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26號
TPEV,105,北小,26,2016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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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小字第26號
原   告 陳逸雄
被   告 楊明叡(即楊祖欣之繼承人)
      楊明裕(即楊祖欣之繼承人)
      楊馥禛(即楊祖欣之繼承人)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楊明矗(即楊祖欣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 年7 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二分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 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之被 告楊祖欣,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即民國(下同)104 年1 月17 日死亡(見本院卷第35頁),本院業於105 年3 月8 日以裁 定命其繼承人即楊明叡楊明矗楊明裕楊馥禛等4 人承 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1頁),合先敘明。
二、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3 萬2,760 元(見本院卷第3 頁),嗣 於105 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請求,自起訴狀繕本最 後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49頁),依上開規定,原告擴張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00號 2 樓房屋遮光罩(下稱系爭遮光罩),於104 年9 月28日下



午3 時30分許,因被告位於同址4 樓房屋紗窗未注意維護穩 固,經颱風吹襲掉落擊破系爭遮光罩,系爭遮光罩因而受損 ,修繕費用需支出3 萬2,760 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 萬2,76 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固不否認原告於街道所拾得紗窗,屬其等4 樓房屋所有 (見本院卷第74頁反面),惟以:104 年9 月28日有颱風杜 鵑襲臺,被告於颱風來臨之際,基於防颱準備,確已將房屋 窗戶關閉,於強風暴雨情形下,自難排除系爭遮光罩因人行 道上樹枝遭強風吹落所致,徒以原告說明,系爭遮光罩受損 是否確為被告4 樓房屋紗窗掉落造成,並非無疑。原告雖撿 拾伊房屋紗窗,惟依原告撿拾紗窗位置可知,紗窗係以拋物 線路徑掉落,非原告所述撞破系爭遮光罩後再反彈至街道, 原告逕以於路上拾獲紗窗,而向伊請求損害賠償,實屬無據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因被告4 樓房屋紗窗落下,致伊所有2 樓房屋遮 光罩壞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為被告否認,並 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㈠原告2 樓房屋外 遮光罩之損害,是否為被告4 樓房屋紗窗掉落所造成?㈡若 是,原告得請求回復原狀數額為何?茲論述如下: ㈠原告2 樓房屋外遮光罩之損害,是否為被告4 樓房屋紗窗掉 落所造成?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 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4 樓房屋紗 窗落下致系爭遮光罩破損,業據提出現場相片9 張在卷(見 本院卷第4 、6 至7 、68至69頁),本院審酌原告2 樓前陽 臺加裝鐵窗、窗戶,並在上方搭建遮光罩,剛好突出於被告 4 樓前陽臺加裝窗戶紗窗下方(見本院卷第7 頁),遮光罩 破損範圍僅36公分×42公分,呈近似長方形狀,被告4 樓紗 窗尺寸為91.2公分×68.3公分(見本院卷第3 、7 頁),兩 者並無顯不相當,又原告於104 年10月3 日6 時56分許,曾 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就前揭事件報 案,依大安分局105 年6 月3 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533699 100 號函覆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1 紙,其報案內容: 「報案人至所備案稱青田街12巷12之11號4 樓之紗窗於上述 時間許掉落砸破報案人住家之遮雨棚,肇事人稱該事故為天 災,只願賠償一半之損失,報案人無法接受故至所備案。」 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且被告到庭亦不否認4 樓房屋紗



窗掉落,故原告主張被告4 樓房屋紗窗因颱風吹落,致原告 2 樓房屋遮光罩毀損等語,堪信為真實。
2.被告雖抗辯:系爭遮光罩有可能係房屋對面所種植樹木遭颱 風來襲折斷樹幹砸毀所造成,紗窗掉落軌跡應是拋物線掉到 街道上,非直線掉落云云(見本院卷第71頁);然查,樹木 被強風吹斷枝幹散落道路上,並非不無可能,但究竟是何者 樹木因樹枝折斷掉落,造成系爭遮光罩破損,未見被告舉證 以實其說,難認被告所辯為真。又4 樓紗窗以直線掉落乃自 由落體之故,為地心引力所致,並無掉落軌跡不合科學解釋 ,被告前揭所辯實屬臆測,難以採信。被告雖舉菲籍幫傭即 證人Balansag jonylab cebuco 到場證稱:「(問:颱風當 天發生什麼事?)去年9 月28日,颱風來的那天下午,我準 備家裡的事情,當颱風已經來的時候,我看了一下外面,我 看到有一片紗窗在巷道裡面,但是我忽略它,因為我不知道 它從那裡來的,所以我就回到家裡面,後來近傍晚的時候我 聽到聲音,我先檢查家裡四周,沒有發現異狀,所以我再次 檢查外面,我沒有看到任何異狀,除了紗窗還在原地以外, 所以我又進房子裡面,再來有某人按電鈴,我應門但是沒有 人回答,但是我檢查外面,看是誰按電鈴,我看到一個老婦 人走離開我們家一樓,所以我想按電鈴的人應該是他,這次 我就看到紗窗不見了。」及「(問:你有看到紗窗掉下來的 情形?)沒有,我看到的時候紗窗就已經掉到地上了。」等 語(見本院卷第73頁反面),惟由前揭證述內容,證人並未 親眼看到紗窗掉落經過情形,其所為證述,自不足據為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綜上,被告4 樓房屋紗窗因颱風掉落,造成 原告系爭遮光罩受損,被告為紗窗所有人,有隨時注意紗窗 有無鬆脫搖晃狀況之義務,然被告並未為之,自難諉其過失 之責,被告應就原告遮光罩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 ㈡若是,原告得請求回復原狀數額為何?
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 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賠償,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第216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遮光罩遭被告房屋紗窗掉 落撞損,因此需雇工更新採光罩,採光罩材料費9,200 元、 吊車施工7,000 元、危險施工1 萬元及拆除清運5,000 元, 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共計3 萬2,760 元,業據提出偉榤工程有 限公司報價單在卷(見本院卷第5 頁)。其中採光罩材料費 9,200 元及吊車施工7,000 元必要費用,惟更換系爭遮光罩



地點位於2 樓前陽臺,依原告所提2 樓房屋室內外照片所示 (見本院卷第6 頁),更換系爭遮光罩時可踩在陽臺鐵窗突 出處,有吊車輔助材料搬運及施工,並無危險環境之情,且 更換遮光罩尺寸僅為95公分×380 公分(見同上報價單), 原告應可壓碎後自行清運處理,並無必須委由他人清運必要 ,故原告請求危險施工費用1 萬元及拆除清運費用5,000 元 ,顯非回復原狀所需必要費用,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綜上 ,原告得請求修復費用為1 萬7,010 元【計算式:(9,200 元+7,000 元)×5 %=17,010元,加計5%營業稅】,逾此 部分請求,則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 萬7,010 元,及自繕本最後 送達之翌日即105 年4 月8 日(見本院卷第50頁)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 39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 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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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