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276號
聲 請 人 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Venetian Macau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范義明(David Fleming)
非訟代理人 廖建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金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
二、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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