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84號
TCDV,103,補,1484,201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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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陳姿今
被   告 馮俊生
      馮吳素月
      馮春帆
      陳永鍊
      陳佳福
      陳財嘉
      陳保全
      陳家明
      林素珠
      陳豪年
      陳霞
      陳娥
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
照)。上列原告陳姿今與被告馮俊生等12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
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該土地面積4229.32 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800 元,原告
之應有部分為26/6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6,240 元
(計算式:68004229.32 26/600=0000000.63,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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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