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348號
TPDM,105,附民,348,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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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48號
原  告  陳阿茶
      江美宣
被   告 黃冬 
      邢雨秋
      程連芳
      吳貴梅
      張富湖
      林淑瑝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案件(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高若珊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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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