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2226號
TCDM,103,易,2226,2015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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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義雄
      曾里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7
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緣甲○○於民國99年1 、2 月間,聽聞可自國外進口燃料油 再出售賺取差價之方式獲利,因不懂如何進行、且無向國外 購油之管道,乃向丁○○、戊○○尋求意見,丁○○、戊○ ○見有利可圖,明知公司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 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或外國公司未依法申請認許,並 取得認許證,領有分公司執照,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以公司 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而丁○○之前在境外設立 之「Morgan Oil Corp . 」(中譯名為摩根油品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摩根公司),雖在英屬安圭拉群島(British An guilla Islands)設立登記,但並未在中華民國設立登記, 且未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亦明知渠等並無為他人取得銀行 擔保信用狀(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之能力,竟共同 基於外國公司未經設立登記、未經認許而在我國境內營業及 為法律行為、意圖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對 甲○○謊稱丁○○所經營之摩根公司,有向俄羅斯油商進口 柴油之管道,故可由摩根公司向俄羅斯油商購買油品後,出 售給甲○○,俟俄羅斯油商將所出售之油品運至我國臺中港 保稅區內,無需入境我國,甲○○即可直接將該油品出售給 國外買家,以賺取差價,因甲○○表示依其資力無法自行委 託銀行開立信用狀擔保,丁○○、戊○○並接續佯稱:其有 管道找人代為開立信用狀,惟需甲○○出具委任狀及支付作 業費用等語,致使甲○○陷於錯誤,誤信丁○○、戊○○確 有向俄羅斯油商購油之管道及有上開其所佯稱代為開立信用 狀擔保付款之能力,遂同意給付購油保證金新台幣(下同) 2,200 萬元及委任開立信用狀作業費用440 萬元予丁○○、 戊○○,甲○○並於諮詢會計師之意見後,先成立境外公司 通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通順公司),以備日後從事油 品買賣之用,並在臺中港自由貿易經濟區內承租倉庫,以便 於丁○○、戊○○交付俄羅斯油商所出售之柴油後,即可貯 存在倉庫內並進行後續油品買賣事業。丁○○、戊○○為遂 行上開詐騙甲○○之詐術,先於99年6 月1 日,在甲○○位



於臺中市某處,由丁○○以摩根公司代表人名義,與甲○○ 擔任代表人之通順公司簽訂「PURCHASE CONTRACT 採購合同 」( 下稱採購合同) 及「代理開立信用狀協議書」各1 份, 而以摩根公司名義經營柴油買賣業務及為簽訂契約之法律行 為。雙方成立契約後,丁○○、戊○○隨即指示甲○○應將 購油保證金2,200 萬元及代開信用狀費用440 萬元匯入丁○ ○所指定、如附表編號1 至9 號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甲○ ○信以為真,乃先後於99年5 月31日起至同年6 月3 日止, 匯款如附表編號1 至9 號所示金額共2,640 萬元,至丁○○ 、戊○○指定之各該金融帳戶內,旋即遭丁○○提領、轉帳 殆盡。嗣丁○○、戊○○接續上開相同之詐欺取財犯意,於 99年6 月25日向甲○○訛稱:因渠等委託不詳姓名年籍綽號 「蔣行長」之成年男子代開信用狀,竟遭欺騙,致所開信用 狀不為俄羅斯油商所接受,故渠等替甲○○購買之油品無法 出貨,需再匯款2,200 萬元重新開立信用狀,方能履行契約 等語,甲○○信以為真,乃表示其僅能負擔1,100 萬元之金 額,其餘金額可否由丁○○、戊○○負擔,經丁○○、戊○ ○假意應允後,甲○○隨即於99年6 月28日先後匯款如附表 編號10至13號所示金額至丁○○本人之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彰化銀行延平分行帳戶,及丁○○所指定之陳瑞茂第一銀行 台南分行帳戶、丙○○花旗銀行安南分行帳戶內,旋遭丁○ ○、戊○○提領用以清償渠等積欠他人之票據債務。嗣因丁 ○○、戊○○始終未能交付渠等替甲○○採購之油品,經甲 ○○多次詢問丁○○、戊○○,渠等均推稱亦遭他人詐騙, 致俄羅斯油商無法出貨等語,甲○○始悉受騙。二、案經甲○○委由黃鼎鈞律師、陳銘傑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立法意旨 ,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 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 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 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 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 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 立場。蓋不論是否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四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



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 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為要件。惟如符合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要件 而已得為證據者,不宜贅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認定 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一○三年 刑議字第十號提案決議意旨參照)。查本判決所引下列各項 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業 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經 公訴人、被告丁○○、戊○○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資料之製作 、取得,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 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 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丁○○、戊○○固坦承因告訴人甲○○(下稱甲○ ○)欲向俄羅斯進口柴油轉售他人,故約定由被告丁○○經 營之外國公司摩根公司於99年6 月1 日,與甲○○所經營之 通順公司簽訂上開採購合同及代開信用狀協議書各1 份,甲 ○○已於附表所載時間先後匯款共計3,740 萬元至被告丁○ ○、戊○○指定之丁○○本人或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再 由被告丁○○、戊○○提領或轉匯至其他帳戶內,甲○○迄 未取得其依上開採購合同所購買之柴油等事實。惟矢口否認 有何詐欺取財及違反公司法第19條規定之犯行,均辯稱:渠 等確實有向俄羅斯油商購買柴油之管道,是透過一位自稱「 陳先生」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成年男子與俄羅斯油商接觸, 渠等亦有委任綽號「蔣行長」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成年男子 代為開立銀行信用狀,因信用狀輾轉送至多家銀行,最後係 以國際快遞送至俄羅斯由傷處,惟此方式不為俄羅斯油商接 受;渠等自甲○○處取得之金錢均有花費在開立信用狀上, 並非詐欺取財,俄羅斯油商是因為沒有收到貨款,才不出貨 ;本案確實為渠等與甲○○間之真實交易,並無詐欺之故意 及行為;另摩根公司是外國公司,向俄羅斯油商所採購之柴 油只會進貨到臺中港自由貿易區內,沒有進入海關,並非在 臺灣營業,渠等無需依公司法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或經認許云 云。經查:
(一)被告2 人確有以境外公司摩根公司名義於我國境內,未經 設立登記、未經認許取得認許證,而為分公司設立,即在 中華民國境內為營業及法律行為:
1.按我國公司法第7 章,對外國公司定有一定之規範,其中 第371 條規定:「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 不得申請申請認許。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



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第372 條第1 項規定:外國公司 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應受主管機 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本額規定之限制。第375 條規定: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同。凡此,無非係為避 免外國公司既想到我國營業獲利,又欲規避我國法律規範 之不公平情事發生;蓋如不對外國公司作一些規範,則外 國公司或可挾其大量之資金,先進之技術,至我國大賺其 錢,又可不受我國各種對公司法人所定之約束,諸如勞基 法之勞工各種福利及保障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各種保 險及稅法上之各種稅負規定等,對我國公司之競爭力而言 ,可謂相對的不公平,世界大多數國家,均對此有一定之 規範。惟為顧及無意在我國境內設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 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仍有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之必要 ,乃又於公司法第386 條第1 項規定:「有上開情形之外 國公司應報明:( 1)公司名稱、種類國籍及所在地。( 2) 公司股本總額及在本國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3)公司 所營之事業及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為業務上之法律 行為。( 4)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知 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等事項,申請主管機關備案。」 ,又同條第4 項規定:「外國公司非經申請指派代表人報 備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由上 開公司法第371 條、第386 條之規定已明確禁止未經我國 認許及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不得在我國境內「營 業」;無意在我國設立分公司「營業」之外國公司,可報 明法定事項申請主管機關備案派其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 律行為」;未備案者不得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對「營 業」、「業務上之法律行為」,已有不同層次之區隔甚明 。
2.關於被告2 人以摩根公司名義與甲○○所經營通順公司簽 訂上開採購合同及代理開立信用狀協議書乙事,業據證人 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伊不清楚是誰提議說要成 立摩根公司來採購國外油品,是丙○○拿一份電腦打字之 買賣合同給伊看,伊才知道對方是要用摩根公司來訂立該 買賣合同;伊就上開國外油品採購業務,最初開始是請教 丙○○的意見,後來就是由丙○○再加上丁○○、戊○○ 直接到伊公司來談這個業務,比較有在陳述意見之人是戊 ○○跟丁○○,有一些伊不瞭解的當然丙○○他會做說明 ;因為伊本身沒有辦法直接找到俄羅斯的油商,丙○○跟 戊○○還有丁○○他們原本就是在台中港經營進口的業務



,所以當初會去向丙○○詢問這個買賣的方式,伊向他們 請教以後,他們就進一步來跟通順公司訂立上開買賣合同 ;伊是直接請會計師申請一個境外公司來從事轉口貿易; 伊付一筆錢出去之後,交貨日期一直無法履行,伊一直跟 丁○○查詢說奇怪為什麼這個貨都還沒有到港,他才跟伊 講說他們所開的什麼被對方騙了,然後還要我再補多少才 有辦法去履行這個合約,丁○○說他開出去類似信用狀的 被對方騙走,因為開那信用狀不只1100萬元,總共應該是 2000多萬元,伊跟他講說伊已經沒那麼多錢,頂多能夠再 湊到一半而已,印象中被告丁○○說不然就一人先出一半 ;當初就是說要採購的每一艘船的金額,伊沒那麼多金額 ,伊向第一銀行、臺中商銀查詢後,得知以其自有金額約 3 千多萬元,不足以委託銀行開立信用狀給對方俄羅斯的 油商,伊跟摩根公司說伊沒有那麼多錢,摩根公司才會提 出代開信用狀之方案,伊只要付現有的資金,其他的部分 他們就會出;在伊與摩根公司簽約之前,沒有見過摩根公 司與俄羅斯油品賣家間之相關契約文件,當初摩根公司丁 ○○夫婦倆有拿一些相關文件讓伊看,坦白講那個文件伊 根本看不懂,上面是寫看起來像是英文的文字,完全沒有 任何中文對照,只有伊當初訂立的買賣合同有中英文,伊 要求他們一定要用中英文對照,當初的買賣合同才正式用 中英文對照,伊才看得懂,其他所有外文的文字伊完全看 不懂;伊所看到的摩根公司與俄羅斯油品賣家間之相關契 約文件上,沒有任何經認證之中文翻譯內容供伊確認該契 約內容,伊只看過卷內第85頁之文件,當初摩根公司也是 用這個文件來跟伊說這個就是他們跟俄羅斯什麼樣的合作 買賣,說他們有合法的可以代為進口,這些伊看不懂;因 為伊將1100萬元匯給被告以後,不到1 個月,他們還提出 說錢還是不夠,還要再叫伊湊錢,伊開始覺得這個問題大 了,正常的交易應該不可能會發生此事等語綦詳(見本院 卷第180 至183 頁),並有上開採購合同及代理開立信用 狀協議書各1 份、匯款單影本13紙、匯款明細表、支票明 細表及支票影本附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1 年度他字第5021號卷第5 至42頁),可徵證人甲○○確 有於簽訂上開採購合同及代理開立信用狀協議書,依被告 2 人之指示交付購油擔保金2,200 萬元、代開信用狀費用 440 萬元再次繳交代開信用狀費用1100萬元予被告2 人乙 節,核屬真實可採。
3.再查,摩根公司係於95年10月30日在境外安哥拉島登記成 立,董事僅有被告丁○○一人,為外國公司,並未於中華



民國境內設立登記,亦未經主管機關認許乙節,業據被告 丁○○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並有其於本院審理中提出 之摩根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股東名簿各1 紙附卷供參(見 本院卷第45至46頁)。又,被告2 人以摩根公司名義,在 我國境內,與告訴人甲○○所經營之通順公司簽訂上開採 購合同及司簽訂上開採購合同及代理開立信用狀協議書乙 事,業據被告2 人供述在卷,核與證人甲○○於偵查中及 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及有上開採購合同及代理開立信 用狀協議書各1 份可參,業如前述。審酌本案被告2 人以 摩根公司名義與甲○○經營之通順公司簽訂上開採購合同 ,其依採購合同應出售予通順公司之柴油,雖係約定運至 臺中港自由貿易區內儲放,而未通關入境,然因被告2 人 以摩根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成立柴油買賣契約,係摩 根公司所營油品買賣業務之營業內容,而被告2 人另以摩 根公司名義受通順公司委任代為開立信用狀,亦屬摩根公 司與通順公司間之法律行為,且均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為, 可徵被告2 人事實上確有未經設立登記、未經認許,而以 外國公司名義在我國境內為上開營業及法律行為甚明。依 此,被告2 人之行為,係違反公司法第371 條及第19條第 1 項之規定,依公司法第377 條準用第19條第2 項,自已 構成犯罪。是被告2 人抗辯:摩根公司是外國公司,其向 俄羅斯採購的柴油,只運到臺中港保稅區,沒有入關,不 用申請設立登記云云,要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二)至被告2 人雖均抗辯:渠等有將甲○○給付之金錢用於開 立信用狀使用,渠等是找一名綽號「蔣行長」之人代辦信 用狀付款,因為還要代開費用66萬美金,且代開信用狀的 公司( DAN MOODY INVESTMENTS LIMITED)所開立之信用狀 ,由羅馬尼亞之SOLEIL CHARTERED銀行開出之信用狀,經 由烏克蘭之CREDIT DNEPR銀行,轉至杜拜之BANK MELLIIR AN,再轉給俄羅斯公司收狀之RAK 銀行,惟杜拜之銀行是 以快遞(DHL )方式寄達俄羅斯油商,但俄羅斯油商不接 受這樣的信用狀,其向代開信用狀的聯絡人員查詢卻找不 到人時,才知道受騙,甲○○給付的錢都花掉了,開證就 花了60幾萬元美金,沒有開證件怎麼買油,臺灣沒有手續 費,就是花在俄羅斯政府的證件手續費、證件費云云(見 本院卷第42至43頁、第190 至191 頁),並提出以英文書 寫之檔案列印內容為憑(見本院卷第92至102 頁)。惟查 :
1.被告2 人均不通俄羅斯語言、不識俄羅斯文字、未曾親自 前往俄羅斯勘查渠等欲往來之油商經營現況,於本案發生



之前,不曾向渠等以摩根公司名義所簽購油合同上記載之 俄羅斯油品賣家OAO GIP ROVOSTOKNEFT接觸交易過乙節, 業據證人即被告2 人之子證人丙○○到庭具結證稱:「( 問:被告丁○○表示未曾去過俄羅斯,那麼被告丁○○是 如何連絡上俄羅斯油品賣家OAO GIP ROVO STOKNEFT ?) 我們都沒有去過,我爸爸媽媽以我所有的印象,也是透過 一個什麼陳先生的,透過陳先生認識這些俄羅斯的油商。 」、「(問:跟俄羅斯油商怎麼接觸?)他們都是電話聯 絡。」、「(問:講什麼語文?)因為跟那個陳先生是講 中文。」、「(問:跟俄羅斯油商呢?)他們是透過那個 陳先生。」、「(問:這麼說來被告二人並沒有直接和俄 羅斯油商的人員見面過或通話過嗎?)沒有。」、「(問 :被告二人代理這家俄羅斯油品公司做燃料油進出口的業 務幾年?)不知道。」、「(問:被告二人代理俄羅斯OA O 這家燃料油的油品公司進出口業務,有無相關的授權文 件或是進出口貿易的經銷契約?)應該是沒有,我印象是 沒有。」、「(問:摩根公司與俄羅斯油品賣家間之契約 ,是如何簽訂的?)透過那個陳先生。」、「(問:見面 、還是在第三地還是怎麼樣?)沒有,類似電子文件。」 、「(問:什麼方式傳送的電子文件?)E-mail。」、「 (問:寄到誰的信箱?)摩根公司的信箱。」、「(問: 接下來的做法?寄到信箱就是一個電子檔,要如何簽約? )賣家會傳文字檔過來,我們看如果說沒有問題,也不是 說沒有問題,俄羅斯那方面他們是說看過以後基本上合約 是不得修改,我也不太會講,然後就是簽給他們這樣子。 」、「(問:怎樣簽給他們?)由我爸他們蓋章這樣子簽 回去。」、「(問:電子郵件回簽,還是用什麼方式回簽 ?)掃描回簽,掃描之後再e-mail回寄。」、「(問:摩 根公司與俄羅斯油品賣家間之契約條款,是由何人所擬? )俄羅斯。」、「(問:上開摩根公司與俄羅斯油品賣家 間之往來電子郵件、契約電子檔,何在?)我所知道當初 幫忙我爸爸他們弄的時候,之前好幾年前換過好幾台電腦 ,電子檔有的都已經不在,而且我也曾經自己的電子檔硬 碟被駭客入侵過整個文件都不見。」、「(問:提示本院 卷第85頁至102 頁,你有無見過被告所提出之俄羅斯油品 賣家相關許可文件、信用狀不通過之說明文件?)應該有 。」、「(問:這些文件哪裡來的?)印象中是俄羅斯寄 過來的。」、「(問:上面的內容你如何對甲○○解釋? )我沒有對他解釋。」、「(問:他說他有看過這份,這 份上面全部是俄文?)我看不懂俄文,沒有辦法跟他解釋



。」、「(問:誰拿給甲○○看的?)應該是我爸媽他們 拿去的。」、「(問:你跟被告二人沒有一個人懂俄文嗎 ?)我印象中這些文件俄羅斯他們供應商直接寄過來的。 」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84 頁至第186 頁反面),並據 被告丁○○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問:你剛才有說你是 俄羅斯油品賣家的代理商,這部分你是從何時開始代理那 家俄羅斯油品賣家,且在台灣有核准許可的證明文件?) 我們進俄羅斯的油品是透過陳先生代理。我們沒有去申請 說我們要進油到台灣來。」、「(問:關於本件你向法院 提出的俄羅斯油品賣家與摩根公司的契約文件,上面有中 文跟英文的對照是什麼時候製作完畢的?)這是俄羅斯做 的,他做了然後e-mail來給我們,(改稱)透過陳先生然 後他寄來給我們,我們就跟他說我們要訂2 萬噸的柴油來 賣給人家客戶。」、「(問:摩根公司和俄羅斯油品賣家 成立的那份契約是比摩根公司和甲○○成立契約之前還是 之後所做的,哪一份契約先做?)跟甲○○的先做。」、 「(問:摩根公司與俄羅斯油品賣家成立契約以後,有無 把該份中英文對照的採購契約交給甲○○看?)沒有。」 、「(問:甲○○說他曾經看過你們提出來的一些國外油 品賣家的文件是誰拿給他看的?)是我拿去給他看的。」 、「(問:什麼時候拿去給他的?是和甲○○簽約之前還 是簽約之後拿過去的?)當然他有簽約之後我們才,這個 東西來了,我們去跟俄羅斯簽了以後,俄羅斯發了這個文 件來我們才拿去給他看的。」、「(問:你如何向甲○○ 解釋俄羅斯油品賣家文件的內容?)我們透過陳先生給他 問,一張一張問這是什麼。」、「(問:陳先生有無在場 ?)沒有。我們電話就可以這樣問了。」、「(問:陳先 生有無跟甲○○直接對話?)沒有。」、「(問:陳先生 的真實姓名、年籍、住在哪裡?)我們都是電話聯絡。」 、「(問:他是成年人還是少年?)成年人。」等語在卷 (見本院卷第192 至193 頁)。然則,證人甲○○業於本 院審理中具結證述:「(問:在你與摩根公司簽約之前, 你有無見過摩根公司與俄羅斯油品賣家間之相關契約文件 ?是誰交給你看的?)沒有。當初摩根公司丁○○夫婦倆 ,有拿一些相關的文件讓我看,坦白講那個文件我根本看 不懂。」、「(問:上面寫什麼文字?)看起來像應該是 英文的文字,完全沒有任何中文的對照。只有我們當初訂 立的買賣合同,有中英文,我要求他們一定要用中英文對 照,當初的買賣合同才正式用中英文對照,我才看得懂。 其他所有外文的文字我完全看不懂。」、「(問:你所看



到的摩根公司與俄羅斯油品賣家間之相關契約文件上,有 無任何經認證之中文翻譯內容供你確認該契約內容?)完 全沒有。」、「(問:(提示本院卷第56頁至84頁)你所 看到的摩根公司與俄羅斯油品賣家間之相關契約文件,是 否為被告向本院提出的這一份契約?你說有人拿給你看你 看不懂內容,是否為此份?)第56至84頁我完全沒有看過 。我看到的就是第85頁,因為前面這幾張是彩色的很明顯 ,這個我非常有印象,到90頁91頁這我要回去看我手邊的 留底資料才有辦法確認。當初摩根公司也是用這個文件來 跟我講說,這個就是他們跟俄羅斯什麼樣的合作買賣,說 他們有合法的可以代為進口這個。當時因為摩根公司提出 這些資料來跟我說明,坦白講這些我看不懂。」等語綦詳 (見本院卷第182 至183 頁)。佐以被告2 人提供告訴人 查看之俄羅斯油商資料,僅寥寥數紙,且均為俄羅斯文字 ,並無任何中文翻譯內容可供告訴人檢閱,上開資料均經 認證,完全無法辨識其來源真偽,亦無法確認其內所載私 人行號、金融機構是否確實存在。是以,被告2 人在甲○ ○以通順公司名義與摩根公司成立契約後,縱有將渠等在 本院審理中提出之俄羅斯油商資料、許可證等件,交付甲 ○○閱覽之舉,惟因被告2 人均不識上開資料、許可證內 記載之外國文字,僅是以綽號「陳先生」之不詳真實姓名 年籍成年男子在電話中口頭告知之內容,約略對甲○○說 明,衡諸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自難認為渠等就甲○○參 與此次柴油買賣之國際貿易事項,已盡週全完善之說明, 而得以認定渠等係以真正交易之意思與甲○○往來,並自 甲○○處取得上開財物。是被告2 人辯稱:渠等與甲○○ 間是真實交易,並非詐欺云云,亦無可採。
2.觀諸卷附99年6 月1 日被告2 人以摩根公司負責人名義與 甲○○所簽訂之「代理開立信用狀協議書」內容(該協議 書係以摩根公司為「甲方」、通順公司為「乙方」,見同 上他字卷第9 頁),其內容僅記載摩根公司每月進口代理 進口俄羅斯柴油2 萬公噸±5%,十二個月分總數量為24公 噸,總量應於102 年5 月前裝運完畢;協議簽署後,乙方 支付甲方美金68萬元(新台幣2,200 萬元) 做為購買柴油 保證金,並支付代開信用狀費用,費用金額為信用狀開立 金額的3.5%,在協議簽署後,預先支付信用狀開立金額的 2%美金13萬6,000 元整(新台幣440 萬元) ,並於信用狀 開立後七天內再支付信用狀開立金額的1.5%美金10萬2,00 0 元( 新台幣330 萬元) 等內容,而無任何關於銀行信用 狀係由哪一國之銀行開狀及由俄羅斯油商所指定之哪一家



銀行收狀等信用狀貿易條款之相類記載(見同上他字卷第 9 頁)。況依上開協議書協議細節第5 點第2 行之記載, 甲○○所需給付之代開信用狀費用,應為以信用狀開立金 額的3.5%計算之金額,因甲○○依約應給付之購油保證金 為新台幣2,200 萬元,信用狀開立金額即為2,200 萬元, 則以此信用狀開立金額3.5 %比例所計算出之「代開信用 狀費用」,亦僅為新台幣77萬元(計算式:2,200 萬元× 3.5 %=77萬元),以此而言,按照上開協議書之約定, 甲○○就代開信用狀之費用部分,僅需支付77萬元給被告 2 人,即為已足,何有支付超過數倍之440 萬元之必要。 詎同份協議書第5 點第4 至6 行竟記載甲○○應在協議簽 署後「…預先支付信用狀開立金額的2%美金13萬6,000 元 整(新台幣440 萬元) ,並於信用狀開立後七天內再支付 信用狀開立金額的1.5%美金10萬2,000 元( 新台幣330 萬 元) 」云云,前後所載代開信用狀比例及金額,明顯齟齬 矛盾,難認上開協議書之內容為真實,自無足採信被告2 人與甲○○間所為交易,是真實之交易。甲○○未予究明 ,信以為真,僅依照被告2 人所告知之新台幣金額,先後 給付如附表編號10至13號所示財物予被告2 人,自均為受 被告2 人行使之詐術訛詐所為之給付至明。
3.況被告2 人就渠等究竟交付多少代開信用狀費用予該綽號 「蔣行長」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先後供述不一 ,亦均無任何匯款紀錄或付款憑證可資佐證,此觀之被告 戊○○於偵查中供稱:「(問:信用狀不是都是銀行開立 ?)是,是國外銀行開立。」、「(問:哪加銀行開立? )因為我的電腦中毒,這件事情發生2 年了,我也找不出 來了,所以我就認了。」、「(問:請正面回答問題?) 我需要再查詢。」、「(問:信用狀被誰騙走?)我不是 說信用狀被騙走,我是說我請人家代開,但是對方沒有接 受。」、「(問:你如何請人家代開信用狀,款項如何支 付?)我是匯款給對方,我需要再查詢。」、「(問:請 哪一家公司開信用狀?)要再查詢。」、「(問:款項多 少?)要再查詢。」等語(見他字卷第26頁反面),及於 101 年10月8 日偵訊時所供:「(問:為何開立辰浦貿易 有限公司的支票給告訴人?)當時他要我們找人代開信用 狀,後來找不到人,我們有經過貿易商聯絡,後來貿易商 也找不到,匯款紀錄也是經過地下匯兌,紀錄也不會留存 ,所以我自認倒楣,所以我願意用其他的錢賠償他。」、 「(問:你跟俄羅斯購買油品的相關紀錄?)因為電腦中 毒找不到資料。」、「(問:紙本紀錄?)我兒子說都在



電腦裡面,因為中毒找不到。」、「(問:匯款紀錄?) 是經過地下匯兌,我們都是現金給的,我們一直都是用現 金。」、「(問:透過地下匯兌是指哪間匯兌公司?)一 段時間就找不到了。」等語(見同上他字卷第118 至119 頁),及被告丁○○於101 年9 月3 日偵訊時供稱:「我 就委託他人開信用狀,後來該他人有開立信用狀,銀行部 分因為電腦中毒,所以查不出來,我們杭州公司沒有書寫 契約,款項部分是透過銀行匯的,但是時間太久我不清楚 。因為錢被騙了,我也是受害人…。」等語(見同上他字 卷第27頁),均可見一斑。而經本院訊之被告該名綽號「 蔣行長」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被告等均稱「不 知道」(見本院卷第193 頁)。又經本院命被告2 人提出 信用狀之開立資料,被告2 人固提出上揭檔案列印內容為 證,惟觀之被告所提檔案列印內容,顯係從「https ://a sisaa1/sam/multipRrintSearchpreview .do/」之網頁列 印而得之英文製作文件,列印時間為「99年10月6 日」, 其內並無任何各該銀行所開立之信用狀正本或影本,以資 確認被告2 人確有以甲○○交付之購油保證金、代開信用 狀費用等金額,依約代理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後轉至俄 羅斯油商所指定收狀銀行付款之情事,亦無任何可資辨明 該等資料係與甲○○所簽立上開採購合同內記載之採購品 項、購油保證金金額、俄羅斯油商名稱等內容有關連之證 據,且被告2 人迄今始終無法提出任何曾向該等羅馬尼亞 、烏克蘭、杜拜或俄羅斯之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之積極證 據以實其說,由此益徵被告2 人所辯渠等以甲○○交付之 金錢委請「蔣行長」代開信用狀之過程云云,其真實性已 非無疑。
4.況甲○○於99年6 月1 日以通順公司名義與摩根公司簽訂 上開採購合同及代理開立信用狀協議書後,甫於99年6 月 8 日匯款包括購油保證金2200萬元及代開信用狀費用第一 期款440 萬元在內共計2,640 萬元之金額予被告2 人,被 告2 人迅即於99年6 月25日以渠等遭人騙走開立信用狀費 用為由,要求甲○○再給付2,200 萬元,經甲○○表示經 濟能力不足,僅能負擔1,100 萬元之後,甲○○乃於99年 6 月28日依言匯款1,100 萬元予被告丁○○本人及其指定 之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內,被告2 人仍舊託詞所開立之信用 狀不為俄羅斯方面接受,不願意出貨云云,而迄未交付任 何柴油予甲○○。加以甲○○先後匯入被告2 人所指定金 融機構帳戶內之款項,均於匯入後同日、翌日或相隔數日 之短暫時間內,旋經被告2 人提領、轉匯至其他帳戶或用



以清償其他票據債務乙節,亦有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 銀行)延平分行101 年9 月24日彰延(101 )字第1890號 函所附丁○○帳戶開戶資料及99年1 月迄今歷史交易清單 、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台南分行101 年10月1 日一台南字第00227 號函所附丁○○、郭童文昭、陳瑞茂 之帳戶申登人資料及99年1 月迄今歷史交易清單;丁○○ 、郭童文昭、陳瑞茂之第一銀行台南分行帳戶申登人資料 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見同上他字卷第48至114 頁)、 彰化銀行延平分行102 年12月20日彰延(102 )字第1727 號函所附丁○○00000000000000帳戶990602提款300 萬、 990603轉帳325 萬、990629轉帳300 萬40元之支出傳票、 匯款單及交易後15分鐘明細資料、第一銀行台南分行102 年12月30日一台南字第00334 號函有關被告丁○○、案外 人郭童文昭之實際交易紀錄說明內容、花旗(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永福分行103 年3 月 11日103 政查字第53246 號函所附丙○○99年6 月30日交 易資料、花旗銀行港都分行103 年3 月12日(103 )政查 字第53232 號函所附0000000000號帳戶自99年1 月起之交 易明細及其開戶資料、彰化銀行延平分行103 年5 月8 日 彰延(103 )字第50號函所附丁○○上開帳戶之三筆交易 明細、花旗銀行103 年5 月23日103 政查字第0000000000 號函所附?億貿易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 戶之開戶資料及99年6 月15日等3 紙支票正反面影本等證 據附卷可參(見102 年度偵字第10713 號卷第45至56頁、 第68至69頁、第75至76頁、第78至131 頁、第154 至155 頁、第157 至168 ),由此可知甲○○匯入如附表所示被 告丁○○本人或其指定之人金融機構帳戶內之金錢,或由 被告丁○○提領、轉帳殆盡,或由被告2 人用以兌負亦由 被告丁○○擔任負責人之? 億公司支票存款帳戶存款支票 金額,被告2 人對此亦坦認在卷。而被告2 人就所辯渠等 以甲○○交付之金錢持以支付代開信用狀費用之實際金錢 流向,非但未見被告提出任何計算依據,亦未曾提出任何 金錢匯兌資料或交易憑證為佐,顯見被告2 人對於渠等自 甲○○處收取之上開鉅款去向如何,始終交代不清。由此 益徵被告2 人以購油保證金及代開信用狀費用為名,先要 求甲○○分別支付2200萬元、440 萬元後,復又以上開金 錢遭代理開立信用狀之人詐騙致無法付款給俄羅斯油商, 導致無法出貨至台中港為由,故要求甲○○再度給付代開 信用狀費用1,100 萬元等內容,無非均係被告2 人向甲○ ○詐欺取財之藉口名目,至堪認定。




5.本院審酌被告2 人所抗辯渠等委託綽號「蔣行長」之不詳 真實姓名年籍成年男子代開信用狀之過程,並非直接向銀 行申請開立信用狀,此舉實與國際貿易實務上常見之「信 用狀統一慣例」迥不相符,由此可徵被告2 人事實上並無 任何能力及管道替告訴人甲○○採購油品進口,而渠等與 俄羅斯油商間亦無直接見面、交易之紀錄,摩根公司亦非 經上開俄羅斯商授權之經銷商、代理商或進口商。則被 告2 人以上開方式詐騙甲○○簽訂上開採購合同及代理開 立信用狀協議書,使甲○○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因此前 後交付共計3,740 萬元之財物予被告2 人;加以甲○○以 通順公司名義與摩根公司簽訂上開採購合同及代理開立信 用狀協議書後,即依約且依被告2 人指示匯入所謂購買燃 料油之擔保金及開立信用狀之處理費用予被告2 人,之後 即一直等待被告2 人為其申辦信用狀及交付其所採購之柴 油,然被告2 人面對證人甲○○之一再催索、質問,始終 無意正面答覆,反而以各種理由藉口推卸塞責,自難認被 告2 人確有替甲○○委託他人開立信用狀及向俄羅斯油商 採購柴油之能力。可徵被告2 人向甲○○所稱:渠等有管 道及能力向俄羅斯油品賣家購買柴油,渠等可代為找人開 立銀行信用狀,可以替甲○○找尋他人開立信用狀及向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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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