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8號原 告 陳姿今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林婉昀律師被 告 馮俊生(兼馮春帆之承當訴訟人) 馮吳素月 陳永鍊 陳佳福 陳財嘉 陳保全 陳家明上列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郭秀足被 告 林素珠上列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富霖被 告 陳豪年 陳霞 陳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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