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建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Melco
Crown (Macau )Limi ted)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60,071元(被上訴人
請求上訴人給付港幣21,655,295元,以起訴時港幣對新臺幣匯率
3.951 折算新臺幣為85,560,07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4
7,5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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