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611號
TCDM,106,訴,1611,2017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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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先毅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13584、15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韓先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 、32、33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韓先毅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3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於101 年10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 105 年7 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KEVIN 」之成年人與黃郁明、蔡政宏、莊侑龍林秉儀陳浩雲、 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趙庶 翔、梁賀翔黃祥瑋林峻勝葉家康陳梓峰吳俊葵( 以上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少年曾○威(87年12月生,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林 培倫、莊証淮洪文慶謝俊奇(以上均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老闆」、「李少華」、綽 號「金正恩」、「馬雲」、「阿偉」、「百達翡麗」、「小 賴」、「阿發」之成年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共組之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並由該自稱「 KEVIN 」之人擔任韓先毅之車手頭,負責轉交集團發放之手 機、銀聯卡予韓先毅聯絡及提領款項,韓先毅可按日領取新 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韓先毅即與該自稱「KEVIN 」 之人、黃郁明趙庶翔、蔡政宏、莊侑龍林秉儀陳浩雲梁賀翔、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 展丞、黃祥瑋林峻勝陳梓峰葉家康吳俊葵、少年曾 ○威、林培倫莊証淮洪文慶謝俊奇、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金正恩」、「馬雲」、「阿偉」、「百達翡麗」 、「小賴」、「阿發」之成年人及前開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 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先由其等所屬集團內不詳成年成員於105 年7 月23日,在不 詳地點,接續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人民黃霞,向黃霞佯稱因 其遭人冒名申辦信用卡而涉及刑事案件,需依指示匯款至指 定帳戶內云云,致黃霞陷於錯誤,依照前開集團內成年成員 之指示,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透過電腦轉帳如附表 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並遭前開詐欺集團



內成年成員層層轉帳至渠等所收購之大陸地區人民金融帳戶 ,後韓先毅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二所示之提 款機,持如附表二所示之大陸地區銀聯卡提領如附表二所示 之金額,並於指定地點交予該自稱「KEVIN 」之人。嗣因黃 霞發覺有異始知受騙,向大陸地區公安報案,經大陸地區北 京公安部刑偵局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 傳真方式請求協助偵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指揮員警偵辦後,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扣得如附表三所 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指揮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 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 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於另案被告黃郁明、蔡政 宏、莊侑龍林秉儀陳浩雲、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趙庶翔梁賀翔所涉詐欺案件( 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34號)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被告韓先 毅共犯之前開詐欺犯行,於106 年6 月9 日追加起訴,而於 106 年7 月3 日繫屬於本院(參本案本院卷第1 頁),經核 係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 於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 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 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 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 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 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 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茲查,本件檢察官、 被告韓先毅及辯護人對於以下本案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含 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未就證據能力有



所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且上述證人 之證述(含書面陳述)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中逐一提示、朗 讀,並告以要旨,本院復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筆錄之製成,並 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上述之說明,均應 具有證據能力。
三、至本案其餘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亦不爭執證 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 ,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韓先毅固坦承有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 如附表二所示之大陸地區銀聯卡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等 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是幫忙 該自稱「KEVIN 」之人提領「九州娛樂城」的賭博彩金云云 。惟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韓先毅於警詢、偵查及羈 押訊問時坦稱:伊於105 年7 月間某日透過該自稱「KEVIN 」之人介紹加入詐欺集團,該自稱「KEVIN 」之人會交給伊 手機及銀聯卡,讓伊依通訊軟體指示提領款項,領完之後再 到指定地點交給該自稱「KEVIN 」之人,並約定每天可領取 1000元報酬等情不諱(參106 年度偵字第13854 號偵查卷第 10至13、101 至103 頁、本院106 年度聲羈字第325 號卷第 4 至6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霞於大陸地區公安局詢問 時,及證人即另案被告梁賀翔、證人莊証淮林培倫、洪文 慶、謝俊奇、少年曾○威分別於警詢時,及證人即共同被告 葉家康陳梓峰、證人即另案被告林秉儀黃郁明、蔡政宏 、趙庶翔莊侑龍陳浩雲、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 修立、馮景鉦李展丞、證人黃祥瑋林峻勝分別於警詢、 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屬相符,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偵辦兩岸詐騙集團在臺領款車手及轉帳機房案偵查報告、詐 欺贓款資金流向明細、公安部刑偵局「關於轉交一批電信詐 騙案件線索的」函、關於清華大學教授黃霞被電信詐騙案工 作情況的報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決定書、受案登 記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現場圖、監視器擷取畫面、現場 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雖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改以前詞置辯,辯稱:與該自稱「 KEVIN 」之人係於105 年7 月間在友人聚會上認識,平常並 無往來,只有在領取彩金時會見面,因該自稱「KEVIN 」之 人有酒駕前科才會要求伊幫忙領錢云云,惟被告與該自稱「 KEVIN 」之人平常既無往來,且為初識,姑不論有酒駕前科 與可否提領帳戶彩金有何關連,亦殊難想像渠等間有何交情



及信任基礎而可無償代領高額彩金而無須擔心私吞彩金或報 警處理,是被告辯解顯與常情有違,自無可採。另追加起訴 意旨雖認被告所屬詐欺集團係由具有犯意聯絡之網路流分工 集團提供網路系統服務予同有犯意聯絡之不詳跨境詐騙集團 電信流分工集團成員,再由不詳詐騙電信機房成員以群呼系 統或手動發話方式詐騙被害人黃霞,而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 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惟 證人即被害人黃霞於公安詢問時證稱:伊是在美容店洗髮時 接到自稱中國工商銀行總部客服人員,說伊名下的工商銀行 信用卡有消費紀錄,之後陸續有自稱警官、刑警大隊長打電 話跟伊聯絡,表示需清查帳戶資金,並提供伊網址讓伊看到 自己的通緝令,再至所謂「資金帳戶清查網站」輸入銀行卡 號、密碼等帳戶資料以做清查,後來還有自稱檢察長之人透 過「微信」與伊聯繫,讓伊再以相同方式清查資金等語(參 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偵查卷一第94至97頁),是依證人 黃霞前開證述,已難認其係接收對不特定公眾發布之群呼後 回撥電話而遭詐騙,卷內亦查無被告所屬詐欺集團係與何網 路流分工集團、跨境詐騙集團電信流分工集團間有何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而得認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有以廣播電視、電 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為本 件犯行,是追加起訴意旨就此部分尚乏所據,自不足對被告 為不利之認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 定。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韓先毅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二)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另有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 第3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尚有未合,業據前述,惟此僅 為加重條件之增減,乃屬單純一罪,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 題,附此敘明。
(三)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 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 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 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 ,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故 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 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2年度



臺上字第540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 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 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 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 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及同案被告陳梓 峰、葉家康吳俊葵、另案被告黃郁明趙庶翔、蔡政宏、 莊侑龍林秉儀陳浩雲梁賀翔、張裕昌、黃宥琋、陳德 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黃祥瑋林峻勝、少年曾○ 威、林培倫莊証淮洪文慶謝俊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KEVIN 」、「楊老闆」及綽號「金正恩」、「馬雲」 、「阿偉」、「百達翡麗」、「小賴」、「阿發」之成年人 等人加入前開詐欺集團時間雖有先後,且分別係擔任提領詐 騙款項、指揮並彙集贓款之工作,業據前述,渠等未必與其 他詐欺集團成員認識碰面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 ,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 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 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被 告及前開成員間於渠等各自加入之時起,均係以自己共同犯 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 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及行為分擔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所參與犯罪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 責。是被告既共同參與本件詐欺取財犯行,即與上揭參與此 部分行騙分工之同案被告陳梓峰葉家康吳俊葵、另案被 告黃郁明趙庶翔、蔡政宏、莊侑龍林秉儀陳浩雲、梁 賀翔、張裕昌、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馮景鉦李展丞黃祥瑋林峻勝、少年曾○威、林培倫莊証淮洪文慶謝俊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KEVIN 」、「楊老闆」 及綽號「金正恩」、「馬雲」、「阿偉」、「百達翡麗」、 「小賴」、「阿發」之成年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年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 犯。
(四)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成 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該條 規定雖不以行為人明知共犯為未滿18歲之人為要件,但仍以 其行為時對於該人之年齡有不確定之故意為必要。查:被告 為82年5月6日生,於為前開犯行時為成年人,少年曾○威為 87年12月11日生,於為前開犯行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有渠 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被告堅 決否認知悉少年曾○威為未滿18歲之少年,辯稱:伊並不認 識少年曾○威等語。且另案即105年度偵字第30582號、106



年度偵字第11、2416、3802、7487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 53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係載稱:「少年曾○威則與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男子為一組,由綽號『艾德華』(姓名年籍不詳) 以通訊軟體SKYPE指揮2人」等語,亦未認被告曾與少年曾○ 威有何接觸或共同提領之行為,是起訴意旨既認少年曾○威 並非與被告共同搭配提款之人,至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 被告於為前開犯行時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中有未滿18歲之少年曾○威,此部分即無從依前開條文加重 其刑,追加起訴意旨就此部分容有誤會。
(五)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雖有多次提領詐騙款項之情 事,惟其係與其他共同正犯基於共同對被害人黃霞詐騙之犯 意聯絡,而分擔部分行為,應就全部詐騙行為共同負責,則 其共同正犯因係共同本於一個對被害人詐騙之單一犯意,透 過彼此分工,達成共同向被害人黃霞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 整體評價為一個接續行為,而論以一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 。
(六)被告前於101 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 101 年度訴字第3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1 年10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 ,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 刑。
(七)爰審酌被告前於105 年1 月間即曾因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 手而為警逮捕查獲,卻仍不知悔改,且年輕體健,理應依循 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率然投身詐騙 集團,雖非擔任直接撥打電話出言詐騙被害人黃霞之工作, 然出面提款仍屬該詐騙集團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犯罪之動 機、目的及手段實值非難,且被告所屬詐欺集團係以集團性 分工方式,隨機向不特定人行騙,所為非唯造成被害人財產 損失,亦危害社會善良秩序與風氣甚鉅,不宜輕縱;又本件 被害人遭被告所屬詐欺集團詐欺金額高達人民幣1897萬元, 被告行為所生危害甚鉅;再衡以被告實際提領金額、於集團 內階層及分工角色、犯罪後翻異前詞,矢口否認犯行之犯後 態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八)沒收:
1.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物,為另案被告黃宥琋所有用以 與另案被告張裕昌聯繫取款事宜所用,為共犯黃宥琋所有供 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3所示之 物,為同案被告葉家康所有用以與共犯鄒政道聯繫與其他車 手一同取款事宜所用,為同案被告葉家康所有供為本案詐欺 取財犯行所用之物;另案被告林秉儀於105 年7 月25日另案 為警逮捕時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之行動電話1 支為該自 稱「楊老闆」之人交予另案被告林秉儀聯繫使用,為共犯即 自稱「楊老闆」之人所有供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 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⒉被告於偵查中供稱:該自稱「KEVIN 」之人雖有答應要按日 給伊1000元報酬,但伊至今尚未取得任何報酬等語,卷內亦 查無其他證據得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尚無從宣告沒收。 ⒊另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本案伊係駕駛如附表三編號37所示之 自用小客車前往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該車為伊把舊車 出售折現再加上打工所得後以90萬元所購入,並由伊使用, 但登記在伊母親名下,且母親也會使用等語(參106 年度偵 字第13854 號偵查卷第103 頁),堪認該車為被告所有供為 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惟該車僅係被告前往提款之交 通工具,具有替代性,若予以沒收,對犯罪之預防難謂有何 重大實益,審酌被告提領金額與該車價值差距,若諭知沒收 ,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最高法院106 年度臺上字第267 號判決參照)。另扣 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20、22、31所示衣物雖分別為另案 被告黃宥琋陳德軒廖修立林秉儀所有於提領詐欺款項 時所穿戴,惟卷內查無證據得認前開衣物係專供本案犯罪所 用或專為本案所準備,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亦無沒收之必 要,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又扣 案如附表三編號5至19、21、23至30、34至36所示之物,雖 為如附表三編號5至19、21、23至30、34至36所示之被告所 有或持有,惟卷內尚查無證據證明此等物品係此部分被告所 有供為前開犯行所用,均與本案無關,亦不予宣告沒收,追 加起訴意旨認應就如附表三編號34至37所示之物宣告沒收, 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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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帳戶 │ 時間 │ 金額 │ 匯入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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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設銀行帳號 │105年7月24日│4萬9990元 │宋俊毅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0000000000000000000 │下午1時2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號帳戶 ├──────┼─────┼─────────────┤
│2 │ │105年7月24日│4萬9999元 │路占輝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 │ │105年7月24日│4萬9998元 │張洋洋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 │ │105年7月24日│4萬9997元 │楊文斌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 │ │105年7月24日│4萬9996元 │郭永平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7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 │ │105年7月24日│4萬9995元 │宋俊毅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7 │ │105年7月24日│4萬9994元 │路占輝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9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8 │ │105年7月24日│4萬9993元 │宋俊毅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9 │ │105年7月24日│4萬9992元 │張洋洋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0 │ │105年7月24日│3萬0001元 │宋俊毅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1 │ │105年8月2日 │5萬元 │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5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2 │ │105年8月11日│5萬元 │蒙召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上午8時5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3 │ │105年8月11日│5萬元 │樊平戰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上午8時5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4 │ │105年8月11日│5萬元 │樊平戰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上午8時59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5 │ │105年8月11日│5萬元 │類淑強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6 │ │105年8月11日│5萬元 │樊平戰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17 │ │105年8月11日│3400元 │樊平戰所有工商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7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18 │北京銀行帳號 │105年7月24日│20萬元 │姜波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0000000000000000 │上午11時56分│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號帳戶 ├──────┼─────┼─────────────┤
│19 │ │105年7月24日│20萬元 │邱子均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2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0 │ │105年7月24日│20萬元 │王茂軍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7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1 │ │105年7月24日│19萬9998元│姜波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18分│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2 │ │105年7月24日│19萬9995元│謝安妮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24分│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3 │ │105年7月25日│11萬6000元│王志鑾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7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4 │ │105年7月25日│10萬1000元│王志鑾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下午2時53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5 │ │105年7月25日│2萬3200元 │王志鑾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某時許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6 │ │105年7月29日│20萬元 │王志鑾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8分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7 │ │105年7月29日│19萬2500元│張卉所有北京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12分│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8 │ │105年7月29日│15萬元 │陳正武所有銀行帳號 │
│ │ │中午12時16分│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29 │中國銀行帳號 │105年7月24日│20萬元 │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0000000000000000000 │下午3時5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號帳戶 ├──────┼─────┼─────────────┤
│30 │ │105年7月24日│15萬元 │謝歡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3時5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1 │ │105年7月24日│15萬元 │唐浩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3時5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2 │ │105年7月24日│7萬6000元 │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3 │ │105年8月2日 │10萬元 │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4 │ │105年8月2日 │10萬元 │楊進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5 │ │105年8月2日 │1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6 │ │105年8月2日 │10萬元 │楊中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7 │ │105年8月2日 │10萬元 │唐浩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37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8 │ │105年8月2日 │7萬7600元 │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4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9 │ │105年8月15日│5萬元 │張洪陽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3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0 │ │105年8月15日│5萬元 │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3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1 │ │105年8月15日│5萬元 │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39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2 │ │105年8月15日│5萬元 │張洪陽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4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3 │ │105年8月15日│4200元 │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上午9時47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4 │ │105年8月19日│10萬元 │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1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5 │ │105年8月19日│10萬元 │南文凱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1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6 │ │105年8月19日│10萬元 │張臣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1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7 │ │105年8月19日│10萬元 │賈高峰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1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8 │ │105年8月19日│10萬元 │田立川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17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0 │ │105年8月19日│10萬元 │付玉翠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1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1 │ │105年8月19日│5萬元 │付玉翠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2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2 │ │105年8月19日│5萬元 │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2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3 │ │105年8月19日│5萬元 │張臣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4時2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4 │ │105年8月20日│10萬元 │張洪陽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4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5 │ │105年8月20日│10萬元 │曹蒙蒙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6 │ │105年8月20日│1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7 │ │105年8月20日│10萬元 │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8 │ │105年8月20日│10萬元 │崔秋芝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6時7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9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15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0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王麗珍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16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1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姚春蘭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1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2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陳行道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18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3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莫康文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0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4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黃雅琴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1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5 │ │105年8月22日│20萬元 │夏蘭英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2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6 │ │105年8月22日│30萬元 │夏彩玲所有中國銀行帳號 │
│ │ │下午1時23分 │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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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