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度上易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青陽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965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續一字第
24、25、26、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游青陽明知吳昭明於雅虎奇摩網站(為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所架設)以「龍珠子」、「天心易學」為暱稱,竟意 圖散布於眾,為下列行為:
㈠於附表一編號㈠1至4所示時間,在桃園縣桃園市(已改制為 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接續以電腦網路連結 至不特定人均得任意瀏覽之雅虎奇摩「易經研究者的知識殿 堂」部落格、「奇摩知識+」網站上,刊登如附表一編號㈠ 1至4「張貼內容」欄所示文字,散布吳昭明(龍珠子)以狗 炁術灌氣為手段欺騙性侵女子,指摘足以毀損吳昭明名譽之 事(詳細之散布時間、張貼網站、內容等詳如附表一編號㈠ 1至4所示)。
㈡於附表一編號㈡所示時間,在同上住處,以電腦網路連結至 不特定人均得任意瀏覽之「奇摩知識+」網站上,刊登如附 表一編號㈡「張貼內容」欄所示文字,散布吳昭明(龍珠子 )以納骨塔可改運為手段,騙取出售納骨塔價差惡意坑殺消 費者,而指摘足以毀損吳昭明名譽之事(詳細之散布時間、 張貼網站、內容等詳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嗣經吳昭明於 網路上發現上開貼文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昭明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1524 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游青陽(下稱被告) 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而檢察官於本院準備期日、審理期 日,對於以下經本院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有證 據能力(本院卷第48頁反面、第66至70頁),被告於原審亦 未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原審易字卷第39頁反面至41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 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於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 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取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二、實體部分
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認知悉告訴人吳昭明於雅虎奇摩網站之暱稱為 「龍珠子」、「天心易學」,而如事實欄一㈠㈡即附表一編 號㈠㈡所示文字,為伊於事實欄所述時地張貼,惟矢口否認 加重誹謗犯行,辯稱:貼文內容並未毀損告訴人名譽,亦未 捏造事實,係避免民眾遭詐騙,而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 論,且附表一編號㈡之貼文,亦未具體特定所指何人云云。 經查:
⒈被告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時間,在其申設雅虎奇摩「 易經研究者的知識殿堂」部落格,回覆101年5月19日19時31 分,某自稱在「修真秘笈」練氣功時,遭以趴在桌上「灌氣 」方式性侵而尋求協助之留言時,於不特定大眾得以共見共 聞之雅虎奇摩部落格「易經研究者的知識殿堂」、「奇摩知 識+」網頁,以「易經研究者(戈巴契夫)」、「易經研究 者」、「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導正五術觀」)」之名義, 接續發表各該附表編號所示貼文;另於附表一編號㈡所示時 間,於不特定大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奇摩知識+」網頁,以 「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導正五術觀」)」之名義,在告訴 人遭質疑道法改運與納骨塔售價之貼文下方,發表如附表一 編號㈡之貼文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原審易字卷第39 頁反面至41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吳昭明指證綦詳(104 年度偵續一字第24號卷第21頁,原審易字卷第34頁反面、35 至36頁),並有該等網路文章內容之電腦列印資料在卷可考 (101年度他字第3941號卷第4至6頁、101年度他字第6175號 卷第4至6頁、103年度他字第472號卷第5至6頁、102 年度他 字第1157號卷第5至6、22至26頁)。 ⒉被告於附表一編號㈠之貼文中具體載明告訴人之姓名、暱稱 ,直指「龍珠子吳昭明先生:本來我還在懷疑這個可憐的投
訴者所說的怎麼會有人要人趴在桌上,結果我看到你在知識 +某篇測字問題的問答中留下了一則留言,突然豁然開朗, 很有可能你說的「修真秘笈」所練的「炁(氣的古字)」是 「狗炁」!難怪會有人要人趴在桌上,證實這一個可憐的被 害人兼投訴者所言不虛,更證實可憐的受害人兼投訴者所說 並非空穴來風,也更加證明這件事真實性而非捏造!..龍珠 子吳昭明先生,你敢做就要敢當,不要做了才在那邊求救」 等語(附表一編號㈠1),及「『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術 》龍珠子』(以下簡稱龍珠子)已經承認該位四處求助的被 害人所指『加害者』便是『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龍珠 子』」等語(附表一編號㈠2至4),已具體指摘告訴人以灌 氣為手段,欺騙性侵女子等事,足使社會一般人對告訴人之 人格聲譽產生負面評價,且其係於不特定人均得閱覽之網路 上為該等貼文,主觀上顯有散布此項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 事於眾之意圖及犯意。被告徒以貼文內容並未毀損告訴人名 譽云云置辯,顯不足採。
⒊被告如附表一編號㈡所示貼文,緊接在署名「Jolin」者質 疑告訴人吹噓道法,高價銷售納骨塔之貼文後,有連結該等 貼文內容與其所指「不肖神棍法師」、「惡意坑殺」,藉以 指摘告訴人以納骨塔可改運為手段,騙取出售納骨塔價差而 惡意坑殺消費者之意,足使社會一般人對告訴人之人格聲譽 產生負面評價,且其係於不特定人均得閱覽之網路上為該等 貼文,主觀上顯有散布此項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事於眾之 意圖及犯意。被告辯稱該等貼文未具體特定所指何人,並未 對告訴人予以誹謗云云,委不足採。
⒋被告雖辯稱並未捏造事實,係避免民眾遭詐騙,而就可受公 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不能以誹謗罪相繩云云,然: ⑴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 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 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 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 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 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
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 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 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準 此,行為人須提出相當證據資料以供查證,且該等證據資料 足以證明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誹謗內容為真實,始能享有 免責不罰之結果。又刑法第311 條免責之規定,係以「善意 發表言論」為前提條件,意指行為人發表言論之動機與目的 ,出於良善,亦即本於並無貶抑他人名譽之善念,對某一事 件,發表一己之主張見解或判斷始足當之。
⑵被告前揭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並無客觀事證,且 經告訴人嚴詞否認,被告復未提出何證據足以審認其主觀上 具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顯難認指述為真實,則被告未為查 證,率爾為上開貼文,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判斷,足認其主 觀上具誹謗告訴人之故意與實質惡意,自無從謂其誹謗告訴 人之舉係善意發表言論,被告辯稱係善意報導,且報導內容 係為了公益云云,洵非可採。
⒌綜上,被告於附表一編號㈠㈡所示網路,刊登如附表一編號 ㈠㈡所示足使社會一般人對告訴人之人格聲譽產生負面評價 之貼文,顯有將所指摘之事散布於眾之意圖,所指摘之事亦 已足毀損告訴人名譽,其本件散布文字誹謗犯行,事證已明 ,應依法論科。
㈡、論罪
⒈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 布文字誹謗罪。
⒉被告於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一編號㈠1至4所示貼文,係針對同 篇提問所為,且犯罪地點相同,時間相隔亦非久,內容均係 指摘告訴人以灌氣為手段欺騙、性侵女子乙事,顯係出於相 同之動機,為達成同一誹謗目的,侵害同一法益,應就其附 表一編號㈠1至4所示犯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而認屬接續犯,僅論以一散布文字誹謗罪。 ⒊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為散布文字誹謗犯行,因與其如事實欄 一㈡所述散布文字誹謗行為,二者在時間上間隔長逾數月, 且內容不同,顯係基於個別犯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㈢、上訴駁回理由
⒈原審本於同前認定,援引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等規定,審酌被告以散布文字誹謗告訴人之犯罪情節與所 生危害程度,犯後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之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及其他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附
表一編號㈠㈡分別量處拘役50日、40日,並定應執行拘役70 日,暨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 ⒉檢察官雖指稱原審量刑過輕,然原審論處被告罪刑時,已就 被告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於理由中具體說明, 併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犯後 態度,暨斟酌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 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所宣告之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客 觀上亦無裁量權之濫用,量刑並無違法不當,檢察官上訴指 摘原審量刑過輕云云,為無理由。另被告上訴仍執陳詞,否 認犯罪,亦無足取,業經本院指駁如前,其上訴亦無理由, 應予駁回。
貳、無罪部分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意圖散布於眾,於附表二 所示時間,在上址住處,利用電腦設備,在附表二所示網站 上,以附表二所示暱稱,張貼附表二所示文章,致生損害於 告訴人名譽,因認被告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 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 參照)。次按刑法上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之成立,須係針 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及指摘或傳述足以 毀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司法院院解 字第3806號解釋意旨參照);是行為人針對特定人指名道姓 發表言論固無疑義,如未指名道姓時,自須係就不特定人或 特定之多數人均可得推知之人發表言論,始足當之,否則行 為人縱使口出穢言謾罵告訴人,或指摘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然一般人均不知其所辱罵、毀損名譽者為何人,對於告訴人 之名譽自無貶損可言,即不構成此罪,要屬當然。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 之指訴及網頁列印資料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上 開時地,為前揭網路貼文,惟堅詞否認加重誹謗犯行,辯稱 :附表二編號1、2、4所示言論,均與告訴人無涉,附表二
編號3所提到的「麥GAY嘍」等文字,僅是台語「不要裝了」 的發音,伊無誹謗告訴人之故意等語。經查:
㈠、附表二編號㈠部分
觀諸被告所張貼附表二編號1文章內容(詳見如附表二編號1 張貼內容欄所示),均未提及告訴人,且依卷內資料,亦無 從審認該等文字與告訴人間之關連,自無從認被告係針對告 訴人而張貼該文貶損其名譽,檢察官僅憑告訴人之指訴即認 此部分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實有誤會。㈡、附表二編號㈡、㈣部分
該等文章全文(詳見如附表二編號2、4張貼內容欄所示)內 容所提及「…尤其是那位拿了人的錢,又把人拐上,被公開 真相還要恐嚇人還要詛咒兼告人的狗炁狼師…」、「可是偏 偏就有人認為天底下他最聰明」、「自詡為大師的人」等, 亦未揭示「狗炁狼師」或「自詡為大師的人」之姓名或其他 可得辨識身分之資訊,無從特定文中所指之人,自難認被告 係在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檢察官僅依告訴人指訴 即認此部分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亦難採憑 。
㈢、附表二編號㈢部分
該篇文章雖提及「龍珠子」及「…連臺語『不要裝了』以文 字表達語音的『麥GAY 嘍』三個字,都可以被他以指稱同性 戀與小嘍嘍」等情。然查閩南語(臺語)語音直譯所稱『麥 GAY 嘍』,係指『不要裝了』之意,並無指攝同性戀、小嘍 嘍之意涵,雖以中文音與英文音同之文字而載為『麥GAY 嘍 』,亦係以三字之音合起來直譯該臺語話語,而非就『麥』 、『GAY』、『嘍』三字分別觀察,且該等臺語詞彙所表達 意涵,亦無任何影射他人為同性戀、小嘍嘍之意。告訴人於 被告為該貼文後,片面擷取『麥GAY嘍』其中之『GAY』,而 指該內容指涉其為同性戀,自難採憑。又被告係舉例勸發問 者,避免因對話時文字、語音上之疑義而遭找碴提告,亦難 逕指為被告係指摘告訴人喜歡濫行找碴告人。
四、綜上所述,此部分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 未得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不 能單憑告訴人之指訴,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涉有前開誹謗罪 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判決因依上開法條及判例意 旨所示,判決被告此部分無罪,經核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五、檢察官上訴意旨固以:①就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文章內容 互相參照,即足以使不特定人知悉或可得而知附表二編號㈠ 至㈣所示文章指摘之對象為告訴人,原審卻認被告並無指摘
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容有未洽。②被告如附表一、二 所示文章,係於密切時間,在住處以電腦連線至相同網站, 數次發表文章指摘雷同之事項,各次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是縱原審認定附表二所示之文章 均不能證明犯罪,亦應僅於理由欄內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 理由即為已足,毋庸於主文內為無罪之宣示,原判決竟另為 無罪之諭知,自有未洽等語。然①附表二所示文章均未提及 告訴人,亦未具體揭示該等文中所指「狗炁狼師」或「自詡 為大師的人」之姓名或其他可得辨識身分之資訊,無從特定 文中所指之人,自難認被告係在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 事,檢察官前開指稱就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文章內容交互 參照,足以使不特定人知悉或可得而知附表二編號㈠至㈣所 示文章指摘之對象為告訴人等語,實難採憑。②按起訴之犯 罪事實,究屬為可分之併罰數罪,抑為具單一性不可分關係 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起訴書如有所主張,固足為 法院審判之參考。然縱公訴人主張起訴事實屬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經法院審理結果,認應屬併罰數罪 之關係時,則為法院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並不受檢 察官主張之拘束。此際,於認係屬單一性案件之情形,因其 起訴對法院僅發生一個訴訟關係,如經審理結果,認定其中 一部分成立犯罪,他部分不能證明犯罪者,即應就有罪部分 於判決主文諭知論處之罪刑,而就無罪部分,經於判決理由 欄予以說明論斷後,敘明不另於判決主文為無罪之諭知即可 ,以符訴訟主義一訴一判之原理;反之,如認起訴之部分事 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且依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觀之,亦 與其他有罪部分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即應就該 部分另為無罪之判決,不得以公訴意旨認有上述一罪關係, 即謂應受其拘束,而僅於理由欄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最 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2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被訴各於 如附表二所示之101年5月20日、同年8月4日、同年10月11日 、102 年2月8日(詳細時間如附表二張貼時間欄所載),為 如附表二所示貼文誹謗告訴人名譽犯行,其各該次被訴加重 誹謗犯行之時間,顯可區隔,內容亦有不同,與起訴書犯罪 事實欄如附表一所述加重誹謗嗣經法院認定有罪部分間,無 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就被告上開被訴部分另為無 罪之判決,不得以公訴意旨認有上述一罪關係,即受其拘束 ,僅於理由欄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審基於相同認定, 因就附表二部分另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此部分 之上訴意旨,容有誤會。綜上,檢察官提起上訴,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參、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為一 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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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06│部落│研究│者所說的怎麼會有人要人趴在桌上,結果我看到你在│決處刑書附表│
│ │月19│格「│者(│知識+某篇測字問題的問答中留下了一則留言,突然 │編號2 │
│ │日20│易經│戈巴│豁然開朗,很有可能你說的「修真秘笈」所練的「炁│ │
│ │時11│研究│契夫│(氣的古字)」是「狗炁」!難怪會有人要人趴在桌│ │
│ │分許│者的│) │上,證實這一個可憐的被害人兼投訴者所言不虛,更│ │
│ │ │知識│ │證實可憐的受害人兼投訴者所說並非空穴來風,也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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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內容吧!.......看到你所留這個意見內容,讓我想 │ │
│ │ │ │ │到一手快歌的一句歌詞「Go Pa Chi(音似狗趴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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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你做了才要人救你,才在那邊說你不想死,這不會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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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清門下」,所以也無所謂啦!只是你要人救你,你│ │
│ │ │ │ │就不要做,就是這麼簡單(101年度他字第3941號卷 │ │
│ │ │ │ │第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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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101 │奇摩│行運│回應「誰知道全臺唯一要人像狗一樣趴桌灌氣把人性│即聲請簡易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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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肆張貼,竟與發問者所說趴桌不謀而合的『狗』廣告│ │
│ │ │ │ │…。因上述4條,便已說明龍珠子於本題承認該求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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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階無所謂『灌氣』,只要龍珠子直接聲明該所練之氣│ │
│ │ │ │ │並無『灌氣』之說,就可以擺除許多關聯性,但龍珠│ │
│ │ │ │ │子自00000-00-00至今卻未曾如此說,其與加害者的 │ │
│ │ │ │ │關連性更是不言而喻…等語(101年度他字第6175號 │ │
│ │ │ │ │卷第4至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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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102 │奇摩│行運│回應「「尋找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龍珠子」問│即聲請簡易判│
│ │年02│知識│堂命│題,張貼內容略以:2013年2月1日看見有人說出納骨│決處刑書附表│
│ │月02│+網 │相館│塔改運騙術的成本內幕…舉凡超過7,000元,就有被 │編號9 │
│ │日22│站 │(易│那些不肖神棍法師惡意坑殺的嫌疑…有個問題,這中│ │
│ │時24│ │天)│間的差額是誰拿走了…至於為何會有5,000元以下的 │ │
│ │分許│ │導正│塔位,其實大多是業務人員自行向原先購買塔位的人│ │
│ │ │ │五術│購買來的…而且燒陶業殺價競爭嚴重,…真的要便宜│ │
│ │ │ │觀 │的陶甕並不困難,…,一次大量,平均一個800元也 │ │
│ │ │ │ │是稀鬆平常,尤其是大陸東南亞來的粗糙貨…其實這│ │
│ │ │ │ │種低成本高售價的生意,在台中其實還有不少人玩…│ │
│ │ │ │ │這樣夠清楚了吧!搞納骨塔改運,其實並無法真的轉│ │
│ │ │ │ │運…這類狀況不只台中地區,…所以說納骨塔改運轉│ │
│ │ │ │ │運,其實是很多人在搞的…所以,那種那納塔改運轉│ │
│ │ │ │ │運之說,根本是不值一聽的訛詐假說等語(102年度 │ │
│ │ │ │ │他字第1157號卷第22至2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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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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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張貼│張貼│暱稱│ 張貼內容 │備註 │
│號│時間│網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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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101 │奇摩│易經│「請大師幫幫忙」有點長,請耐心看完,半年多前後│即聲請簡易判│
│ │年05│部落│研究│朋友很突然的說要分手之後再也不接電話,我很愛我│決處刑書附表│
│ │月20│格「│者(│男友希望他可以回心轉意,可是又不知道真的會複合│編號1 │
│ │日12│易經│戈巴│嗎,我就到這裡來算命,那個時候有一個老師說會複│ │
│ │時26│研究│契夫│合,還說二月份他就會回頭,我就一直等到二月份,│ │
│ │分許│者的│ │可是他還是沒有接我的電話,我就去問那位跟我說會│ │
│ │ │知識│ │複合的老師,那位老師說那是我的運太差,我要轉運│ │
│ │ │殿堂│ │才會真的複合,我也就相信了那個老師,付了錢,也│ │
│ │ │」 │ │給這個老師我的頭髮指甲跟他弄了一個他說轉運很有│ │
│ │ │ │ │效的福座,結果沒多久,我男朋友他竟然換手機了,│ │
│ │ │ │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所再去找這個老師,結果他│ │
│ │ │ │ │說是因為我的氣太弱,要我跟他學修真秘笈練氣功,│ │
│ │ │ │ │可是練氣功又要練很久才有效,我只好問他有沒有比│ │
│ │ │ │ │較快的方式,這老師跟我說他們修真秘笈的不傳密就│ │
│ │ │ │ │是灌氣,可是會耗損他的身體視功,所以我就再補貼│ │
│ │ │ │ │他一些錢,他就要我踫在桌上說要幫我灌氣,結果這│ │
│ │ │ │ │老師在我背上摸幾下,就說我的倒楣氣太強,必須要│ │
│ │ │ │ │從體內灌氣,必須把他身上至陽之物放到我身體裡面│ │
│ │ │ │ │,那個時候我只希望我的男朋友可以回心轉意,就沒│ │
│ │ │ │ │有想太多,就照他的意思做,就跟他發生了關係,過│ │
│ │ │ │ │沒多久我男朋友竟然搬家了,所有的方法都試過,就│ │
│ │ │ │ │是找不到我男朋友,我只好帶著傷心的心情去找那個│ │
│ │ │ │ │老師,可能我沒事先跟他約吧,就在他的門外聽到他│ │
│ │ │ │ │跟人講電話,說世界上就是有那麼多笨蛋,會去相信│ │
│ │ │ │ │那些什麼開運的東西,如果真的可能轉運,他早就當│ │
│ │ │ │ │總統了,還說尤其感情剛分手的最好騙,只要一直說│ │
│ │ │ │ │自己是三清的,就會信北北,不但會拿錢給他,還會│ │
│ │ │ │ │給他幹,我聽到這裡就很生氣的跑進去,問他說那些│ │
│ │ │ │ │是什麼意思,他一開始嚇到還一直說是我聽錯了,要│ │
│ │ │ │ │我相信他,說他是無極的還說他是三清的,怎麼可能│ │
│ │ │ │ │會騙我,可是我明明聽的清清楚楚,他看講不過就跟│ │
│ │ │ │ │我說,他有把跟我發生關係的過程錄下來,如果我再│ │
│ │ │ │ │外面胡說八道不但會把錄影拿到網路上公佈,還會告│ │
│ │ │ │ │我誹謗,還說到時候我如果不是拿錢跟他和解,就是│ │
│ │ │ │ │會跟網路的某個老師一樣被他告到官司纏身,我馬他│ │
│ │ │ │ │跟他說我不相信台灣的法律這麼沒長眼睛,他竟然跟│ │
│ │ │ │ │我說,不管是真的還是假的,只要能夠凹到讓法官相│ │
│ │ │ │ │信,就算是沒有的東西也可以凹得像真的,不然怎麼│ │
│ │ │ │ │敢這樣跟我說,我很傷心的離開,在路上看到有律師│ │
│ │ │ │ │事務所我馬上進去問,結果因為我給這個騙子的錢,│ │
│ │ │ │ │沒有任何紀錄,因為已經過了一段時間,也沒辦法收│ │
│ │ │ │ │集到精液,還沒有錄音,根本告不了這個禽獸,反而│ │
│ │ │ │ │會被他反告,一個不小心,還會被他告誹謗,我實在│ │
│ │ │ │ │不知道該怎麼辦,又沒有人可以幫助我,我現在只想│ │
│ │ │ │ │拿回那個王八蛋手上的錄影,可是又不知道該怎麼辦│ │
│ │ │ │ │,我會鼓起勇氣再來這裡問,就是希望如果拿不回來│ │
│ │ │ │ │,至少不要再有人被那個王八蛋騙了,什麼中央開天│ │
│ │ │ │ │無極門,什麼三清,什麼騙人大師,原來都是騙局,│ │
│ │ │ │ │希望能夠有好心人幫幫我,就算沒辦法幫我拿回錄影│ │
│ │ │ │ │,至少告訴大家,千萬不要被這個禽獸騙了(101年 │ │
│ │ │ │ │度他字第3285號卷第4頁、101年度他字第3941號卷第│ │
│ │ │ │ │3至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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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101 │奇摩│易經│回應「我的前世今生哪裡有在算」問題,張貼內容略│即聲請簡易判│
│ │年08│知識│研究│以:…我就說了你這樣拿我免費命理服務網頁直接問│決處刑書附表│
│ │月04│+網 │者 │,不是等於要他們直接跟我嗆嗎?當然還是會有人刻│編號3 │
│ │日07│站 │ │意檢舉啦!尤其是那位拿了人的錢,又把人拐上,被│ │
│ │時52│ │ │公開真相還要恐嚇人還要詛咒兼告人的狗炁狼師,牠│ │
│ │分許│ │ │看到了自然不會放過的檢舉我的機會啦!建議你最好│ │
│ │ │ │ │不要這樣玩,否則我伸手不知道又會摑到誰,尤其是│ │
│ │ │ │ │那位狗炁狼師,牠可是超級在意合婚的發問題的,了│ │
│ │ │ │ │解了嗎。還有你這題也等著那位狗炁狼師來亂了,牠│ │
│ │ │ │ │的特性就跟狼心狗肺一樣,胡亂咬一通,否則怎麼拿│ │
│ │ │ │ │了錢也把人尬了還要恐嚇詛咒兼告人呢。放聰明點,│ │
│ │ │ │ │小心那位狗炁狼師就沒錯!…。(104年度偵續一字 │ │
│ │ │ │ │第24號卷第4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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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101 │奇摩│行運│回應「梅花易數,到底是什麼原因不需要請神呢」問│即聲請簡易判│
│ │年10│知識│堂命│題,張貼內容:EVA版大,我個人奉勸你不要與那位 │決處刑書附表│
│ │月11│+網 │相館│龍珠子對話,以免被他找文字碴而提告,你想想,連│編號7 │
│ │日11│站 │(易│台語『不要裝了』以文字表達語音的『麥GAY嘍』三 │ │
│ │時54│ │天)│個字,都可以被他以指稱為同性戀與小囉嘍提告兩件│ │
│ │分許│ │命術│,你認為你與他的對話能閃過他的莫名提告嗎?那種│ │
│ │ │ │專用│人你還是小心為上吧!(101年度他字第6448號卷第5│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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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102 │奇摩│行運│回應「梅花易數、奇門遁甲是騙人的技倆嗎?」問題│即聲請簡易判│
│ │年02│知識│堂命│,張貼內容略以:…可是偏偏就有人認為天底下他最│決處刑書附表│
│ │月08│+網 │相館│聰明,…利用這種拷貝轉貼卻又自詡為大師的人,不│編號8 │
│ │日20│站 │(易│必多說,不過是一個在命理程度上比白痴等級更不如│ │
│ │時38│ │天)│的腦殘廢材,所以幹嘛跟這種人計較呢?…你只要記│ │
│ │分許│ │命術│住只要是採行這種拷貝轉貼的東西,是大家都會的,│ │
│ │ │ │專用│什麼梅花易述、奇門遁甲都只是刻意冠上去的好聽名│ │
│ │ │ │ │辭而已,但走真正的路線卻不是那樣數字加減以及拷│ │
│ │ │ │ │貝轉貼,而是『邏輯運用』,例如五行生剋中隨便挑│ │
│ │ │ │ │一個,在『邏輯運用』角度,會因組合的不同,而詳│ │
│ │ │ │ │加說明與解釋,而不是只會照文解字,更不會只用『│ │
│ │ │ │ │比和為吉、剋洩為凶』的等語。(102年度他字第115│ │
│ │ │ │ │7 號卷第13至1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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