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05年度,357號
CYDM,105,朴簡,357,201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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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朴簡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孟志
被   告 曾義銘
被   告 曾義宗
被   告 曾義祥
被   告 盧右晉
被   告 陳群易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軍偵字第21號、105年度軍偵字第5號、105年度軍偵字第6號
、105年度軍偵字第10號、105年度偵字第3157號、105年度偵字
第4876號、105年度偵字第4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孟志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義銘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義宗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義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右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群易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方面: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77號判例參照)。被告蔡孟志曾義銘盧右晉曾義宗曾義祥陳群易以提供其上開玉山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 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正 本、提款卡及密碼等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林藝曼」之 成年人士,供該人士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之成員對起訴書附表 編號1至11號所示之被害人詐欺取財之用,其行為係對於詐 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所實施者非屬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基 於不確定幫助犯意為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蔡孟志、曾義



銘、盧右晉曾義祥陳群易均係以一次提供其前揭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幫助他人分別對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 11號所示之被害人等詐欺取財(詳如附表),所為乃侵害數 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一罪論處。另被告蔡孟志曾義銘、盧 右晉、曾義宗曾義祥陳群易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 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蔡孟志明知近來詐騙集團均係利用人頭帳戶以作 為收受不法所得款項之手段,仍向其胞弟、曾義銘盧右晉曾義宗曾義祥陳群易等人收受帳戶,輕率提供上開帳 戶不僅使上開被害人遭受財物損失,更助長詐騙犯罪者之氣 焰,使詐欺犯罪者得以順利取得詐欺所得之財物,危害財產 交易安全,並擾亂金融秩序,且渠等迄今未賠償被害人,本 案犯罪所生損害未獲適當填補,量刑本不宜從寬;惟念及被 告蔡孟志曾義銘盧右晉曾義宗曾義祥陳群易並未 因提供帳戶實際獲利,犯後均尚知坦承犯行,並衡酌被告蔡 孟志、曾義銘盧右晉曾義宗曾義祥陳群易之素行, 兼衡渠等之犯罪動機、手段、本件被害之人數、損害情節、 併其自述之經濟、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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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地及│轉入之被告銀行│被害人匯│是否│卷號 │
│號│ │ │ │金額 │帳戶 │款之證據│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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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岑傳文│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網站賣家│於同日19時49分、20│曾義宗:郵局帳│中國信託│是 │105年 │
│ │ │日17時22分│金石堂書店客服人員│時30分許,以ATM存 │號000000000000│銀行ATM │ │度軍偵│
│ │ │許 │,詐稱被害人在網路│款方式,分別匯款 │00號 │交易明細│ │字第5 │
│ │ │ │購物,多付1本書款 │9985元、1萬9985元 │ │3紙、曾 │ │號 │
│ │ │ │項,欲辦理退款,再│;同日20時42分許,│ │義宗左列│ │ │
│ │ │ │由自稱郵局客服人員│以ATM轉帳匯款6006 │ │帳戶交易│ │ │
│ │ │ │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元。 │ │明細 │ │ │
│ │ │ │被害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 │ │ │(下稱ATM)操作。 │ │ │ │ │ │
├─┼───┼─────┼─────────┼─────────┼───────┼────┼──┼───┤
│2 │陳昭明│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網站賣家│於同日22時43分許,│曾義祥:渣打國│郵局ATM │是 │105年 │
│ │ │日21時許 │,詐稱被害人在網路│以ATM匯款2萬9987元│際商業銀行帳號│交易明細│ │度軍偵│
│ │ │ │購物,要取消分期扣│。 │00000000000000│1紙、曾 │ │字第6 │
│ │ │ │款,再由自稱合作金│ │號 │義祥左列│ │號 │
│ │ │ │庫銀行客服人員之詐│ │ │帳戶交易│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被害│ │ │明細 │ │ │
│ │ │ │人至ATM操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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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品守│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旅遊網站│於同日21時29分許,│同上 │中華郵政│是 │同上 │
│ │ │日20時30分│賣家,詐稱被害人在│以網路郵局APP匯款2│ │e動郵局 │ │ │
│ │ │許 │網路訂房時,系統誤│萬9987元。 │ │交易通知│ │ │
│ │ │ │設為長期租房客房,│ │ │1紙、曾 │ │ │
│ │ │ │每月會以其信用卡繳│ │ │義祥左列│ │ │
│ │ │ │款,要取消需依指示│ │ │帳戶交易│ │ │
│ │ │ │匯款,始能辦理退款│ │ │明細 │ │ │
│ │ │ │云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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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盧玲君│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旅遊網站│於同日22時1分、22 │同上 │中國信託│是 │同上 │
│ │ │日20時58分│賣家,詐稱被害人在│時31分許,分別以 │ │銀行ATM │ │ │
│ │ │許 │網路訂房時,訂房資│ATM匯款1萬1999元、│ │交易明細│ │ │
│ │ │ │料錯誤,系統誤設為│6825元。 │ │2紙、曾 │ │ │
│ │ │ │長期客戶,每月會從│ │ │義祥左列│ │ │
│ │ │ │帳戶扣款,再由自稱│ │ │帳戶交易│ │ │
│ │ │ │花旗銀行客服人員之│ │ │明細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被│ │ │ │ │ │
│ │ │ │害人至ATM操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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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孝諺│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拍賣網站│於同日某時許,以其│陳群易:玉山銀│江彩睿郵│是 │105年 │
│ │ │日21時7分 │人員,詐稱被害人因│母江彩睿郵局帳戶,│行帳號00000000│局帳戶存│ │度軍偵│
│ │ │許 │便利商店人員操作不│在ATM匯款2萬9988元│22443號 │摺暨內頁│ │字第10│




│ │ │ │當,致多了訂單,每│。 │ │交易明細│ │號、10│
│ │ │ │月會從帳戶轉出,再│ │ │、陳群易│ │5年度 │
│ │ │ │由自稱遠東銀行人員│ │ │左列帳戶│ │偵字第│
│ │ │ │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交易明細│ │3157號│
│ │ │ │被害人至ATM操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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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周家民│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網路平台│於同日21時28分許,│同上 │郵局帳戶│是 │同上 │
│ │ │日21時1分 │人員,詐稱被害人在│以ATM匯款2萬9985元│ │存摺暨內│ │ │
│ │ │許 │網路上訂購東西,如│。 │ │頁交易明│ │ │
│ │ │ │不取消會扣款,再由│ │ │細、陳群│ │ │
│ │ │ │自稱郵局人員之詐欺│ │ │易左列帳│ │ │
│ │ │ │集團成員指示被害人│ │ │戶交易明│ │ │
│ │ │ │至ATM操作。 │ │ │細 │ │ │
│ │ │ │ ├─────────┼───────┼────┤ │ │
│ │ │ │ │於同日22時5分許, │盧右晉:渣打國│郵局帳戶│ │ │
│ │ │ │ │以ATM存款3萬元(實│際商業銀行帳號│存摺暨內│ │ │
│ │ │ │ │入帳戶為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頁交易明│ │ │
│ │ │ │ │)。 │89號 │細、盧右│ │ │
│ │ │ │ │ │ │晉左列帳│ │ │
│ │ │ │ │ │ │戶交易明│ │ │
│ │ │ │ │ │ │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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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吳淑真│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SHOPPING│於同日18時53分許,│蔡孟霖:玉山商│中國信託│是 │105年 │
│ │ │日18時17分│99拍賣網站人員,詐│以ATM匯款2萬9983元│業銀行帳號0071│銀行ATM │ │度軍偵│
│ │ │許 │稱被害人於網路購物│。 │000000000號帳 │交易明細│ │字第21│
│ │ │ │時,因網站員工誤植│ │戶 │、蔡孟霖│ │號 │
│ │ │ │造成分期付款,需至│ │ │左列帳戶│ │ │
│ │ │ │ATM做解除,再指示 │ │ │交易明細│ │ │
│ │ │ │被害人至ATM操作。 │ │ │ │ │ │
├─┼───┼─────┼─────────┼─────────┼───────┼────┼──┼───┤
│8 │鄧思敏│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金石堂客│於同日18時55分許,│同上 │郵政ATM │是 │同上 │
│ │ │日17時26分│服人員,詐稱被害人│以ATM匯款2萬9987元│ │易明細表│ │ │
│ │ │許 │於網路誤刷卡,需要│。 │ │、蔡孟霖│ │ │
│ │ │ │取消,再由自稱花旗│ │ │左列帳戶│ │ │
│ │ │ │銀行人員之詐欺集團│ │ │交易明細│ │ │
│ │ │ │成員指示被害人至AT├─────────┼───────┼────┤ │ │
│ │ │ │M操作。 │於同日某時許及翌 │曾義銘:臺灣銀│彰化銀行│ │ │
│ │ │ │ │(4)日19時35分、 │行帳號00000000│存款交易│ │ │
│ │ │ │ │19時37分許,分別以│7468號 │明細、曾│ │ │
│ │ │ │ │網路各匯款4萬9987 │ │義銘左列│ │ │




│ │ │ │ │元共3筆。 │ │帳戶交易│ │ │
│ │ │ │ │ │ │明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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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莊玉伶│105年1月2 │以電話自稱戀家小物│於同日20時59分許,│蔡孟霖:玉山商│郵政存簿│是 │同上 │
│ │ │日19時39分│賣家人員,詐稱被害│以ATM存款2萬9985元│業銀行帳號0071│、華南銀│ │ │
│ │ │許 │人因其員工操作錯誤│。 │000000000號帳 │行存摺暨│ │ │
│ │ │ │,造成分期付款,需│ │戶 │內頁交易│ │ │
│ │ │ │要取消,再由自稱郵│ │ │明細、蔡│ │ │
│ │ │ │局人員之詐欺集團成│ │ │孟霖左列│ │ │
│ │ │ │員指示被害人至ATM │ │ │帳戶交易│ │ │
│ │ │ │操作。 │ │ │明細 │ │ │
│ │ │ │ ├─────────┼───────┼────┤ │ │
│ │ │ │ │於翌(4)日0時23分│曾義祥:渣打國│郵局及華│ │ │
│ │ │ │ │、0時27分許,分別 │際商業銀行帳號│南銀行帳│ │ │
│ │ │ │ │以ATM存款1000元、 │00000000000000│戶存摺暨│ │ │
│ │ │ │ │2萬9000元。 │號 │內頁交易│ │ │
│ │ │ │ │ │ │明細、曾│ │ │
│ │ │ │ │ │ │義祥左列│ │ │
│ │ │ │ │ │ │帳戶交易│ │ │
│ │ │ │ │ │ │明細 │ │ │
│ │ │ │ ├─────────┼───────┼────┤ │ │
│ │ │ │ │於翌(4)日1時4分 │曾義銘:臺灣銀│郵局及華│ │ │
│ │ │ │ │許,以ATM存款1萬 │行帳號00000000│南銀行帳│ │ │
│ │ │ │ │2985元。 │7468號 │戶存摺暨│ │ │
│ │ │ │ │ │ │內頁交易│ │ │
│ │ │ │ │ │ │明細、曾│ │ │
│ │ │ │ │ │ │義銘左列│ │ │
│ │ │ │ │ │ │帳戶交易│ │ │
│ │ │ │ │ │ │明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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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余饒成│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賣鞋網站│於同日21時38分許,│陳群易:玉山銀│被害報告│否 │105年 │
│ │ │日21時許 │員工,詐稱被害人網│以ATM匯款6112元。 │行帳號00000000│單、陳群│ │度偵字│
│ │ │ │路購買鞋子時扣款款│ │22443號 │易左列帳│ │第4876│
│ │ │ │項輸入錯誤,會造成│ │ │戶交易明│ │號 │
│ │ │ │重複扣款,需要前往│ │ │細 │ │ │
│ │ │ │郵局匯款,而依其指│ │ │ │ │ │
│ │ │ │示至ATM操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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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洪佳興│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金石堂書│於同日22時許,以 │盧右晉:渣打國│被害報告│是 │105年 │
│ │ │日21時許 │局員工,詐稱被害人│ATM匯款7981元。 │際商業銀行帳號│單、新光│ │度偵字│




│ │ │ │網路購書時,因書局│ │00000000000000│銀行存摺│ │第4877│
│ │ │ │輸入錯誤,會造成重│ │89號 │暨內頁交│ │號 │
│ │ │ │複扣款,需要取消,│ │ │易明細、│ │ │
│ │ │ │再由自稱銀行人員之│ │ │盧右晉左│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被│ │ │列帳戶交│ │ │
│ │ │ │害人至ATM操作。 │ │ │易明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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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軍偵字第5號
105年度軍偵字第6號
105年度軍偵字第10號
105年度軍偵字第21號
105年度偵字第3157號
105年度偵字第4876號
105年度偵字第4877號
被 告 蔡孟志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市○○里0鄰○○00號
居嘉義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義銘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路○
段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義宗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同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義祥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同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盧右晉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市○區○○里0鄰○○○路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群易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市○區○村里0鄰○○000號之
1
居嘉義市○○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孟志曾義銘盧右晉均係職業軍人,蔡孟志曾義銘盧右晉曾義宗曾義祥陳群易均明知目前國內社會上層 出不窮之不法份子為掩飾其等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 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領、轉 帳,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藉此掩人耳目,因此,在 客觀上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存款帳戶使用之行徑,常 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連,竟基於縱使有人持其所有之帳 戶作為詐財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 於民國104年11月1日某時許,蔡孟志在LINE通訊軟體得知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藝曼」之詐騙集團成員,以每個 帳戶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徵求人頭帳戶後,蔡 孟志即將此訊息告知同袍曾義銘盧右晉曾義銘再分別以 有錢賺可分紅、投資為由,分別向其胞兄曾義宗曾義祥、 友人陳群易收取帳戶。蔡孟志先於104年12月初某日,在嘉 義市某處,向不知情之其弟蔡孟霖(另為不起訴處分)收取 蔡孟霖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密碼;又於104年12月下旬,盧右晉在嘉義 縣水上鄉營區,將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正本、提款卡、密碼交予蔡孟志;曾義 宗、曾義祥陳群易,則分別於104年12月中旬、104年12月 26日下午,將曾義宗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義祥所申設之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群易所申設之玉 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帳戶之存摺正本、提款 卡、密碼,均交予曾義銘曾義銘復於104年12月26日下午2 時許,在嘉義市彌陀路統一超商門市外,將曾義宗曾義祥陳群易上述帳戶連同其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共4本帳戶之存摺正本、提款卡、密碼均交予蔡孟 志。蔡孟志旋於上開統一超商門市內,依「林藝曼」之指示 ,以宅急便方式,將蔡孟霖盧右晉曾義銘曾義宗、曾 義祥、陳群易上開6本帳戶及其所申設帳號不詳之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彰化商 業銀行帳戶共4本帳戶(前揭蔡孟志之4本帳戶,因尚未有受 騙者匯入款項,因而未能顯示帳戶號碼),總計10本帳戶之 存摺正本、提款卡、密碼,寄至高雄市統一超商友福門市, 而交付予自稱「林藝曼」之詐騙集團成員,供該詐欺集團作 為向不特定民眾詐取財物及掩飾及藏匿詐欺所得之用。嗣該 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後,即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岑傳文、陳昭明陳品守盧玲君、陳孝諺、周家民吳淑真鄧思敏莊玉伶KEVIN GERARDO(印尼籍,中文名為余饒成,下稱余饒成) 、洪佳興等11人,致岑傳文等11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如 附表所示金額匯至詐騙集團所指示之蔡孟霖盧右晉、曾義 銘、曾義宗曾義祥陳群易上開帳戶內後,旋遭提領一空 。嗣岑傳文等11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及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孟志曾義銘盧右晉曾義宗曾義祥陳群易等6人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不諱,復 經證人即告訴人岑傳文、陳昭明陳品守盧玲君、陳孝諺 、周家民吳淑真洪佳興鄧思敏莊玉伶等10人;證人 即被害人余饒成於警詢中指述綦詳,並有上開另案被告蔡孟 霖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被告盧右晉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曾義宗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曾義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陳群易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曾義銘臺灣 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等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告訴人及被害人所提出如附表「被害人匯款之證據」欄 所示之證據、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被告等6人犯嫌,堪予認 定。
二、核被告蔡孟志曾義銘盧右晉曾義宗曾義祥陳群易 等6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罪嫌。其等以一幫助詐欺行為,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 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同種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規定,論以一罪。再按被告等以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 定故意,將上揭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供他人使用,係參與詐 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至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意旨認被告蔡孟志曾義銘曾義宗曾義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之不正利用自動付 款設備詐欺罪嫌云云,惟按刑法第339條之2所稱之不正方法 ,係指違反自動付款設備之設置目的,而與詐欺之方式相類 似者而言,查本件詐騙集團成員係直接對被害人等施用詐術



,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並非使用違反自動付款設備設置目 的之方法而取得財物,核其所為顯與刑法第339條之2構成要 件不符,報告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顏 榮 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龔 玥 樺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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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地及│轉入之被告銀行│被害人匯│是否│卷號 │
│號│ │ │ │金額 │帳戶 │款之證據│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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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岑傳文│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網站賣家│於同日19時49分、20│曾義宗:郵局帳│中國信託│是 │105年 │
│ │ │日17時22分│金石堂書店客服人員│時30分許,以ATM存 │號000000000000│銀行ATM │ │度軍偵│
│ │ │許 │,詐稱被害人在網路│款方式,分別匯款 │00號 │交易明細│ │字第5 │
│ │ │ │購物,多付1本書款 │9985元、1萬9985元 │ │3紙、曾 │ │號 │
│ │ │ │項,欲辦理退款,再│;同日20時42分許,│ │義宗左列│ │ │




│ │ │ │由自稱郵局客服人員│以ATM轉帳匯款6006 │ │帳戶交易│ │ │
│ │ │ │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元。 │ │明細 │ │ │
│ │ │ │被害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 │ │ │(下稱ATM)操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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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昭明│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網站賣家│於同日22時43分許,│曾義祥:渣打國│郵局ATM │是 │105年 │
│ │ │日21時許 │,詐稱被害人在網路│以ATM匯款2萬9987元│際商業銀行帳號│交易明細│ │度軍偵│
│ │ │ │購物,要取消分期扣│。 │00000000000000│1紙、曾 │ │字第6 │
│ │ │ │款,再由自稱合作金│ │號 │義祥左列│ │號 │
│ │ │ │庫銀行客服人員之詐│ │ │帳戶交易│ │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被害│ │ │明細 │ │ │
│ │ │ │人至ATM操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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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品守│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旅遊網站│於同日21時29分許,│同上 │中華郵政│是 │同上 │
│ │ │日20時30分│賣家,詐稱被害人在│以網路郵局APP匯款2│ │e動郵局 │ │ │
│ │ │許 │網路訂房時,系統誤│萬9987元。 │ │交易通知│ │ │
│ │ │ │設為長期租房客房,│ │ │1紙、曾 │ │ │
│ │ │ │每月會以其信用卡繳│ │ │義祥左列│ │ │
│ │ │ │款,要取消需依指示│ │ │帳戶交易│ │ │
│ │ │ │匯款,始能辦理退款│ │ │明細 │ │ │
│ │ │ │云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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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盧玲君│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旅遊網站│於同日22時1分、22 │同上 │中國信託│是 │同上 │
│ │ │日20時58分│賣家,詐稱被害人在│時31分許,分別以 │ │銀行ATM │ │ │
│ │ │許 │網路訂房時,訂房資│ATM匯款1萬1999元、│ │交易明細│ │ │
│ │ │ │料錯誤,系統誤設為│6825元。 │ │2紙、曾 │ │ │
│ │ │ │長期客戶,每月會從│ │ │義祥左列│ │ │
│ │ │ │帳戶扣款,再由自稱│ │ │帳戶交易│ │ │
│ │ │ │花旗銀行客服人員之│ │ │明細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被│ │ │ │ │ │
│ │ │ │害人至ATM操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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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孝諺│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拍賣網站│於同日某時許,以其│陳群易:玉山銀│江彩睿郵│是 │105年 │
│ │ │日21時7分 │人員,詐稱被害人因│母江彩睿郵局帳戶,│行帳號00000000│局帳戶存│ │度軍偵│
│ │ │許 │便利商店人員操作不│在ATM匯款2萬9988元│22443號 │摺暨內頁│ │字第10│
│ │ │ │當,致多了訂單,每│。 │ │交易明細│ │號、10│
│ │ │ │月會從帳戶轉出,再│ │ │、陳群易│ │5年度 │
│ │ │ │由自稱遠東銀行人員│ │ │左列帳戶│ │偵字第│
│ │ │ │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交易明細│ │3157號│
│ │ │ │被害人至ATM操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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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周家民│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網路平台│於同日21時28分許,│同上 │郵局帳戶│是 │同上 │
│ │ │日21時1分 │人員,詐稱被害人在│以ATM匯款2萬9985元│ │存摺暨內│ │ │
│ │ │許 │網路上訂購東西,如│。 │ │頁交易明│ │ │
│ │ │ │不取消會扣款,再由│ │ │細、陳群│ │ │
│ │ │ │自稱郵局人員之詐欺│ │ │易左列帳│ │ │
│ │ │ │集團成員指示被害人│ │ │戶交易明│ │ │
│ │ │ │至ATM操作。 │ │ │細 │ │ │
│ │ │ │ ├─────────┼───────┼────┤ │ │
│ │ │ │ │於同日22時5分許, │盧右晉:渣打國│郵局帳戶│ │ │
│ │ │ │ │以ATM存款3萬元(實│際商業銀行帳號│存摺暨內│ │ │
│ │ │ │ │入帳戶為2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頁交易明│ │ │
│ │ │ │ │)。 │89號 │細、盧右│ │ │
│ │ │ │ │ │ │晉左列帳│ │ │
│ │ │ │ │ │ │戶交易明│ │ │
│ │ │ │ │ │ │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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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吳淑真│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SHOPPING│於同日18時53分許,│蔡孟霖:玉山商│中國信託│是 │105年 │
│ │ │日18時17分│99拍賣網站人員,詐│以ATM匯款2萬9983元│業銀行帳號0071│銀行ATM │ │度軍偵│
│ │ │許 │稱被害人於網路購物│。 │000000000號帳 │交易明細│ │字第21│
│ │ │ │時,因網站員工誤植│ │戶 │、蔡孟霖│ │號 │
│ │ │ │造成分期付款,需至│ │ │左列帳戶│ │ │
│ │ │ │ATM做解除,再指示 │ │ │交易明細│ │ │
│ │ │ │被害人至ATM操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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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鄧思敏│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金石堂客│於同日18時55分許,│同上 │郵政ATM │是 │同上 │
│ │ │日17時26分│服人員,詐稱被害人│以ATM匯款2萬9987元│ │易明細表│ │ │
│ │ │許 │於網路誤刷卡,需要│。 │ │、蔡孟霖│ │ │
│ │ │ │取消,再由自稱花旗│ │ │左列帳戶│ │ │
│ │ │ │銀行人員之詐欺集團│ │ │交易明細│ │ │
│ │ │ │成員指示被害人至AT├─────────┼───────┼────┤ │ │
│ │ │ │M操作。 │於同日某時許及翌 │曾義銘:臺灣銀│彰化銀行│ │ │
│ │ │ │ │(4)日19時35分、 │行帳號00000000│存款交易│ │ │
│ │ │ │ │19時37分許,分別以│7468號 │明細、曾│ │ │
│ │ │ │ │網路各匯款4萬9987 │ │義銘左列│ │ │
│ │ │ │ │元共3筆。 │ │帳戶交易│ │ │
│ │ │ │ │ │ │明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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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莊玉伶│105年1月2 │以電話自稱戀家小物│於同日20時59分許,│蔡孟霖:玉山商│郵政存簿│是 │同上 │
│ │ │日19時39分│賣家人員,詐稱被害│以ATM存款2萬9985元│業銀行帳號0071│、華南銀│ │ │




│ │ │許 │人因其員工操作錯誤│。 │000000000號帳 │行存摺暨│ │ │
│ │ │ │,造成分期付款,需│ │戶 │內頁交易│ │ │
│ │ │ │要取消,再由自稱郵│ │ │明細、蔡│ │ │
│ │ │ │局人員之詐欺集團成│ │ │孟霖左列│ │ │
│ │ │ │員指示被害人至ATM │ │ │帳戶交易│ │ │
│ │ │ │操作。 │ │ │明細 │ │ │
│ │ │ │ ├─────────┼───────┼────┤ │ │
│ │ │ │ │於翌(4)日0時23分│曾義祥:渣打國│郵局及華│ │ │
│ │ │ │ │、0時27分許,分別 │際商業銀行帳號│南銀行帳│ │ │
│ │ │ │ │以ATM存款1000元、 │00000000000000│戶存摺暨│ │ │
│ │ │ │ │2萬9000元。 │號 │內頁交易│ │ │
│ │ │ │ │ │ │明細、曾│ │ │
│ │ │ │ │ │ │義祥左列│ │ │
│ │ │ │ │ │ │帳戶交易│ │ │
│ │ │ │ │ │ │明細 │ │ │
│ │ │ │ ├─────────┼───────┼────┤ │ │
│ │ │ │ │於翌(4)日1時4分 │曾義銘:臺灣銀│郵局及華│ │ │
│ │ │ │ │許,以ATM存款1萬 │行帳號00000000│南銀行帳│ │ │
│ │ │ │ │2985元。 │7468號 │戶存摺暨│ │ │
│ │ │ │ │ │ │內頁交易│ │ │
│ │ │ │ │ │ │明細、曾│ │ │
│ │ │ │ │ │ │義銘左列│ │ │
│ │ │ │ │ │ │帳戶交易│ │ │
│ │ │ │ │ │ │明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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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余饒成│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賣鞋網站│於同日21時38分許,│陳群易:玉山銀│被害報告│否 │105年 │
│ │ │日21時許 │員工,詐稱被害人網│以ATM匯款6112元。 │行帳號00000000│單、陳群│ │度偵字│
│ │ │ │路購買鞋子時扣款款│ │22443號 │易左列帳│ │第4876│
│ │ │ │項輸入錯誤,會造成│ │ │戶交易明│ │號 │
│ │ │ │重複扣款,需要前往│ │ │細 │ │ │
│ │ │ │郵局匯款,而依其指│ │ │ │ │ │
│ │ │ │示至ATM操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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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洪佳興│105年1月3 │以電話自稱金石堂書│於同日22時許,以 │盧右晉:渣打國│被害報告│是 │105年 │
│ │ │日21時許 │局員工,詐稱被害人│ATM匯款7981元。 │際商業銀行帳號│單、新光│ │度偵字│
│ │ │ │網路購書時,因書局│ │00000000000000│銀行存摺│ │第4877│
│ │ │ │輸入錯誤,會造成重│ │89號 │暨內頁交│ │號 │
│ │ │ │複扣款,需要取消,│ │ │易明細、│ │ │
│ │ │ │再由自稱銀行人員之│ │ │盧右晉左│ │ │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被│ │ │列帳戶交│ │ │




│ │ │ │害人至ATM操作。 │ │ │易明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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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