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48號
原 告 陳阿茶
江美宣
被 告 黃冬
邢雨秋
程連芳
吳貴梅
張富湖
林淑瑝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案件(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高若珊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