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98號
TTDM,106,訴,98,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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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羿君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10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羿君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林羿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運輸第二 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 遂罪之罪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於106 年10月17日 訊問後,被告坦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運輸第二 級毒品及同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犯行,並有卷內證人沈曉菁林盷萱林明憲陳志剛等人 之證述,及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勘查採證同意書、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 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毒品鑑定書、刑案現場照片 等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可 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 之罪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案仍有共犯葉 政融、證人綽號「黑人的女朋友」等人尚未到案,有事實且 有相當理由足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 或證人之虞,再參以被告知悉其所犯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重罪,客觀上對遭受較嚴厲之刑罰制裁當已有預期,則其以 逃匿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犯險誘因亦隨之提升, 應認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羈押原因 仍然存在,再衡以本件被告運輸毒品前往臺東販賣,對社會 秩序及國民健康影響重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 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合乎比 例原則,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被告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訊問被告後,裁定延長羈押期 間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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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