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4年度,60號
IPCA,104,行專訴,60,2015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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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
原   告 廖慶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秀玲
參 加 人 黃肇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4
年5 月7 日經訴字第104063066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依職權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 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廢棄原處分 與訴願決定」(本院卷第14頁),嗣於民國104 年10月13日 當庭更正追加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 就第I416428 號『利用珍珠彩帶圖判讀K 線結構圖趨勢的方 法』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案號:000000000 N01 ),應為舉 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卷第120 頁),合於前揭規定,予以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事實概要:
參加人前於98年12月27日以「利用珍珠彩帶圖判讀K 線結構 圖趨勢的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 項,經被告編為第98143309號審查並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 I41642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3 年5 月21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71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3 年12月22日(103 )智 專三(二)04193 字第103217746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請求項1 至7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濟部以104 年5 月7 日經訴字第10406306680 號訴願決定駁 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廢棄原處 分及訴願決定。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 訟(本院卷第105 頁)。
貳、原告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就系爭專利應為



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並主張略以:
一、原告所提出「控制一電腦執行買進、賣出台灣個別股票商品 或台灣指數型商品之電腦程式產品」,亦即編號第10013512 9 號專利申請,係以早期創建整個移動平均線之立論,進展 至設法將台股美股以納入移動平均線之程式設計進行電腦 連結,並以降低投資人風險,提高可獲得之報酬為訴求而提 出專利申請,被告以系爭專利為引證,認原告專利申請案不 具進步性,然系爭專利是組合平滑移動平均線和K 線的高低 點連線加配色,兩個互相關連的發明併案申請,本件珍珠彩 帶係特定發明,而移動平均線則屬次揭發明,原告針對「聯 隆移動平均線」的立論,發表於60年代中、末期,且查無〈 葛蘭威爾投資法則—對股價變動最有效的策略〉作者葛蘭威 爾發明移動平均線的事跡,原告係移動平均線之發明人,參 加人之珍珠彩帶所依據移動平均線或K 線衍變出之元件,是 根據原告發表之前揭基礎技術加以重製而成,涉及竊用,原 告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出舉發。
二、系爭專利獨立項即第1 項之必要技術特徵有:a.原始的K 線 結構圖;b.屬於短、中、長期元件而具備色彩的各種形狀( 含帶狀或圓珠狀);c.單一線型的具極致多空排列方式的移 動平均線(此即原告所定義的「五日均線簡易型」);d.含 有不同預設參數的多條線型的移動平均線組合(即「五日均 線通常型」)。審查人員強調其具有之帶狀或圓珠狀的圖形 必要技術特徵b.,對於涉及移動平均線部分之c.、d.必要技 術特徵予以遮蓋,無端擴大系爭專利申請範圍,與專利法規 定「必要之技術特徵」意義不符。又就請求項之權利解釋應 以整體技術構成合併考量,故如被告引用原告所述「以移動 平均線為其核心或者上位的概念,送出案子,並組合其他下 位元素,而成珍珠彩帶圖拿來判讀K 線」,係逕以附屬項「 K 線彩帶」等元件,這些下位元素欲喧賓奪主的述說其與珍 珠彩帶獨立項所述包含移動平均線在內之「整體性」之技術 構成實質不同,逕將附屬項取之以作為認定之結論,顯已逾 越獨立項作為專利性之判斷、專利權效力等認定之基本範圍 。原告之著作〈證券投資G 、S 、W 制第四版〉載有「聯隆 八週移動平均線」圖文具體內容,證明移動平均線在股市之 運用,為原告早年據統計學以及支撐、阻力原理所獨創,亦 即原告實為移動平均線(今日普遍稱為均線,或者X 日線或 者季線、年線、十年線等)之發明人。參加人並非移動平均 線之發明人,卻擅自將單一線型移動平均線所顯示極致的多 空排列方式以及以不同預設參數的多條線型的移動平均線組 合,這兩項必要的技術特徵,列在其申請專利範圍的獨立項



下,原告為發明人自得提出舉發。
參、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一、證據1 僅揭露移動平均線應用於股票線圖之技術,並未揭露 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珍珠彩帶圖,該珍珠彩帶圖包括「K 線彩帶」、「趨勢珍珠」、「趨勢彩帶」及「趨勢參考線」 ,代表各級趨勢的元件形狀與顏色,而其特徵在於:所述的 K 線彩帶元件係利用K 線的高點連線與低點連線所形成的K 線通道,來取代一張原始K 線結構圖中的所有K 線,並以預 設的EMA 參數值將此K 線通道分為多空兩種帶狀,以顯示短 線的趨勢,而其中的趨勢珍珠元件係以多空各設計三組不同 級數的符號,其主要符號為圓珠狀,以供形成一連串的圓珠 狀,而其中的趨勢彩帶元件係以多空各設計五組不同級數的 塊狀,於多頭時採用黃紅色系,空頭時採用藍綠色系,且趨 勢形成後係為一連續的帶狀,而其中的趨勢參考線元件係以 預設的EMA 參數值來定義珍珠彩帶圖的短、中、長線趨勢的 分界線以及珍珠彩帶圖主色系變色的參考點之用。原告於舉 發提起時所送之舉發理由書第2 頁末段稱「珍珠彩帶卻在我 之前,『以移動平均線為其核心或者上位的概念,送出案子 ,並組合其他下位元素』,而成珍珠彩帶圖拿來判讀k 線」 等語,足見證據1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非實質相同。二、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7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係進一步限定 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是證據1 亦不足以證明與系爭專利請 求項2 至7 實質相同;又證據2 、3 僅能證明證據1 係在系 爭專利申請前公開且為原告之著作,故證據1 至3 之組合不 足以證明參加人非屬系爭專利之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原告主 張不足採,原處分並無違法。
肆、參加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而據其先前陳述意見書狀聲 明:請駁回原告之訴。陳述略以: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之訴之理由誠屬的論,證據1 原 告所著〈證券投資G 、S 、W 〉係屬語文著作物,系爭專利 則是發明專利案,系爭專利的「珍珠彩帶圖」是在均線交會 糾結處以鮮明色彩與強烈對比,即可顯示人眼能立即觀察的 各種趨勢元件,運用這些均線呈現「珍珠彩帶圖」對比強烈 的鮮明色彩來強調多空,便於在視覺上能直覺的判讀,並利 用短、中、長期不同的多空漸進色系可互相重疊,進而便於 趨勢級數的立即視覺判讀,具有進步性。又系爭專利構成元 件係包括:「K 線彩帶」(TKR )、「趨勢珍珠」(TCR ) 、「趨勢彩帶」(TPL )及「趨勢參考線」(TRL ),各元 件各有其意義,如無這些元件同時存在,則「珍珠彩帶圖」 亦將無從顯現,故這些構成元件需與「珍珠彩帶圖」一起存



在才能發揮最大作用。證據1 至3 皆沒有涉及如系爭專利「 珍珠彩帶圖」之各構成元件或其組合應用,更未揭露相同於 系爭專利所利用珍珠彩帶圖判讀K 線結構圖趨勢的方法,系 爭專利主要技術特徵及預期功效,確實未見於原告所附證據 。原告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晚於系爭專利,且未獲准,原告 沒有任何專利權,原告引用早已不再援用之專利侵害鑑定基 準,隨意曲解專利要件,純屬原告主觀謬誤,自無足採。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係於98年12月17日申請,於102 年10月9 日審定准 予專利,同年11月21日公告,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 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100 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 年1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100 年專利法)為斷。本件爭點 為:證據1 、證據2 、證據3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違反同 法第7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亦即參加人是否非系爭專利請 求項1 至7 之申請權人?(本院卷第121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 )。
二、按專利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專利之權利;專利申請權人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或其受讓人 或繼承人;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者,利害關 係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100 年專利法第5 條及第 71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專 利以原告著作之移動平均線概念申請專利,為利害關係人, 參加人非屬系爭專利之申請權人而提起本件舉發,則系爭專 利有無違反前揭規定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原告 附具證據證明之。
三、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㈠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
系爭專利係一種利用珍珠彩帶圖判讀K 線結構圖趨勢的方法 ,其係依據移動平均線原理,以費波南西係數為預設參數, 並以增加準確度的技巧,將各個移動平均線間依不同的級數 與條件來組合,及利用鮮明的色彩與強烈的對比所產生的視 覺效果,設計出代表各級趨勢的各種形狀與顏色的元件,經 過不同的重疊技巧,進而設計出如第一圖所示的珍珠彩帶圖 ,以供用來判讀各個種類與各個級數的K 線結構圖的趨勢( 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本院卷第124 頁反 面)。
㈡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
如能將各種事物與現象,依經驗法則與科學方法定出有意義 與有效的參數,再將各種有意義的參數依某一特定的自然週 期,以及特定的符號描繪出來,即為一張原始的「某特定符



號結構圖」。若以K 線描繪出來,即為一張原始的「K 線結 構圖」,例如公司營收圖、投資損益圖、商品生命週期圖、 產品市場調查圖、選舉民意調查圖、收視率調查圖、人體生 長發育與生理現象循環圖等等,都能以類似K 線的收盤價線 圖來表示,其目的都是為顯現其多空趨勢。趨勢與轉折的判 斷看似簡單,其實不然,如何利用已知技術中早有定論的簡 明扼要的見解,以及思考如何在設計技巧上下功夫,使各種 的原始K 線結構圖的各級趨勢能清楚明白的顯現出來,將趨 勢的判讀不但能化繁為簡,而且能簡單易懂,是系爭專利的 宗旨。一般技術分析將K 線結構圖區分為多頭趨勢、空頭趨 勢與盤整區間,K 線結構圖中滿佈著各種週期與各種級數的 趨勢與轉折,而善用移動平均線的平均成本原理,將其簡明 扼要早有定論的部分加以發揮,並且將其盲點去除,是為上 策。在設計珍珠彩帶圖時,將增加測量的準確度的觀念融入 其中,尤其是在短、中線元件的設計時,特別考慮移動平均 線數量的問題,並以費波南西係數為預設參數。系爭專利在 於提供一種利用珍珠彩帶圖判讀K 線結構圖趨勢的方法,其 係將各個移動平均線間依不同的級數與條件來組合,同時利 用鮮明的色彩與強烈的對比,進而設計出各種形狀與顏色的 短期、中期及長期元件,綜合各元件所顯現出來的彩色K 線 結構圖作為判讀趨勢的依據,同時增加了移動平均線的數量 ,來增加判讀的準確度,並利用各個不同形狀的元件間互相 重疊的技巧,以及對比強烈的鮮明色彩,使能增加判讀的視 覺效果,以淺顯易懂方式將趨勢的多、空與盤整更清楚明白 的顯現出來,達到以簡御繁的效果(摘自系爭專利說明書【 先前技術】、【發明內容】,本院卷第124 頁反面至128 頁 反面)。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第1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 屬項(主要圖式如附圖所示),內容如下:
⒈請求項1 :一種利用珍珠彩帶圖判讀K 線結構圖趨勢的方法 ,其係將原始的K 線結構圖,依據移動平均線的平均成本原 理,以及移動平均線間極致的多空排列方式,並以預設參數 將各個移動平均線間依不同的級數與條件來組合,同時利用 鮮明的色彩與強烈的對比,設計出各種形狀與顏色的短期、 中期及長期元件,令各元件顯現出彩色的珍珠彩帶圖,以提 供作為判讀趨勢的依據,而所述極致的多空排列方式,係指 在任一的K 線圖中當所預設的均線與均線之間,出現互相之 間沒有交會的區間時;其中的珍珠彩帶圖係包括「K 線彩帶 」、「趨勢珍珠」、「趨勢彩帶」及「趨勢參考線」,代表



各級趨勢的元件形狀與顏色,而其特徵在於:所述的K 線彩 帶元件係利用K 線的高點連線與低點連線所形成的K 線通道 ,來取代一張原始K 線結構圖中的所有K 線,並以預設的EM A 參數值將此K 線通道分為多空兩種帶狀,以顯示短線的趨 勢,而其中的趨勢珍珠元件係以多空各設計三組不同級數的 符號,其主要符號為圓珠狀,以供形成一連串的圓珠狀;而 其中的趨勢彩帶元件係以多空各設計五組不同級數的塊狀, 於多頭時採用黃紅色系,空頭時採用藍綠色系,且趨勢形成 後係為一連續的帶狀;而其中的趨勢參考線元件係以預設的 EMA 參數值來定義珍珠彩帶圖的短、中、長線趨勢的分界線 以及珍珠彩帶圖主色系變色的參考點之用。
⒉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利用珍珠彩帶圖判讀 K 線結構圖趨勢的方法,其中,該K 線彩帶元件當K 線的高 點H>EMA5,則顯示黃色帶狀區間;當K 線的低點L ≦EMA5, 則顯示淺藍綠色帶狀區間;若該區間黃色佔大部分,則為以 K 線彩帶定義的短線多頭趨勢;若淡藍綠色佔大部分,則為 以K 線彩帶定義的短線空頭趨勢;若兩者色彩的比例相當, 則為盤整區間。
⒊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利用珍珠彩帶圖判讀 K 線結構圖趨勢的方法,其中,該趨勢珍珠元件的第一級係 以費波南西係數3,5,8,13此四條EMA 為預設參數,於類似互 相平行而互不糾結的排列時,多頭排列時顯示黃色實心圓珠 ,而空頭排列時顯示紅色的"X" ;第二級係以費波南西係數 3,5,8,13,21 此五條EMA 為預設參數,類似互相平行而互不 糾結的排列時,多頭排列時顯示紅色空心圓珠;空頭排列時 顯示紅色的" □" ;第三級係以費波南西係數3,5,8,13,21, 55此六條EMA 為預設參數,類似互相平行而互不糾結的排列 時,多頭排列時顯示紅色實心圓珠,而空頭排列時係顯示綠 色實心圓珠。
⒋請求項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利用珍珠彩帶圖判讀 K 線結構圖趨勢的方法,其中,該趨勢彩帶元件的第一級係 以費波南西係數5,21為預設參數,此兩條EMA ,於類似互相 平行而互不糾結的排列時,於多頭時以淺黃色帶狀來顯示, 空頭時以淺藍色帶狀來顯示;第二級係以費波南西係數21,5 5 為預設參數,此兩條EMA ,於類似互相平行而互不糾結的 排列時,於多頭時以土黃色帶狀來顯示,空頭時以藍色帶狀 來顯示;第三級係以費波南西係數55,89 為預設參數,此兩 條EMA ,類似互相平行而互不糾結的排列時,於多頭時以粉 紅色帶狀來顯示,空頭時以綠色帶狀來顯示;第四級係以費 波南西係數89,144為預設參數,此兩條EMA ,於類似互相平



行而互不糾結的排列時,於多頭時以淺粉紅色帶狀來顯示, 空頭時以淺綠色帶狀來顯示,第五級係以費波南西係數144, 233 為預設參數,此兩條EMA ,類似互相平行而互不糾結的 排列時,於多頭時以淡粉紅色帶狀來顯示,空頭時以淡淺綠 色帶狀來顯示。
⒌請求項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利用珍珠彩帶圖判讀 K 線結構圖趨勢的方法,其中,該趨勢參考線元件係預設EM A21 為珍珠彩帶圖短、中線間的分界線,EMA89 為珍珠彩帶 圖中、長線間的分界線,以EMA55 突破或跌破EMA89 為珍珠 彩帶圖主色系變色的參考點。
⒍請求項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利用珍珠彩帶圖判讀 K 線結構圖趨勢的方法,其中,該趨勢參考線元件的中、長 線間的分界線(EMA89) ,為配合珍珠彩帶圖主色系變色的參 考點而改變顏色,當EMA55>EMA89 時,EMA89 顯示為紅色; 當EMA55 ≦EMA89 時,EMA89 顯示為藍色。 ⒎請求項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利用珍珠彩帶圖判讀 K 線結構圖趨勢的方法,其係以珍珠串與塊狀的形狀與顏色 的元件代表各級的趨勢。
四、原告所提之引證(即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舉發卷第1 至9 頁):
㈠證據1 為原告所編著之〈證券投資G.S.W 制〉一書(增訂四 版)影本,節錄該書之封面、三版序及第143 至147 頁之附 錄(二),三版序之日期註記為66年10月10日;證據2 為臺 北市立圖書館館藏查詢系統之列印表單,證據2 顯示〈證券 投資G.S.W 制〉之作者為原告,出版日期為68年;證據3 為 內政部於64年10月核發之著作權執照,執照字號為台內著字 第7564號,著作物為〈證券投資G.S.W 制〉,著作人、著作 權所有人及發行人均為原告。證據2 、3 可佐證證據1 係系 爭專利申請日(98年12月17日)前已存在之公開文件,為適 格之先前技術。
㈡證據1 揭露關於移動平均曲線之研究,針對臺灣股市特性, 採取八週移動平均曲線以適於短期操作之用,並公開聯隆八 週移動平均曲線的研究過程。
五、技術爭點分析:
證據1 至3 是否足以證明參加人非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之 申請權人?
㈠證據2 、3 係用以證明證據1 之〈證券投資G.S.W 制〉為原 告之著作。證據1 之三版序提到〈證券投資G.S.W 制〉第三 版增列聯隆移動平均曲線圖的研究,而附錄二(頁碼為第14 3 至147 頁)標題即為「聯隆移動平均曲線的研究」。第14



3 頁提到鼎康俞叔元總經理說:「要精確的算準股價趨勢, 唯有花費時間,畫出該型股票的十三週移動平均曲線。」而 原告則認為以臺灣股市投機成分之濃,採取八週移動平均曲 線應可更適於短期操作之用。第144 至147 頁記載以八週移 動平均曲線分析當時的聯隆股價。
㈡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至8 頁提及「移動平均線(MA)」為習 知之先前技術,一般技術指標大都採用改良後的「平滑移動 平均線(EMA )」,而系爭專利之發明亦採用平滑移動平均 線值。又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所揭露之設計原理,系爭專 利係依據既有趨勢指標之母(平滑移動平均線)早有定論的 見解加以發揮,並將其盲點(各級均線糾結之處)去除不用 ,而後藉由各種形狀(珍珠串及塊狀)與顏色來代表趨勢, 並依不同的級數與條件的組合來設計各級趨勢元件,以及增 加平滑移動平均線的數量,其目的及功效在於以鮮明的色彩 及強烈的對比製造判讀時的視覺效果,並利用不同形狀與顏 色的各級趨勢元件間互相重疊的技巧,來判讀各級趨勢與轉 折。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中「以預設參數將各個移動平均線間 依不同的級數與條件來組合,同時利用鮮明的色彩與強烈的 對比,設計出各種形狀與顏色的短期、中期及長期元件,令 各元件顯現出彩色的珍珠彩帶圖」、「珍珠彩帶圖係包括『 K 線彩帶』、『趨勢珍珠』、『趨勢彩帶』及『趨勢參考線 』,代表各級趨勢的元件形狀與顏色」及「其中的趨勢珍珠 元件係以多空各設計三組不同級數的符號,其主要符號為圓 珠狀,以供形成一連串的圓珠狀;而其中的趨勢彩帶元件係 以多空各設計五組不同級數的塊狀,於多頭時採用黃紅色系 ,空頭時採用藍綠色系,且趨勢形成後係為一連續的帶狀」 等技術特徵並未見於證據1 至3 。證據1 至3 僅能證明原告 曾於64至68年間提出利用移動平均線分析股價之概念,但無 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內容均非參加人之發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2 至7 依附於請求項1 ,包含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 徵,故證據1 至3 不足以證明參加人非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 之申請權人。
㈣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係以移動平均線為核心概念,亦為獨立項 所載發明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雖系爭專利組合了其他下位 元素,整體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仍與證據1 實質相同云云 (本院卷第97至99頁)。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18至 23行,系爭專利係將移動平均線視為習知之先前技術,且依 原告所提證據1 至3 可知移動平均線原理至遲於64至68年間 已公開,故於系爭專利申請時(98年12月17日)已為所屬技



術領域之通常知識。再查系爭專利摘要、說明書第3 頁【發 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及第13頁第11至16行,系爭專利係基於 K 線、移動平均線、費波南西係數等習知原理,設計出代表 各級趨勢的各種形狀與顏色的元件,並命名為「K 線彩帶」 、「趨勢珍珠」、「趨勢彩帶」及「趨勢參考線」,而綜合 上述各元件所顯現之彩色K 線結構圖即系爭專利之珍珠彩帶 圖。又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21行至第13頁第2 行,其 發明之目的在於利用色彩鮮明與對比強烈的視覺效果,使各 個種類與各個級數的原始K 線結構圖都能夠顯現出多空色彩 對比強烈的外貌,令其淺顯易懂。綜上,系爭專利解決問題 之必要技術手段在於具有強烈色彩及對比的呈現方式,此即 系爭專利之必要技術特徵。雖系爭專利請求項1 包含「移動 平均線」之技術特徵,惟證據1 至3 並未揭露或教示色彩等 相關特徵,故無法用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習知移動平 均線實質相同。
㈤原告主張其為「移動平均線」之發明人,其他人不能擅自將 移動平均線作為必要技術特徵,列在其申請專利範圍之獨立 項云云(本院卷第99頁)。惟移動平均線原理於系爭專利申 請時已屬公開之習知技術,如證據1 至3 所示,任何人均得 利用該公開之技術內容進行改良並申請專利,故縱使原告確 為移動平均線之發明人,亦無法主張為系爭專利之真正發明 人或共同發明人。
陸、綜上所述,證據1 、2 、3 無法證明參加人非系爭專利之申 請權人,亦即原告無法證明系爭專利違反100 年專利法第7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被告所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不成立 」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 原告主張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為舉發成立 撤銷專利權之審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柒、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 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陳端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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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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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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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