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1147號
KSHM,106,上訴,1147,2018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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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KEVIN KETLER TAJANA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EVIN KETLER TAJANA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KEVIN KETLER TAJANA 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6 年11月10日訊問時,坦承於106 年4 月27日凌晨1 時零5 分許,在屏東縣○○鎮○○街00號後方即國立東港高級海事 水產職業學校後門港區碼頭停泊之年勝168 號漁船上以木棒 毆打北韓籍漁工PAK SON CHOL的左後腦致PAK SON CHOL死亡 犯行不諱,並有證人FEBRIAN DOTINAGI、DONAL LOTJIMI 、 WASIMANMIN JUN CHOL等人之證述,以及相驗屍體報告書 、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解 剖暨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佐,復有被告作案時所著衣物、木 棒一支等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 人罪嫌重大。本件被告所犯之殺人罪之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 有期徒刑,衡諸常情,一般人遇重罪之追訴,常有逃亡之可 能,且被告為印尼籍漁工,在國內並無固定住居所,又曾讓 原審另名被告FEBRIAN DOTINAGI出面頂替其殺人犯行,有相 當理由足徵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並參酌被告所犯情節及公眾利益 ,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羈押在案。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且本院於107 年1 月9 日判決被告上訴 駁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全案尚未審結,本院認前項原因 依然存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 之要件,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7 年2 月10日 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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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