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52號
抗 告 人 aka Ruan Whore Fu-chih,Wu Eunuch Chen-Huan,
Koo Prostitute Li-Hsiung,Lin Asshole Jhih-
Gang,Wong Whore Zhao-Rong,&Lin Eunuch Ba-
Chun, Bear Eunuch Ts-Chiang,Suei Whore En-
Ling, Liu Eunuch Ting-Buo,Yang Idiot Tai-
Ching,Chen Whore Yeh-Wen,Hsieh Whore I-Hwei,
Liu Whore Yoo-Ching,Chung Whore Su-fang,Guan
Whore Gin-Yi,Liou Eunuch Zong-Sin,&Chen
Whore Mei-Tong Mafia Corp.阮富枝吳陳鐶顧立雄
林志剛翁昭蓉林拔群熊志強學研伶劉亭柏楊台清陳
月雯解怡蕙劉又菁鍾素鳳管靜怡劉宗欣陳美彤黑手
黨公司
原設Hakika House Bishop Road Nairobi,Kenya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美國)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美國)
抗 告 人 謝諒獲 原住11,Angle Rue Mohamed Bahi Et Rue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謝諒獲與被告胡欣怡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852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本件抗告人謝諒獲等對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本院105 年度 訴字第2852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6 年4 月12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 裁定經公示送達,已於106 年7 月17日將公告黏貼於公告處 ,然謝諒獲迄未依期補正,有上開裁定、公示送達證書、本 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又謝諒獲以外之 抗告人並非前開裁定之當事人,當無從就上開裁定聲明不服 ,此部分之抗告亦非合法,均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