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楊逸麒 陳奇宏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複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被 告 黃青田 徐強發 張哲豪 賴廷政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陳秉宏律師被 告 張純芝 林莉萍 翁崇維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翁康友 李玲玲律師上 1 人複代理 人 胡詩梅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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