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216號
TCDM,103,訴,1216,201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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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緝字第1567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文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蘇文義明知應他人要求擔任虛設公司行號之名義 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該虛設公司行號之名義,虛偽開立 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給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行號,以幫助該 等公司行號逃漏稅捐,竟仍應自稱「林姊」之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女子之邀約,配合辦理址設臺中市○○區○○路 0段00號5樓之1「碚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碚旺公司)之 設立登記手續,擔任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 責人,二人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先由「林姊」委由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帶同蘇文義前往辦理碚旺公司之設立登記 事項,辦妥後「林姊」並給予蘇文義新臺幣(下同)1萬5千 元報酬,蘇文義遂自民國97年11月起至100年6月止於擔任碚 旺公司負責人,期間與「林姊」之人均明知碚旺公司並無資 金且未實際向吉合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吉合豐公司)等3 家營業人進貨,竟取得上開營業人等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 實之統一發票40紙,銷售額合計2971萬8350元,稅額148萬 5918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利用不知情之記帳士李 午倫記入帳冊,而填製營業人銷項額與稅額申報表持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詳如附表一);又於 同一期間,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接續虛開其業務上所製作 、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40紙, 銷售額合計3151萬3050元,交付予宏邑有限公司、銘訓砂石 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詳如附表二 ),並經該2家營業人提出其中之統一發票29紙,銷售額計 2255萬5850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 計112萬7793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



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蘇文義於偵查中(見偵緝卷第16頁背面)及本院準備 程序、審理時之認罪陳述(見本院卷第16頁、第21頁反面 )。
(二)證人王忠信(吉合豐公司人頭負責人)、翁啟祥(銘訓砂 石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蔡秀鳳(曾任銘訓砂石股份有 限公司負責人)、李午倫(記帳士,辦理碚旺公司之設立 、記帳、報稅等業務)、白文華(碚旺公司設址處之出租 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字卷㈡第31-33頁、他字卷㈡ 第9-10頁、他字卷㈢第448-449頁、他字卷㈢第326-327頁 、他字卷㈢第328-329頁)。
(三)97年至99年間碚旺公司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見國稅 局卷第190-191頁)、銘訓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聯邦 銀行支票影本(國稅局卷第219-221頁背面、他字卷㈢第 521-529頁)、碚旺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明細(他字卷㈢第529-530頁)、銘訓公 司取得碚旺公司統一發票資金查核情形一覽表(國稅局卷 第234頁背面)、吉合豐公司之彰化商業銀行三峽分行帳 戶之交易明細(見他字卷㈢第14-17、20-24、205-390頁 )、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帳戶98年10月9日活期存款取 款、存款憑條影本各1張(見他字卷㈢第390頁)及彰化銀 行中山北路分行帳戶98年11月27日定存轉期取息、存款憑 條影本各1張(見他字卷㈢第402-403頁)、富國宏公司之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他字卷㈢第28 -34、208-219頁)、彰化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戶98年10月 21日之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均影本各1 張(見他字卷㈢第147-148頁)、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帳戶之匯出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均影本各5張 ,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結購外匯專用),活期存款取款 憑條均影本各4張(見他字卷㈢第152-175頁)、彰化商業 銀行桃園分行帳戶之匯出匯款賣匯水單、98年11月18日活 期存款取款憑條均影本各1張(見他字卷㈢第177-178頁) 、彰化銀行大同分行帳戶之98年2月13日活期存款取款憑 條、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均影本各1張(見他字卷㈢第465-4 66頁)、隆信昌公司之彰化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戶之交易 明細(見他字卷㈢第39-42頁、第336-346頁)、銘訓公司 取得碚旺公司統一發票資金查核情形一覽表(見國稅局卷 第234頁反面)、碚旺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見國稅 局卷第12頁)、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見國稅局卷第173頁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碚旺公司97年11月 -99年12月、100年1月-6月(見國稅局卷第202-203、206- 207頁反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碚旺公司97年11 月-99年12月(見國稅局卷第203頁反面至第204頁)、碚 旺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見國稅局卷 第1頁反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6月3日中區國稅四 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緝卷第57頁)及被告蘇文義庭 呈之教戰手冊1份(見偵緝卷第19-22頁)。三、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 。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 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 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 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 ,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 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 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 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蘇文義為碚旺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其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 充當碚旺公司之進項憑證,利用不知情之記帳士李午倫將此 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 與稅額,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被告利用 不知情之記帳士李午倫為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又被告明 知不實而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將不 實發票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供如附表二所示公司申報營 業稅時使用,並致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核其此部分所為,係 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等罪。再被告就上開犯行 與自稱「林姊」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間,有犯意 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於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時間,多次填製不實帳冊、會計憑證及提供不實發票



予納稅義務人幫助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 、地所為之行為,各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其行為獨立性尚屬薄弱,合為包括一行為評價較為合理,應 屬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 意旨參照)。又按行為人基於一個意思決定,實行數個犯罪 構成要件行為,彼此間具有行為不法之全部或一部重疊關係 ,得依個案情節評價為一行為,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 規定,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28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之目的 ,係為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且為遂其目的,而取得如附 表一所示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充當碚旺公司之進項發票, 利用不知情之記帳士李午倫將此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並持以 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申報營業所得稅時行使之,除藉 此營造碚旺公司除賣出外,亦有買入之正常商業活動情狀, 以避免國稅局人員起疑而進行稽查,是衡諸上開最高法院判 決意旨,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前開二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四、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附卷可稽,素行尚可, 然其為獲取報酬而同意登記為碚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致不 肖人士得以虛設公司行號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而將不實 事項記入帳冊,又開立不實內容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嚴重損害政府管理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所為實有不 該,惟念其犯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全部犯行,深 表悔意、態度良好,及其犯罪動機、手段、幫助他人逃漏之 營業稅額,其在本案擔任之角色,暨兼衡其為高職畢業之智 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末按刑罰之主要目的乃在於公正地報應行為人之罪責,並以 刑罰之公正報應,威嚇社會大眾而生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功 能,且善用執行刑罰之機會,從事受刑人之矯治工作,而收 教化之個別預防功能,因而,刑罰應該是符合相當原則之公 正刑罰,不可過份強調威嚇社會大眾之一般預防功能,或是 過份強調教化犯罪人之個別預防功能,而輕易破壞刑罰公正 報應之本質。查被告蘇文義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 告前揭犯行固屬不該,惟本院衡酌全案情節,暨被告犯後已 坦承犯行,尚具悔意,足認被告本身具有改善之可能性,其 偶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本件刑章,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



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上開刑之 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 仍深知戒惕,避免緩刑宣告遭撤銷,且導正其行為與有關法 治之正確觀念,爰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 其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執行 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之義務勞務時 數,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 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乃屬執 行之問題,則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之需求,妥為指定。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 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碚旺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依碚旺公司涉嫌取得及 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及專案調檔查核清單製作】┌─┬────┬───┬──┬──────┬─────┐
│編│營業人 │ 發票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號│名稱 │ 年月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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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合豐實│98年9 │ 5 │419萬8400 │20萬9920 │
│ │業有限公│月 │ │ │ │
│ │司 │ │ │ │ │
├─┼────┼───┼──┼──────┼─────┤
│2 │富國宏實│97年11│ 1 │120萬9000 │6萬450 │
│ │業有限公│月 │ │ │ │
│ │司 │ │ │ │ │
├─┼────┼───┼──┼──────┼─────┤
│3 │隆信昌實│99年4 │ 34 │2431萬950 │121萬5548 │
│ │業有限公│月至 │ │ │ │
│ │司 │100年6│ │ │ │
│ │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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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 40 │2971萬8350 │148萬591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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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碚旺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依碚旺公司涉嫌取得及 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及專案調檔查核清單製作】┌─┬────┬───┬──┬──────┬─────┐
│編│營業人 │ 發票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號│名稱 │ 年月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 │ │ │) │
├─┼────┼───┼──┼──────┼─────┤
│1 │宏邑有限│97年12│ 1 │124萬8000 │6萬2400 │
│ │公司 │月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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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銘訓砂石│98年9 │ 39 │3026萬5050 │151萬3253 │
│ │股份有限│月至 │ │ │ │
│ │公司 │100年6│ │ │ │
│ │ │月 │ │ │ │
├─┴────┼───┼──┼──────┼─────┤
│ 合計 │ │ 40 │3151萬3050 │157萬565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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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合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碚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