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46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啓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052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案號:
104 年度易字第512 號),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啓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啟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不熟 識之人使用,可能遭不法集團作為人頭帳戶,用以收受詐欺 取財所得款項,因而幫助不法集團實行犯罪行為,竟基於幫 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間接故意,於民國103 年8 月初 某日,前往臺南市永康區富國路統一便利超商,將其所申設 之新光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 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 新銀行帳戶)、兆豐銀行第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兆豐 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陽信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陽信銀行帳戶)等5 銀行帳戶(下稱前開5 銀行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同時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陳先生」之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取得上述物品 後,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詐欺方式, 致如附表所示徐秀燕等13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 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內,旋即提領一空。嗣徐秀燕等13人 發覺有異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啟華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 承不諱,復經告訴人鍾欣鈴、廖雪蓮、郭金靈、曾興財、王 貽本、王俊凱、李姿燕等、被害人徐秀燕、凃詠馨、簡擇丞 、余紅柑、汪魯年、黃靖霖等於警詢中證述綦詳,並有相關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徐秀燕之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鍾欣鈴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銀 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凃詠馨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廖雪蓮之臺灣銀行宜蘭分行匯款申請單回條聯及手機簡 訊翻拍照片;郭金靈之玉山銀行大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封面、內頁交易明細、郵局存摺交易明細照片、手機來電記
錄翻拍照片、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簡擇丞之郵政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曾興財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匯款委託書;王貽本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余 紅柑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汪魯年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 和分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存款存摺封 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王俊凱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黃靖霖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李姿燕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103 年9 月23日台 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新光銀行業務服務部103 年9 月4 日(103 ) 新光銀業務字第4447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 號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兆豐銀行台南科學園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永康分行104 年2 月 2 日(104 )國世永康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帳號00000000 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自白, 核屬有據,堪以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 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行為者而言。 查該取得、持用前開銀行帳戶者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向前述被害人、告訴人 等施用詐術並取得款項,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惟被告單純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 使用之行為,並不能逕與向被害人、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 行為等視,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 要件行為,是以被告應僅係對於他人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一次提供前開5 銀行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幫助正犯詐取徐秀燕等13人之財物,係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論 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另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 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前開5 銀行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對詐欺犯罪者行騙財 物提供助力,除造成被害人、告訴人等蒙受如附表所示財產 損害,亦使國家查緝犯罪困難,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從無 前科,素行尚屬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另其就本件犯行僅 係處於幫助地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酌
上揭犯罪情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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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地點 │匯款之被告帳│金額 │
│號│告訴人 │ │ │ │戶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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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秀燕 │103年8月8日 │假冒購物客務人員│103年8月8日20時23分許,前往苗 │新光銀行帳戶│1萬9575元 │
│ │(未提出 │17時許 │及銀行人員,佯稱│栗縣某郵局自動櫃員機,以轉帳方│ │ │
│ │告訴) │ │因網路購物超商取│式匯款。 │ │ │
│ │ │ │貨簽錯簽單致溢扣│ │ │ │
│ │ │ │款項,要求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辦理取消│ │ │ │
│ │ │ │手續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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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鍾欣鈴 │103年8月8日 │假冒網路購物賣家│103年8月8日21時26分,在其臺中 │台新銀行帳戶│2萬9989元 │
│ │(有提出 │20時32分許 │及銀行客服人員,│市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 │ │
│ │告訴) │ │佯稱因網路購物誤│。 │ │ │
│ │ │ │設為分期付款,要├───────────────┼──────┼─────┤
│ │ │ │求操作自動櫃員機│103年8月8日21時30分,前往臺中 │兆豐銀行帳戶│2萬9989元 │
│ │ │ │辦理取消手續云云│市某郵局自動櫃員機,以轉帳方式│ │ │
│ │ │ │。 │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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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凃詠馨 │103年8月8日 │假冒網路購物賣家│103 年8 月8 日20時59分,前往臺│台新銀行帳戶│2萬3123元 │
│ │(未提出 │20時許 │及銀行客服人員,│南市某郵局自動櫃員機,以轉帳方│ │ │
│ │告訴) │ │佯稱因網路購物誤│式匯款。 │ │ │
│ │ │ │設為分期付款,要│ │ │ │
│ │ │ │求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辦理取消手續云云│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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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廖雪蓮 │103年8月7日 │假冒友人撥打電話│103年8月7日13時21分許,前往臺 │兆豐銀行帳戶│10萬元 │
│ │(有提出 │12時許 │,佯稱急需用錢,│灣銀行宜蘭分行,臨櫃匯款。 │ │ │
│ │告訴) │ │要求其匯款云云 ├───────────────┼──────┼─────┤
│ │ │ │ │103年8月8日13時42分許,前往臺 │新光銀行帳戶│10萬元 │
│ │ │ │ │灣銀行宜蘭分行,臨櫃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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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郭金靈 │103年8月8日 │假冒網路購物賣家│103年8月8日20時6分,前往臺北市│陽信銀行帳戶│1萬8123元 │
│ │(有提出 │19時17分許 │人員,佯稱因網路│中正區廈門街郵局自動櫃員機,以│ │ │
│ │告訴) │ │購物誤設為分期付│轉帳方式匯款。 │ │ │
│ │ │ │款,要求操作自動├───────────────┤ ├─────┤
│ │ │ │櫃員機辦理取消手│在前開時、地,以轉帳方式匯款。│ │2萬9987元 │
│ │ │ │續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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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簡擇丞 │103年8月8日 │假冒網路購物賣家│103 年8 月8 日20時2 分許,前往│陽信銀行帳戶│2萬4444元 │
│ │(未提出 │18時48分許 │人員,佯稱因網路│雲林縣某郵局自動櫃員機,以轉帳│ │ │
│ │告訴) │ │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方式匯款。 │ │ │
│ │ │ │款,要求操作自動├───────────────┤ ├─────┤
│ │ │ │櫃員機辦理取消手│103 年8 月8 日20時17分許,在前│ │1萬1397元 │
│ │ │ │續云云。 │開地點,以轉帳方式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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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曾興財 │103年8月7日 │假冒友人撥打電話│103 年8 月7 日13時許,前往臺北│台新銀行帳戶│20萬元 │
│ │(有提出 │10時30分許 │,佯稱急需用錢,│市大安區富邦銀行仁愛分行,臨櫃│ │ │
│ │告訴) │ │要求其匯款云云 │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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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貽本 │103年8月8日 │假冒網路購物賣家│103年8月8日20時51分許,前往彰 │台新銀行帳戶│2萬8028元 │
│ │(有提出 │16時30分許 │人員,佯稱因網路│化市光復郵局自動櫃員機,以轉帳│ │ │
│ │告訴) │ │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方式匯款。 │ │ │
│ │ │ │款,要求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辦理取消手│ │ │ │
│ │ │ │續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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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余紅柑 │103年8月7日 │假冒友人撥打電話│103年8月7日14時42分許,前往臺 │新光銀行帳戶│10萬元 │
│ │(未提出 │10時許 │,佯稱急需用錢,│北市南港昆陽郵局,臨櫃匯款。 │ │ │
│ │告訴) │ │要求其匯款云云 ├───────────────┼──────┼─────┤
│ │ │ │ │103年8月8日14時43分許,前往臺 │國泰銀行帳戶│10萬元 │
│ │ │ │ │北市南港昆陽郵局,臨櫃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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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汪魯年 │103年8月7日 │假冒家人撥打電話│103年8月7日15時許,前往新北市 │陽信銀行帳戶│10萬元 │
│ │(未提出 │14時許(起訴│,佯稱急需用錢,│永和區中國信託銀行雙和分行,臨│ │ │
│ │告訴) │書誤載為103 │要求其匯款云云 │櫃匯款。 │ │ │
│ │ │年8 月8 日19│ │ │ │ │
│ │ │時許,應予更│ │ │ │ │
│ │ │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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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俊凱 │103年8月8日 │假冒網路購物賣家│103年8月8日21時32分許,前往臺 │兆豐銀行帳戶│2萬9989元 │
│ │(有提出 │20時40分許 │及銀行客服人員,│北市合作金庫銀行西湖分行自動櫃│ │ │
│ │告訴) │ │佯稱因網路購物設│員機,以轉帳方式匯款。 │ │ │
│ │ │ │定有誤,恐造成重│ │ │ │
│ │ │ │複扣款,要求操作│ │ │ │
│ │ │ │自動櫃員機確認云│ │ │ │
│ │ │ │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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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黃靖霖 │103年8月8日 │假冒網路購物賣家│103年8月8日19時55分許,前往花 │陽信銀行帳戶│2萬9991元 │
│ │(未提出 │19時15分許 │及銀行客服人員,│蓮縣瑞穗郵局自動櫃員機,以轉帳│ │ │
│ │告訴) │ │佯稱因網路購物誤│方式匯款。 │ │ │
│ │ │ │設為分期付款,要│ │ │ │
│ │ │ │求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辦理取消手續云云│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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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李姿燕 │103年8月8日 │假冒網路購物賣家│103 年8 月8 日21時38分許,前往│兆豐銀行帳戶│2萬9987元 │
│ │(有提出 │20時39分許 │及銀行客服人員,│臺北市某郵局自動櫃員機,以轉帳│ │ │
│ │告訴) │ │佯稱須變更付款設│方式匯款。 │ │ │
│ │ │ │定,要求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云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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