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680號
104年10月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威即景美醫院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 律師
林健群 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黃三桂(署長)
訴訟代理人 賴燕貞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下同)102 年5 月21日與被告簽立全民健康保 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各項醫療服務 業務,約定期間自102 年6 月2 日起至105 年6 月1 日止。 茲因原告向被告申報103 年1 月至同年3 月門診及同年4 月 門診、住診之醫療費用,經被告審查後,原告不服,申請複 審,被告亦僅就核刪項目為部分給付。原告猶不服,申請審 議,經被告依衛生福利部104 年3 月20日衛部爭字第103340 9083號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定書,核定補付率(核定點數D/ 審查核減點數B )103 年1 月到3 月門診為2.38%,103 年 4 月門診、住診部分依衛生福利部104 年3 月20日衛部爭字 第1033409884號及同年3 月23日衛部爭字第1033409903號全 民健康保險爭議審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向被告申請給付103 年1 月至同年3 月門診及同年4 月門診、住診之醫療費用,歷經初次送核、申復及爭議審 定,最終仍遭核減點數4,667,741 點。被告之核減理由固 非無見,但就下述保險對象因門診或住診所申請之醫療費 用,被告之核減並無理由,原告仍主張被告應予給付: 1.保險對象高○○○部分:
⑴該保險對象為75歲女性,臨床診斷為高血壓及二尖瓣逆 流,就診當日身體評估檢查發現:持續存在PALPITATIO N 、lower leg warm feeling(左腳靜脈循環不良、深 部靜脈栓塞之高危險群)。依據臨床疾病需要給予安排
心臟超音波及深部靜脈血流檢查。
⑵心臟超音波檢查的病患只要左側臥於床上並保持平靜, 檢查人員即可將超音波探頭於前胸及上腹部位置進行檢 查。藉由心臟超音波可知道心臟的大小,結構及功能是 否正常,及血液在各腔室內的流動情形、流速,以及瓣 膜部分是否有血液逆流的現象,對於診斷各類心臟病而 言,為一種相當重要的非侵入性檢查,在臨床上可說是 第一線最常用的診斷工具;深部靜脈血流檢查FOR DVT (DEEPVEIN THROMBSIS):深部靜脈血栓症檢查,此項 檢查以SVC 及MVO 兩個數值來判讀腿部那一部位與DVT 的病症及其程度,該檢查本即屬必要。
2.保險對象古○○部分:
該保險對象為50歲男性,103 年3 月10日有頭暈的症狀, 懷疑為血壓太高引起,103 年3 月17日再次回診,頭暈轉 為心悸懷疑可能心律不整或新陳代謝異常引起,依據臨床 病情所需安排24小時心電圖檢查及甲狀腺相關血液檢查; 24小時心電圖檢查發現:⑴MAX HEART RATE:121 。⑵AV ERAGE HEART RATE:88。⑶APC ,該檢查本即屬必要。 3.保險對象李○○部分:
該保險對象為54歲女性,102 年11月12日使用rytmonorm 150mg1#bid治療心律不整,rytmonorm 強效的抗心律不整 藥物,對心肌細胞具有麻醉和穩定作用,並延長心房和心 室的不應期,由於這些作用,本品對各種原因之心律不整 ,效果顯著可靠;持續門診藥物追蹤治療且103 年2 月21 日24小時心電圖檢查發現有「SYMPTOMATIC VPC 」。在這 個藥物治療下心律不整才得以穩定控制,該藥物本即屬必 要。
4.保險對象王○○部分:
該保險對象為63歲男性,103 年2 月17日檢測結果報告: 右側ABI 為0.79、baPWV 為1584,左側ABI 為0.84、baPW V 為1636,報告判讀顯示有PAOD;因臨床病情所需給予pl etaal 藥物,以改善間歇性跛行症狀,該藥物本即屬必要 。
5.保險對象郎○○部分:
該保險對象為88歲男性,HYPERTENSION EMERGANCY之病人 ,血壓值192/112 且主訴CHEST TIGHTNESS 。103 年3 月 27日胸腔科照X 光診斷TORTUOUS AORTA,病歷上記載用藥 情形、血壓紀錄、個案主訴;心臟超音波可用於心臟功能 檢查及相關疾病的評估。經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發現:LV H 與DIASTOLIC DYSFUNCTION ,該檢查本即屬必要。
6.保險對象王○部分:
⑴該保險對象為62歲男性,102 年的診療情形病歷上都有 記錄,其中包括該保險對象為高血壓、高血脂,醫師依 據其專業判斷安排周邊血管檢查,病歷上已詳細記載該 次看診情形。
⑵在臨床上我們以4 個等級來區分PAOD的臨床表現,稱之 為Fontaine grading。Grade Ⅰ是最輕微的冷感、酸麻 、肢體麻感、皮膚溫度下降;Grade Ⅱ是間歇性跛行; Grade Ⅲ是持續性疼痛(休息疼痛,夜間疼痛);Grad e Ⅳ則是潰爛壞死。不管是那一個階段,都會造成病人 及家屬相當程度的困擾及痛苦。Grade Ⅰ時進行非侵襲 性檢查,如血管超音波、ABI 。檢測結果報告:右側ba PWV 為1290、左側baPWV 為1372,報告判讀左腳情況較 差但未達阻塞程度,該檢查本即屬必要。
7.保險對象姜○○部分:
該保險對象為62歲男性,病歷上已記載該保險對象一直有 手腳冰冷、痠麻的問題,醫師依據其專業判斷安排周邊血 管檢查,病歷上已詳細記載該次看診情形。檢測結果報告 :右側ABI 為0.8 、baPWV 為1271,左側ABI 為0.9 、ba PWV 為1302,報告判讀右腳血管有阻塞有PAOD,該檢查本 即屬必要。
8.保險對象李○○部分:
⑴該保險對象為64歲男性,因右膝腫脹疼痛2 星期,理學 檢查初步診斷為右側膝蓋痛風性關節炎、滑膜炎及腱鞘 炎、積水;腱鞘炎給予關節內及皮內注射劑(Kenacort -AIA/ID ),作為疾病的短期輔助治療,該治療本即屬 必要。
⑵以現今醫療在「眼見為憑」,講究實證的要求下,除了 理學檢查、症狀的判讀外,超音波提供了很好的資訊來 協助診斷、治療,它可說是骨科醫師的「第二個聽診器 」該檢查本即屬必要。
9.保險對象陳○部分:
該保險對象為84歲男性,由外院轉入因右下肢麻,建議執 行神經傳導檢查。檢查結果依據神經內科專科醫師的報告 判讀:BIL L5-S1 radiculopathy,且紀錄在當天就診資 料,該檢查本即屬必要。
10.保險對象張○○部分:
該保險對象為89歲男性,高血壓性心臟病與周邊血管疾病 的病患,有varicose vein intermittent claudication 間歇性跛行懷疑有PAOD。檢測結果報告:排除PAOD的可能
(右側ABI 為1.21、baPWV 為1509,左側ABI 為1.15、ba PWV 為1625,報告判讀ABI within normal range ),該 檢查本即屬必要。
11.保險對象張○○部分:
該保險對象為89歲男性,症狀與前述10相同。檢測結果報 告:排除PAOD的可能(右側MVO/ SVC為93%,左側MVO/SV C 為103 %,報告判讀MVO / SVC > 85%排除DVT 的風險 ),該檢查本即屬必要。
12.保險對象周○○部分:
該保險對象為56歲男性,為Hypeertensive emergency 之 case,血壓值209/126 ,主訴chest tightness 與DIE , 執行身體評估心臟聽診,沒有聽到Basal rale與S3,施行 心臟超音波檢查有其適應症;檢查結果詳實記錄在就診病 歷內容,該檢查本即屬必要。
13.保險對象張○○部分:
該保險對象為70歲女性,於慈濟醫院心臟科服用藥物治療 ,過去病史高血壓、高血脂;103 年4 月15日在原告做成 人健康檢查,身體評估檢查,主訴有chest fightness 、 palpitation 與DOE 。給予執行心臟超音波檢查適應症: 心臟衰竭;檢查結果:CHF with Preserved lvef ,VH D ,該檢查本即屬必要。
14.保險對象高○○○部分:
該保險對象為85歲女性,因左膝腫脹疼痛超過1 個月,理 學檢查初步診斷為左側膝蓋滑膜炎及積水。現今醫療除理 學檢查、症狀的判讀外,超音波提供了很好的資訊來協助 診斷、治療,該檢查本即屬必要。
15.保險對象陳○○部分:
該保險對象為74歲女性,因急性腹痛及腹瀉(loose stoo l )求診,該保險對象有腹部的急診及腹部臟器問題,安 排腹部超音波檢查,該檢查本即屬必要。
16.保險對象柯○○○部分:
⑴該保險對象年邁老化(83歲),為拒絕插氣管內管之病 人,使用「非侵入型呼吸器(NIPPV )」支持正常通氣 ,於上游醫院即被診斷為NIPPV 脫離困難及使用依賴之 問題,103 年2 月25日由慈濟醫院建議轉入原告,該保 險對象本身營養吸收不良(低蛋白血症、貧血、低血鈉 症)問題,且依據體溫單心跳指數趨勢圖,嚴重心律不 整,以上都是影響脫離呼吸器重要因素,因COPD至痰量 較多但咳嗽能力弱,使呼吸道分泌物排除不易,使得脫 離訓練步驟反覆停滯,除要緩解現行之臨床急性問題,
加強控制心律不整問題,且過程積極加強脫離訓練,也 於4 月6 日成功脫離非清入性呼吸器,隔日順利出院。 ⑵就心律不整之一事,依據於體溫記錄表單病人心跳紀錄 ,於103 年3 月2 日由60-70 跳/ 分鐘升到120 跳/ 分 鐘明顯差距且有血便情形,直至103 年3 月11日未見改 善,增加Herbesser 30mg 1顆一天3 次做為治療,心律 不整脈直到103 年3 月24日改善,待生理指數穩定開始 延長脫離時數,醫師為治療病人並控制病徵,依臨床實 務對患者施以檢查及藥物治療直至穩定,應屬必要,被 告應予給付。
17.保險對象楊○○○部分:
該保險對象99歲,慢性阻塞性肺病二度感染問題(依據10 3 年3 月29日血液檢驗報告白血球1,4340/uL 、心跳118 次/ 分鐘、血糖高576mg/dl、痰液培養結果為綠膿桿菌) ,入院後使用抗生素治療,因為養護機構及長期臥床之保 險對象,依抗生素使用之準則抗生素使用應滿7-10天,經 臨床評估完成抗生素療程避免細菌抗藥性產生為其必要, 且使用後臨床追蹤白血球血液檢驗有改善,但其血糖值異 常仍有不穩定之情形(依據檢附血糖紀錄),將其血糖值 及胰島素使用劑量得以控制才出院,住院天數共12天,以 上均為感染症狀是否改善及得到控制參考之指標,送審時 均已檢附相關紀錄,應無審查意見所稱之「病情紀錄未見 特殊變化及惡化」之情事,亦無理由核刪2 天住院天數。 18.保險對象謝○○部分:
該保險對象83歲,因慢性阻塞性肺病及上呼吸道阻塞,在 肺部感染後造成呼吸衰竭,但當時家屬拒絕插管,使用非 侵入性呼吸器才得已維持正常通氣,因低血氧問題長期使 用高流量氧氣10Liter/分鐘支持血氧飽和度至97%以上, 住院期間臨床呼吸狀況並未緩解且病情每況愈下,於103 年4 月14日感染併急性呼吸二次衰竭,調升氧氣濃度>15 Liter / 分鐘以維持正常血氧飽和度至97%,整個住院期 間長期使用高流量氧氣,呼吸肌肉萎縮無力,呼吸肌肉耐 力不足,呼吸型態淺快費力,無法順利呼吸訓練,病程紀 錄均記載該保險對象病況變化及血糖(高血糖不穩定調整 胰島素用量)測量及胰島素使用記錄及確實換藥傷口評估 紀錄,於送審時均已檢附相關紀錄,上述之病況(無法有 效通氣長期使用高流量氧氣、嚴重感染症)均已符合住院 條件,且家屬亦無法自行照顧。該保險對象於103 年5 月 2 日死亡,住院過程合理且必要,被告應給付該費用。 19.保險對象陶○○部分:
該保險對象86歲,因慢性阻塞性肺病二度感染問題及二氧 化碳滯留問題,造成呼吸衰竭及併用非侵入性呼吸器支持 有效通氣、加上年邁器官老化,有充血性心臟衰竭及陳舊 性腦中風長期臥床,依據臨床文獻指出上述疾病均符合非 侵入性呼吸器(NIPPV )之適應症,住院初期控制感染問 題外,並給予嘗試訓練呼吸,可試自發性呼吸12-14hours /day。但是因為自咳能力極差,無法有效清除痰液的關係 ,重複感染及呼吸急促、低血氧的情形,所以無法順利延 長訓練的時間,家屬拒絕置入人工氣道或氣管切開手術, 家屬亦無法自行照顧該保險對象,依被告審查意見所稱「 病情紀錄未見特殊變化及惡化」之情事,於送審時,均已 檢附相關紀錄及確實換藥傷口評估紀錄,亦無理由核刪13 天住院天數。
20.保險對象段○○部分:
⑴該保險對象65歲,因顱內出血、慢性阻塞性肺病併急性 發作,在肺部感染後造成呼吸衰竭,於102 年11月12日 接上呼吸器使用,由於呼吸器無法脫離導致慢性呼吸衰 竭合併呼吸器依賴反覆急性發作,住院期間仍然經常肺 部感染且有血壓下降等敗血症徵候情形,依據該保險對 象呼吸治療紀錄所記載,該保險對象多次肺部感染使得 低血氧而調整至100 %(高濃度氧氣)使用,這樣反覆 急性發作,以致無法順利呼吸訓練,造成呼吸肌群無力 ,使得呼吸協調性欠佳,此危急性階段之病人實難執行 呼吸訓練成功,且該保險對象於103 年4 月13日宣告死 亡。
⑵原告依規定每日確實依該保險對象病況書寫病程紀錄、 呼吸治療紀錄、護理紀錄,而其紀錄均由各不同專業領 域執業醫事人員,依照專業評估所記錄,每日至少有1 次完整的病程紀錄,均依照專業醫事人員評估所記錄, 並符合101 年5 月1 日被告所公布RCW (呼吸照護病房 階段)審查原則,被告應給付該住院之費用。
21.保險對象程○○○部分:
⑴該保險對象77歲,因嚴重脊柱側彎致胸廓僵硬畸形,依 據臨床文獻所示脊柱側彎會因為姿勢關係而引影響呼吸 功能。於99年5 月12日因呼吸衰竭接上呼吸器使用,使 用呼吸器4 年,100 年3 月10日入住原告,於103 年3 月10日至同年4 月30日住院期間,曾嘗試自行呼吸訓練 30分,立即出現呼吸喘費力、胸腹不協調之呼吸型態, 訓練失敗而接回呼吸器使用,103 年3 月11日因再次呼 吸喘費力、呼吸過度、呼吸作功增加胸腹不協調之呼吸
型態,調整呼吸器為控制模式維持適當通氣,由於嚴重 脊柱側彎致胸廓僵硬畸形、呼吸肌肉萎縮無力,呼吸肌 肉耐力不足,無法長時間維持肺泡換氣與組織灌流,此 類病人實無法積極訓練。
⑵原告依規定每日確實依該保險對象病況書寫病程紀錄、 呼吸治療紀錄及護理紀錄,定期營養評估,而其紀錄均 由各不同專業領域執業醫事人員,依照專業評估所記錄 ,每日至少有1 次完整的病程紀錄,均依照專業醫事人 員評估所記錄,並符合101 年5 月1 日被告所公布RCW (呼吸照護病房階段)審查原則,被告應給付該住院之 費用。
22.保險對象邱○○部分:
⑴該保險對象87歲,為慢性阻塞性肺病、陳舊性腦中風後 長期臥床、巴金森氏症之病史,因發燒、血尿、肺炎合 併急性呼吸衰竭接受上游醫院(耕莘醫院)治療,於10 1 年7 月4 日接上呼吸器使用,由於呼吸器無法脫離導 致慢性呼吸衰竭合併呼吸器依賴合併急性呼吸衰竭,上 游醫院執行呼吸器脫離訓練無法成功,導致慢性呼吸衰 竭合併呼吸器依賴,依照「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 試辦計畫」之規定,呼吸器以連續使用63天以上為呼吸 器依賴患者,於101 年10月12日得下轉至原告呼吸照護 病房,住院期間且重複性院內感染(引發呼吸喘、呼吸 做功增加),此期間的感染問題及急性氮血症,使得脫 離訓練步驟反覆停滯,過程中即已以訓練至10-14 小時 ,夜間接回PCV mode使用與其完全休息,最為穩定狀態 ,也因該保險對象87歲年邁老化、陳舊性腦中風後長期 臥床、巴金森氏症之病史,也因營養吸收不良(albumi n 2.9 、AnemiaHb 9.6),使得呼吸肌肉萎縮肌力減弱 ,保險對象常失敗於(poor weaning parameter Pimax :-1 4cmH 2O、RR:32、VE 5.06 、TV169 、RSI :17 8 ),而使得呼吸協調性欠佳,避免再次造成呼吸肌群 衰竭,此階段之病實難脫離成功。
⑵原告依規定每日至少有1 次完整的病程紀錄,確實依該 保險對象病況書寫病程紀錄、呼吸治療紀錄、護理紀錄 ,而其紀錄均由各不同專業領域執業醫事人員,依照專 業評估所記錄,並符合101 年5 月1 日被告所公布RCW (呼吸照護病房階段)審查原則,被告應給付該住院之 費用。
23.保險對象陳○○部分:
⑴該保險對象為64歲,住院期間嘗試脫離呼吸器之自行呼
吸訓練連續可達10小時,103 年4 月6 日開始發燒,出 現淺快費力呼吸、呼吸做功增加,且咳嗽能力差,痰液 無法自行排出,痰液變的黃稠量多,胸部X 光確立右上 肺葉有新的病兆,依據臨床肺炎治療準則,有其必要使 用抗生素治療(103 年4 月11日至同年4 月25日),肺 部感染期間之感染症狀,且因病況未穩定呼吸器仍使用 PCV mode暫緩呼吸訓練為其必要性,顯示此期間該治療 實屬合理且必要,被告應給付該住院之費用。
⑵原告依規定每日確實依該保險對象病況書寫病程紀錄、 呼吸治療紀錄及護理紀錄,定期營養評估,而其紀錄均 由各不同專業領域執業醫事人員,103 年4 月6 日開始 發燒後病程紀錄及其他相關紀錄,均依照臨床病人變化 及專業評估所記錄,每日至少有1 次完整的病程紀錄, 均依照專業醫事人員評估所記錄,並符合101 年5 月1 日被告所公布RCW (呼吸照護病房階段)審查原則,被 告應給付該住院之費用。
24.保險對象潘○○部分:
⑴該保險對象57歲,其因橋腦出血治療後導致意識不清臥 床、併發呼吸衰竭及呼吸器依賴,由上游醫院(萬芳醫 院)依據「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試辦計畫」為困 難脫離呼吸器之病人,階段性下轉原告繼續治療照護, 住院期間使用呼吸器期間,使用S+PS mode 雖壓力支持 設定10cmH2O ,呼吸型態仍會淺快,呼吸肌肉萎縮無力 ,呼吸肌肉耐力不足,且咳嗽能力差,氣道痰量多,不 易排出,反覆有發燒情形,予自發性呼吸訓練30分後即 呼吸喘費力、呼吸輔助肌使用、心跳加速、血氧不足而 接回呼吸器,加上不穩定癲癇發作的情形,所以無法順 利呼吸訓練。顯示此期間突發急性症狀該接受治療照護 實屬合理且必要,被告應給付該住院之費用。
⑵原告依規定每日確實依該保險對象病況書寫病程紀錄、 呼吸治療紀錄及護理紀錄,定期營養評估,而其紀錄均 由各不同專業領域執業醫事人員,符合101 年5 月1 日 被告所公布RCW (呼吸照護病房階段)審查原則,被告 應給付該住院之費用。
25.保險對象趙○部分:
⑴該保險對象95歲,103 年3 月3 日由上游醫院(慈濟醫 院呼吸照護中心)依據「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試 辦計畫」為困難脫離呼吸器之病人,階段性下轉原告繼 續治療照護,入院後積極訓練自主性呼吸,由2 小時至 4 小時至6 小時,採漸進式呼吸訓練,夜間因呼吸喘至
30次/ 分以上,呼吸型態呈現費力、呼吸肌肉耐力不足 ,故轉回控制模式,讓該保險對象夜間能夠有足夠的休 息(符合脫離訓練指標),且該保險對象103 年4 月18 日因急性腹脹及呼吸喘(肋膜積水引起),醫療評估下 此期間仍需醫療專業處置。
⑵經專業審查後部分補付5 天,原告質疑何以僅補付5 天 ,其他核刪之3 天,該保險對象仍需接收醫療照護且均 符合醫療常規而有其必要性,該審查意見並無該保險對 象可不需使用呼吸器及不需依療照護3 天之依據,亦無 理由,另部分補付理由關於有脫離呼吸器但似乎可更積 極,此「似乎可更積極」之積極定義為何?被告欠缺醫 學上依據說明脫離呼吸器積極定義,被告應予全數給付 。
26.保險對象徐○○部分:
⑴該保險對象年邁93歲,自拔除氣管內管後評估應重新插 管治療,但家屬拒絕重新插管,在處於慢性呼吸衰竭下 只能使用「非侵入型呼吸器(NIPPV )」支持有效性通 氣,3 月間因呼吸型態不穩定(不定時出現呼吸困難、 胸腹呼吸不協調,尤其翻身洗澡後),且也使用較高氧 氣濃度8 升-10 升/ 分,呼吸治療師先以調降氧氣濃度 為主,再以自發性呼吸訓練,但失敗於:咳嗽能力弱使 呼吸道分泌物排除不易、呼吸肌耐力減弱而使得呼吸協 調性欠佳、右側肋膜積水使得肺部擴張受限而阻礙通氣 、此期間的感染問題及不平衡電解質及急性氮血症。縱 然積極脫離訓練也定會走向失敗,避免二次造成呼吸肌 肉衰竭,該保險對象於此階段仍需使用NIPPV 吸氣壓力 支持來維持適當通氣量,且於103 年5 月12日宣告死亡 。
⑵經原告申請爭議審定後,另部分補付7 天。原告質疑何 以僅補付7 天,其他核刪之3 天,該保險對象仍需接收 醫療照護且均符合醫療常規而有其必要性,審查意見同 意該保險對象此期間不適合積極脫離NIPPV ,亦無理由 只補付7 天,被告應予全數給付。
27.保險對象廖○○部分:
⑴該保險對象為26歲男性,Cerebral palsy & scoliosis 胸廓僵硬嚴重畸形,99年3 月27日使用機器至今已5 年 ,四肢及肌肉早已萎縮變形至無力,該保險對象咳嗽能 力差,氣道痰量多,反覆性感染發燒不易脫離。 ⑵因嚴重脊柱側彎致胸廓僵硬畸形,依據臨床文獻所示脊 柱側彎會因為姿勢關係而影響呼吸功能,肢體肌肉萎縮
變形至無力。該保險對象胸廓僵硬嚴重畸形,導致胸廓 侷限性肺擴張不全、常會有氣促及發燒等症狀,故呼吸 器只能在SIMV+PS mode跟APCV mode 之間調整,此疾病 除早期手術外,為不可回復之疾病,該保險對象99年3 月27日使用機器至今已5 年,實難有復原之機會,如何 積極脫離呼吸器?該保險對象仍有權接收醫療照護且均 符合醫療常規而有其必要性,審查意見並無該保險對象 可不需使用呼吸器及不需醫療照護8 天之依據,亦無理 由,被告應予全數給付。
28.保險對象黃○○部分:
⑴該保險對象79歲,為復發性左大腦中動脈供血區及腦幹 梗塞及右側肢體偏癱合併急性呼吸衰竭及長期臥床,由 於呼吸器無法脫離導致慢性呼吸衰竭合併呼吸器依賴, 於100 年8 月23日入住原告慢性呼吸照護病房,住院期 間積極以訓練脫離呼吸器模式(SIMV+PSV mode )嘗試 脫離訓練,住院期間並且嘗試拔除氣管內管3 次,但均 失敗於該保險對象本身自行咳嗽功能差、呼吸肌力不足 及重複性院內感染,所造成呼吸費力做功增加,基本通 氣量不足,必須調整回壓力控制模式(PCV mode)讓呼 吸肌休息,直到臨床急性問題得到緩解,至於下轉第四 階居家照護,該保險對象為氣管內插管回家照護生命危 險性及安全性考量甚大,家屬反映無法接受此照護模式 ,且為「拒絕行氣管切開術」之病人。另核減品項:核 扣2 天。原告質疑何以核扣2 天為基準點,氣管內管及 呼吸器為該保險對象每天所必須使用,均符合醫療常規 而有其必要性,審查意見並無該保險對象可不需使用呼 吸器2 天之依據,亦無理由。
⑵氣管切開手術為侵入性治療,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 之簽具乃依據醫療法第64條規定。原告早於申復理由中 已說明該保險對象為「拒絕行氣管切開術」之病人,被 告仍以該保險對象氣管切開即可脫離呼吸器據以核刪不 予給付之理由,審查意見並無尊重該保險對象及其家屬 之意願;又依據安寧緩和條例第7 條規定,非療安寧拔 管應以家屬意願及同意並以簽署意願書為之,審查意見 並無任何呼吸器脫離專業醫學相關性,亦無理由不予給 付。
29.保險對象黃○○部分:
⑴該保險對象102 年4 月29日入院,住院期間一直很積極 脫離訓練,使用Tr-mask 自發性呼吸訓練漸進式增加時 數,為使該保險對象於夜間得到充分休息並不需再調降
PSV LEVEL ,但不幸於103 年3 月18日該保險對象失敗 於心跳速率增加,休息幾天後仍積極嘗試脫離訓練。10 3 年4 月6 日Tr-mask 自發性呼吸訓練,再次失敗於呼 吸喘、臉部潮紅、呼吸做工增加。103 年4 月27日Tr-m ask 自發性呼吸訓練,多次失敗於呼吸喘、呼吸肌耐力 減弱而使得呼吸協調性欠佳、呼吸做工增加且費力。 ⑵經原告申請爭議審定後部分補付7 天。原告質疑何以僅 補付7 天,其他核刪之3 天,該保險對象仍需接收醫療 照護且均符合醫療常規而有其必要性,審查意見並無該 保險對象可不需使用呼吸器及不需依療照護3 天之依據 ,亦無理由,被告應予全數給付。
30.保險對象徐○○部分:
⑴該保險對象58歲,急救後缺氧性腦病變,植物人狀態, 腦幹損傷及C1 Jefferson fracture with spinal cord injury致呼吸肌肉萎縮無力,呼吸肌肉耐力不足,無法 長時間維持肺泡換氣與組織灌流,且該保險對象咳嗽能 力下降,無法把痰易自行咳出,反覆性的肺部感染,住 院期間反覆的發燒合併心跳過速,此類病人於臨床醫學 上本為困難之病例。
⑵經爭議審定審查後被告部分補付7 天,原告質疑何以僅 補付7 天,其他核刪之3 天,被告之專業審查既已認定 為不易脫離,且該保險對象仍需接收醫療照護且均符合 醫療常規而有其必要性,審查意見並無該保險對象可不 需使用呼吸器及不需依療照護3 天之依據,亦無理由, 被告應予全數給付。
(二)綜上,原告所申請103 年3 月門診、103 年4 月門診、同 月住診之醫療費用中,計各有7 名、8 名及15名保險對象 之申請費用遭核減及爭議審定遭駁回或部分駁回,原告認 以各主治醫師之專業醫學判斷,其所為門診保險對象之檢 查或住院保險對象之儀器輔助,均有其必要性,被告或衛 生福利部之決定不具正當理由,因此應給付原告如聲明所 示金額之醫療費用。
(三)綜上所述,聲明求為判決: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00,925 元,暨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件被告抗辯:
(一)心臟血管內科專審醫師針對原告門診案件所作綜合評斷: 原告醫師未對保險對象身體先作詳細理學檢查,逕行安排
檢查,甚至以檢查結果,倒果為因,申訴保險對象有此缺 失,故其檢查為必要,如此非正常診療程序所應為;住院 專審醫師不同意補付理由,多為0102A 〔病歷資料缺乏具 體內容或過於簡略(如主訴、病史、檢查檢驗結果、治療 經過等)/僅附電腦處方箋,無法支持其診斷與治療內容 /未能顯示或判斷施予該項(診療/手術/麻醉/處置/ 治療/檢驗/檢查/藥品/特材)之必要〕、0210A 〔住 院日數不適當/病況應已可出院或於門診繼續追蹤〕。依 原告請求給付醫療費用名冊,分述不予補付理由: 1.保險對象高○○○部分:
⑴18005B「超音波心臟圖(包括單面、雙面)」(1,200 點)、18007B「杜卜勒氏彩色心臟血流圖」(2,000 點 ):
無身體理學檢查紀錄,原告主張臨床診斷為高血壓及二 尖瓣逆流,亦不見於病歷紀錄,無法同意此不合診療程 序之檢查。
⑵18012B「深部靜脈血流檢查圖」(2,340 點): 病歷上無詳細對該保險對象的身體理學檢查且無此檢查 之必要紀錄。
2.保險對象古○○部分:
09009C「三碘甲狀腺原氨酸攝取率」(280 點)、09010C 「四碘甲狀腺素生化法」(280 點)、18019B「攜帶式心 電圖記錄檢查」(2,800 點):
⑴原告所述理由病歷中均未記述,只記述病症症狀,依臨 床症狀考量,心悸之病因不只心臟性,可為其他多種成 因引起。該保險對象因眩暈而引起,乃眩暈之常見狀況 ,頭暈之發作可由單純之頭暈到噁心、嘔吐以致冒冷汗 、心悸均屬可能,該保險對象之診療應循醫學診斷之可 能性大小及是否常見等因素循序診察,而非亂槍打鳥, 將可能之點全檢查排除始可診斷。
⑵男性之甲狀腺亢進本較女性少許多,又頭暈本可產生心 跳加速、心悸之症狀,非一定與心律不整有關,故審核 委員以「錢花在刀口上」之考量,核減此非明顯必要之 檢查。
⑶所作24小時心電圖之報告中,主治醫師並未作判讀總結 只簽名,此乃不完整報告,即是不完整之檢查。 3.保險對象李○○部分:
B019918100「rytmonorm 心利正膜衣錠150 公絲」(308 點):
依衛生福利部核定之適應症為心室性心搏過速、上心室性
心搏過速、WPW 症候群等,該保險對象為心室期外收縮, 故其用法不合規定。
4.保險對象王○○部分:
AB44136100「pletaal 大塚普達錠50毫克」(311 點): 已使用有抗血小板及血管擴張作用藥劑〔如B020554100「 imdur 寬心持續性藥效錠60公絲」(151 點)、B0240251 G0「aspirin protect 阿斯匹林腸溶膜衣錠100 毫克」( 56點)、B024039100「concor康肯1.25公絲」(119 點) 、AC138011G0「dipyridamole待匹力達糖衣錠」(56點) 〕,不宜重覆同作用藥劑。
5.保險對象郎○○部分:
18005B「超音波心臟圖(包括單面、雙面)」(1,200 點 )、18007B「杜卜勒氏彩色心臟血流圖」(2,000 點): 病歷中只有該保險對象主訴,完全無醫師之身體理學檢查 紀錄,無法看出其必要性,不能以超音波檢查後之結果回 推,此有違正常診療程序。
6.保險對象王○部分:
18008C「杜卜勒氏血流測定(週邊血管)」(150 點)、 18009B「動脈分段血流及壓力之測定」(1,170 點)、18 011B「四肢血流探測,壓力測量並記錄」(540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