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708號
TCDV,103,訴,2708,201701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8號
原   告 陳姿今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林婉昀律師
被   告 馮俊生(兼馮春帆之承當訴訟人)
      馮吳素月
      陳永鍊
      陳佳福
      陳財嘉
      陳保全
      陳家明
上列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郭秀足
被   告 林素珠
上列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富霖
被   告 陳豪年
      陳霞
      陳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