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力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調偵緝字第1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力賢犯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廖力賢因受高潔鈴委託,於「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網銀公司)」所架設維護「劍俠情緣3 Online」網路遊戲中 ,以高潔鈴所使用之遊戲角色代為練功,因而知悉高潔鈴在 該遊戲伺服器內所申請使用之帳號「0000000000」及密碼, 詎廖力賢因細故而與高潔鈴發生爭執,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 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 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於105 年11月22日凌晨0 時 19分許至上午9 時32分止,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0 0 巷000 弄0 號之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無故 輸入高潔鈴之上述帳號密碼,而登入上開遊戲之伺服器,取 得上開帳號內遊戲角色(包括:「雪藍絮夢」、「夢蝶藍」 、「藍冰語」、「雪微藍」)之控制權限後,將上開遊戲角 色如附表所示之裝備、道具刪除,復將上開遊戲角色如附表 所示之遊戲幣轉移至廖力賢所使用之遊戲角色(包括:「楓 紅汐夢」、「回憶的沙漏」),以此方式無故取得、刪除他 人電腦內之電磁紀錄,造成高潔鈴上開帳號內遊戲角色之遊 戲幣、裝備、寶物於電磁紀錄中消失,致生損害於高潔鈴。 嗣經高潔鈴登入其上開遊戲帳號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案經 高潔鈴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58 條所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 電腦罪,因電腦系統之所有人與使用人可能不同,是本條構 成要件中先後出現二次之「他人」,此二「他人」可能為同 一人,亦可能為不同人。再按刑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 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其中所謂「取
得」係指將電磁紀錄經由複製或下載等電腦指令予以重製, 或以電腦指令破壞原持有人對電磁紀錄之持有支配關係,而 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不以該電磁紀錄是否儲存於同一台 電腦而有區別。是核被告廖力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同法第 359 條之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而被告於105 年11月22日凌晨0 時19分起至同日上午9 時32 分止,先後將告訴人高潔鈴使用之「雪藍絮夢」、「夢蝶藍 」、「藍冰語」、「雪微藍」等遊戲角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遊戲幣、裝備、道具,移轉予被告所管理使用之遊戲角色或 刪除之,而無故取得、刪除告訴人儲存在遊戲伺服器之電磁 紀錄之行為,係於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侵害同 一財產監督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難以強行分開,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 之接續犯,應仍僅成立一罪。又被告於上揭時、地所為無故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相關設備之犯行,與該次無故 取得及刪除他人電磁記錄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 為,且係以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設備之方式, 遂其無故取得及刪除上開電磁紀錄之目的,顯係基於單一犯 罪決意、為達成單一不法目的所為之各個舉動,而有局部同 一之行為,應予綜合為單一評價,而認係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設備 之電磁紀錄罪處斷。又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 98年度訴字第4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 2 月確定;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0 年度訴字 第3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 上開2 案件所示罪刑,經新北地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809 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甫於101 年7 月2 日徒刑 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據,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輸入告訴人帳號、 密碼,侵入告訴人前揭遊戲帳號,並取得及刪除告訴人前揭 遊戲帳號內遊戲角色之遊戲幣、裝備、道具,除侵害告訴人 之財產權益,亦危及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所為實值非難;惟 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試圖與告訴人洽談和解,堪認其 尚具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暨 其於警詢中自承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自告訴人上開遊戲 帳號取得遊戲幣共89,100金(計算式:11,300金+48,000 金 +14,000 金+15,800 金),以80金兌換新臺幣1 元估算(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668號卷第14頁) ,被告就本件獲取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1114元(計算式:89 ,100/80=1113.7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犯罪所 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之規定 ,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8 條、第359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項目 │角色名稱│物品名稱及數量 │方式 │
├───┼────┼────────────────┼────┤
│ 1 │藍冰語 │桑楊映雪、賦吟腰帶、意寥落、闊葉│刪除 │
│ │ │羽冠、空色袖、空色褲、戴恭履、擎│ │
│ │ │舉項鍊、容寬佩、墨書戒、晴冰戒指│ │
│ │ │、萼雪囊、鸞燕曲、蕩瀧囊、歸青腰│ │
│ │ │帶、庚玉衣、庚玉冠、林甘護腕、伴│ │
│ │ │紅褲、儒風˙離梧絲履、互謙項鍊、│ │
│ │ │雀白腰墜、空痴戒、空痴戒、櫻花醉│ │
│ │ │˙纏、櫻花醉˙縷、五行石(六級)、│ │
│ │ │空色袖,以上數量均為1個 │ │
│ │ │七秀˙劍舞霓裳˙鈞天2個 │ │
│ │ │七秀˙劍舞霓裳˙變天3個 │ │
│ │ │七秀˙劍舞霓裳˙旻天3個 │ │
│ │ ├────────────────┼────┤
│ │ │金錢減少11300金 │交易給回│
│ │ │ │憶的沙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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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雪藍絮夢│渡江湖、空色褲、瑜亮靴、應梅項鍊│刪除 │
│ │ │、清愁織錦墜、暮雨戒、庚逍琴、臣│ │
│ │ │心腰帶、秦雲衣、畏天冠、故生褲、│ │
│ │ │空痴袖、敘夢靴、流煙冰晶鏈、雀白│ │
│ │ │腰墜、傍紗解舟、清聞、昔看黃菊、│ │
│ │ │故生上衣、墨詩冠、空痴戒、星落玉│ │
│ │ │戒、五行石(六級)、五行石(五級)、│ │
│ │ │月浸泉山˙風、月浸泉山˙雅、裡飛│ │
│ │ │沙˙初心,以上數量均為1個 │ │
│ │ ├────────────────┼────┤
│ │ │金錢減少48000金 │交易給楓│
│ │ │ │紅汐夢 │
├───┼────┼────────────────┼────┤
│ 3 │雪微藍 │庚汐筆、儒風˙清寂護手、白翎追雲│刪除 │
│ │ │、野淵靴、微墨項鍊、長雅佩、空心│ │
│ │ │戒、針目扳指、傍紗解舟、庚湍筆、│ │
│ │ │尋蹤覓寶˙翩舞冠、殘雲疏雨、從憂│ │
│ │ │腰帶、佩月環幽、儒風˙燕辭護手、│ │
│ │ │輕濛褲、奈雲曲、笛荀項鍊、珂琳白│ │
│ │ │玉佩、濟弱戒、漣泓戒指、儒風˙燕│ │
│ │ │辭冠、林甘袍、晝法腰帶、紫蘿怨˙│ │
│ │ │意、紫蘿怨˙思、儒風˙清寂繫帶、│ │
│ │ │儒風˙燕辭繫帶、洛箬項鍊、空心靴│ │
│ │ │,以上數量均為1個 │ │
│ │ ├────────────────┼────┤
│ │ │金錢減少14000金 │交易給楓│
│ │ │ │紅汐夢 │
├───┼────┼────────────────┼────┤
│ 4 │夢蝶藍 │朝雲鳳˙謎、朝雲鳳˙蠱、誓骨、仰│刪除 │
│ │ │錯繩、麗人指環、暮雨珠、結蘭佩、│ │
│ │ │瑜白鏈、匡傾鞋、智菲褲、丹顏駐、│ │
│ │ │儒風˙澹容頭帕、束吟衣、儒風˙澹│ │
│ │ │容腰帶、環香、翩眉曩、仙蹤戒、墨│ │
│ │ │書戒、團扇美人佩、繁花亂蝶墜、驂│ │
│ │ │北道、凝泊裳、渡江湖、帝魯冠、蘭│ │
│ │ │馨輕袍、難義腰帶、草沙褲、激水翦│ │
│ │ │風˙居雲笛,以上數量均為1個,黃 │ │
│ │ │精10個、黃精10個、五行石(六級)6 │ │
│ │ │個 │ │
│ │ ├────────────────┼────┤
│ │ │金錢減少15800金 │交易給楓│
│ │ │ │紅汐夢 │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調偵緝字第196號
被 告 廖力賢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力賢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決判有期徒刑6月確定 ,甫於民國101年3月12日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基於妨 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105年11月22日凌晨0時7分至下午10 時3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住家,以 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銀 公司)所經營之「劍俠奇緣3 On Line」網路遊戲,未經高 潔鈴同意,無故輸入高潔鈴使用之「092580XXXX」帳號(帳
號詳卷)及密碼,以此方式入侵網銀公司之伺服器主機後, 刪除或移轉高潔鈴於該帳號內如附表所示之道具、裝備或遊 戲幣至其使用之「0000000000」帳號所創設之「楓紅汐夢」 、「回憶的沙漏」等角色名下,致生損害於高潔鈴。嗣經高 潔鈴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潔鈴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力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高潔鈴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網銀公司儲值歷 程、IP歷程、遊戲歷程-金錢、會員申請資料、遊戲歷程-物 品、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遊戲畫面截圖、會員回覆內容及告訴 人製作之遺失裝備及道具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佐,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有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而入侵電腦相關設備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或刪除他人電 磁紀錄等罪嫌。又被告於上揭時、地所為無故輸入他人帳號 密碼而入侵電腦相關設備之犯行,與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 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且係無故輸入他人帳 號密碼而入侵電腦設備之方式,遂其無故取得上開電磁紀錄 之目的,顯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為達成單一不法目的所為 之各個舉動,而有局部同一之行為,應予綜合為單一評價, 而認係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 第359條無故取得或刪除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斷。又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 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蕭 奕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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