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原 告 李炫昇 李淑霓 何邱美郁 陳美津 林貽堅 陳明堂 鄭邦彥 陳伯壽 陳伯彰 曾清昭 林世雄 蘇敏益 呂學益 張王秀卿 彭珮群 郭崑池 柯子元 陳秋蕙 張鈞煌 許登祥 林婉如 周健章 周聰和 陳立偉 林逢時 黎萬成 周昇煌 周陳玉雲 張麗華 陳明宗被 告 周秉三 劉國才 賴永祥 陳瑞珍 龐金墩 黃文雄 邱陳淑美 林一雄 許再旭 陳高淑女 陳仁惠 陳堆金 楊連旺 李淑貞 鍾張榮 周莉莉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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