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174號
TPHM,107,聲,2174,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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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7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黎俊宏
上列聲明異人因撤銷假釋案件,對法務部法投矯教字第10701056
74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黎俊宏(下稱異議 人)因傷害致死案之前於民國103 年11月19日報准假釋,殘 刑於107年2月25日期滿,惟期間因涉詐欺案件,異議人僅為 幫助犯,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6 年度 簡字第7922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並於107 年4月10日確定, 異議人所犯詐欺案件確定日期是在殘刑期滿後,依法不得予 以撤銷,且依據上開106 年度簡字第7922號判決,異議人是 基於不確定故意而成立幫助犯,與刑法第78條第1項需為「 故意更犯罪」之要件有間,故該撤銷保護管束理由尚有未洽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等語。二、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屬於保安處分之一種,受刑人假釋中 之保護管束事務,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而是否應撤銷受保 護管束人之假釋,為司法行政處分,受保護管束人對於檢察 官所指揮執行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如有不服,自得依刑事 訴訟法第484 條之規定,於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 殘刑時,由受刑人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以求救濟。又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3 年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三、經查:
㈠異議人曾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12 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並於103 年11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縮刑期滿為107 年2 月22日);復於假釋期間內之106 年2 月26日,因犯幫 助詐欺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7922號判決有期 徒刑2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於107 年4 月10日 確定,107 年4 月16日入監執行,前開假釋並經撤銷,另應 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 年9 月14日,107 年6 月13日接續執行 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異議人於假釋中再犯詐欺罪,屬故意犯,並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法務部乃於該案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且在受 刑人假釋尚未滿3 年之107 年5 月31日法授矯教字第107010



56740 號函撤銷受刑人之假釋,與刑法第78條第1 項撤銷假 釋之規定並無不合,有法務部107 年5 月31日法授矯教字第 1070105674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報請撤銷假 釋報告表、臺灣高等檢察署執行筆錄及執行指揮書卷可稽。 復經本院調取臺灣新北地檢署107 年度執更字第2536號執行 卷宗核閱無訛,堪予認定。
㈡又依新北地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7922號判決之認定,異議人 於假釋出獄後,於假釋期間內之106 年2 月26日基於幫助他 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遠傳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前開門 號)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嗣該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取得前開門號後,先於106 年3 月23日9 時35分許,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淞 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淞果公司)之「9199交易久久」 交易平台中,使用異議人前開門號為認證方式,申辦「Mop1 999 」會員帳號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同年月23日後某日,以向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網銀公司)購買「MyCard」、「遊e 卡」點數之方式取得 「00000000000000000 」號虛擬帳戶(下稱前開虛擬帳戶) 後,再於同年月27日19時許,在不詳地點,連結網際網路至 「Facebook」(下稱臉書)網站,利用臉書訊息向鄭景安佯 稱其為誠信鮮食之工作人員,須將其於誠信鮮食網站購買牛 肉、牛排、帝王蟹等食品之款項匯入指定帳戶為由,致鄭景 安陷於錯誤,於翌(28)日8 時4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 )4,666 元至該人士指定之前開虛擬帳戶內;該詐騙集團成 員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Face book網路交換平台內之咖啡周邊商品、二手競標社團內張貼 出售楊家小飛馬610N鬼齒刀盤電動磨豆機訊息,適王陸揚於 106 年4 月5 日上午某時許,上網瀏覽該網站,因有意購買 ,而與該詐欺集團聯絡,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使用異議人申設 之上開手機門號作為聯繫號碼,以詐騙王陸揚,致王陸揚陷 於錯誤,依該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月日下午14時 48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匯款3000元至詐欺集團提 供之臺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 號)內,後王陸 揚發現遭詐欺,報警處理。經警調取通聯紀錄資料,因而查 獲等情明確,異議人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使詐欺集團遂行 詐欺取財之犯行等情以觀,足認異議人於保護管束期間不惟 未保持善良品行,甚且為故意犯罪之行為,是法務部矯正署 明德外役監獄據以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洵屬有據。從而, 法務部依法核准撤銷聲明異議人之假釋案,亦無不合。



㈢另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 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異 議人認其係基於不確定故意而成立幫助犯與刑法第78條第1 項需為「故意更犯罪」之要件有間,是異議人所認容有誤會 ,附此敘明。
四、綜上說明,本件法務部撤銷聲明異議人之假釋既無不合,異 議人以前詞指摘法務部撤銷其假釋之處分,並無不當,聲明 異議,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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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