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4年度,25號
IPCA,104,行專訴,25,20150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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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5號
原   告 鉅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培峰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 律師
輔 佐 人 方聰賢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黃振東
參 加 人 崇治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麗鈴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4 年1 月7 日經訴字第103061291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100 年2 月23日以「晶圓包膜紙㈡」向被告申
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經被告編為第10020322
6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07248 號專利
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參加人嗣於100 年12月27日以系爭
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3條與第94條第4 項等規定,對
之提起舉發。原告並於103 年1 月22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定更正本,符合處分時專
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67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及
第4 項等規定,應准予更正。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僅有請求
項1 ,本件舉發案依更正本審查。經被告審查,認定系爭專
利請求項2 、3 均因更正刪除,系爭專利雖未違反核准時專
利法第93條之規定,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有違同法第94條第
4 項之規定,遂以103 年6 月11日(103) 智專三㈤01029 字
第103207865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3 年1 月22日之更
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2
至3 舉發駁回」行政處分。原告就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
銷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4 年1 月7 日經訴字
第103061291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見本院卷第
75至76頁)。
貳、原告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並主張如後:
一、證據3不足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與證據3 之用途與功能不同:
  系爭專利提供一種晶圓包膜紙,其包括一膠膜層及一隔離層
,膠膜層包含一基材膜及一黏著劑層,其於隔離層表面壓設
形成複數個凸紋。所欲解決之主要問題,為避免離型劑沾黏
晶圓,而降低良率。證據3 提供一種標籤紙之改良構造,主
要由一商標面材、一黏膠及一離型紙所組成,標籤紙可運用
於製造業之產品,作為商品標示之用。職是,系爭專利與證
據3 之用途與功能不同。
(二)系爭專利與證據3為相反之教示:
系爭專利為避免離型劑汙染晶圓,而將離型劑移除。未添加
離型劑之缺失,在於隔離層與膠膜層間黏著力較大,故系爭
專利為達到便於剝離之目的,其於隔離層製造高低起伏凸紋
,使隔離層與膠膜層黏合時,減少兩者接觸面積,以便剝離
。反觀,證據3 未移除離型劑,其黏膠與離型紙間呈緊密貼
合,未減少兩者接觸面積之氣流通道。準此,系爭專利所屬
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參照證據3 之內容,僅能得到與系爭專
利相反之教示。
(三)系爭專利具有保護晶圓之作用:
就使用方式而言,系爭專利在使用時,將黏膠層與隔離層剝
  開,繼而將晶圓放置隔離層,並將黏膠層與隔離層再次貼合
,藉此包覆晶圓達到保護作用。證據3 將帶有黏膠之標籤,
直接自紙層撕除,貼附於商品,黏膠層與帶有離型層之紙層
不再接觸。倘以證據3 之結構製成包膜紙,將晶圓包覆於黏
膠層與紙層間,因其緊密貼合,包覆過程中所產生之空氣,
將與物體一同包覆於黏膠層與紙層間,而無法排出。職是,
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之包膜後表面平整、美觀及防止靜電產生
等技術功效。被告雖抗辯系爭專利之功效,僅有使貼合平整
、減少靜電及改善剝離不良,且相對應證據3 未產生無法預
期之功效云云。然將證據3 應用於晶圓包膜產品,其組態缺
乏離型紙,無法對晶圓產生保護或補強之效果。且證據3之
組態黏膠呈凹凸狀之壓紋,致黏膠與晶圓背面黏合不完全,
降低切割晶圓之精準度與穩定性。機臺夾取晶粒時,因黏膠
不平均,晶粒易歪斜,致機臺夾取失效。
二、組合證據3與證據5不足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證據5 係一種晶圓研磨與切割保護結構,尤指一種利用可受
熱剝離之研磨膠帶、切割膠帶所形成之晶圓研磨及切割保護
  結構。其揭露一具有熱剝離黏膠之基材膜與一離型膜。熱剝
  離黏膠係以層狀形成於基材膜之一端表面。基材膜具有軟質
或硬質之聚合物薄膜結構,基材膜可為PMMA、PP、PVC 、PE
T 、PE等材料;離型膜藉由熱剝離黏膠與基材膜相黏合,其
於貼附被黏著物前移除。離型膜可為紙質薄膜或聚合物薄膜
所形成之結構,聚合物薄膜可為PMMA、PC、PE等材料。證據
  5 雖揭露系爭專利基材膜之材質等非結構特徵,惟未揭露系
爭專利聚合物層與聚合物層表面之複數凸紋結構。準此,證
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結構特徵,故結合證據3 與
證據5不足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三、組合證據3與證據6不足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證據6 係一種商標紙,具有可熱收縮性之塑料薄膜、壓敏膠
層及離型紙三層構造,壓敏膠層位於塑料薄膜與離型紙間。
其請求項2 揭露塑性薄膜為PVC 、PE等材料。證據6 雖揭露
系爭專利基材膜與聚合物層之材質等非結構特徵,然證據6
為一種商標紙,其所屬技術領域與系爭專利無涉。職是,證
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結構特徵,故結合證據3與
證據6 不足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3至證據5不足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證據4 係一種感壓黏著片,其包括一感壓黏著膜與一離型膜
。感壓黏著膜包括一基材層及一設置於基材層至少一側上之
  感壓黏著層。基材層包括軟性氯乙烯樹脂,其含有選自於脂
肪酸化合物、脂族金屬鹽及磷酸酯所組成之組群,其中至少
之一種化合物。離型膜包括一襯墊基材及一離型層,證據4
請求項1 揭露基材層為PVC 。證據4 雖揭露系爭專利基材膜
之材質等非結構特徵,惟未揭露系爭專利聚合物層表面之複
數凸紋結構。準此,組合證據3 與證據5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結構特徵,故結合證據3 至證據5 不足證系爭專利
不具進步性。
五、組合證據3、證據5至證據6不足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組合證據3、證據5至證據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結構
特徵,故無法藉由組合證據3 、證據5 至證據6 修飾、置換
或轉用等手段,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參、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並答辯略以:
一、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1 項,請求項1 之標的為一種晶圓包膜紙
,包括一膠膜層,包含一基材膜及一黏著劑層。基材膜為一
聚合物薄膜,該基材膜係以聚對苯二甲酸酯(PET) 、聚丙烯
(PP) 、聚氯乙烯(PVC) 或聚乙烯(PE)之材質製成。黏著劑
層係塗佈於基材膜之一表面;及一隔離層,包含一紙層及一
聚合物層,紙層為一紙材,聚合物層係塗佈於紙層頂面,聚
合物層之材質為聚丙烯(PP)、聚乙烯(PE)、聚烯烴(PO)、乙
烯- 醋酸乙烯脂共聚物(EVA) 或以上材質之混合物製成。隔
離層表面壓設形成複數個凸紋,透過黏著劑層與基材膜貼覆
黏合成一體,使凸紋間形成氣流通道。
二、證據3得作為先前技術且所欲解決問題與構造特徵相同:
(一)證據3得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與證據3 兩者標的不相同云云,然進步
性之審查應按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
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作為整體考量,並逐項作成審查意見
。職是,證據3 與系爭專利之標的雖不同,然得引用作為系
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予以比對。
(二)證據3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相同:
  原告固主張系爭專利與證據3 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云云。惟
 觀諸證據3 說明書第4 頁第2 段至第3 段與系爭專利說明書
之新型內容段落記載,可知證據3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膜層間形成氣流通道;因貼覆產生氣泡之空氣,可經由氣流
通道順利流出,保持使用時平整性之效果。準此,兩者所欲
解決之問題,均為膜層間欠缺平整性,致貼覆產生氣泡。
(三)證據3與系爭專利之構造特徵相同:
  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與證據3 構造不同云云。然證據3 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 「基材膜- 黏著劑層- 聚合物層- 紙層」
及「聚合物材質為PE」內容。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基材
膜係以聚對苯二甲酸酯(PET) 、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
) 或聚乙烯(PE)之材質製成」部分,為晶圓加工所用之膠帶
常用之習知技術。職是,兩者之構造特徵相同。
三、證據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證據3與系爭專利之差異,僅在於證據3具離型層,而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不具離型層。所謂離型層者,係指添加有離型劑
之層狀物或膜層,其功用在使表面具有分離性,隔離黏性材
料,工業常使用離型紙或離型膜。反之,未添加離型劑之層
狀物或膜層,不易與黏性材料分離,致剝離不良之效果。系
爭專利為改善上開缺失,雖於請求項1 揭露「隔離層表面壓
設形成複數個凸紋,隔離層係透過該黏著劑層與該基材膜貼
覆黏合成一體,使凸紋之間形成氣流通道」方式改善,然「
具有氣流通道之構造」為證據3 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參照證據3 所揭露之技術,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內容。準此,證據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4之技術分析:
  證據4 係一種感壓黏著片,其包括一感壓黏著膜,感壓黏著
膜包括一基材層及一設置於基材層之至少一側上之感壓黏著
層,其中基材層包括軟性氯乙烯樹脂,且含有選自於脂肪酸
化合物、脂族金屬鹽及磷酸酯所組成之組群,其中至少一種
之化合物;暨一離型膜其包括一襯墊基材及一離型層,其請
求項1揭露基材層為PVC 。
(二)證據5之技術分析:
證據5 係關於一種晶圓研磨及切割保護結構,特別係指一種
利用可受熱剝離之研磨膠帶、切割膠帶所形成之晶圓研磨及
切割保護結構。揭露一具有熱剝離黏膠之基材膜,其中熱剝
離黏膠係以層狀形成於基材膜之一端表面;一離型膜,係藉
由該熱剝離黏膠與基材膜相黏合,其於貼附至被黏著物之前
移除。基材膜係具有軟質或硬質之聚合物薄膜結構。離型膜
可為紙質薄膜或聚合物薄膜所形成之結構。依說明書第5 頁
之記載,基材膜可為PMMA、PP、PVC 、PET 、PE等材料,聚
合物薄膜可為PMMA、PC、PE等材料。
(三)證據6之技術分析:
證據6 係關於一種商標紙,具有可熱收縮性之塑料薄膜、壓
敏膠層及離型紙三層構造,壓敏膠層位於塑料薄膜與離型紙
間。其請求項2 揭露塑性薄膜材料為PVC 、PE等,離型層為
紙上塗覆如PE等材料。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證據3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組合證據3
至證據5 及組合證據3 、證據5 至證據6 亦可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肆、參加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以書狀聲明陳述。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程序事項: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
  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亦得為訴訟代理人。委任前
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行政訴訟法
第49條第2 項本文、第2 項第2 款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參加人之代表人曾麗鈴,委任王佳進為參加人之訴訟
代理人,並提出行政訴訟委任書(見本院卷第89至90頁)。
惟參加人未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受任人王佳進具備律師或專
利師資格;且王佳進僅於104 年6 月16日之第一次準備程序
期日到庭,至於104 年7 月7 日之準備程序期日、104 年8
月20日之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庭,其代理未經審判長許可。
揆諸前揭規定,參加人委任王佳進為訴訟代理人不合法,先
予敘明。
二、整理當事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463 條分別定有明文
,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之。職是,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
,依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
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見本院卷第83至84頁之104 年6
月16日、第155頁之104年7月7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一)當事人不爭執事項:
原告前於100 年2 月23日以「晶圓包膜紙㈡」向被告申請新
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3 項,經被告編為第100203226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07248 號專利證
  書。參加人嗣於100 年12月27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
  法第93條及第94條第4 項等規定,向被告提起舉發。原告旋
 於103 年1 月22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
被告審查准予更正。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僅有請求項1 。被
告依更正本審查,認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因更正刪除,系
爭專利雖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3條之規定,惟系爭專利請
求項1 有違同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故作成「103 年1 月
22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請求項2 至3 舉發駁回」行政處分。原告就請求項1 舉發成
立應予撤銷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當事人爭執事項:
當事人爭執系爭專利是否具進步性之事項如後:1.證據3 得
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2. 組合證據3 與4 得
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3. 組合證據3 與5 得
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4. 組合證據3 與6 得
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5. 組合證據3 至5 得
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6. 組合證據3 、5 及
6 得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三、判斷系爭專利之進步性與程序:
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0 年2 月23日,被告於100 年6 月13日
形式審查核准系爭專利,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
應以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核准處分時適用之99年8 月25日修正
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規(下稱修正前專利法)
為斷。因進步性之判斷係以先前技術為基礎,在產業之原有
技術基礎,判斷專利申請案是否具有進步性,其重點在於專
利之發明或創作與先前技術之差異,是否容易達成。在認定
其差異時,應就專利申請案之發明或創作為整體判斷,而非
其構成要件分別考慮之。換言之,判斷是否符合進步性要件
,並非就專利申請案之發明或創作之各個構成要件,逐一與
先前技術加以比較,而係就申請專利範圍之每項請求項所載
發明或創作整體判斷,審視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之人或熟習該項技術者,是否依先前技術顯而易知,或依據
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故判斷是否具備進步性
,得以一份或多份引證文件組合判斷,其與新穎性採單一文
件認定方式,顯有差異。原告主張證據3 或其他引證之組合
,均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云云。被告抗辯
稱證據3 或引證案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等語。職是,本院首應說明系爭專利技術與引證之技術特
徵;進而分析與比對引證案及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爭點;最
後判斷系爭專利是否有違反修正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
定。
四、系爭專利技術之分析: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1.系爭專利創作目的:
系爭專利為一種晶圓包膜紙㈡,其包括一膠膜層及一隔離層
,膠膜層包含一基材膜及一黏著劑層,基材膜為一聚合物薄
膜,黏著劑層係塗佈於基材膜之一表面,隔離層包含一紙層
及一塗佈於紙層頂面之聚合物層,隔離層表面壓設形成複數
個凸紋;當隔離層與膠膜層相互黏合時,所產生氣泡內之空
氣,可藉由凸紋間形成之氣流通道流出,使系爭專利保持平
整美觀態樣,並達到減少工時耗費及穩定良率之功效(見本
院卷第111 頁)。
2.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⑴系爭專利所揭露之先前技術,為在晶圓加工過程,會利用如
切割保護膠帶(blue tape) 及紫外線照射膠帶(UV tape) 等
特殊膠帶,作為輔助加工工具,膠帶至少包括一基材膜及一
黏著劑層,基材膜為聚合物薄膜,其以聚對苯二甲酸酯(PET
) 、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 或聚乙烯(PE)等材質製成
,黏著劑層係為調配完成之膠材,其均勻塗佈於基材膜之一
表面,透過黏著劑層貼覆於晶圓背面,可使晶圓順利進行後
續如切割、打線等製程。當晶圓在加工搬運過程中,會於特
殊膠帶貼覆底紙,藉以令晶圓固定於膠帶與底紙間,使其堆
疊容易,並得以強化晶圓減少脆裂情事發生。為使膠帶在使
用時撕開與貼覆方便,底紙係採一離型紙,其上表面塗佈有
如矽利康油(Silicone Oil)之離型劑,其亦導致晶圓與底紙
接觸時,容易沾黏或附著到微量之離型劑,對於晶圓講究微
型化之奈米製程中,是衍生良率風險之重要因素之一(見本
院卷第112頁背面)。
⑵針對上述缺點,一先前技術之創作為中華民國專利申請號第
100203142 號「晶圓包膜紙( 一) 」,其包括一膠膜層及一
隔離層,膠膜層包含一基材膜及一黏著劑層,基材膜為一聚
合物薄膜,黏著劑層係塗佈於基材膜之一表面,隔離層為一
紙材,其透過黏著劑層與該基材膜相互黏合,以保持穩定包
覆晶圓之功效,並能減少工時耗費,進而縮短實現良率所需
之時間。前述創作雖具有多項優點,然由於隔離層未塗佈有
離型劑,其缺少離型效果,以致於會產生剝離不良及貼覆不
易之缺點,在剝離時更易因摩擦產生靜電,實有再改良之必
要(見本院卷第112 頁背面至第113 頁)。
3.系爭專利所要解決之技術問題:
系爭專利所要解決之技術問題,是克服習知晶圓運送時,保
護膠帶底紙之離型劑會沾黏或附著於晶圓之缺點,提供一種
「晶圓包膜紙㈡」,其同時能保持包覆時之平整性,並得以
減少工時耗費及靜電效應之產生(見本院卷第113 頁)。
4.系爭專利之實施方式:
⑴系爭專利之晶圓包膜紙㈡,參照第1 圖及第2 圖所示,其包
括一膠膜層(1) 及一隔離層(2) ,其中膠膜層,包含一基材
膜(11)及一黏著劑層(12),基材膜為一聚合物薄膜,其以聚
對苯二甲酸酯(PET) 、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 或聚乙
烯(PE)等材質製成,黏著劑層塗佈於基材膜之一表面。隔離
層包含一紙層(21)及一聚合物層(22),紙層為一紙材,聚合
物層塗佈於紙層頂面,聚合物層之材質為聚丙烯、聚乙烯、
聚烯烴(PO)、乙烯- 醋酸乙烯脂共聚物(EVA) 或以上材質之
混合物製成,隔離層表面壓設形成複數個凸紋(23),凸紋可
設為如圓形或菱形等幾何圖形,隔離層透過黏著劑層與基材
膜貼覆黏合成一體,並使凸紋間形成氣流通道(見本院卷第
113 頁背面至115頁)。
⑵系爭專利之晶圓包膜紙㈡於使用時,首先將晶圓妥善置放於
隔離層,再於其上覆蓋膠膜層,使膠膜層上之黏著劑層與隔
離層相互黏合,進而將晶圓固定及保護於其內,達到強化晶
圓減少脆裂與相互區隔之目的,倘黏合時產生氣泡,氣泡內
之空氣可利用擠推方式,使其由凸紋間之氣流通道(24)流出
,以維持外觀之平整性。當需要取出晶圓時,僅需要剝離該
膠膜層,即可將晶圓取出,其可減少工時耗費與維持良率之
穩定性(見本院卷第113 頁背面至114頁)。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分析:
1.系爭專利請求項1經更正公告:
按專利專責機關於核准更正後,應公告其事由。說明書、申
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經更正公告者,溯自申請日生效。專利法
第68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專利核准公告之申
請專利範圍共計3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請求項2 至
3 為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原告於103 年1 月22日申請更
正申請專利範圍,刪除請求項2 至3 ,並更正請求項1 新增
原屬請求項2 至3 之技術特徵,被告嗣於103 年7 月21日核
准更正公告在案,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1 所示(參照
本院整理當事人不爭執事項)。職是,系爭專利更正請求項
1 ,為本院判斷是否具進步性之基準。
2.系爭專利更正請求項1內容:
更正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一種晶圓包膜紙㈡,包括一膠膜
層,包含一基材膜及一黏著劑層,基材膜為一聚合物薄膜,
基材膜係以聚對苯二甲酸酯(PET) 、聚丙烯(PP)、聚氯乙烯
(P VC) 或聚乙烯(PE)之材質製成,黏著劑層塗佈於基材膜
之一表面;一隔離層,包含一紙層及一聚合物層,紙層為一
紙材,該聚合物層係塗佈於紙層頂面,聚合物層之材質為聚
丙烯、聚乙烯、聚烯烴(PO)、乙烯- 醋酸乙烯脂共聚物(EVA
) 或以上材質之混合物製成,隔離層表面壓設形成複數個凸
紋,隔離層透過黏著劑層與基材膜貼覆黏合成一體,使凸紋
間形成氣流通道。
五、證據技術分析:
(一)證據3之技術分析:
1.證據3技術內容:
⑴證據3 為91年10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507683號「標籤紙之改
良構造」專利案,證據3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0
年2 月2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 之創作揭露
有關一種標籤紙之改良構造,係指一種可改善標籤在貼著過
程,因操作所造成表面凹凸不平整之標籤紙之改良構造。證
據3 圖式,如附圖2 所示。
⑵證據3 之創作所欲解決之問題,為習用之標籤紙主要係由一
商標面材、一黏膠及一離型紙所組成,黏膠係附著於商標面
材與離型紙間,商標面材之頂面係印上所需要之圖號或標章
即可裁剪成標籤,而另一面係供黏膠黏附,離型紙由一紙層
附著一適當厚度之PE黏膜,再覆蓋一層離型劑所組成;標籤
紙常運用於製造業之產品,倘標籤紙之商標面材印上之產品
序號後,裁剪成標籤,並將標籤依序貼附於產品。
⑶實務存有下列缺失:①標籤紙被使用貼著於貼著物體後,可
能因標籤本身貼著不平,造成標籤與貼著物間包覆空氣,或
因被貼著物所處之週遭空氣溫度升高,使黏膠之殘留溶劑汽
化及被貼物體本身釋放出氣體,導致標籤與被貼物表面間產
生局部包有氣體,而氣體可能長期累積不易消除,致使標籤
表面出現凹凸不平現象,而影響商品美觀。②標籤貼著操作
中,倘因貼著位置偏移需撕起重貼時,易發生標籤變形,再
用時會影響美觀,嚴重時該標籤可能會報廢,而造成浪費(
參照證據3說明書第3頁第1 至22行)。
2.證據3揭露解決問題之技術特徵:
⑴證據3 之創作揭露解決問題之技術特徵,為一標籤紙由一商
標面材、一黏膠及一離型紙所組成,黏膠係附著於商標面材
與離型紙間,商標面材之頂面,印上所需要之圖號或標章,
即可裁剪成標籤(200) ,且另一面係黏附一層黏膠,離型紙
由一紙層附著一適當厚度之PE黏膜,再覆蓋一層離型劑所組
成;其特徵在於離型紙之頂面,壓製有紋路溝槽之壓紋,係
使黏膠與離型紙之接觸面,形成相對應之壓紋,且在壓製離
型紙之壓紋時,係先將一紙層塗著一適當厚度之PE黏膜後,
覆蓋一層離型劑,繼而壓製壓紋。證據3 揭露之使用情況及
原理,為離型紙頂面壓製有紋路溝槽之壓紋,係使黏膠與離
型紙之接觸面,形成相對應之壓紋,當標籤紙裁剪成標籤,
並貼著於貼著物後,因黏膠之壓紋間所形成之紋路溝隙,使
包覆之空氣能順利被導引排出者。
⑵當壓製離型紙之壓紋時,係可先在紙層黏附一適當厚度之PE
黏膜後而壓製壓紋,再塗著一層離型劑,塗著之離型劑係一
淺層薄膜,不會影響壓紋之紋路溝槽。證據3 揭露所能獲得
之功效及優點如後:①標籤貼著於貼著物後,因黏膠之壓紋
間所形成之紋路溝隙,使包覆之空氣能順利被導引排出,可
確保標籤(200) 貼著後之平整美觀。②黏膠之壓紋,可降低
標籤初期之貼著強度,有利於因貼著操作偏移而再撕起重貼
,可降低撕起變形,減少標籤在貼著過程,因操作疏忽造成
之損耗。③離型紙之壓紋可依設計需求,應用於透明類標籤
製作時,可增加產品之個性化與多樣化(參照證據3 說明書
第5頁第10行至第6頁第18行)。
(二)證據4之技術分析:
1.證據4技術內容:
⑴證據4 為97年1 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200804555 A 號「感壓
黏著片」專利案,證據4 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
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4 圖式,如附圖3 所示。
⑵證據4之發明係有關一種感壓黏著片,其包括一感壓黏著膜
,感壓黏著膜包括一基材層及一設置於基材層之至少一側上
之感壓黏著層,基材層包括軟性氯乙烯樹脂,且含有選自於
脂肪酸化合物、脂族金屬鹽及磷酸酯所組成之組群中之至少
一種化合物。一離型膜包括一襯墊基材及一離型層,其中於
離型膜中之離型層表面,具有表面自由能為20達因/ 厘米或
20達因/ 厘米以上,而小於30達因/ 厘米,其中離型膜及感
壓黏著膜經層合,使離型膜之離型層側係與感壓黏著層之一
表面接觸。感壓黏著片有高度延伸性,不會將任何沉積物由
基材轉移至一被著體上,且可用作為將半導體晶圓、電子零
組件等固定於其上之薄片(參照證據4摘要)。
2.證據4揭露解決問題之技術特徵:
⑴如附圖3 所示,圖1 為示意剖面圖,顯示發明之感壓黏著片
之具體例。圖1 所示感壓黏著片,離型膜暫時性附接於感壓
黏著膜。其於貼附於被著體,如半導體晶圓時,感壓黏著片
係於撕去離型膜後使用。感壓黏著膜具有感壓黏著層,形成
於離型膜所貼附之基材層之表面。離型膜具有一離型層形成
於襯墊基材之至少一個表面(參照證據4 說明書第9 頁第9
至16行)。
⑵證據4 之發明,基材層由軟性聚氯乙烯薄膜所組成。由於可
獲得高度延伸性,故易進行拾取,其使用軟性聚氯乙烯樹脂
作為基材層。軟性聚氯乙烯樹脂可為含增塑劑或共聚物或聚
合物合金之樹脂(參照證據4 說明書第10頁第13至15行)。
再者,離型劑欲混合氯乙烯之情況,由可相容性及離型性等
觀點,係使用脂肪酸酯、脂肪酸醯胺等作為離型劑。特別以
亞甲基貳硬脂酸醯胺及其混合物為佳。其於離型劑施用於感
壓黏著片或離型層,形成於感壓黏著膜之情況,由形成溶劑
可溶層之能力之觀點,較佳離型劑為聚合物或交聯化合物。
特別以異氰酸十八烷酯與聚乙烯醇之反應產物、乙烯-乙烯
基十八烷基碳化物共聚物為佳(參照證據4 說明書第14頁第
2 至9 行)。而欲用於離型膜之襯墊基材之實例,並無特殊
限制,包括由諸如聚乙烯、聚丙烯、及聚對苯二甲酸伸乙酯
等合成樹脂製成之薄膜(參照證據4 說明書第20頁第7 至9
行)。
(三)證據5之技術分析:
1.證據5技術內容:
證據5為98年6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359057號專利案「晶圓
研磨及切割保護結構」專利案,證據5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5 圖式,如附圖
4 所示。證據5 之創作係提供一種晶圓研磨及切割保護結構
,特別是指一種利用可受熱剝離之研磨膠帶,暨切割膠帶所
形成之晶圓研磨及切割保護結構。在晶圓製造過程,遇到研
磨及切割之步驟時,必須將晶圓表面附加一保護結構,以防
止晶圓受到污染或損傷。證據5 之創作係在利用一種可經由
簡單加熱程序,即輕易脫落之研磨膠帶及切割膠帶,以形成
一種晶圓研磨及切割之保護結構。保護結構可具備良好之固
定能力,且利用簡易之加熱機具,即可無殘留地移除該保護
結構,可有效提升製造效率及節省成本(參照證據5 摘要)

2.證據5揭露解決問題之技術特徵:
⑴證據5 之創作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晶圓研磨及切割保
護結構,晶圓研磨及切割保護結構包含一表面具有熱剝離黏
膠之基材及一離型膜。熱剝離黏膠係以層狀形成於基材膜之
一端表面,熱剝離黏膠係由丙烯酸黏著劑、熱剝離添加劑及
硬化劑所組成。作為黏膠之丙烯酸黏著劑含量為85至92% 重
量百分比,熱剝離添加劑含量為7 至14% 重量百分比,硬化
劑為1%重量百分比,離型膜係藉由熱剝離黏膠與基材膜相黏
合。在使用前於貼附至被黏著物前,會先將離型膜移除以將
熱剝離黏膠露出,並進行後續之黏合動作。
⑵晶圓研磨及切割保護結構,基材膜可為軟質或硬質之聚合物
薄膜,如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聚碳酸酯(PC)、聚丙烯
(PP)、聚氯乙烯(PVC) 、聚對苯二甲酸酯(PET) 、聚苯乙烯
(PS)、聚乙烯(PE)等不同材質之軟質或硬質聚合物薄膜,離
型膜可為紙質薄膜或聚合物薄膜。當使用聚合物薄膜時,薄
膜亦可為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碳酸酯、聚丙烯、聚氯乙烯
、聚對苯二甲酸酯、聚苯乙烯、聚乙烯等不同的材質(參照
證據5說明書第4 頁末段至第5頁首段)。
⑶如附圖4 所示,作為證據5 創作之晶圓研磨及切割保護結構
之受熱剝離之研磨膠帶及切割膠帶,可捲狀或片狀的型態加
以儲存,在使用前,結構包含一表面具有熱剝離黏膠之基材
膜,熱剝離黏膠係利用塗佈之方式,以層狀形成於基材膜之
一端表面,並於熱剝離黏膠另一端與離型膜相黏合。在使用
前,先將離型膜自剝離黏膠剝離,使熱剝離黏膠之表面露出
,繼而將熱剝離黏膠黏合於如晶圓或晶片等被黏著物之表面
(參照證據5 說明書第5 頁末段至第6 頁首段)。
(四)證據6之技術分析:
1.證據6技術內容:
證據6 為2008年6 月4 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N201068538Y號
「商標紙」專利案,證據6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6 圖式,如附圖5 所示。
證據6 之創作提供一種商標紙,由具有可熱收縮性之塑膠薄
膜、壓敏膠層及離型紙三層構成,壓敏膠層位於塑膠薄膜與
離型紙間。製得之商標紙在常溫具有良好之穩定性,且在高
溫方便被貼物回收(參照證據6 摘要)。
2.證據6揭露解決問題之技術特徵:
證據6 揭露具有可熱收縮性的塑膠薄膜,為聚對苯二甲酸乙
二醇酯(PET) 、乙二醇改性- 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G)
、聚氯乙烯(PVC) 、聚丙烯(PP)、共擠聚烯烴(POF) 、聚乳
酸(PLA) 或聚苯乙烯(PS),或者具有可熱收縮性之其他材料
(參照證據6 說明書第2 頁第3 段)。再者,如證據6 圖2
所示,商標紙由三層構成,由具有可熱收縮的塑膠薄膜、壓
敏膠層及離型紙構成(參照證據6 說明書第3 頁第10至12行
)。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分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3之整體技術:
⑴參照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內容,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晶
圓包膜紙,其界定之技術特徵,依序包含基材膜、黏著劑層
、聚合物層及紙層之4 層結構,並界定基材膜及聚合物層之
材質,且界定隔離層上表面或聚合物層,壓設形成複數個凸
紋。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3 之技術對應簡表,如附表1
所示。
⑵如附圖2 所示,證據3 揭露一標籤紙,其由一商標面材、一
黏膠及一離型紙所組成。黏膠附著於商標面材與離型紙間,
商標面材之頂面,印上所需要之圖號或標章,即可裁剪成標
籤,且另一面係黏附一層黏膠,離型紙係由一紙層,附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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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崇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