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2019號
TYDV,107,司繼,2019,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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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019號
聲 明 人 張顥耀
      張予馨
      張娜娜
      ALEX HA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郁琳
聲 明 人 張緯華
      林月裡
      邱詩容
      邱立慧
      邱欽銘
      張文清
      張藤瀚
被 繼承人 張文財(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所定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 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家事件事之管轄,除本法 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 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此有家事事件 法第5 條定有明文。末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對受理之非訟事 件認為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人之聲請移轉於管 轄法院。參以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立法說明,關於繼承事件 ,為便於調查證據,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被繼承人住所地解釋上宜以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準,以利後 案查詢及調查證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張文財生前最後住所地為新竹 縣○○鄉○○街00號六樓,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附卷為 憑,是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案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 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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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