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1453號
TYDM,107,審易,1453,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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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瑞彬
      吳聲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暨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11265 號),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
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游瑞彬吳聲廷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游瑞彬吳聲廷2 人為朋友,其等均明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 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 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存摺 、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極可能供 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用以匯入詐欺贓款後,再利用語音 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 出,使檢、警、憲、調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該詐欺罪所 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罪犯罪所得之去向,竟均 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掩飾詐欺取財罪不法犯罪所得去 向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由游瑞彬於民國106 年9 月5 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市平鎮區新興路某處,將其 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游瑞彬之土地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游 瑞彬之中信銀行帳戶)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交 付與友人吳聲廷,而吳聲廷再於某不詳時間,將上開游瑞彬 之帳戶存摺等資料,以不詳方式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人。俟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與其所屬某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及 方式,致如附表所示之卓紹維、胡燕恩、牟怡臻、黃柏豪林孟萱古千祐、鍾宜君、鄧淑婷楊昀倢、謝文愷、徐沺 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嗣卓紹維等人發覺有異,分別



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游瑞彬吳聲廷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胡燕恩、牟怡臻、黃柏豪林孟萱、鍾宜君、 鄧淑婷楊昀倢、謝文愷、徐沺分別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 被害人卓紹維古千祐分別於警詢之證述。
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0月2 日中信銀字第 106224839137310 號函及後附游瑞彬開戶基本資料與歷史交 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106 年9 月28日壢存字第10 65004017號函及後附游瑞彬開戶基本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 ㈣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按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 者;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二、刑法……第 339 條…之罪,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3 條第2 款分 別定有明文。是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掩飾刑法第339 條詐 欺取財、詐欺得利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自屬洗錢行為。又 參諸洗錢防制法第2 條修正理由第1 點「洗錢行為之處罰, 其規範方式應包含洗錢行為之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 。現行條文區分自己洗錢與他人洗錢罪之規範模式,僅係洗 錢態樣之種類,未能完整包含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 行為。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爰參酌FATF40項建議之第3 項 建議,參採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以下簡稱維也納公約)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 洗錢行為定義,修正本條」、第3 點「維也納公約第3 條第 1 項第b 款第ii目規定洗錢行為態樣,包含隱匿或掩飾該財 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 所有權之洗錢類型,例如:㈠犯罪行為人出具假造的買賣契 約書掩飾某不法金流;㈡貿易洗錢態樣中以虛假貿易外觀掩 飾不法金流移動;㈢知悉他人有將不法所得轉購置不動產之 需求,而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或成立人頭公司擔任不動 產之登記名義人以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㈣提供帳戶以掩飾 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綜上修正 理由可知,因修正前條文對洗錢行為之定義範圍過窄,對於 洗錢行為之防制與處罰難以有效達成,因而修正洗錢行為之 定義,以含括洗錢之各階段行為。又洗錢之前置犯罪完成, 取得財產後所為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 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行為,固為典型洗



錢行為無疑,然於犯罪人為前置犯罪時,即提供帳戶供犯罪 人作為取得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一樣會產生掩飾或隱匿該 犯罪不法所得真正去向之洗錢效果,是修法時乃於立法理由 中明示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去向的行為,亦屬洗錢行為 類型之一種。查,本案被告游瑞彬吳聲廷將上開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並告以密碼 ,而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用以使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 人分別匯入款項並提領一空,以掩飾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 去向,被告提供帳戶所為,自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 所規定之洗錢行為。
㈡次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 有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被告游瑞彬吳聲廷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並告以密碼,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物 之用,無證據證明被告2 人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 為,應僅得認定被告2 人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財物之犯意, 而為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刑法第30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 。
㈢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 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公訴意旨漏未論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 尚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 2 人上開罪名,業已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
㈣查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告訴人謝文愷雖有多次匯款行為,惟 此係正犯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告訴人謝文愷分次交付財物 之結果,正犯祇成立一詐欺取財罪。被告2 人為幫助犯,亦 均僅成立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游瑞彬吳聲廷同時交付 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告以密碼,供上開詐騙集團成 員用以使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款項後提領一空 ,而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被告游瑞彬吳聲廷 以一交付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 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1 罪。又被告2 人以 一行為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 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2 罪,為異 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以洗錢罪處 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為同一犯罪事實,本院已一併審理 論究,附此敘明。
㈤又被告游瑞彬吳聲廷在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將上開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並告以密 碼,而自白其上開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 之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游瑞彬吳聲廷思慮未果,竟交付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並告以密碼,而供詐 欺集團使用,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 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並使被詐欺之該 款項追回困難,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並擾亂 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行為誠屬不當 ,兼衡本案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暨被告之生活狀 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㈦末查,被告游瑞彬吳聲廷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 ,其等因一時失慮,而誤罹刑典,事後均已坦承犯行,並考 量被告2 人之行為雖有不當,然尚未致不予其等任何自新機 會之程度,本院認被告2 人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能知所 警愓,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2 人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均併予宣告緩 刑如主文所示。本院並審酌被告2 人上開行為已顯示其法治 觀念不足,為使被告2 人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並導正 其偏差行為,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使其等於緩刑 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其等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命被告2 人應受法治教育課程2 場次,以期 使其等能尊重法秩序。又本院既命被告2 人為上開預防再犯 所為必要命令之宣告,是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 定,均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沒收:
本案被告2 人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並告以密碼,並未因此 獲取金錢或其他利益,業據被告2 人供陳在卷,本院又查無 證據可資證明被告2 人獲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 追徵,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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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 │ 詐 騙 時 間 及 方 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號│告訴人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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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卓紹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9 月9 │106 年9 月9 │13,060 元 │游瑞彬之│
│ │ │日前某不詳時間,在FACEBOOK│日下午3 時18│ │土地銀行│
│ │ │(下稱臉書)使用名稱「Shin│分許 │ │帳戶 │
│ │ │nichi Tokue 」及通訊軟體LI│ │ │ │
│ │ │NE帳號「xx3321」,刊登佯欲│ │ │ │
│ │ │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被│ │ │ │
│ │ │害人卓紹維閱覽該訊息後陷於│ │ │ │
│ │ │錯誤,因而同意購買,於右揭│ │ │ │
│ │ │時間,透過網路轉帳匯款右揭│ │ │ │
│ │ │金額至賣家指定右揭帳戶內,│ │ │ │
│ │ │惟該賣家嗣後避不回應,被害│ │ │ │
│ │ │人卓紹維亦未取得票券,方知│ │ │ │
│ │ │受騙。 │ │ │ │
│ ├────┼─────────────┴──────┴─────┴────┤




│ │證據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LINE暨網路轉帳交易記錄照片 │
├─┼────┼─────────────┬──────┬─────┬────┤
│2│胡燕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9 月9 │106 年9 月9 │10,395元 │游瑞彬之│
│ │ │日下午3 時6 分許,偽以陽光│日下午3 時48│ │中信銀行│
│ │ │市集之人員,撥打電話佯稱因│分許 │ │帳戶 │
│ │ │作業疏失而超訂12組商品,需│ │ │ │
│ │ │配合至銀行進行止付動作,致│ │ │ │
│ │ │胡燕恩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 │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 │ │ │
│ │ │自動櫃員機,而將右揭金額匯│ │ │ │
│ │ │入右揭帳戶內,且旋遭提領一│ │ │ │
│ │ │空。 │ │ │ │
│ ├────┼─────────────┴──────┴─────┴────┤
│ │證據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3│牟怡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9 月9 │106 年9 月9 │11,011元 │游瑞彬之│
│ │ │日下午3 時34分許,偽以奇摩│日下午4 時17│ │中信銀行│
│ │ │超級商城某商店人員撥打電話│分許 │ │帳戶 │
│ │ │佯稱因作業疏失造成重複訂單│ │ │ │
│ │ │,需配合取消,另一詐欺集團│ │ │ │
│ │ │成員再偽以郵局客服人員撥打│ │ │ │
│ │ │電話,向牟怡臻佯稱需依其指│ │ │ │
│ │ │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以│ │ │ │
│ │ │取消,致牟怡臻陷於錯誤,於│ │ │ │
│ │ │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 │ │ │
│ │ │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 │ │ │
│ │ │遭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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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黃柏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9 月9 │106 年9 月9 │5,985元 │游瑞彬之│




│ │ │日偽以網路「devilcase 」拍│日下午4 時32│ │中信銀行│
│ │ │賣之人員撥打電話予黃柏豪,│分許 │ │帳戶 │
│ │ │佯稱因作業疏失造成重複訂單│ │ │ │
│ │ │,需配合取消,另一詐欺集團│ │ │ │
│ │ │成員再偽以郵局客服人員撥打│ │ │ │
│ │ │電話,向黃柏豪佯稱需依其指│ │ │ │
│ │ │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以│ │ │ │
│ │ │取消,致黃柏豪陷於錯誤,於│ │ │ │
│ │ │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將右│ │ │ │
│ │ │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且旋│ │ │ │
│ │ │遭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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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孟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9 月9 │106 年9 月 9│9,060元 │游瑞彬之│
│ │ │日前某不詳時間,使用通訊軟│日下午5 時14│ │土地銀行│
│ │ │體LINE帳號「xx3321」,刊登│分許 │ │帳戶 │
│ │ │欲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致│ │ │ │
│ │ │被害人林孟萱閱覽該訊息後陷│ │ │ │
│ │ │於錯誤,因而同意購買,於右│ │ │ │
│ │ │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賣家│ │ │ │
│ │ │指定之右揭帳戶內,惟該賣家│ │ │ │
│ │ │嗣後避不回應,林孟萱亦未取│ │ │ │
│ │ │得票券,方知受騙。 │ │ │ │
│ ├────┼─────────────┴──────┴─────┴────┤
│ │證據 │①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③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6│古千祐 │古千祐於106 年9 月9 日下午│106 年9 月9 │13,000元 │游瑞彬之│
│ │ │5 時許,透過不知情友人邱珮│日下午5 時30│ │土地銀行│
│ │ │慈向臉書使用名稱「Kanae Na│分許(入帳時│ │帳戶 │
│ │ │kajima」之人購買演唱會門票│間為同日下午│ │ │
│ │ │,並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5 時31分許)│ │ │
│ │ │額至賣家指定右揭帳戶內,惟│ │ │ │




│ │ │該賣家嗣後避不回應,古千祐│ │ │ │
│ │ │亦未取得票券,方知受騙。 │ │ │ │
│ ├────┼─────────────┴──────┴─────┴────┤
│ │證據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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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鍾宜君 │鍾宜君於106 年9 月9 日,向│106年9月9日 │6,500元 │游瑞彬之│
│ │ │臉書使用名稱「Kanae Nakaji│下午5時50分 │ │土地銀行│
│ │ │ma」及LINE帳號「xx3321」之│許(入帳時間│ │帳戶 │
│ │ │人購買演唱會門票,並於右揭│為同日下午5 │ │ │
│ │ │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賣家指│時49分許) │ │ │
│ │ │定右揭帳戶內,惟該賣家嗣後│ │ │ │
│ │ │避不回應,鍾宜君亦未取得票│ │ │ │
│ │ │券,方知受騙。 │ │ │ │
│ ├────┼─────────────┴──────┴─────┴────┤
│ │證據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②網路銀行轉帳結果查詢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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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鄧淑婷鄧淑婷於106 年9 月9 日,向│106 年9 月9 │13,060元 │游瑞彬之│
│ │ │臉書使用名稱「Kanae Nakaji│日晚間8 時24│ │土地銀行│
│ │ │ma」及LINE帳號「xx3321」之│分許 │ │帳戶 │
│ │ │人購買演唱會門票,並於右揭│ │ │ │
│ │ │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賣家指│ │ │ │
│ │ │定右揭帳戶內,惟該賣家嗣後│ │ │ │
│ │ │避不回應,鄧淑婷亦未取得票│ │ │ │
│ │ │券,方知受騙。 │ │ │ │
│ ├────┼─────────────┴──────┴─────┴────┤
│ │證據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③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9│楊昀倢楊昀倢於106 年9 月9 日,向│106 年9 月9 │13,060元 │游瑞彬之│
│ │ │臉書使用名稱「Kanae Nakaji│日(入帳時間│ │土地銀行│
│ │ │ma」及LINE帳號「xx3321」之│為同日晚間9 │ │帳戶 │
│ │ │人購買演唱會門票,並於右揭│時37分許) │ │ │
│ │ │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賣家指│ │ │ │
│ │ │定右揭帳戶內,惟該賣家嗣後│ │ │ │




│ │ │避不回應,楊昀倢亦未取得票│ │ │ │
│ │ │券,方知受騙。 │ │ │ │
│ ├────┼─────────────┴──────┴─────┴────┤
│ │證據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截圖 │
├─┼────┼─────────────┬──────┬─────┬────┤
││謝文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9 月9 │106 年9 月9 │7,258元 │游瑞彬之│
│ │ │日晚間9 時9 分許,偽以雄師│日晚間10時2 │ │土地銀行│
│ │ │旅遊公司人員撥打電話予謝文│分許 │ │帳戶 │
│ │ │愷,佯稱因作業疏失造成重複├──────┼─────┤ │
│ │ │訂單,需配合取消,另一詐欺│同日晚間10時│29,987元 │ │
│ │ │集團成員再偽以台新銀行客服│10分許 │ │ │
│ │ │人員撥打電話,向謝文愷佯稱├──────┼─────┤ │
│ │ │需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同日晚間10時│4,985 元 │ │
│ │ │櫃員機以取消,致謝文愷陷於│21分許 │ │ │
│ │ │錯誤,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 │ │ │
│ │ │團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而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 │ │ │
│ │ │內,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徐 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9 月8 │106 年9 月9 │29,985元 │游瑞彬之│
│ │ │日下午5 時8 分許,偽以雄師│日下午5 時12│ │中信銀行│
│ │ │旅遊公司人員撥打電話予徐沺│分許 │ │帳戶 │
│ │ │,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 │ │ │
│ │ │付款,需配合取消,另一詐欺│ │ │ │
│ │ │集團成員再偽以玉山銀行客服│ │ │ │
│ │ │人員撥打電話,向徐沺佯稱需│ │ │ │
│ │ │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 │ │ │
│ │ │員機以取消,致徐沺陷於錯誤│ │ │ │
│ │ │,於右揭時間,依詐欺集團成│ │ │ │
│ │ │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 │ │ │
│ │ │將右揭金額匯入右揭帳戶內,│ │ │ │
│ │ │且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 │證據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式表 │
│ │ │②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③告訴人徐沺郵局存簿歷史交易明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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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