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206號
CTDV,105,司執消債更,206,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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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麗香
代 理 人 蘇琬婷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鍾嘉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周信甫
債 權 人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堉書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附件二所示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 度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自民國(下同)105年5月3日開 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自承目 前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一職,關於 其收入部分:⑴據債務人於105年11月11日提出的今年1月至 10月為止的每月平均收入為新台幣(如未標明幣別時,下同 )36,054元【計算式:83,289+15,411+21,402+34,294 +33,955+44,141+49,211+11,431+34,722+ 32,682)/10= 36,05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⑵債務人於104年12 月起至105年11月止曾領有租金補助每月3,200元,然經本院 去函詢問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並電詢過承辦人後得知債務 人在新年度並未向高雄市政府申請租金補貼,故原先應列入 收入的租金補助應予以剔除;⑶依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裁定所載,債務人在第三人中國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以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宏泰人壽)處有保險解約金共約66,603元,然經本院函 詢前開三家保險公司後得知債務人於中國人壽有4,202元以 及美金27.72元解約金;於新光人壽有18,099元、5,613元、 1,384元以及469元等四筆解約金;於宏泰人壽有9,645元解 約金,是以債務人於前開三家保險公司的保險解約金合計為 40,313元(其中美金27.72元以105年12月27日臺灣銀行現鈔 售出匯率32.5計算=9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部 分應列入更生方案中分72期攤還,故每期攤還金額為560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⑷關於社會補助款部分,經本院 函問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後,其回覆表示債務人自105年1月至 同年6月止共同列冊本市第三類低收入戶,列冊期間有補助 債務人春節慰問金3,000元以及三節家庭生活補助每節2,073 元,從今年7月以後已無任何的社會補助款。綜上所述,債 務人每月收入金額應為36,614元(計算式:薪資36,054元 +攤還的保險解約金560元=36,614元),此有債務人提出的 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薪資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5年12月14日高市都發住字第10534759300號函、高雄市政 府社會局105年12月16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0540664100號函等 在卷可憑。




再觀之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 務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6,035元,共分72期清 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 為1,154,520元,其清償成數為12.78%(計算式: 1,154,520元÷9,036,798元=12.78%,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 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0日依債權 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別無財產,再佐 以債務人居住之高雄市地區,依衛福部社會司公佈之105年 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為12,485元,而債務人每月收入約為 36,614元,債務人另外陳報因長女目前在高雄兼職並尋找正 職工作;長子目前服役中,休假時會返家,兩人目前均無力 分擔租金支出,故其主張每月房屋租金11,500元由其全數承 擔,本院考量債務人承租的建物面積約為22坪,供2~3人使 用尚屬合理,且租金未逾市場行情(本院依職權查詢信義好 好租網站,目前左營區房屋租金依面積大小,價位落在 15,000元至60,000元之間,有後附的網頁資料在卷可憑), 該筆支出應屬合理有據。本院參酌高雄市最低生活費在扣除 相當於租金支出後的最低生活費為9,444元【12,485-( 12,485×24.36%)=9,444】,加上租金支出每月11,500元 ,每月必要費用合計為20,944元,則收入36,614元減去每月 必要費用20,944元,尚剩餘15,670元,而債務人提出每月 16,035元之清償金額,顯見債務人確實已經盡其可能縮衣節 食而將剩餘金額全數清償予債權人且該更生方案之履行非顯 不可能,故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其 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 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 生方案。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附表一:更生方案
┌──────┬─────┬─────┬─────┐
│ 債權人名稱 │ 債權金額 │ 每期金額 │ 6年清償額│
├──────┼─────┼─────┼─────┤
│國泰世華銀行│1,780,720 │ 3,161 │ 227,592 │
├──────┼─────┼─────┼─────┤
│花旗銀行 │ 120,514 │ 213 │ 15,336 │
├──────┼─────┼─────┼─────┤
│渣打商業銀行│ 254,641 │ 452 │ 32,544 │




├──────┼─────┼─────┼─────┤
│新光商業銀行│ 118,716 │ 210 │ 15,120 │
├──────┼─────┼─────┼─────┤
│凱基商業銀行│ 421,332 │ 747 │ 53,784 │
├──────┼─────┼─────┼─────┤
│台新商業銀行│1,921,618 │ 3,410 │ 245,520 │
├──────┼─────┼─────┼─────┤
日盛商業銀行│ 365,891 │ 650 │ 46,800 │
├──────┼─────┼─────┼─────┤
│安泰商業銀行│ 292,030 │ 518 │ 37,296 │
├──────┼─────┼─────┼─────┤
│中國信託銀行│2,746,479 │ 4,873 │ 350,856 │
├──────┼─────┼─────┼─────┤
│臺灣土地銀行│ 138,234 │ 245 │ 17,640 │
├──────┼─────┼─────┼─────┤
│聯邦商業銀行│ 876,623 │ 1,556 │ 112,032 │
├──────┼─────┼─────┼─────┤
│ 加 總 │9,036,798 │ 16,035 │1,154,520 │
├──────┼─────┴─────┼─────┤
│清償成數 │ │ 12.78%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
│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
│ 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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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