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47號
TPDM,103,重附民,47,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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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李炫昇
    李淑霓
    何邱美郁
    陳美津
    林貽堅
    陳明堂
    鄭邦彥
    陳伯壽
    陳伯彰
    曾清昭
    林世雄
    蘇敏益
    呂學益
    張王秀卿
    彭珮群
    郭崑池
    柯子元
    陳秋蕙
    張鈞煌
    許登祥
    林婉如
    周健章
    周聰和
    陳立偉
    林逢時
    黎萬成
    周昇煌
    周陳玉雲
    張麗華
    陳明宗
被 告 周秉三
    劉國才
    賴永祥
    陳瑞珍
    龐金墩
    黃文雄
    邱陳淑美
    林一雄
    許再旭
    陳高淑女
    陳仁惠
    陳堆金
    楊連旺
    李淑貞
    鍾張榮
    周莉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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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