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855號
PCDV,102,除,855,201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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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陳志榮即久億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6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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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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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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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東杰貿易股│彰化商業銀行五│102年8月1日 │11,151元 │FN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股工業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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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瀚宇國際設│上海商業儲蓄銀│102年7月31日│12,380元 │FA0000000 │ │
│ │計有限公司│行三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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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