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445號
KSDV,104,司執消債更,445,2016082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芃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5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現任職於六和淨宗學會,依據債務人提出之薪資證明書 ,民國105年平均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13,000元,債務 人另於美商亞洲美樂家公司有兼職,105年度之平均月收入 為3,195元,是債務人每月收入共計16,195元,此有債務人 105年7月14日陳報狀在卷可證,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切結書等在卷可稽。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7,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 約18,025元(中國人壽、新安東京產物保險查無解約金) ,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 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 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8,184元, 核以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合理 。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 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16,195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8,184元後,每月7,5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



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 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聯邦商業銀行 │ 40268 │ 0.85% │ 64 │
├──────────┼──────┼─────┼──────┤
│元大商業銀行 │ 358089 │ 7.59% │ 569 │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111013 │ 2.35% │ 176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268126 │ 5.69% │ 427 │
├──────────┼──────┼─────┼──────┤
日盛商業銀行 │ 259601 │ 5.50% │ 412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311411 │ 6.60% │ 495 │
├──────────┼──────┼─────┼──────┤
│安泰商業銀行 │ 660596 │ 14.01% │ 1051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815060 │ 17.28% │ 1296 │
├──────────┼──────┼─────┼──────┤
│玉山商業銀行 │ 431587 │ 9.15% │ 686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62495 │ 1.33% │ 100 │
├──────────┼──────┼─────┼──────┤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581785 │ 12.34% │ 926 │
├──────────┼──────┼─────┼──────┤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公司│ 75268 │ 1.60% │ 120 │
├──────────┼──────┼─────┼──────┤
│永豐商業銀行 │ 740951 │ 15.71% │ 1178 │
├──────────┼──────┼─────┼──────┤
│債權總額 │ 4,716,250 │每期金額 │ 7,500 │
├──────────┼──────┼─────┼──────┤
│清償成數 │ 約11.45% │清償總額 │ 540,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