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708號
TCDV,103,訴,2708,20171116,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8號
上 訴 人 陳姿今
被上訴人  馮俊生(兼馮春帆之承當訴訟人)
      馮吳素月
      陳永鍊
      陳佳福
      陳財嘉
      陳保全
      陳家明
      林素珠
      陳豪年
      陳霞
      陳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301,233 元(7,100 ×4229.32 ×26/600=1,301
,2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