取財罪,均為幫助犯,應分別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被告羅燕玲江智傑林季庭分別以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之1 個幫助行為,幫助不詳詐欺之人分別 遂行詐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均係以1 行為同時觸犯多次幫助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 分別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起訴意旨雖未敘及被 告羅燕玲提供帳戶幫助詐欺告訴人鄭智謙蔡佩霓、張臺 軒、利宗諺、被害人陳佩群余梓豪吳誌剛,及被告林 季庭提供帳戶幫助詐欺告訴人蕭妙珠李侑馨等事實,惟 被告羅燕玲林季庭此部分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與前開已起 訴之犯罪事實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 上述,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理,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羅燕玲江智傑林季庭分別為76年次、81年 次、75年次,均正值青壯,前均未曾犯罪而經法院判處罪 刑,素行尚可,有其等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羅燕玲為圖出租帳 戶之報酬,被告江智傑林季庭則為取得貸款,竟在毫無 查證下,即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供不詳之人非法使用,助長 不詳詐欺之人遂行犯罪,造成犯罪偵查困難,致使此類犯 罪手法層出不窮,已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惟其 等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亦未 實際取得對價,並考量被告羅燕玲提供4 個金融帳戶,因 而受害之被害人多達10人,被告江智傑提供1 個金融帳戶 ,因而受害之被害人有6 人,被告林季庭則提供2 個金融 帳戶,因而受害之被害人為4 人,各該被害人所受財產損 害情形,及被告3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羅燕玲已與告 訴人黃士豪賴佳郁鄭智謙蔡佩霓吳誌剛、利宗諺



調解或和解成立、被告江智傑已與被害人郭馨硯巫育嘉 、告訴人黃士豪賴佳郁、陳靜宜調解成立,另直接賠償 告訴人黃妤雯所受損害、被告林季庭已與告訴人林詩涵李郁馨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0份、告訴人蔡佩 霓之陳報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 份附卷為憑,犯後 態度良好,顯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羅燕玲江智傑林季庭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為憑,本 院考量被告3 人均正值青壯,現均有正當工作,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並非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直接故意而為本 案犯行,惡性非重,且犯後均積極與被害人進行調解,賠 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可見被告3 人確有悔意,被告3 人經 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能促其自我約制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考 量被告羅燕玲江智傑林季庭之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 分別予以宣告緩刑3 年、2 年、2 年,期使其等日後謹慎 行事。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 3 人提供金融帳戶供不詳詐欺之人使用,據被告3 人供稱 均未取得報酬或對價,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3 人有取得 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 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 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羅燕玲部分):
┌─┬───┬─────────────┬────┬────┬────┬───┬────┐
│編│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匯入帳│ 備 註 │
│號│ │ │ │ │(新臺幣)│戶 │ │
├─┼───┼─────────────┼────┼────┼────┼───┼────┤
│1│黃士豪│不詳詐欺之人於106 年3 月7 │106 年3 │桃園市大│17,985元│羅燕玲│調解成立│
│ │ │日17時許,以電話聯絡黃士豪│月7 日18│園區菓林│、4,985 │合作金│。 │
│ │ │,冒稱係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時29分、│路27號全│元 │庫帳戶│偵查案號│
│ │ │,向黃士豪佯稱其之前上網購│34分許 │家便利商│ │ │:中檢 │
│ │ │買書籍,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 │店之自動│ │ │106 年度│
│ │ │,誤設為分期12期約定匯款,│ │櫃員機 │ │ │偵字第 │
│ │ │將重複扣款云云,再冒稱係國│ │ │ │ │15217 號│
│ │ │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要│ │ │ │ │ │
│ │ │協助取消分期設定云云,致黃│ │ │ │ │ │
│ │ │士豪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 │動櫃員機,而於右列時、地匯│ │ │ │ │ │
│ │ │款右列金額至羅燕玲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2│賴佳郁│不詳詐欺之人於106 年3 月7 │106年3月│臺北市大│11,012元│羅燕玲│調解成立│
│ │ │日17時10分許,以電話聯絡賴│7日17時 │安區信義│ │合作金│。 │
│ │ │佳郁,冒稱係富邦銀行人員,│52分許 │路三段 │ │庫帳戶│偵查案號│
│ │ │向賴佳郁佯稱其之前在金石堂│ │149 號國│ │ │:中檢 │
│ │ │網路書店網購買書,因內部人│ │泰世華銀│ │ │106 年度│
│ │ │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 │行自動櫃│ │ │偵字第 │
│ │ │匯款,致帳戶會重複扣款,要│ │員機 │ │ │15217 、│
│ │ │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賴佳郁│ │ │ │ │26292 號│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桃檢 │
│ │ │員機,而於右列時、地匯款右│ │ │ │ │106 年度│
│ │ │列金額至羅燕玲右列帳戶。 │ │ │ │ │偵字第 │
│ │ │ │ │ │ │ │22040 號│
├─┼───┼─────────────┼────┼────┼────┼───┼────┤
│3│劉子揚│不詳詐欺之人於106 年3 月7 │106 年3 │新北市新│17,985元│羅燕玲│偵查案號│
│ │ │日17時22分許,以電話聯絡劉│月7 日18│莊區中原│(不含手│郵局帳│:中檢 │
│ │ │子揚,冒稱係金石堂客服人員│時40分許│路297號 │續費15元│戶 │106 年度│
│ │ │,向劉子揚佯稱其有1 筆交易│ │全家超商│) │ │偵字第 │




│ │ │紀錄出現錯誤,多訂12組相同│ │自動櫃員│ │ │16773 、│
│ │ │商品,若要取消會請銀行與其│ │機 │ │ │20795 號│
│ │ │聯繫取消交易云云,再冒稱係│ │ │ │ │、桃檢 │
│ │ │銀行客服人員,要求其先檢查│ │ │ │ │106 年度│
│ │ │帳戶餘額再匯入指定帳戶,即│ │ │ │ │偵字第 │
│ │ │可取消交易云云,致劉子揚陷│ │ │ │ │22040 號│
│ │ │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 │機,而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 │ │ │ │ │
│ │ │金額至羅燕玲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4│鄭智謙│不詳詐欺之人於106 年3 月7 │106 年3 │彰化縣彰│29,989元│羅燕玲│調解成立│
│ │ │日16時55分許,以電話聯絡鄭│月7 日17│化市介壽│ │合作金│。 │
│ │ │智謙,向鄭智謙佯稱其前在 │時46分許│北路88號│ │庫帳戶│偵查案號│
│ │ │DEVILCASE 網站訂購手機配件│ │彰化市南│ │ │:中檢 │
│ │ │有重複訂購,需至自動櫃員機│ │郭郵局自│ │ │106 年度│
│ │ │解除訂購並退款云云,致鄭智│ │動櫃員機│ │ │偵字第 │
│ │ │謙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 │ │ │ │26292 號│
│ │ │櫃員機,而於右列時、地匯款│ │ │ │ │、桃檢 │
│ │ │右列金額至羅燕玲右列帳戶。│ │ │ │ │106 年度│
│ │ │ │ │ │ │ │偵字第 │
│ │ │ │ │ │ │ │22040 號│
├─┼───┼─────────────┼────┼────┼────┼───┼────┤
│5│陳佩群│不詳詐欺之人於106 年3 月7 │106 年3 │臺中市大│29,988元│羅燕玲│偵查案號│
│ │ │日17時18分許,以電話聯絡陳│月7 日18│里區德芳│、29,988│郵局帳│:中檢 │
│ │ │佩群,冒稱係艾瞳美網路客服│時53分、│南路269 │元、13,9│戶 │106 年度│
│ │ │,向陳佩群佯稱因工作人員疏│19時9 分│號新光銀│80元 │ │偵字第 │
│ │ │失,誤設為重複下單,將被連│、19時40│行大里分│ │ │26292 號│
│ │ │續扣繳,要協助取消設定並通│分許 │行自動櫃│ │ │、桃檢 │
│ │ │知銀行協助處理云云,再假冒│ │員機 │ │ │106 年度│
│ │ │花旗銀行客服人員,要求其前│ │ │ │ │偵字第 │
│ │ │往自動櫃員機查詢餘額及操作│ │ │ │ │22040 號│
│ │ │云云,致陳佩群陷於錯誤,依│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右│ │ │ │ │ │
│ │ │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羅燕│ │ │ │ │ │
│ │ │玲右列帳戶。 │ │ │ │ │ │
├─┼───┼─────────────┼────┼────┼────┼───┼────┤
│6│余梓豪│不詳詐欺之人於106 年3 月7 │106年3月│臺中市北│29,985元│羅燕玲│偵查案號│
│ │ │日17時32分許,以電話聯絡余│7日18時 │屯區中清│ │合作金│:中檢 │
│ │ │梓豪,冒稱係金石堂網路書店│16分許 │路2段411│ │庫帳戶│106 年度│




│ │ │人員,向余梓豪佯稱因誤將其│ │號全家便│ │ │偵字第 │
│ │ │普通會員設定為高級會員,需│ │利商店自│ │ │26292 號│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 │動櫃員機│ │ │、桃檢 │
│ │ │致余梓豪陷於錯誤,依指示操├────┼────┼────┼───┤106 年度│
│ │ │作自動櫃員機,而先後於右列│106 年3 │臺中市北│2,980 元│同上 │偵字第 │
│ │ │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羅燕玲│月7 日18│屯屯區中│ │ │22040 號│
│ │ │右列帳戶。 │時26分許│清路二段│ │ │ │
│ │ │ │ │238 號新│ │ │ │
│ │ │ │ │光銀行自│ │ │ │
│ │ │ │ │動櫃員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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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蔡佩霓│不詳詐欺之人於106 年3 月7 │106 年3 │臺北市中│29,989元│羅燕玲│已和解。│
│ │ │日17時40分許,以電話聯絡蔡│月7 日18│山區長安│ │凱基銀│偵查案號│
│ │ │佩霓,向蔡佩霓佯稱其之前在│時41分許│東路二段│ │行帳戶│:中檢 │
│ │ │網路書店購書時,因員工操作│ │97號長安│ │ │106 年度│
│ │ │錯誤,變成每月扣款,要幫其│ │郵局自動│ │ │偵字第 │
│ │ │取消,並會主動通知郵局云云│ │櫃員機 │ │ │26292 號│
│ │ │,再假冒郵局人員佯稱要幫其├────┼────┼────┼───┤ │
│ │ │解除扣款云云,致蔡佩霓陷於│106 年3 │臺北市中│3,980 元│同上 │ │
│ │ │錯誤,借用同學劉羿晴之金融│月7 日19│山區長安│ │ │ │
│ │ │卡,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時4 分許│東路二段│ │ │ │
│ │ │而於右列時、地先後匯款右列│ │100 號新│ │ │ │
│ │ │金額至羅燕玲右列帳戶。 │ │光銀行自│ │ │ │
│ │ │ │ │動櫃員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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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吳誌剛│不詳詐欺之人於106 年3 月7 │106 年3 │臺北市北│29,989元│羅燕玲│調解成立│
│ │ │日18時30分許,以電話聯絡吳│月7 日18│投區明德│、29,985│凱基銀│。 │
│ │ │誌剛,冒稱係網購業者,向吳│時43分、│路93號全│元、29,9│行帳戶│偵查案號│
│ │ │誌剛佯稱詢問其有無收到網路│19時14分│家便利商│85元 │ │:中檢 │
│ │ │購物商品,若其未訂購某2 件│、19時20│店自動櫃│ │ │106 年度│
│ │ │商品,可代為取消網路訂單云│分 │員機 │ │ │偵字第 │
│ │ │云,再假冒國泰銀行人員,佯│ │ │ │ │26292 號│
│ │ │稱因該筆商品是分期付款,要│ │ │ │ │、桃檢 │
│ │ │取消商品需查詢有無被商家扣│ │ │ │ │106 年度│
│ │ │款,請其至自動櫃員機查詢餘│ │ │ │ │偵字第 │
│ │ │額云云,致吳誌剛陷於錯誤,│ │ │ │ │22040 號│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 │ │ │ │ │
│ │ │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羅│ │ │ │ │ │
│ │ │燕玲右列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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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張臺軒│不詳詐欺之人於106 年3 月7 │106 年3 │新北市泰│27,123元│羅燕玲│偵查案號│
│ │ │日19時31分許,以電話聯絡張│月7 日19│山區楓江│ │凱基銀│:中檢 │
│ │ │臺軒,冒稱係惡魔手機殼店家│時58分許│路10號郵│ │行帳戶│106 年度│
│ │ │,向張臺軒佯稱因其之前簽收│ │局自動櫃│ │ │偵字第 │
│ │ │單簽錯,致帳戶會重複扣款,│ │員機 │ │ │26292 號│
│ │ │要協助取消設定並通知國泰銀│ │ │ │ │、桃檢 │
│ │ │行協助處理云云,再假冒國泰│ │ │ │ │106 年度│
│ │ │銀行人員,佯稱要協助其解除│ │ │ │ │偵字第 │
│ │ │設定云云,致張臺軒陷於錯誤│ │ │ │ │22040 號│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 │ │ │ │ │
│ │ │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 │ │ │ │ │
│ │ │羅燕玲右列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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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利宗諺│不詳詐欺之人於106 年3 月7 │106 年3 │新北市新│29,985元│羅燕玲│調解成立│
│ │ │日19時50分許,以電話聯絡利│月7 日20│莊區裕民│ │中信銀│。 │
│ │ │宗諺,冒稱係網路賣家,向利│時42分許│街之全家│ │行帳戶│偵查案號│
│ │ │宗諺佯稱其網購項目因工作人│ │便利商店│ │ │:中檢 │
│ │ │員疏失,多出好幾筆交易紀錄│ │自動櫃員│ │ │106 年度│
│ │ │,要求其聯絡銀行取消交易云│ │機 │ │ │偵字第 │
│ │ │云,再假冒銀行客服人員,要│ │ │ │ │26292 號│
│ │ │求其將郵局存款全部領出,並│ │ │ │ │、桃檢 │
│ │ │存入指定帳戶,才能取消交易│ │ │ │ │106 年度│
│ │ │云云,致利宗諺陷於錯誤,而│ │ │ │ │偵字第 │
│ │ │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 │ │ │ │22040 號│
│ │ │羅燕玲右列帳戶。 │ │ │ │ │ │
└─┴───┴─────────────┴────┴────┴────┴───┴────┘
 
附表二(江智傑部分):
┌─┬───┬─────────────┬────┬────┬────┬───┬────┐
│編│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匯入帳│ 備 註 │
│號│ │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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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郭馨硯│不詳詐欺之人於106 年3 月7 │106 年3 │雲林縣虎│29,989元│江智傑│調解成立│
│ │ │日15時58分許,以電話聯絡郭│月7 日16│尾鎮復興│ │郵局帳│。 │
│ │ │馨硯,冒稱係18℃巧克力專賣│時48分許│路137 號│ │戶 │偵查案號│
│ │ │店賣家,向郭馨硯佯稱其之前│ │統一超商│ │ │:中檢 │
│ │ │上網購買巧克力,因統一超商│ │夏恩門市│ │ │106 年度│
│ │ │服務人員疏失,導致消費設定│ │之自動櫃│ │ │偵字第 │
│ │ │為12筆交易,每筆交易每月會│ │員機 │ │ │15217 號│
│ │ │從其帳戶扣款,要替其聯絡郵├────┼────┼────┼───┤ │




│ │ │局客服取消交易云云,再冒稱│106 年3 │雲林縣虎│12,985元│同上 │ │
│ │ │係郵局客服人員業務主任,要│月7 日17│尾鎮工專│ │ │ │
│ │ │求其查詢帳戶餘額云云,致郭│時39分許│路156 號│ │ │ │
│ │ │馨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 │統一超商│ │ │ │
│ │ │動櫃員機,而先後於右列時、│ │虎大門市│ │ │ │
│ │ │地匯款右列金額至江智傑右列│ │之自動櫃│ │ │ │
│ │ │帳戶。 │ │員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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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士豪│不詳詐欺之人於106 年3 月7 │106 年3 │桃園市大│29,989元│江智傑│調解成立│
│ │ │日17時許,以電話聯絡黃士豪│月7 日17│園區三民│、7,012 │郵局帳│。 │
│ │ │,冒稱係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時28分、│路二段 │元、 │戶 │偵查案號│
│ │ │,向黃士豪佯稱其之前上網購│41分、46│591 號萊│6,985 元│ │:中檢 │
│ │ │買書籍,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分、56分│爾富超商│、14,014│ │106 年度│
│ │ │,誤設為分期12期約定匯款,│許 │之自動櫃│元 │ │偵字第 │
│ │ │將重複扣款云云,再冒稱係國│ │員機 │ │ │15217 號│
│ │ │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要│ │ │ │ │ │
│ │ │協助取消分期設定云云,致黃│ │ │ │ │ │
│ │ │士豪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 │動櫃員機,而於右列時、地轉│ │ │ │ │ │
│ │ │帳右列金額至江智傑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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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賴佳郁│不詳詐欺之人於106 年3 月7 │106 年3 │臺北市大│10,934元│江智傑│調解成立│
│ │ │日17時10分許,以電話聯絡賴│月7 日17│安區信義│ │郵局帳│。 │
│ │ │佳郁,冒稱係富邦銀行人員,│時43分許│路三段 │ │戶 │偵查案號│
│ │ │向賴佳郁佯稱其之前在金石堂│ │149 號國│ │ │:中檢 │
│ │ │網路書店網購買書,因內部人│ │泰世華銀│ │ │106 年度│
│ │ │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 │行自動櫃│ │ │偵字第 │
│ │ │匯款,致帳戶會重複扣款,要│ │員機 │ │ │15217 、│
│ │ │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賴佳郁│ │ │ │ │26292 號│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桃檢 │
│ │ │員機,而於右列時、地匯款右│ │ │ │ │106 年度│
│ │ │列金額至江智傑右列帳戶。 │ │ │ │ │偵字第 │
│ │ │ │ │ │ │ │22040 號│
├─┼───┼─────────────┼────┼────┼────┼───┼────┤
│4│黃妤雯│不詳詐欺之人於106 年3 月7 │106 年3 │臺北市中│6,012 元│江智傑│已賠償。│
│ │ │日16時57分許,以電話聯絡黃│月7 日17│山區南京│(不含手│郵局帳│偵查案號│
│ │ │妤雯,冒稱係金石堂書局會計│時46分許│東路二段│續費15元│戶 │:中檢 │
│ │ │部人員,向黃妤雯佯稱其之前│ │88號中國│) │ │106 年度│
│ │ │在金石堂網路書店購書,因書│ │信託銀行│ │ │偵字第 │




│ │ │局系統問題,致其變為批發商│ │城東分行│ │ │15217 號│
│ │ │身分,要求其提供其持有之信│ │自動櫃員│ │ │ │
│ │ │用卡客服電話云云,再冒稱係│ │機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佯稱要解│ │ │ │ │ │
│ │ │除其金石堂書局批發商身分云│ │ │ │ │ │
│ │ │云,致黃妤雯陷於錯誤,依指│ │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右列│ │ │ │ │ │
│ │ │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江智傑│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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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陳靜宜│不詳詐欺之人於106 年3 月7 │106 年3 │臺南市七│2,131元 │江智傑│調解成立│
│ │ │日16時41分許,以電話聯絡陳│月7 日17│股區大埕│ │郵局帳│。 │
│ │ │靜宜,冒稱係486 團購網之業│時53分許│里296號 │ │戶 │偵查案號│
│ │ │務,向陳靜宜佯稱其之前購買│ │七股區郵│ │ │:中檢 │
│ │ │吸塵器,刷卡分期多刷了5 次│ │局自動櫃│ │ │106 年度│
│ │ │,要取消分期需本人同意,會│ │員機 │ │ │偵字第 │
│ │ │跟銀行作確認云云,再冒稱係│ │ │ │ │15217 號│
│ │ │國泰世華專員與其聯絡,致陳│ │ │ │ │ │
│ │ │靜宜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 │ │ │ │ │
│ │ │動櫃員機,而於右列時、地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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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園菓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