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13號
TPDM,103,重附民,13,201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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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吳銀錫
被   告 林朝騰
      洪玉票
      孫素琴
      邱麗安
      張玉蟾
      吳小萍
      劉柄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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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