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緝字,106年度,2號
TNDM,106,金訴緝,2,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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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宏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21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103 年度調偵字第254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 年
度調偵字第2437、23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
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宏澤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勝天國際公司資料壹本及勝天國際公司名片壹件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宏澤於民國100 年10月20日,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 0 巷00號1 樓開設勝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勝天公司) 並擔任負責人,其明知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 稱金管會)核准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期貨顧 問事業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俗稱代客操作或代操,下稱代 操),亦即不得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 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 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或為獲取報酬 ,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等情,竟 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期貨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之犯意,自101 年2 、3 月間起至同年9 月間,在其所 架設之「聖天之子」部落格(網址:http ://tw .myblog . yahoo .com/abs7775/ ),提供每日股市、期貨市場開盤前 當日證券、期貨操作分析及建議資訊,且於每日上午9 時股 市開盤後,每隔數分鐘揭示即時操作分析及建議買進、賣出 、放空、做多、做空等證券或期貨交易操作資訊,供不特定 人上網瀏覽該部落格後,得以參考並進而為證券或期貨之交 易買賣操作,並在上開部落格,刊登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 )1,500 元至2,500 元不等之對價,即得接收其所發送之操 作證券、期貨建議訊息之手機即時簡訊等資訊,吸收「聖天 之子」部落格之網友成為會員,並利用不知情之吳家如所申 辦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及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行(下稱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接續發送上開投資 簡訊至范政彬、陳厚綱、陳俊源黃志強在內之會員手機門



號,並收受其等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會費;嗣王宏澤承 前犯意,接續與王毅傑許財榮張振鐘廖惠珊江宗泰莊烱臣等6 人簽訂「勝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代操合約書」 (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縮減被害人黃立前部分),且約定每 月代操獲利之百分之15作為王宏澤之報酬,並提供不知情之 吳家如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下稱中信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供王毅傑等6 人匯入如附表 編號5 至10所示之款項後,供王宏澤為其等從事證券或期貨 代操之用,王宏澤則以一己之價值分析、投資判斷,決定有 價證券之買賣標的、時間、數量及金額,而以上開方式經營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期貨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以牟 利。嗣因金管會接獲民眾檢舉,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偵辦,經 法務部調查局於101 年12月6 日至桃園縣○○鄉○○路000 巷00○0 號6 樓當場查獲,並扣得勝天國際公司資料1 本、 勝天國際公司名片1 件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起訴暨廖惠珊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王宏澤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歷次供 述均坦承不諱(見併偵12卷第14頁至第19頁;併偵16卷第55 頁至第57頁;警1 卷第1 頁至第5 頁;併偵6 卷第5 頁至第 6 頁;偵1 卷第28頁至第29頁;併偵17卷第6 頁至第7 頁; 併偵3 卷第44頁至第46頁;金訴卷第15頁至第18頁、第20頁 至第26頁;本院卷第57頁至第61頁、第131 頁至第147 頁、 第175 頁至第178 頁、第180 頁至第188 頁),核與證人吳 家如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1 卷第6 頁至第 8 頁;併偵12卷第14頁至第19頁;併偵16卷第55至第57頁; 偵1 卷第12頁至第14頁;併偵18卷第54頁至55頁;併偵6 卷 第5 頁至第6 頁),並有①檢舉書、陳情資料(見警1 卷第 11頁至第12頁、第17頁、第21頁、第24頁至第26頁、第32頁 );②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 年6 月1 日金管證期 字第1010024717號函暨范政彬、陳厚綱、陳俊源黃志強檢 舉「聖天之子」部落格涉嫌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勝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資訊報名表、101 年 4 月20日至101 年5 月2 日部落格網頁擷取資料、勝天公司 之公司登記資料1 份(見警1 卷第33頁至第72頁、116 頁) ;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1 年10月8 日證期字 第0000000000函暨王毅傑檢舉勝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疑似違 法代操期貨股票之資料、部落格網頁擷取資料及證券交易法



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條文各1 份、「聖天之子」部 落格之101 年7 月1 日、101 年7 月20日蒐證畫面(見警1 卷第73頁至第82頁);④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 閱查詢單(見警1 卷第83頁);⑤「聖天之子」部落格登記 資料及IP位址(見警1 卷第105 頁至第115 頁);⑥凱基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9 月1 日(103 )凱證字第3687號函 及所附之吳家如帳戶自101 年3 月1 日起至101 年7 月31日 止之客戶交易明細資料(見併偵8 卷第13頁至第20頁);⑦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2月30日(102 )康證字 第1097號函及所附之交易明細表及開戶資料、康和期貨股份 有限公司103 年1 月3 日康期管字第2 號及所附之開戶資料 、買賣報告書(見金訴卷第42頁至第59頁;第61頁至第82頁 )及⑧附表「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明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 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 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 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 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 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 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 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615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行為後,期貨交易法第 112 條固於105 年11月9 日增訂第1 項至第4 項提高期貨內 線交易、操縱及詐欺之刑責,並訂定加重減免刑罰等相關規 定,且配合第1 項至第4 項之增訂,刪除第1 項第7 款,並 將本案所應適用之條文由第1 項移列至第5 項,及酌作文字 修正,惟於被告所犯之罪刑並無影響,尚無有利不利之問題 ,依前開說明,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7年 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①按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 條第1 項規定:「本標準所 稱期貨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 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 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期 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復規定:「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 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



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②又按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法第4 條第1 項亦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 ,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 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 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同法第63條第1 項並規 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 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③另按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第5 條第10款規定:「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指 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 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價 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 交易之業務」。經查,被告有推薦、分析各類期貨或有價證 券在特定時點是否適宜買賣及買賣價位之即時資訊,自屬經 營期貨顧問事業、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無訛,另其以一己之價 值分析、投資判斷,為投資人決定有價證券之買賣,核屬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 第5 項第5 款之未經許可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1 款之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罪。
㈢又本案被告於事實欄所載之起迄時間,在密接之一定時間及 空間內反覆從事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 認為實質一罪,而均僅成立一罪。
㈣另被告以刊登或發送證券、期貨交易操作之訊息及代操所為 ,同時觸犯上開3 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未經許可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處斷 。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調偵字第254 號 移送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係被告為告訴人廖惠珊代操部分之 犯行,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調偵字第24 37、2392號移送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係被告為被害人許財榮江宗泰代操部分之犯行,經核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具 有前揭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至蒞庭檢察官當庭縮減被告為被害人黃立前代操部分之犯罪 事實(見本院卷第175 頁),本院自當依減縮後之公訴事實 範圍而為審判,併此敘明。
㈤爰審酌金融市場是否健全攸關一國經濟之興衰,從而先進國 家對於金融市場均設有監管之機制,以求其穩定與發展,蓋 因證券或期貨業務與國家金融、經濟秩序之關係直接而重大 ,且因金融交易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技術性,市場瞬息萬變 ,在我國以散戶居多之投資環境,為免投資人藉由非正式管



道取得交易決策,又不諳金融商品之交易性質,而處於不利 之地位,更有必要規範各類金融服務事業之設立與經營,及 從業人員之資格。若未依法取得許可而擅自經營證券、期貨 顧問或代操等業務,將對於國內金融秩序有嚴重之危害,對 於投資大眾之權益更侵害甚鉅。本案被告明知未經主管機關 金管會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期貨顧問事業, 亦不得為他人從事代操,竟漠視國家法令,以此牟利,破壞 國家對於證券、期貨業務之管理,影響市場交易之常規,並 致被害人受有損失,且迄至本院審理終結前,均未能與各該 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為賠償,所為實應予嚴懲,惟念及被告犯 後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經營之期間、被 害之人數及被害人受損之金額多寡,暨被告學歷為大學肄業 ,已婚,育有2 名學齡前之孩童之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18 7 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但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一規 定乃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 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有關沒收事項,即均應依刑法第 2 條第2 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105 年7 月1 日前 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 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是刑法 本身有關沒收之規定自均仍有適用,先予敘明。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勝天國際公司資料1 本及勝天國際公司名片1 件,均屬被告所有且供其招攬客戶所用,業據被告供述在卷 (見本院卷第187 頁),上開之物核屬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 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另扣案之勝天國際公司代操合約書,僅係用以證明被告與各 該投資人簽約之證明文件,尚難認與本案犯行有直接關聯性 ,至其餘扣案物,或非被告所有,或與本案犯行無涉,亦非 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沒收,難 認有據。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本案犯行自附表「被 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收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156 萬



3,000 元(計算式:4,500 元+7,500 元+4,500 元+1,50 0 元+4 萬5,000 元+25萬元+50萬元+20萬元+25萬元+ 30萬元=156 萬3,000 元),均屬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 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豪、周欣潔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①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項第5 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三、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5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二、違反第16條第1 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境外基金。
┌──────────────────────────────┐




│【附表】: │
├──┬───┬─────┬─────┬───────────┤
│編號│被害人│ 匯入帳戶 │ 金額 │ 相關證據 │
│ │ │ │(新臺幣)│ │
├──┼───┼─────┼─────┼───────────┤
│ 1 │范政彬吳家如所申│ 4,500 元 │⑴范政彬之證述(見警1 │
│ │ │辦之玉山銀│ │ 卷第15頁至第16頁) │
│ │ │行00000000│ │⑵玉山銀行南崁分行101 │
│ │ │80312 號帳│ │ 年7 月9 日玉山南崁字│
│ │ │戶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 │ │ │ │ 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表、玉山銀行存匯中│
│ │ │ │ │ 心102 年12月31日玉山│
│ │ │ │ │ 個(服二)字第102122│
│ │ │ │ │ 3121號函各1 份(見警│
│ │ │ │ │ 1 卷第84頁至第92頁;│
│ │ │ │ │ 金訴卷第35頁至第38頁│
│ │ │ │ │ ) │
├──┼───┤ ├─────┼───────────┤
│ 2 │陳厚綱│ │ 7,500 元 │⑴陳厚綱之證述(見警1 │
│ │ │ │ │ 卷第18頁至第20頁) │
│ │ │ │ │⑵玉山銀行南崁分行101 │
│ │ │ │ │ 年7 月9 日玉山南崁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 │ │ │ │ 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表、玉山銀行存匯中│
│ │ │ │ │ 心102 年12月31日玉山│
│ │ │ │ │ 個(服二)字第102122│
│ │ │ │ │ 3121號函各1 份(見警│
│ │ │ │ │ 1 卷第84頁至第92頁;│
│ │ │ │ │ 金訴卷第35頁至第38頁│
│ │ │ │ │ ) │
├──┼───┤ ├─────┼───────────┤
│ 3 │陳俊源│ │ 4,500 元 │⑴陳俊源之證述(見警1 │
│ │ │ │ │ 卷第22頁至第23頁) │
│ │ │ │ │⑵玉山銀行南崁分行101 │
│ │ │ │ │ 年7 月9 日玉山南崁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 │ │ │ │ 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表、玉山銀行存匯中│




│ │ │ │ │ 心102 年12月31日玉山│
│ │ │ │ │ 個(服二)字第102122│
│ │ │ │ │ 3121號函各1 份(見警│
│ │ │ │ │ 1 卷第84頁至第92頁;│
│ │ │ │ │ 金訴卷第35頁至第38頁│
│ │ │ │ │ ) │
├──┼───┤ ├─────┼───────────┤
│ 4 │黃志強│ │ 1,500 元 │⑴黃志強之證述(見警1 │
│ │ │ │ │ 卷第27頁至第31頁) │
│ │ │ │ │⑵玉山銀行南崁分行101 │
│ │ │ │ │ 年7 月9 日玉山南崁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
│ │ │ │ │ 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表、玉山銀行存匯中│
│ │ │ │ │ 心102 年12月31日玉山│
│ │ │ │ │ 個(服二)字第102122│
│ │ │ │ │ 3121號函各1 份(見警│
│ │ │ │ │ 1 卷第84頁至第92頁;│
│ │ │ │ │ 金訴卷第35頁至第38頁│
│ │ │ │ │ ) │
├──┼───┼─────┼─────┼───────────┤
│ 5 │王毅傑吳家如所申│ 45,000元 │⑴王毅傑之證述(見警1 │
│ │ │辦之中信銀│ │ 卷第9 頁至第10頁) │
│ │ │行00000000│ │⑵勝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 │15368 號帳│ │ 代操合約書1 份(見警│
│ │ │戶 │ │ 1 卷第13頁) │
│ │ │ │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1 年8 月1 │
│ │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 000000號函暨相關資料│
│ │ │ │ │ 1 份(見警1 卷第93頁│
│ │ │ │ │ 至第104頁) │
├──┼───┤ ├─────┼───────────┤
│ 6 │許財榮│ │ 50萬 │⑴許財榮之證述(見併偵│
│ │ │ │ │ 16卷第55頁至第57頁;│
│ │ │ │ │ 併偵17卷第3 頁;併偵│
│ │ │ │ │ 14卷第3 頁) │
│ │ │ │ │⑵勝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 │ │ │ 代操合約書1 份(見偵│
│ │ │ │ │ 1 卷第99頁) │




│ │ │ │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1 年8 月1 │
│ │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 000000號函暨相關資料│
│ │ │ │ │ 1 份(見警1 卷第93頁│
│ │ │ │ │ 至第104頁) │
│ │ │ │ │⑷國泰世華銀行臺中分行│
│ │ │ │ │ 102 年4 月15日國世臺│
│ │ │ │ │ 中字第75號函及所附之│
│ │ │ │ │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
│ │ │ │ │ (見併偵18卷第35頁至│
│ │ │ │ │ 第51頁) │
├──┼───┤ ├─────┼───────────┤
│ 7 │張振鐘│ │ 20萬 │⑴勝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 │ │ │ 代操合約書1 份(見偵│
│ │ │ │ │ 1 卷第101頁) │
│ │ │ │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1 年8 月1 │
│ │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 000000號函暨相關資料│
│ │ │ │ │ 1 份(見警1 卷第93頁│
│ │ │ │ │ 至第104頁) │
├──┼───┤ ├─────┼───────────┤
│ 8 │廖惠珊│ │ 25萬 │⑴廖惠珊之證述(見併偵│
│ │ │ │ │ 3 卷第2 頁至第3 頁、│
│ │ │ │ │ 第44頁至第46頁) │
│ │ │ │ │⑵勝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 │ │ │ 代操合約書1 份(見併│
│ │ │ │ │ 偵3 卷第5 頁) │
│ │ │ │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
│ │ │ │ │ 本(見併偵3 卷第18頁│
│ │ │ │ │ ) │
│ │ │ │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1 年8 月1 │
│ │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 000000號函暨相關資料│
│ │ │ │ │ 1 份(見警1 卷第93頁│
│ │ │ │ │ 至第104頁) │
├──┼───┤ ├─────┼───────────┤
│ 9 │江宗泰│ │ 30萬 │⑴江宗泰之證述(見併偵│




│ │ │ │ │ 12卷第14頁至第19頁、│
│ │ │ │ │ 第23頁至第24頁、併偵│
│ │ │ │ │ 6 卷第5 頁至第6 頁、│
│ │ │ │ │ 併偵8 卷第3 頁) │
│ │ │ │ │⑵勝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 │ │ │ 代操合約書1 份(見偵│
│ │ │ │ │ 1 卷第103 頁) │
│ │ │ │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101 年8 月1 │
│ │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 000000號函暨相關資料│
│ │ │ │ │ 1 份(見警1 卷第93頁│
│ │ │ │ │ 至第104頁) │
├──┼───┼─────┼─────┼───────────┤
│ 10 │莊炯臣│ 無 │ 25萬 │⑴勝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 │ │ │ 代操合約書1 份(見偵│
│ │ │ │ │ 1 卷第97頁) │
└──┴───┴─────┴─────┴───────────┤
┌──────────────────────────────┐
│【卷宗縮寫代號說明】: │
├──────────────────────────────┤
│①臺南市調處南市機法字第10266500830 號卷:警1 卷 │
│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偵1219號偵查卷:偵1 卷 │
│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 金訴12號刑事卷宗:金訴卷 │
│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 金訴緝2 號刑事卷宗:本院卷 │
│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 調偵254 號偵查卷:併偵1 卷 │
│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 偵22510 號偵查卷:併偵2 卷 │
│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 他8996號偵查卷:併偵3 卷 │
│⑧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 調偵2437號偵查卷:併偵4 卷 │
│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 偵2322號偵查卷:併偵5 卷 │
│⑩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 交查964 號偵查卷:併偵6 卷 │
│⑪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 偵10627 號偵查卷:併偵7 卷 │
│⑫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 交查2400號偵查卷:併偵8 卷 │
│⑬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 交查1525號偵查卷:併偵9 卷 │
│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 他2333號偵查卷:併偵10卷 │
│⑮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 調參1725號偵查卷:併偵11卷 │
│⑯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1 他2488號偵查卷:併偵12卷 │
│⑰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 調偵2392號偵查卷:併偵13卷 │
│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 交查2323號偵查卷:併偵14卷 │
│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2 偵15599 號偵查卷:併偵15卷 │




│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1 偵22505 號偵查卷:併偵16卷 │
│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 交查1324號偵查卷:併偵17卷 │
│㉒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 偵2023號偵查卷:併偵18卷 │
│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 偵9563號偵查卷:併偵19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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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天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