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7年度,202號
PCDM,107,簡上,202,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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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建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7
日106 年度簡字第776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5616 號、第26318 號
、第32739 號、第33950 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06 年度偵字第34659 號、第34660 號),提起上訴,及檢察
官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8836號),本
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呂建霖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呂建霖明知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密碼等物予 陌生人士使用,有可能遭不法利用,以利他人遂行財產犯罪 (包括詐欺取財)之目的,竟以縱使有人持其所提供之金融 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 ,以每個帳戶每5 天可獲得新臺幣(下同)3,000 元報酬之 對價,於民國106 年5 月30日某時,在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 4 段附近之某統一超商內,將其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設之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在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東新莊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下稱合作金庫帳戶)、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泰山郵局開 設之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帳戶(下稱泰山郵局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即本店寄貨他 店取貨)一起寄送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00 號「 統一超商通豪門市」(收件人「張凱傑」),提供給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上開3 個帳戶之提款密碼,均已 在寄送前依對方指示改為778899)。嗣取得上開3 帳戶存摺 、提款卡(含提款密碼)之某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 術詐騙何翌旗等10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詐騙集團 成員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因而將款項匯入或以現金存入 上開帳戶內(被害人姓名、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或存款時 間、金額、匯存入帳戶等均詳如附表所示),旋遭提領一空 。嗣因何翌旗等10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案經楊書怡向何鑫陳歆寧吳家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新莊分局,及劉芸廷洪雋彥陳冠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暨何翌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 及鄧曉芸蔡欣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呂建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坦承不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則未到庭),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何翌旗、楊書怡向何鑫陳歆寧劉芸廷吳家華、洪 雋彥、陳冠綸鄧曉芸蔡欣穎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被告上開中國信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合 作金庫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結果、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泰山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告訴人何翌旗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及金融卡背面影本各1 紙、告訴人楊書怡匯款之存 摺內頁影本1 份、告訴人向何鑫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1 紙、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份、告訴人陳歆寧匯款之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告訴人劉芸廷匯款之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1 份、告訴人吳家華匯款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臺外 幣交易明細查詢1 份、告訴人陳冠綸匯款之台北富邦網路銀 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翻拍照片1 張、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1 份、告訴人鄧曉芸蔡欣穎匯款之存摺封面影本各1 份附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 共同正犯。本件被告提供上開金融帳戶予不詳姓名、年籍之 成年人,作為實施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其單純提供帳戶供 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各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 ,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 ,或與該不詳人士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是被告提供帳戶 供人使用之行為,對於該不詳人士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 助力,揆諸上開判決意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1 個 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提供3 個金融帳戶,幫助他人犯10次 詐欺取財罪,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詐 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之。另關於如附表編號1 、9 、10所示部分(即檢察官移送 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雖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 與其餘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自均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 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三、原審以被告關於如附表編號2 至10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 部分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原審 未及併審被告關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 尚有未合、㈡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已與告訴人向何鑫、吳家 華、陳冠綸3 人調解成立,然除告訴人陳冠綸部分清償完畢 外,告訴人向何鑫吳家華2 人部分僅給付一部分調解款項 (因係分期付款),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表6 紙在卷可考,原審亦未及審酌此節;故被告以原審 未及審酌其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 決不當,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復有前述㈠所示未及併審之瑕 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審酌被告提供3 個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以逃避犯罪之查 緝,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 追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行為實有不當,兼衡其 智識程度、家庭與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危害、犯後態度(認罪且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但尚未 給付全部調解款項)、被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雖係由 被告提起上訴,但因有原審未及併審被告關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致適用法條不當,經本院上訴審 合議庭撤銷原判決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自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附此敘明。四、另被告固已將上開3 個帳戶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尚未取得報酬,依 卷內事證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已實際受有 報酬,或已獲取何種犯罪所得,故無從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
五、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當事人對簡易判決有不服者 ,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同法第3 編第1 章及第2 章除第361 條外之規定。是以本件被告經本 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71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70 條第1 項但書,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鄧媛及洪三峯分別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宗雄、楊雅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 │附表(金額:新臺幣) │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 騙 方 式 │匯(存)│匯(存)│匯(存)入│ │ │ │ │ │款時間 │款金額 │帳戶 │
├──┼───┼────┼────────────┼────┼────┼─────┤ │ 1 │何翌旗│106 年6 │冒用一訂OK訂票網站會計人│106 年6 │7,879 元│呂建霖中國│ │ │(提出│月3 日14│員、玉山商業銀行人員等名│月3 日16│ │信託帳戶 │ │ │告訴)│時36分許│義,撥打電話向何翌旗佯稱│時39分許│ │ │ │ │ │ │其先前在網路上購買電影票│ │ │ │
│ │ │ │,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多訂│ │ │ │
│ │ │ │了12筆訂單,須依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 │ │ │
│ │ │ │致何翌旗陷於錯誤,依對方│ │ │ │
│ │ │ │指示進行操作,因而將右列│ │ │ │
│ │ │ │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 │ │ │
├──┼───┼────┼────────────┼────┼────┼─────┤ │ 2 │楊書怡│106 年6 │冒用一訂OK訂票網站客服人│①106 年│①13,996│均為呂建霖│ │ │(提出│月3 日15│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會計│6 月3 日│元 │中國信託帳│ │ │告訴)│時50分許│部人員等名義,撥打電話向│16時40分│ │戶 │ │ │ │ │楊書怡佯稱其被誤設為高級│許 │ │ │ │ │ │ │會員會自動扣款,須依指示│②同日16│②14,882│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查詢餘額以│時45分許│元 │ │ │ │ │ │便取消高級會員資格云云,│(聲請書│ │ │ │ │ │ │致楊書怡陷於錯誤,依對方│及原審判│ │ │ │ │ │ │指示進行操作,因而接續將│決誤載為│ │ │ │ │ │ │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16時42分│ │ │ │ │ │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許) │ │ │
│ │ │ │書〈以下及右列稱聲請書〉│③同日17│③7,988 │ │
│ │ │ │誤將右列第1 、2 筆金額對│時1 分許│元 │ │
│ │ │ │調) │(聲請書│ │ │
│ │ │ │ │及原審判│ │ │
│ │ │ │ │決誤載為│ │ │
│ │ │ │ │16時50分│ │ │
│ │ │ │ │許) │ │ │
├──┼───┼────┼────────────┼────┼────┼─────┤ │ 3 │向何鑫│106 年6 │冒用一訂OK訂票網站人員、│106 年6 │14,286元│呂建霖中國│ │ │(提出│月3 日15│中華郵政客服人員等名義,│月3 日16│ │信託帳戶 │ │ │告訴)│時53分許│撥打電話向向何鑫佯稱其因│時42分許│ │ │ │ │ │ │網站人員疏失被誤設為會員│ │ │ │
│ │ │ │,將收取會費,若要取消加│ │ │ │
│ │ │ │入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員機云云,致向何鑫陷於錯│ │ │ │
│ │ │ │誤,依對方指示進行操作,│ │ │ │
│ │ │ │因而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 │ │ │
│ │ │ │戶內。 │ │ │ │
├──┼───┼────┼────────────┼────┼────┼─────┤ │ 4 │陳歆寧│106 年6 │冒用一訂OK訂票網站工作人│106 年6 │1 元 │呂建霖中國│ │ │(提出│月3 日15│員、郵局客服人員等名義,│月3 日16│ │信託帳戶 │ │ │告訴)│時54分許│撥打電話向陳歆寧佯稱其先│時39分許│ │ │ │ │ │ │前在網路上購買電影票設定│ │ │ │
│ │ │ │有誤將會扣款,須依指示操│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 │ │ │
│ │ │ │,致陳歆寧陷於錯誤,依對│ │ │ │
│ │ │ │方指示進行操作,因而將右│ │ │ │
│ │ │ │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 │ │ │
├──┼───┼────┼────────────┼────┼────┼─────┤ │ 5 │劉芸廷│106 年6 │冒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襄理│①106 年│①29,912│均為呂建霖│ │ │(提出│月3 日16│等名義,撥打電話向劉芸廷│6 月3 日│元 │合作金庫帳│ │ │告訴)│時30分許│佯稱其先前在網路上購買電│17時1 分│ │戶 │ │ │ │ │影票,因工作人員疏失多訂│許 │ │ │ │ │ │ │了24張票,銀行帳戶會多扣│②同日17│②29,770│ │



│ │ │ │款項,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時44分許│元 │ │ │ │ │ │員機處理云云,致劉芸廷陷│ │(聲請書│ │ │ │ │ │於錯誤,依對方指示進行操│ │誤載匯款│ │ │ │ │ │作,因而接續將右列款項匯│ │金額僅共│ │ │ │ │ │入或以現金存入右列帳戶內│ │計29,985│ │ │ │ │ │。 │ │元) │ │
├──┼───┼────┼────────────┼────┼────┼─────┤ │ 6 │吳家華│106 年6 │冒用一訂OK訂票網站客服人│106 年6 │29,985元│呂建霖中國│ │ │(提出│月3 日16│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專員│月3 日16│ │信託帳戶 │ │ │告訴)│時41分許│等名義,撥打電話向吳家華│時50分許│ │ │ │ │ │ │佯稱其先前在網路上購買電│ │ │ │
│ │ │ │影票,誤設信用卡會自動扣│ │ │ │
│ │ │ │繳年費,須依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取消扣款云云,致吳│ │ │ │
│ │ │ │家華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 │ │ │
│ │ │ │進行操作,因而將右列款項│ │ │ │
│ │ │ │匯入右列帳戶內。 │ │ │ │
├──┼───┼────┼────────────┼────┼────┼─────┤ │ 7 │洪雋彥│106 年6 │冒用一訂OK訂票網站人員、│106 年6 │26,724元│呂建霖合作│ │ │(提出│月3 日16│聯邦商業銀行人員等名義,│月3 日17│ │金庫帳戶 │ │ │告訴)│時52分許│撥打電話向洪雋彥佯稱其先│時28分許│ │ │ │ │ │ │前在網路上購買電影票,因│(聲請書│ │ │ │ │ │ │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多訂│原載某時│ │ │ │ │ │ │24張票,導致帳戶會重複扣│) │ │ │ │ │ │ │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洪雋彥│ │ │ │
│ │ │ │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進行│ │ │ │
│ │ │ │操作,因而將右列款項匯入│ │ │ │
│ │ │ │右列帳戶內。 │ │ │ │
├──┼───┼────┼────────────┼────┼────┼─────┤ │ 8 │陳冠綸│106 年6 │冒用一訂OK訂票網站客服人│106 年6 │2,822 元│呂建霖合作│ │ │(提出│月3 日16│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客服│月3 日17│ │金庫帳戶 │ │ │告訴)│時53分許│人員等名義,撥打電話向陳│時34分許│ │ │ │ │ │ │冠綸佯稱其因客服人員疏失│(聲請書│ │ │ │ │ │ │被升級為訂票網站黃金會員│誤載為17│ │ │ │ │ │ │,將收取會費,若要取消升│時54分許│ │ │ │ │ │ │級避免被扣款須依指示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陳冠綸│ │ │ │
│ │ │ │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進行│ │ │ │
│ │ │ │操作,因而將右列款項匯入│ │ │ │




│ │ │ │右列帳戶內。 │ │ │ │
├──┼───┼────┼────────────┼────┼────┼─────┤ │ 9 │鄧曉芸│106 年6 │冒用威尼斯影城網站客服人│106 年6 │29,985元│呂建霖泰山│ │ │(提出│月3 日17│員等名義,撥打電話向鄧曉│月3 日19│ │郵局帳戶 │ │ │告訴)│時30分許│芸佯稱其誤被設定加入VIP │時37分許│ │ │ │ │ │ │會員,將收取會費,若要取│ │ │ │
│ │ │ │消加入VIP 會員須依指示操│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鄧曉│ │ │ │
│ │ │ │芸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進│ │ │ │
│ │ │ │行操作,因而將右列款項匯│ │ │ │
│ │ │ │入右列帳戶內。 │ │ │ │
├──┼───┼────┼────────────┼────┼────┼─────┤ │ 10 │蔡欣穎│106 年6 │冒用一訂OK訂票網站客服人│106 年6 │29,924元│呂建霖泰山│ │ │(提出│月3 日18│員、玉山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月3 日19│ │郵局帳戶 │ │ │告訴)│時40分許│等名義,撥打電話向蔡欣穎│時23分許│ │ │ │ │ │(檢察官│佯稱其先前在網路上購買電│ │ │ │ │ │ │併辦意旨│影票,因作業人員疏失誤設│ │ │ │ │ │ │書誤載為│多訂24張票,會從帳戶直接│ │ │ │ │ │ │16時40分│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許) │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蔡欣│ │ │ │ │ │ │ │穎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進│ │ │ │
│ │ │ │行操作,因而將右列款項匯│ │ │ │
│ │ │ │入右列帳戶內。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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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泰山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