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3年度,885號
TCHM,103,上易,885,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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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88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熾皇
選任辯護人 薛逢逸 律師
      陳修仁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
易緝字第311 號,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6941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蔡皓儒(自稱陳經理、古經理、林經理陳大哥等,所涉詐 欺部分,已經原審判決確定)欲籌詐騙集團,曾於民國97年 3 、4 月間某日向甲○○詢問,甲○○遂提供從事詐欺集團 犯罪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傑」(音譯,下同) 之成年人(無證據可證明係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之電話 號碼予蔡皓儒。其後甲○○並自97年8 月25日起至同年9 月 10日止,提供資金及調度人力,陸續與蔡皓儒【自97年3 月 間起至本案於97年10月17日為警查獲時(下同)止參與本案 詐欺集團】、調度國內提款車手及收取人頭帳戶之陳明玉( 綽號阿生、生董、森董,自97年3 月間起至本案為警查獲時 止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阿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阿哲」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組成詐騙集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各 自參與時間與分工情形,詳附表一所示),由蔡皓儒陸續邀 集與其等同具有上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黃振昌加入該集團,蔡皓儒復承租新竹縣竹北市○ ○○街00號9 樓作為集團之活動據點,且陸續在自由時報北 部版、中部版、南部版分別刊登徵求外務員之廣告,外務員 之工作內容則依據蔡皓儒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及黃振 昌等人之指示,負責出面收取人頭帳戶並將所收帳戶寄往臺 中、新竹等指定地點,而蔡皓儒等人為防止案發後遭外務員 指認,其等與外務員之聯繫均以電話為之,且薪資發放方式 以置放在指定之臺中等各地區車站、百貨公司或大賣場之置 物櫃內或以匯款方式匯入外務員提供之帳戶中,以此建立避 免遭警追緝之防火牆機制。其後,蔡皓儒透過廣告先後徵得 與其等同具有上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溫宗翰擔任臺北區之 外務員,另張克銓許智雄查國偉則擔任臺中區之外務員



黃士耀顏殿龍等人乃擔任高雄區外務員。蔡皓儒、宋文 龍、劉治明林祺文黃振昌等人另又於自由時報等報紙分 類廣告上刊登「東風傳播公司誠徵男女司機、無經驗可備駕 照」、「徵商務外勤接送司機」、「立大快遞公司誠徵機車 送貨員,薪日領+獎金」及「傳播公司誠徵男女司機」等廣 告,吸引不特定之求職者撥打電話應徵司機工作,上開求職 詢問電話分別由蔡皓儒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黃振昌 等人接聽,並告知:「其為經營傳播妹之公司,欲應徵載送 傳播妹之司機,然因工作性質特殊,必須由司機將傳播妹向 客人收取之款項存進司機帳戶內,再由公司持司機提款卡提 領傳播妹之收入後,轉存入公司帳戶,因而擔任司機工作者 須將自己之帳戶、提款卡先行交付予公司,並告知提款密碼 ,以擔保公司確能收取上開款項。」等內容,待求職者應允 後,由蔡皓儒劉治明宋文龍等人分別依據人頭帳戶提供 者所在地點,以行動電話聯繫上開北、中、南三區之外務員 溫宗翰等人前往約定地點向帳戶提供者收取人頭帳戶及提款 卡等物,待外務員取得帳戶等物後,旋依蔡皓儒等人之指示 測試提款卡密碼是否正確,並以客運、郵寄方式,將上開帳 戶等資料寄送至北、中、南等指定地點,再由蔡皓儒以電話 聯絡陳明玉等人前往領取,而蔡皓儒等人即以每本帳戶資料 新臺幣(下同)8,000 元至1 萬元不等之代價,提供予陳明 玉、「阿傑」等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使用,而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黃振昌則按收取帳戶之數目,以每本帳戶約3, 000 元之價格向蔡皓儒索取代價,另上開出面收取人頭帳戶 之外務員溫宗翰等人則分向蔡皓儒領取每日1,200 元不等或 每月3 、4 萬元不等之薪資。另「阿傑」等人為建立詐騙電 話之節費、轉接系統,以達節省國際漫遊之通信成本,並取 得國內被害人信任(來話者顯示均為我國國碼)及避免警察 機關藉通訊技術圍堵查緝之目的,乃與蔡皓儒聯繫討論相關 電話機房之硬體設置及技術等事宜,蔡皓儒應允承攬後,先 徵詢宋文龍同意接手設置及管理該等電話機房,並徵得與其 等同具上開犯意聯絡之查國偉蔡浩偉吳鐿雯等3 人擔任 電話機房看守人之工作,其中吳鐿雯負責看管位在原桃園縣 桃園市○○路000 號6 樓B3 室之桃園機房,蔡浩偉則看守 新竹市三民國中旁之新竹機房,查國偉乃負責看管位在臺中 市○○街00弄00巷0 號之臺中機房,並按月領取3 、4 萬元 不等之報酬。而查國偉蔡浩偉吳鐿雯等人即依據宋文龍 或「阿傑」等人之來電指示,負責抽換節費器上之SIM 卡並 將換下之SIM 卡交予宋文龍等人或放置在指定之大賣場置物 櫃內,使在中國大陸地區與蔡皓儒等人同具有上開詐欺犯意



聯絡之該集團不詳成年人得以經由上開電話轉接,分別於如 附表二「遭詐騙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詐騙方 式」欄所示之詐騙方式,先後向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 之賴治達、徐美燕詐騙,致如附表二所示之賴治達、徐美燕 因陷於錯誤,而分別將如附表二「遭詐騙金額(新臺幣)」 欄所示之金額轉帳或匯入由蔡皓儒等人收集取得如附表二「 使用之人頭帳戶」欄所示之蔡豐明(涉犯幫助詐欺取財部分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283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 月確定)、林見清(涉犯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緝字第108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葉智豪及陳佳君(涉犯幫助詐欺取財 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 379 、38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人頭帳戶內。而待如附 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賴治達、徐美燕陸續將款項匯入該 集團所指定之如附表二「使用之人頭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 戶後,陳明玉及綽號「阿哲」等人即撥打電話與其等同具有 上開詐欺犯意聯絡而在臺中區擔任俗稱「車手」工作之徐振 蒝、王建傑李孟憲等人,及在新竹區擔任車手之廖彥朋等 人聯絡,且將相關人頭帳戶之提款卡置放在大賣場或車站之 置物櫃內,再以電話告知徐振蒝王建傑李孟憲廖彥朋 等人該等置物櫃之櫃號及密碼,並要求領得款項後,依據指 示轉帳或匯入指示之帳戶或將款項置放於置物櫃內,而擔任 負責領取人頭帳戶款項之車手徐振蒝等人均明知陳明玉及綽 號「阿哲」等人所組成之集團不自行提領款項,卻支付代價 僱用渠等代為提領,又囑渠等將所提領款項輾轉置放在置物 櫃或以匯款或存款之方式存入所指定帳戶,該等款項乃係詐 騙集團以組織性方法詐取他人之財物所得,惟因渠等均經濟 狀況不佳,竟基於與陳明玉、綽號「阿哲」及在大陸地區負 責撥打電話之人數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分別自渠等參與該集團之時日起,均使用陳明玉或綽號 「阿哲」等該集團成員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及機具,與陳 明玉或綽號「阿哲」等該集團成員聯絡,而依照陳明玉或綽 號「阿哲」等人之指示各從事上開車手之工作,並於領取人 頭帳戶款項後而各自扣除自己負責領款部分總金額百分之4 作為報酬或按月領取2 至3 萬元不等款項,並將指定款項放 置在置物櫃內或轉匯至其他指定帳戶內供陳明玉及綽號「阿 哲」等人便於收取或另行領款。嗣經警依電話監聽始循線獲 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 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 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 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 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 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 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 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 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 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 件。查本案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 甲○○(下稱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時均表 示無意見(見本院卷㈠第116 、131 頁),且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就該等審判外之陳述,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 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 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 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據上開說明,應 認該等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提供綽號「阿傑」之人之電話予證人蔡皓 儒,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只是提供1 個電 話給證人蔡皓儒,他當時說要做人頭帳戶買賣;伊沒有參與 本案之詐騙行為,與證人蔡皓儒是朋友,常聯絡聊天瞭解近 況;通訊監察譯文中涉及伊要求證人蔡皓儒測試機房,是伊 做鎖電話的機房部分,並不是詐騙機房。且證人蔡皓儒從事 詐騙的事情,伊一分錢都沒有分到,與伊無關;伊也沒有介 紹證人吳鐿雯至證人蔡皓儒的機房工作,且其他共犯亦均未 提及被告有參與本案詐騙集團,或對詐騙集團提供助力,未 與證人蔡皓儒朋分不法所得,難認被告有動機參與本件犯行 等語。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當時只是把綽號「 阿傑」之人的電話給證人蔡皓儒,他們自己去聯絡,當時證 人蔡皓儒也還沒有從事詐騙行為,如果被告有責任也是事前 幫助而已;且被告沒有介紹證人吳鐿雯給等證人蔡皓儒等語 。經查: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蔡皓儒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黃振昌吳鐿雯蔡浩偉查國偉張克銓許智雄顏殿龍、黃 士耀、溫宗翰陳明玉廖彥朋李孟憲王建傑徐振蒝 (下稱:共同被告蔡皓儒等18人),確實分別有於各自參與 期間內,分別從事刊登廣告、與見報應徵者聯絡交付帳戶( 共同被告蔡皓儒宋文龍劉治明林祺文黃振昌等人) 、收取及寄送人頭帳戶、測試提款卡密碼等(外務員部分) 、看顧機房以更換轉接器中電話門號卡等(看顧機房者部分 )、提領及交付人頭帳戶內之款項(車手部分)等事實,分 別經渠等於警詢、偵查中供認不諱,見附表一「證據」欄所 示之共同被告蔡皓儒等18人自己及共同被告間之供述、登報 簡訊內容、報紙分類廣告、通訊監察譯文為佐。 ㈡至於共同被告蔡皓儒等18人於渠等各自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 間內,以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刊登廣告方式,取得如附表二 「使用之人頭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施行詐術手段 ,致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依 據指示陸續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使用之人頭帳戶」欄所 示之帳戶等情,除據共同被告蔡皓儒等18人分別於原審準備 程序及審理期日均坦認不諱(見原審易字卷二第72頁背面至 73頁正面、第114 頁正背面、第246 頁正背面、第283 頁正 背面)外,又經另案被告即如附表二「使用之人頭帳戶」欄 所示之蔡豐明林見清葉智豪、陳佳君分別供述渠等將所 有之帳戶交付他人過程明確(卷證出處見如附表二「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欄所示)。再被害人賴治達、徐美燕等 人確分別遭訛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匯款如附表二「遭 詐騙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使用之人 頭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亦據被害人賴治達、徐美燕等人 陳述明確(卷證出處見如附表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欄所示)。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立帳申請書 影本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被害人賴治達提出之郵政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監察譯文、被害人徐美燕提出之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證人葉智豪提出之報紙分類廣告影 本、被害人徐美燕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出具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附卷可 資佐證(卷證出處見如附表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欄所示),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而被告甲○○之綽號為「牛董」、「牛哥」或「鐵牛」,且 其確於97年3 、4 月間,提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傑」之成年人之電話號碼與證人蔡皓儒一節,業據被告於 原審準備程序時坦承:蔡皓儒於97年3 、4 月間,有問伊買



賣人頭帳戶之事,又「阿傑」係從事人頭帳戶相關行業者, 所以伊有介紹綽號「阿傑」之大陸電話給蔡皓儒,又蔡皓儒 開始從事詐騙工作後,其陸續有與蔡皓儒聯絡通話,而通訊 監察譯文中他人稱另一通話方為「牛哥」者,該「牛哥」即 指伊,另外朋友有時也會叫伊「牛董」,只要通話一方是伊 ,而他方稱呼「牛董」者,就是在講伊等語(見原審易緝卷 一第70頁背面至71頁背面),核與證人蔡皓儒於97年11月4 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知道甲○○有詐欺前科,所以伊認為 甲○○應該有從事詐欺工作方面之人脈,所以當伊想要從事 詐欺工作時,伊就問甲○○,甲○○就叫伊跟一個「阿傑」 之大陸電話號碼聯絡等語(見原審編卷卷4 即97年度偵字第 24541 號卷二第55頁),次於102 年12月24日原審審理期日 具結證稱:伊於97年左右,有問甲○○是否知道人頭帳戶在 外面的收購行情,數天後,甲○○提供給伊1 支電話叫伊自 己問看看,又甲○○的綽號是「牛董」、「牛哥」或「鐵牛 」等語(見原審易緝卷一第127 頁正面、第129 頁正面、第 132 頁正面),再於原審103 年1 月21日審理期日具結證稱 :伊常常會跟甲○○講伊從事詐欺工作的內容、講伊運作的 情形、伊的收入等語(見原審易緝卷二第54頁正面、第57頁 正面、第63頁正面)大致相符。可見被告甲○○於提供從事 人頭帳戶販賣者「阿傑」之電話予共同被告蔡皓儒後,被告 甲○○與共同被告蔡皓儒仍有陸續聯絡之事實。 ㈣再證人蔡皓儒關於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為警查獲及人力不足 ,及與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對帳等情形,均逐一告知被 告;而被告自97年8 月25日起至同年9 月10日止,在共同被 告蔡皓儒等18人之集團中,負責指示證人蔡皓儒、提供資金 及人力予證人蔡皓儒等事實,說明如下;
⒈證人蔡皓儒告知被告關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被告蔡 浩偉為警查獲之事:
⑴證人蔡皓儒①於102 年12月24日原審審理期日具結證稱 :伊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確與「牛哥」使用 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有通聯情形,而「牛哥」 就是甲○○等語(見原審易緝卷一第128 頁背面、第13 0 頁背面),②再於103 年1 月21日原審審理期日具結 證稱:97年8 月26日下午2 時39分29秒許之通訊監察譯 文內容,應該是伊在聯繫收取帳戶之外務員被抓的事情 ;97年8 月27日下午2 時21分0 秒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關於「牛哥」問說有事情怎麼沒有講的部分,應該是指 通話前幾天外務人員被抓之事,後來伊回答「牛哥」說 伊有跟對面的講,「對面的」可能是指大陸的「阿傑」



,另為警查獲之外務應該是指蔡浩偉;97年9 月5 日下 午5 時44分48秒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就是伊在和大陸 「阿傑」那邊的人在對帳,就是換卡的內容,即伊本案 有被查獲到的電話節費器的卡片部分等語(見原審易緝 卷二第52頁正面至53頁背面、第55頁正面)明確。 ⑵並有下列通訊監察譯文為佐。
①參與負責新竹機房及外務員之共同被告蔡浩偉於97年 8 月25日為警查獲後,證人即共同被告蔡皓儒持用之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A ),與持用大陸地區 電話0000000000000 號之綽號「阿傑」(B )男子於 97年8 月25日晚上10時41分1 秒之通話內容(見原審 編卷3 即97年度偵字第24541 號卷一第64頁正面)顯 示:「A 跟B 說確定出事了,外務被抓到警察局了」 等語,可見共同被告蔡皓儒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警 查獲後,立即電話通知大陸地區共犯之「阿傑」。 ②證人蔡皓儒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持 用大陸地區電話0000000000000 號之共犯於97年8 月 26日下午2 時39分29秒之通話內容(見原審編卷卷3 即97年度偵字第24541 號卷一第64頁正面): B(大陸電話持機者):坑哥那個094那支掛掉了。 A(蔡皓儒):我今天沒辦法幫你換,因為昨天機房 那個被抓了。
B:機房那邊?
A:機房沒事,現在是在外務被抓,我下午要等交保 才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B:好。
③證人蔡皓儒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非 監察用戶(未顯示號碼)於97年8 月26日晚上9 時24 分29秒之簡訊內容(原審編卷卷3 即97年度偵字第24 541 號卷一第64頁背面):「人交保出來了沒事」。 ④證人蔡皓儒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 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7年8 月27日 下午2 時21分0 秒之通話內容(見原審編卷卷3 即97 年度偵字第24541 號卷一第65頁正面): A(甲○○):有事情怎麼沒跟我說?
B(蔡皓儒):沒有我有跟對面講啊。
A:啊怎麼沒跟我說。
B:我想說這個事情就可以處理的東西啊,你又沒有 電話聯絡。
A:你CALL我就會回了啊。




B:我想說你說你沒電話,如果說也是跟那個年輕人 說而已阿,沿路進度我都有跟他講啊。
A:是機房中還是?
B:不是,這個年輕人本來就是在顧機房的沒二線大 家又急著要交東西我叫他幫忙去放我們指定的地 方。
A:嗯。
B:才兩天就崩了啦,崩的理由是因為課本冰箱的部 分跟機房一點關係都沒有。
A:嗯。
B:現在中了之後,嚇到了,不敢去管這個延伸出來 的問題。
A:我以為是機房倒了ㄝ。
B:沒有啦東西都在那裡,他也不敢進去我一直拜託 他,你今天不做了進去把東西都搬出來,我40臺 機器都在裡面。
A:啊?
B:我說你給我都搬出來不要做沒關係,我打算看你 年輕人有沒有,我機器都給你,讓你去發落,不 然我已經沒人去弄這個了。
⑤證人蔡皓儒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 監察譯文電話誤載為0000000000),與被告持用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7年8 月27日下午2 時23 分42秒之通話內容(見原審易緝卷二第97頁背面至10 0 頁正面):
A(蔡皓儒):喂?
B(甲○○):喂?…。
A:我說這個原本少年仔就是在顧機房的,是那天因 為你也知道要沒2線的,你又說不用,才又說(? ),我為了要讓你們安全,我叫志霖(音譯)幫 忙拿一下,2天而已就被抓去了,你聽懂嗎?去拿 東西的時候,是去貨運行拿東西就抓到了,你聽 懂嗎?所以他昨天辦他偽造文書你聽懂嗎?因為 去領貨要簽名嘛,他辦他偽造文書,但是機房的 事,少年仔說他都沒有說到那邊去,他都沒講, 你聽懂嗎?包括放東西的地方,他很聰明,只說 放…,他也是應徵的,他沒有講到…對面那個缺 ,你聽懂意思嗎?所以我們放東西的他都沒有講 。因為,是因為,說他嚇到他也沒嚇到啦,…。 B:嗯…。




A:對啊,你看空軍一號都沒事。了解意思了嗎?是 少年仔嚇到,他現在連機房都不敢去,一時沒人 可以去換這個,我才跟他們說不然你看別處有沒 有得租,乾脆撤掉,我把東西都搬給老大,看老 大要交接給什麼人下去弄這個,不然我現在人手 也不足,你也知道,你聽懂嗎?連小六也要回來 了,小六也要撤回來。那天我也跟阿章(音譯) 講坦白的,那些房子看你要不要留,因為房租我 都有繳喔,押金也在那邊,你如果要用,就留著 ,反正下個月15日才繳房租,如果不要用,我就 叫小六全部付掉,就是請房東而已。如果要用, 有需要用,每個月也才3,000元左右房租,你如果 覺得有要用到,就留著自己用,我押金也給人家 了,你也沒什麼差別,他說要考慮幾天,到現在 也沒打給我。啊小六就決定要回來,我說要回來 就回來,隨便,我話也跟他說得很坦白啊。
B:啊我不是跟你說我叫他去做新的嗎?
A:我知道啊,我也跟他說,我跟他說你要好好做, 不然不好意思,你現在如果又給我搞到開花,我 也跟他講得很坦白,我說我跟你說坦白,你現在 如果也給我搞到開花,我跟他就作好朋友就好了 ,大家不要共事。他聽到我說這樣,話我也跟他 說得很重,我說的也是坦白話,難道有錯嗎?這 處如果你也給我搞到開花,他說他壓力很重啊, 大家在那邊都看衰他,萬一怎麼了,我說好,隨 便,我沒意見,你考慮好就好了,要回來就回來 ,不要囉嗦這麼多。你聽懂嗎?我說得有錯嗎? B:恁爸錢才剛花下去而已。
A:對不對?我說沒關係,不然我就再請人而已,我 說沒有我再找人,我再叫大老闆配合人家而已, 打算要給你的你還這樣,我說你跟我講的一樣嘛 ,你如果要給我弄到開花,我們就是當朋友就好 了。…。
A:在臺灣喔,新聞我沒看到,是他們講給我聽的。 機房的部分這2天我想叫他把機器都搬出來,因為 少年仔就不做了,他也會怕,我人手也不足。你 也知道我手下也要講也要做什麼。機房我看機器 都搬出來,希望那個點沒有曝光到,我就叫小林 (音譯)都搬出來,錢跟他算一算。你看他們那 邊要怎麼用,看那邊有沒有人可以接手,不然這



邊這個小朋友,我也一直苦口婆心跟他講,說那 個沒事,機房也沒有出事,你就加減缺一邊接, 薪水一邊領,妻子才能養。我說你當初既然要碰 這途,我也跟你講這個情形,才剛出事而已,你 就嚇到,連收你都不要,這樣你當初就不要碰, 惹得一身腥又沒有賺到錢,你有什麼。兜陣仔, 我說得難道不是這樣?
B:這個不是阿德的朋友嗎?
A:朋友啊,對啊,就不要啊,嚇到了啊。不是阿德 的朋友,是另一個少年仔的朋友啦。阿德的朋友 是我手下裡面在幫忙管簿子的,跟那個沒關係, 這個是外面的。……。
B:啊最近收得好嗎?
A:還好啦,都1線,我臺中前2天才調1個1線才爆掉 ,過沒2天,換我們這邊2線被抓,這幾天都收到1 線的,收還好。我1線的都交回這邊了,如果2線 有收到的,如果合庫,你們那邊合庫不要,不是 ,郵局不要嘛,還有臺中商銀不要嘛,我那天問 過嘛,這種我都丟給臺中,剛好他們有得用。真 奇怪,我們這邊不要的,人家那邊搶得要死(笑 ),過幾天換臺中問我你們怎麼都沒有1線,我說 沒有,最近很難收,我都把它灌到這邊來。
B:你那個我用機房如果好的時候要怎麼樣?我弄大概 100支線…。
A:看你有沒有能用啊。
B:我再安排啦,不然我錢又花下去了,幹,要怎樣 ,你跟我說?
A:嘿啊,我知道。我就想說另外你們對面那邊比較 多人,就拿1房來說而已。你看我那邊又沒有來講 ,我們就比較不才啊,不然就頂多我就再努力作 而已,你那邊再叫人家發落而已。
B:不是啊,這邊還是要有人弄啊。
A:看你啊,你如果願意讓我有機會我就幫忙你弄啊 。
B:喔,你怎講這種話。
A:…,2線出事情那天,…,很多事情,當時那個外 務,機房那個外務原本是在幫我跑外面,寄錢啦 ,要寄給1線的、幹嘛等等,現在都沒有人,我現 在頭痛得要命。搞得喔。可惜原本順順的,現在 剩這一掛人,怎麼去控制這個,盡量弄得順就好



。…。嗯,昨天也交保啊,少年仔昨天也交保啊 ,4萬啦。(笑)那天我才在講,幹,少年仔如果 出事你要拿什麼交保,還好,那天我趕快打電話 給對面的說錢趕快匯一下。
B:不會啊,如果要交保你跟我講,我…。
A:對,我們就說如果被抓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去理 。你看,昨天晚上搞到9點多10點才去,才到法院 ,弄一下連機房也嚇到,幹你娘,人家機房做好 好。
B:沒有不然我先叫一個少年仔進去,你幫我跟進去 機房,先幫我用。
A:好啊,沒關係,房子就租在那裏啊,交接給他而 已,沒關係啊,ok啊,我叫少年仔跟他交接啊, 沒問題啊,都不用動啊。你就叫一個下來,我看 叫他交接,跟他說房子在那裏,教他怎麼去,1天 而已就搞定了,鑰匙都給他啊。(A跟旁邊的人說 :『客人到了,趕快啊,跟他弄一下,客人到了 。』)ok啊,沒問題啊,你趕快來啊,叫他來… ,你聽懂嗎?
B:我要找到人啊。
A:我知道啊。所以說我現在沒有人,我也不要,你 也知道,剩阿德我沒有空缺叫他靠過去那邊,不然 靠我這麼近會影響到我,射到我。…。
B:我知道,你有沒有辦法這2天幫我用一下,給我2天 的時間我找人去接手。
A:我有叫他進去弄一下啊,可以啊,不然就叫他卡片 在幫我們裝一下,這樣而已。
B:好不好?我先叫對面,這2 天你先幫我弄一下,先 弄通來,我等一下找人找看看,我這2 天我再帶1 個人下去跟你交接好不好?
A:好啊,我跟他拜託,我今天叫去,說人家趕著用, 你先進去,說我媽不讓我出門,跟我說他媽不讓他 出門啦,我真的,他說等他媽出去他才要偷跑出來 啦,要怎麼說。對啊,昨天他媽也有去法院啊。 B:他不是我們幫他交保的嗎?
A:交保的。他媽媽不知道他跟誰在做事情嘛,我們 也是去法院,他媽媽也要緊張啊,他媽媽也會去 法院,他太太也去法院啊,他媽也沒錢啊,是我 們剛好到,來,我先出,花下去的咩,他媽媽也 沒錢啊。…。




B:沒關係啦,這2 天你先叫他幫我用一下,我再一 邊找人看看,還有,到時候我東西好了的時候, 我叫一個跟你配合。
A:好啊,你那邊有找得到人嘛,你等那邊找一個人講 好,我這邊我再來費盡心思,我再來一區一區,各 個擊破嘛,像那天講得這樣,我早上早一點起床 …。
B:好不好?我等一下叫他打給你,機房那個有沒有 ,你先幫我弄起來,這幾天我先找人,好不好? A:好啦。
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可知,證人蔡皓儒告知被告本 案詐欺集團為警查獲者為外務員,但是機房沒事,又該 外務員為警查獲後,本案詐欺集團機房人員人手不足, 被告即要求證人蔡皓儒先緊急應變處理,其將儘速提供 人力供證人蔡皓儒支配使用等情。
⑶由以上各情可知,證人蔡皓儒於97年8 月25日先行通知 大陸地區共犯綽號「阿傑」關於共同被告蔡浩偉為警查 獲之事實後,證人蔡皓儒於其尚未電知被告時,被告業 已知悉本案詐欺集團人員為警查獲,故被告遂於97年8 月27日下午2 時21分0 秒許主動撥打電話予證人蔡皓儒 ,並接連責稱「有事情怎麼沒跟我說?」,證人蔡皓儒 則回稱其有跟對面講(指大陸地區之共犯),被告並詢 問是機房中還是其他人員中?證人蔡皓儒即向被告說明 詳細情形;且被告又再於97年8 月27日下午2 時23分42 秒許,撥打電話予證人蔡皓儒確認本案詐欺集團人員配 置問題、其所需人力部分後,要求證人蔡皓儒先行處理 人員配置問題,嗣並稱伊先叫對面,請證人蔡皓儒幫忙 弄一下,伊找人找看看,這2 天再帶人去跟證人蔡皓儒 交接,而應允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以供證人蔡皓儒使用等 情。
⒉被告於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供共同被告蔡皓儒指揮看管機房 使用後,證人蔡皓儒復接續向被告報告關於被告所提供之 人員名稱、工作內容情形、機房配置線路問題及所需費用 部分:
⑴證人蔡皓儒於103 年1 月21日原審審理期日具結證稱: 97年9 月3 日下午2 時53分11秒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部 分所指之小女生,伊在想是不是後來的吳鐿雯,而吳鐿 雯的綽號好像叫小喬;97年9 月3 日下午3 時53分2 秒 許通訊監察譯文中,伊和甲○○提到小喬的部分,就是 指吳鐿雯吳鐿雯是要來從事機房工作,伊叫「阿德」



去教小喬機器怎麼操作;97年9 月7 日下午3 時15分10 秒許通訊監察譯文,伊跟甲○○提到「那妹仔」要租房 子、修機車,伊叫甲○○算一算之意思,妹仔是指吳鐿 雯,算一算部分是伊要跟甲○○拿錢;97年9 月5 日晚 上6 時41分許,伊確有和甲○○講伊跟對面的對到帳了 、今天又加了2 條線,現在總共7 條線等內容,所謂的 線指的是機房的線,伊要讓甲○○瞭解伊現在的收入等 語(見原審易緝卷二第58頁正背面、第59頁背面至60頁 正面)。
⑵而證人即共同被告吳鐿雯於97年10月17日警詢時供稱: 伊遭查獲扣案之節費器等物,其中有5 臺節費器是詐騙 集團寄到快遞公司後,伊去領取的,另外10臺,是伊在 新竹向詐騙集團取得後,帶到桃園縣桃園市○○路000 號6 樓B3室的,另伊是擔任該集團接存摺及機房職務工 作,宋文龍就是拿行動電話、SIM 卡和節費器給伊的人 等語(見原審編卷卷9 即97年度偵字第24541 號卷七第 8 頁背面至9 頁正面),次於97年12月4 日原審97年度 易字第4797號案件法官訊問時以被告身分供稱:伊於9 月初開始擔任機房工作,負責換機房的電話卡,宋文龍 是拿電話轉接器給伊的人並要伊負責換SIM 卡,是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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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