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05號
TPDM,102,易,105,2014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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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柱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53
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R○○共同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壹佰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二量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八「帳戶與交付物品」欄內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R○○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經理」、「陳哥」之成年人士所組成的詐欺集團(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於加入後,與本案詐欺集團,及另 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月、四月、五月起先後加入之甲F○○ 、i○○、O○○、d○○(甲F○○通緝中,i○○、O○ ○、d○○業經本院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一百十五日;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拘役 一百日;一年二月,拘役八十日。各得易科罰金。其中O○ ○就附表二編號七十一所示犯行,因曾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有罪確定,故為免訴判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為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行為,並各詐得如 附表一所示帳戶與附表二所示金錢(被害人、被詐騙時間、 施用之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之物品、金錢、交付方 式、匯入帳戶等,均詳如附表一、二所載)。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是否提起告訴」欄內所載有 提出告訴者,訴由各該所示單位後,分別報告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R○ ○就被訴事實先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檢察官之起訴書依法固應記載被告之犯罪事 實及所犯法條,但如其記載不明確或有疑義,事關法院審判 之範圍及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法院自應經由『訊問』或『闡 明』之方式,使之明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 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 序,為『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



法條之情形』之處理,及該法條第一項第一款立法理由之說 明『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應係第二項之誤植)第 二款規定,檢察官之起訴書固應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 法條,惟如記載不明確或有疑義,事關法院審判之範圍及被 告防禦權之行使,自應於準備程序中,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 式,先使之明確,故首先於第一款定之。』甚明。茍法院就 起訴書所記載關於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不明確或有疑義 之部分,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加以更正,當事 人復無爭執,法院就已更正之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依 法定訴訟程序進行審判,即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 九十七年度臺非字第一○八號判決可資參照。本案起訴書所 載犯罪事實容非精確,其中附表三所示帳戶文件資料,係附 表三所示之人,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取財物之意思而自 願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含本案被告、共同被告等,除 特別區分外,下均同,不贅),起訴書將之列為遭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之財物,顯有誤會。又起訴書對於被告R○○參與 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內容,詐得之帳戶文件、金錢數額等部 分亦語焉不詳。然經蒞庭檢察官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 審理共同被告i○○、d○○、O○○時當庭提出資料予以 補充更正,本院已將該等補充資料送達未到庭之被告。一百 零三年一月九日審理期日時檢察官又當庭予以補充陳述,按 檢察一體原則與前述說明,自屬公訴範圍。本院亦依刑事訴 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諭知被告俾渠防禦。自無庸再贅予更正 、論駁。
二、本案詐欺集團關於附表二編號三、四、八、一四、一七、一 九、二○、三三、三四、三八、四一、四九、五二、五七、 六○、六七、六八、八一、八四犯行,固可能涉及刑法第三 百五十九條妨害電腦使用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的特種 詐欺罪。然蒞庭檢察官亦表明:無積極證據證明本案詐欺集 團此等犯嫌為被告犯意聯絡之內,容屬犯意過剩等語。是本 院亦不另予論駁。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且有附表一、二所示客觀 證據在卷可稽,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事證明確,應予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一百十二罪,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詐欺取財罪。被告於一百零一年三月起,就被告等與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甲F○○、i○○、O○○、d○○間,自各該 時間之後的詐取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帳戶、附表二所示被害人 金錢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各屬共同正犯。被告所共



犯附表一編號四犯行,雖先後收受證人即告訴人I○○二本 帳戶,但因被害人、被害法益相同,時間密接,乃接續為之 的接續犯包括一罪,而附表一編號一八犯行亦同。被告所犯 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四,附表二編號一至八八各罪,犯意各別 ,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取得之金融 機構存摺等文件數量、被害人被害之情狀、分擔之犯行內容 。於本案詐欺集團組織地位之高低。獲得之不法報酬。參與 本案詐欺集團時間久暫。雖年紀都尚輕,但明知臺灣地區此 類詐欺罪行層出不窮,除使民眾痛失財產外,還加深對於人 際關係之不信任與冷漠,與遭詐後的悔恨自責,造成社會不 安、危害甚重,竟還僅圖不法財物,即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行 騙。與被告到案後,雖始終坦承,但未能實質上彌補被害人 之損失。被告素行(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 )。生活狀況(本院卷㈡第二四九頁參照)等及其他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就有期徒刑、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三、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八「帳戶與交付物品」欄內所示各金融 帳戶之文件,為附表三所示帳戶所有人基於幫助本案詐欺集 團而交付並移轉所有權與本案詐欺集團,已屬本案詐欺集團 所有,並各供本案詐欺集團犯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罪之用( 實際上供哪幾次犯行所用,均詳如附表二各欄所載)。爰均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
│編號│帳戶所有人│被害人是│被詐騙時間│推由何人│詐騙集團使用之詐術 │被詐騙帳戶資料之金融│證據 │備註 │量刑 │
│ │ │否提起告│ │為何事 │ │機構名稱、申辦日期及│ │ │ │
│ │ │訴 │ │ │ │帳號 │ │ │ │
├──┼─────┼────┼─────┼────┼──────────────┼──────────┼────────────┼─────────┼───────┤
│一 │賴泓志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十五時│1.金融機構名稱:中華│1.中華郵政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新北地方法│i○○共同意圖│
│ │(原名賴澩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二│收受回報│許自稱楊經理電話(○)表示, │ 郵政板橋站前郵局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鎣) │局大安分│日十五時許│帳戶資料│在網路看見求職資料,佯稱要應│2.申辦日期:九十六年│ 零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 偵字第一三六八二│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徵司機載送小姐上班,詐取渠身│ 十月二十二日 │ 號卷 (四 )第一二六頁) │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手。 │分證、金融卡、密碼及帳戶資料│3.帳號:○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 │ 一○五至一○六頁、第一│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月,如易科罰金│
│ │ │ │ │ │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 │ ○七至一○八頁 ) │ 利用,向甲C○○、│,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年三月二十三日十九時許在新北│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甲丁○○等二人詐騙│元折算壹日。 │
│ │ │ │ │ │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陶板屋將前│ │ 第一三○至一三二頁 ) │ 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 │開資料交付甲F○○,由其轉交│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R○○,回帳號予集團上手。 報│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 │
│ │ │ │ │ │ │ │ 第一二三至一二四頁 ) │ │ │
├──┼─────┼────┼─────┼────┼──────────────┼──────────┼────────────┼─────────┼───────┤
│二 │t○○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十六時│1.金融機構名稱:台新│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中地│1.於臺灣臺中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 │三月二十二│取件回報│自稱吳經理電話(○)表示,在 │ 銀行南屯分行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日十六時 │帳戶資料│1111人力銀行看見求職資料,佯│2.申辦日期:一百零一│ 度偵字第一五七七八號卷│ 偵字第一五七七八│有,以詐術使人│
│ │ │ │ │予集團上│稱要應徵晚上送貨司機,詐取渠│ 年三月二十三日 │ 第八至九頁) │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手。 │身分證、金融卡、密碼及帳戶資│3.帳號:○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 一○○○ │ 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一五│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 │ 七七八號不起訴處分書 │ 利用,向申○○、│,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十三時許在臺│ │2.台新銀行開戶資料 (臺灣│ f○○等二人詐騙│元折算壹日。 │
│ │ │ │ │ │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二段與東興│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 │路口之7-11便利商店將前開資料│ │ 零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 │ │
│ │ │ │ │ │交付一年籍不詳之男子,並交寄│ │ 號卷 (四 )第一四六至一│ │ │
│ │ │ │ │ │超峰貨運,由甲F○○取件並回│ │ 四七頁) │ │ │
│ │ │ │ │ │報帳予集團上手。 號│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 │
│ │ │ │ │ │ │ │ 第一五○至一五二頁) │ │ │
├──┼─────┼────┼─────┼────┼──────────────┼──────────┼────────────┼─────────┼───────┤
│三 │h○○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十二時│1.金融機構名稱:新光│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1.未被偵查起訴。 │i○○共同意圖│
│ │ │ │三月二十三│收受回報│自稱楊經理電話(○)表示,在 │ 銀行桃園分行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2.帳戶所有人交付後│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日十二時 │帳戶資料│網路上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2.申辦日期:九十九年│ 度他字第三○二六號卷 (│ 不久即已警覺不對│有,以詐術使人│




│ │ │ │ │予集團上│應徵司機一名,詐取渠金融卡、│ 二月二十二日 │ 四)第一五四至一五五頁)│ ,向銀行掛失止付│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手。 │密碼及帳戶資料,假稱用以查詢│3.帳號:○ │2.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並報案,該帳戶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 │ 第一五八至一五九頁) │ 遭詐騙集團利用。│月,如易科罰金│
│ │ │ │ │ │誤,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3.被告甲F○○供述 (臺灣臺│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十四時二十五分在桃園市○○路│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元折算壹日。 │
│ │ │ │ │ │○○號全家便利商店將前開資料│ │ 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號│ │ │
│ │ │ │ │ │交付甲F○,並回報帳號予集團○│ │ 卷 (一 )第一四○至一四│ │ │
│ │ │ │ │ │上手。 │ │ 一頁) │ │ │
│ │ │ │ │ │ │ │ │ │ │
├──┼─────┼────┼─────┼────┼──────────────┼──────────┼────────────┼─────────┼───────┤
│四 │I○○ │向臺北市│1. 一百零 │由甲F○○│1. 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十 │1.金融機構名稱: │1.玉山銀行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新北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一年三月二│收受回報│ 六時許自稱劉經理電話表示 │(1)玉山銀行古亭分行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十五日十六│帳戶資料│ ,在網路上看見渠求職資料 │ ; │ 零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 偵字第一一六三二│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時許 │予集團上│ ,佯稱要應徵一名接送小姐 │(2)中華郵政永和永真 │ 號卷 (二 )第一一四至一│ 、一五五一○號經│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2. 一百零 │手。 │ 上班之司機,詐取渠身分證 │ 郵局 │ 一五頁) │ 檢察官不起訴。 │,處有期徒刑參│
│ │ │ │一年三月二│ │ 、駕照、帳戶影本、金融卡 │2.申辦日期: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2.(1)該玉山帳戶遭 │月,如易科罰金│
│ │ │ │十八日二十│ │ 及密碼資料,假稱用以查詢 │(1)九十九年二月五日 │ 九三至九四頁) │ 詐騙集團利用,向│,以新臺幣壹仟│
│ │ │ │三時許 │ │ 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 │ ;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辛○○、癸○○、│元折算壹日。 │
│ │ │ │ │ │ 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三月 │(2)九十一年十月十八 │ 第一二二至一二四頁) │ e○○等三人詐騙│ │
│ │ │ │ │ │ 二十七日十四時許在臺北市 │ 日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 │ 西門町捷運站六號出口將前 │3.帳號: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2)該郵政帳戶遭 │ │
│ │ │ │ │ │ 開資料交付甲F○○,並回報 (1)○ 第一一七至一一八頁) │ 詐騙集團利用,向│ │
│ │ │ │ │ │ 帳號予集團上手。 │ │5.中華郵政開戶資料 (臺灣│ D○○、k○○、│ │
│ │ │ │ │ │2. 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二 │(2)○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甲卯○○等三人詐騙│ │
│ │ │ │ │ │ 十三時許自稱吳經理電話 ( │ │ 零一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 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 │ ○○○○○○○○○○ )表 │ │ 號卷 (二 )第一八五至一│ │ │
│ │ │ │ │ │ 示,稱劉經理已遭開除,問 │ │ 八六頁) │ │ │
│ │ │ │ │ │ 對應徵接送司機是否有興趣 │ │ │ │ │
│ │ │ │ │ │ ,復又詐取渠身分證、駕照 │ │ │ │ │
│ │ │ │ │ │ 、帳戶影本、金融卡及密碼 │ │ │ │ │
│ │ │ │ │ │ 資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 │ │ │ │ │
│ │ │ │ │ │ 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 │ │ │ │ │
│ │ │ │ │ │ ,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 │ │ │ │ │
│ │ │ │ │ │ 日十七時許在臺北市龍山寺 │ │ │ │ │
│ │ │ │ │ │ 捷運站附近彩券行前將前開 │ │ │ │ │
│ │ │ │ │ │ 資料交付甲F○○,並回報帳 │ │ │ │ │
│ │ │ │ │ │ 號予集團上手。 │ │ │ │ │
├──┼─────┼────┼─────┼────┼──────────────┼──────────┼────────────┼─────────┼───────┤
│五 │l○○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左右自│1.金融機構名稱:日盛│1.日盛銀行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臺北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六│收受回報│稱王經理電話(○)表示,在網 │ 銀行南京分行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日 │帳戶資料│路上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2.申辦日期:九十九年│ 零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 偵字第一二三九四│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徵一名夜間兼職接送傳播娛樂業│ 一月二十五日 │ 號卷 (二 )第二一至二二│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手。 │主管人員之司機,詐取渠駕照、│3.帳號: │ 頁 )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假稱用以查│ ○○○○○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月,如易科罰金│
│ │ │ │ │ │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 │ 三至四頁) │ 利用,向甲壬○○、│,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錯誤,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甲亥○○等二人詐騙│元折算壹日。 │
│ │ │ │ │ │日十六時許在臺大醫院捷運站將│ │ 第三一至三二頁) │ 款項匯入該帳戶。│ │
│ │ │ │ │ │前開資料交付甲F○○,並回報│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帳號予集團手。 上│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 │
│ │ │ │ │ │ │ │ 第二三至二四頁) │ │ │
├──┼─────┼────┼─────┼────┼──────────────┼──────────┼────────────┼─────────┼───────┤
│六 │甲地○○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十三時│1.金融機構名稱:彰化│1.彰化銀行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基隆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六│回報帳戶│許自稱林經理電話(○)表示, │ 銀行基隆分行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日十三時許│資料予集│在網路上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2.申辦日期:一百年四│ 零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 偵字第二七四二號│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團上手。│要應徵一名接送司機,詐取渠駕│ 月七日 │ 號卷 (二 )第四九至五○│ 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照、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資料,│3.帳號: │ 頁 )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處有期徒刑參│
│ │ │ │ │ │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利用,向甲K○○詐│月,如易科罰金│
│ │ │ │ │ │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 │ 三五至三六頁) │ 騙款項匯入該帳戶│,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三月二十六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 │元折算壹日。 │
│ │ │ │ │ │台北車站地下一樓誠品地下街星│ │ 第五六至五七頁) │ │ │
│ │ │ │ │ │巴克店前將前開資料交付黃士倫│ │ │ │ │
│ │ │ │ │ │,轉交藍奕鈞並回報帳號予集團│ │ │ │ │
│ │ │ │ │ │上手。 │ │ │ │ │
├──┼─────┼────┼─────┼────┼──────────────┼──────────┼────────────┼─────────┼───────┤
│七 │x○○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左右自│1.金融機構名稱:國泰│1.國泰世華銀行開戶資料 (│1.於臺灣基隆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七│收受回報│稱林經理電話表示,在網路上看│ 世華銀行臺北銀行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日 │帳戶資料│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徵一名│2.申辦日期:九十九年│ 一百零一年度他字第三○│ 偵字第三三五四號│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接送傳播公司小姐上班之司機,│ 十二月十三日 │ 二六號卷 (二 )第七七至│ 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手。 │詐取渠駕照、帳戶、金融卡及密│3.帳號: │ 七八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處有期徒刑參│
│ │ │ │ │ │碼資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 ○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利用,向C○○詐│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 │ 六三至六四頁) │ 騙款項匯入該帳戶│,以新臺幣壹仟│
│ │ │ │ │ │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十七時許│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 │元折算壹日。 │
│ │ │ │ │ │在臺北市文山區萬芳醫院對面興│ │ 第八八至九○頁) │ │ │
│ │ │ │ │ │隆路上之超商將前開資料交付藍│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奕鈞,並回報帳號予集團上手。│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 │
│ │ │ │ │ │ │ │ 第八三至八四頁) │ │ │
├──┼─────┼────┼─────┼────┼──────────────┼──────────┼────────────┼─────────┼───────┤
│八 │亥○○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十四時│1.金融機構名稱:合作│1.合作金庫銀行歷史交易明│1.於臺灣士林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 │三月二十七│收受回報│自稱劉經理電話表示(○ │ 金庫民族分行 │ 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日十四時 │帳戶資料│○),在1111人力銀行看見渠求 │2.申辦日期:九十九年│ 察署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 偵字第六九三二號│有,以詐術使人│




│ │ │ │ │予集團上│ 職資料,佯稱要應徵一名代收│ 五月二十八日 │ 六九三二號卷第七五至七│ 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手。 │ 貨款之司機,詐取渠駕照影本│3.帳號:○ │ 六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假稱用│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利用,向玄○○、│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 │ 五至八頁) │ A○○、丙○○、│,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三│ │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K○等四人詐騙款│元折算壹日。 │
│ │ │ │ │ │ 月二十八日二十時許在臺北市│ │ 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六九│ 項匯入該帳戶。 │ │
│ │ │ │ │ │ 士林捷運站旁小巷內將前開資│ │ 三二號不起訴處分書 │ │ │
│ │ │ │ │ │ 料交付甲F○○,並回報帳號團│ │4.被告甲F○○供述 (臺灣臺│ │ │
│ │ │ │ │ │ 予集上手。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 │
│ │ │ │ │ │ │ │ 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號│ │ │
│ │ │ │ │ │ │ │ 卷 (一 )第一四○至一四│ │ │
│ │ │ │ │ │ │ │ 一頁) │ │ │
├──┼─────┼────┼─────┼────┼──────────────┼──────────┼────────────┼─────────┼───────┤
│九 │s○○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十八時│1.金融機構名稱:新光│1.新光銀行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新北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七│收受回報│自稱經理電話(○),佯稱要應徵│ 銀行東三重分行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日十八時 │帳戶資料│一名董事長司機,詐取渠駕照影│2.申辦日期:九十九年│ 零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 偵字第一六七九二│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本、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假稱用│ 五月二十七日 │ 號卷 (二 )第二二四至二│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手。 │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3.帳號:○ │ 二五頁) │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二│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十七日二十一時許在臺北市三重│ │ 一九四至一九五頁) │ 利用,向甲戌○○、│,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國小捷運站將前開資料交付甲F│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子○○、甲未○○○│元折算壹日。 │
│ │ │ │ │ │○○,並報帳號予集團上手。 回│ │ 第二三二至二三五頁) │ 等三人詐騙款項匯│ │
│ │ │ │ │ │ │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入該帳戶。 │ │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 │
│ │ │ │ │ │ │ │ 第二二六至二二七頁) │ │ │
├──┼─────┼────┼─────┼────┼──────────────┼──────────┼────────────┼─────────┼───────┤
│一○│戌○○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十一時│1.金融機構名稱:中華│1.中華郵政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桃園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八│收受回報│許自稱楊經理電話 (分別為○九│ 郵政八德大湳郵局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日十一時許│帳戶資料│ │2.申辦日期:九十年三│ 零一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 偵字第一二五六九│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表示,在網路上看見渠求職 │ 月六日 │ 號卷(二)第二○二頁) │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手。 │ 資料,佯稱要應徵一名接送司│3.帳號:○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機,詐取渠駕照影本、帳戶影│ │ 一九三至一九四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本、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假稱│ │3.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利用,向X○○詐│,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騙款項匯入該帳戶│元折算壹日。 │
│ │ │ │ │ │ 有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 │ 第二○四至二○五頁) │ 。 │ │
│ │ │ │ │ │ 三月二十九日二十一時許在桃│ │4.通訊監察譯文 (臺灣臺北│ │ │
│ │ │ │ │ │ 園縣中壢市健行路之QK咖啡店│ │ 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 │ │
│ │ │ │ │ │ 旁將前開資料交付甲F○○,│ │ 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 │
│ │ │ │ │ │ 並回報帳號予團上手。 集│ │ (四)第二五九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一│乙○○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左右自│1.金融機構名稱:中華│1.中華郵政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新北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三月二十九│收受回報│稱林經理電話(○九)表示,在網│ 郵政板橋溪崑分行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日 │帳戶資料│路上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2.申辦日期:八八年一│ 零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 偵字第一一一一七│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徵一名工作性質為接送小姐及代│ 月十四日 │ 號卷(二)第二七七) │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手。 │收款項之傳播娛樂業司機,詐取│3.帳號:○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渠駕照影本、金融卡及密碼資料│ │ 二六二至二六三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利用,向V○○詐│,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 │ 第二八五至二八六頁) │ 騙款項匯入該帳戶│元折算壹日。 │
│ │ │ │ │ │年三月二十九日十六時許在新北│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 │ │
│ │ │ │ │ │市捷運府中站將前開資料交付甲│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 │
│ │ │ │ │ │F○○,並報帳號予集團上手。回│ │ 第二八○至二八一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二│張邈繽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自稱劉│1.金融機構名稱:華南│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1.未被偵查起訴。 │i○○共同意圖│
│ │(原名張哲 │ │三月二十九│收受回報│經理電話(○表示,在網路上看 │ 銀行西門分行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2.帳戶所有人交付後│為自己不法之所│
│ │維) │ │日 │帳戶資料│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徵一名│2.申辦日期:九十九年│ 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 不久即已警覺不對│有,以詐術使人│
│ │ │ │ │予集團上│接送小姐司機,詐取渠帳戶影本│ 間 │ 二)第一四九至一五一頁)│ ,向銀行掛失止付│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手。 │、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假稱用以│3.帳號:○○ │2.通訊監察譯文 (臺灣臺北│ ,該帳戶未遭詐騙│,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 │ 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 集團利用。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 │ 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九日十七時五十分許在龍山寺捷│ │ (四)第二五八頁) │ │元折算壹日。 │
│ │ │ │ │ │運站對面吉野家前將前開資料交│ │3.被告甲F○○供述 (臺灣臺│ │ │
│ │ │ │ │ │付甲F○,並回報帳號予集團上○│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 │
│ │ │ │ │ │手。 │ │ 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號│ │ │
│ │ │ │ │ │ │ │ 卷 (一 )第一四○至一四│ │ │
│ │ │ │ │ │ │ │ 一頁) │ │ │
├──┼─────┼────┼─────┼────┼──────────────┼──────────┼────────────┼─────────┼───────┤
│一三│宇○○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自稱王│1.金融機構名稱:中華│1.中華郵政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新北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三月三十一│收受回報│經理電話表示,佯稱要應徵一名│ 郵政泰山貴子郵局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日 │帳戶資料│司機,詐取渠駕照影本、帳戶影│2.申辦日期:九十八年│ 零一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 偵字第一四九四六│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本、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假稱用│ 六月十八日 │ 號卷(二)第三一九頁) │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手。 │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3.帳號: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 │,處有期徒刑三│
│ │ │ │ │ │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 │ 三○八至三○九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月,如易科罰金│
│ │ │ │ │ │日二十二時許在臺北火車站南一│ │3.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利用,向甲甲○○詐│,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門前將前開資料交付甲F○○,並│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騙款項匯入該帳戶│元折算壹日。 │
│ │ │ │ │ │回報帳號予集團上手。 │ │ 第三二○至三二一頁) │ 。 │ │
│ │ │ │ │ │ │ │4.通訊監察譯文 (臺灣臺北│ │ │




│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 │ │
│ │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 │
│ │ │ │ │ │ │ │ (四)第二六○頁) │ │ │
├──┼─────┼────┼─────┼────┼──────────────┼──────────┼────────────┼─────────┼───────┤
│一四│寅○○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下午自稱楊│1.金融機構名稱:台新│1.台新銀行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基隆地方法│i○○、O○○│
│ │ │政府警察│四月一日下│收受回報│經理電話(○九),佯稱要應徵一│ 銀行鳳山分行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二年│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大安分│午 │帳戶資料│名夜間兼職,工作性質為接送小│2.申辦日期:九十六年│ 零一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 偵字第四六號經檢│不法之所有,以│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姐及代收款項之傳播娛樂業司機│ 十月八日 │ 號卷 (二 )第二七八至二│ 察官不起訴。 │詐術使人將本人│
│ │ │訴 │ │手。 │,詐取渠駕照影本、金融卡及密│3.帳號: │ 七九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之物交付,各處│
│ │ │ │ │ │碼資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 ○○○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利用,向甲宇○○詐│有期徒刑參月,│
│ │ │ │ │ │,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 │ 二六四至二六五頁) │ 騙款項匯入該帳戶│如易科罰金,以│
│ │ │ │ │ │百零一年四月三日二十時許在臺│ │3.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麥帥橋│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算壹日。 │
│ │ │ │ │ │下將前開資料交付甲F○○,並│ │ 第三○○至三○一頁) │ │ │
│ │ │ │ │ │回報帳號予團上手。 集│ │4.通訊監察譯文 (臺灣臺北│ │ │
│ │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 │ │
│ │ │ │ │ │ │ │ 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號卷│ │ │
│ │ │ │ │ │ │ │ (四)第二六○頁) │ │ │
├──┼─────┼────┼─────┼────┼──────────────┼──────────┼────────────┼─────────┼───────┤
│一五│y○○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甲F○○│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十四時許自│1.金融機構名稱:中國│1.中國信託客戶資料 (臺灣│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i○○、O○○│
│ │ │政府警察│四月二日十│收受回報│稱楊經理電話(○),佯稱要應徵│ 信託斗六分行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分院以一○二年上│共同意圖為自己│
│ │ │局大安分│四時許 │帳戶資料│一名接送司機,詐取渠身分證、│2.申辦日期:一百年九│ 零一年度聲拘字第二四五│ 易字第一四○號駁│不法之所有,以│
│ │ │局提出告│ │予集團上│駕照影本、帳戶影本、金融卡及│ 月二十九日 │ 號卷(二)第二五三頁) │ 回檢察官上訴,維│詐術使人將本人│
│ │ │訴 │ │手。 │密碼資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3.帳號:○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持無罪判決確定。│之物交付,各處│
│ │ │ │ │ │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 ○ │ 二三五至二三六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有期徒刑參月,│
│ │ │ │ │ │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十四時許在│ │3.被告甲F○○供述 (臺灣臺│ 利用,向G○○、│如易科罰金,以│
│ │ │ │ │ │臺中市大遠百貨後門一家咖啡廳│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甲丙○○甲乙○○等│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將前開資料交付甲F○○,並回│ │ 一年度他字第三○二六號│ 三人詐騙款項匯入│算壹日。 │
│ │ │ │ │ │報帳號予團上手。 集│ │ 卷 (一 )第一四○至一四│ 該帳戶。 │ │
│ │ │ │ │ │ │ │ 一頁) │ │ │
├──┼─────┼────┼─────┼────┼──────────────┼──────────┼────────────┼─────────┼───────┤
│一六│o○○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i○○│一零一年四月中旬接獲自稱陳經│1.金融機構名稱:中國│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1.未被偵查起訴。 │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四月中旬 │收受帳戶│理電話 (○○○○○○○○○○│ 信託銀行重陽分行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2.該帳戶經檢舉人陳│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 │資料。 │)表示,在網路 1111 人力銀行 │2.申辦日期:九十七年│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 慶樺及警方先行告│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 │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徵司│ 間 │ (二 )第四三至四四頁、 │ 知被害人向銀行掛│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機載送小姐上班,詐取渠金融卡│3.帳號: │ 第五二至五三頁) │ 失止付,該帳戶未│,處有期徒刑肆│
│ │ │ │ │ │、密碼及帳戶資料,假稱用以查│ │2.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遭詐騙集團利用。│月,如易科罰金│
│ │ │ │ │ │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陷於│ │ 第三九至四○頁)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錯誤,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 │3.現場蒐證照片 (上開偵卷│ │元折算壹日。 │
│ │ │ │ │ │日在捷運三重站交付金融卡等金│ │ 第四○頁背面) │ │O○○共同意圖│




│ │ │ │ │ │融文件予檢舉人陳慶樺。由集團│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 │上手指示i○○前往高鐵青埔站│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有,以詐術使人│
│ │ │ │ │ │向檢舉人陳慶樺收取金融卡 (已│ │ 第五七頁) │ │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先行經警方告知向銀行掛失止付│ │ │ │,處拘役伍拾玖│
│ │ │ │ │ │),因在青埔站中國信託 ATM 測│ │ │ │日,如易科罰金│
│ │ │ │ │ │卡失敗,丟棄該站廁所內。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一七│S○○ │向臺北市│一百零一年│由i○○│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間,接獲自│1.金融機構名稱:中華│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1.於臺灣臺北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五月二日 │收受帳戶│稱楊經理電話(○九 │ 郵政八里郵局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 │資料。 │○)表示,在網路上見渠求職資│2.申辦日期:九十九年│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 偵字第五八○四號│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 │ │料,佯稱要應徵司機載送小姐上│ 間 │ (二)第五四頁) │ 經檢 │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 │班,詐取渠金融卡、帳戶資料,│3.帳號: │2.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2.該帳戶經檢舉人陳│,處有期徒刑肆│
│ │ │ │ │ │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 │ 第四九至五○頁) │ 慶樺及警方先行告│月,如易科罰金│
│ │ │ │ │ │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 │3.現場蒐證照片 (上開偵卷│ 知被害人向銀行掛│,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五月四日中午,在中山捷運站將│ │ 第五一頁) │ 失止付,該帳戶未│元折算壹日。 │
│ │ │ │ │ │金融卡等金融文件交付檢舉人陳│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遭詐騙集團利用。│d○○、O○○│
│ │ │ │ │ │慶樺。由集團上手指示許朝聘前│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 │ │往中山捷運站向檢舉人陳慶樺收│ │ 第五七頁) │ │不法之所有,以│
│ │ │ │ │ │取金融卡(已先行經警方告知向 │ │ │ │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 │ │銀行掛失止付)後,即離開現場 │ │ │ │之物交付,各處│
│ │ │ │ │ │。 │ │ │ │拘役伍拾玖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算壹日。 │
├──┼─────┼────┼─────┼────┼──────────────┼──────────┼────────────┼─────────┼───────┤
│一八│q○○ │向臺北市│1.一百零一│由詐騙集│1.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間,接獲│1.金融機構名稱: │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1.未被偵查起訴。 │i○○共同意圖│
│ │ │政府警察│ 年五月二│團姓名不│ 自稱王經理電話(○ │(1)聯邦銀行;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2.該帳戶經檢舉人陳│為自己不法之所│
│ │ │局大安分│ 日 │詳年子及│ ○)表示,在網路求職網看見│(2)台北富邦銀行 │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 慶樺及警方先行告│有,以詐術使人│
│ │ │局提出告│2.一百零一│i○○收│ 渠求職資料,佯稱要應徵司機│2.申辦日期:經本院窮│ (二 )第五五至五六頁) │ 知被害人向銀行掛│將本人之物交付│
│ │ │訴 │ 年五月四│受行帳戶│ 載送小姐上班,詐取渠金融卡│ 盡調查能事仍不明 │2.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失止付,該帳戶未│,處有期徒刑肆│
│ │ │ │ 日十二時│資料。 │ 、密碼及帳戶資料,假稱用以│3.帳號:同上 │ 第四九至五○頁) │ 遭詐騙集團利用。│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有人│ │3.現場蒐證照片 (上開偵卷│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五月│ │ 第五一頁)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三日十九時左右,在善導寺捷│ │4.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d○○、O○○│
│ │ │ │ │ │ 運站將聯邦銀行金融卡等金融│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 │ │ 文件交付一年籍不詳之男子( │ │ 第五七頁) │ │不法之所有,以│
│ │ │ │ │ │ 已經警方告知向銀行掛失止付│ │ │ │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 │ │ )。 │ │ │ │之物交付,各處│
│ │ │ │ │ │2.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十二時王│ │ │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經理告知聯邦銀行帳戶有問題│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又於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十│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五時三十分許在中山捷運站將│ │ │ │算壹日。 │
│ │ │ │ │ │ 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影本、金融│ │ │ │ │
│ │ │ │ │ │ 卡等資料交付檢舉人陳慶樺。│ │ │ │ │
│ │ │ │ │ │ 由集團上手指示i○○前往中│ │ │ │ │
│ │ │ │ │ │ 山捷運站向檢舉人陳慶樺收取│ │ │ │ │
│ │ │ │ │ │ 金融卡 (已先行經警方告知向│ │ │ │ │
│ │ │ │ │ │ 銀行掛失止付 )後,即離開現│ │ │ │ │
│ │ │ │ │ │ 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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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P○○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i○○│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接獲電話│1.金融機構名稱:中國│1.被害人指述 (臺灣新竹地│1.於臺灣新竹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 │六月六日 │收受回報│(○○○○○○○○○○、○九 │ 信託新竹分行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帳戶資料│),對方稱在網路五一八人力銀 │2.申辦日期:九十六年│ 度偵字第六九九六號卷第│ 偵字第六九九六號│有,以詐術使人│
│ │ │ │ │予集團上│行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其為八│ 十月三十日 │ 五至八頁、第五十至五二│ 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手。 │大行業要應徵求司機,詐取渠駕│3.帳號:○ │ 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處有期徒刑伍│
│ │ │ │ │ │照影本、金融卡、帳戶資料,假│ ○ │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利用,向H○○、│月,如易科罰金│
│ │ │ │ │ │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使帳戶所│ │ 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六九│ u○○、m○○等│,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有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六│ │ 九六號不起訴處分書 │ 三人詐騙款項匯入│折算壹日。 │
│ │ │ │ │ │月九日十三時至十五時在新竹火│ │2.中國信託開戶資料 (臺灣│ 該帳戶。 │d○○、O○○│
│ │ │ │ │ │車站對面之便利商店交付金融卡│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 │ │等金融文件予i○○回報帳號予│ │ 零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一│ │不法之所有,以│
│ │ │ │ │ │集團上手。 │ │ 一號卷 (二 )第九九至一│ │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 │ │ │ │ ○四頁) │ │之物交付,各處│
│ │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第一一一至一一二頁)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4.被告i○○供述 (臺灣臺│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算壹日。 │
│ │ │ │ │ │ │ │ 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 │ │
│ │ │ │ │ │ │ │ 號卷 (五 )第二五至二六│ │ │
│ │ │ │ │ │ │ │ 頁 ) │ │ │
├──┼─────┼────┼─────┼────┼──────────────┼──────────┼────────────┼─────────┼───────┤
│二○│未○○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i○○│一百一年六月六日在一○四人力│1.金融機構名稱:台中│1.台中銀行開戶資料 (臺灣│1.於臺灣桃園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 │六月六日 │收受回報│銀應徵工作,自稱張經理(○九│ 銀行東勢分行 │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帳戶資料│)與之聯繫,佯稱要應徵接送小│2.申辦日期:一百年三│ 零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一│ 偵字第一五二三七│有,以詐術使人│
│ │ │ │ │予集團上│姐之司機,詐取渠金融卡、帳戶│ 月十八日 │ 一號卷(二)第一七六頁) │ 、一五二八○、一│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手。 │等資料,假稱用以查詢信用狀況│3.帳號:○ │2.被害人指述 (上開偵卷第│ 五二八一、一五二│,處有期徒刑伍│
│ │ │ │ │ │,使帳戶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 │ 一五一至一五二頁) │ 八二號經檢察官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十七時三十│ │3.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起訴。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分在中壢市威尼斯影城樓下將銀│ │ 第一八九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元折算壹日。 │




│ │ │ │ │ │行帳戶影本、金融卡等資料交付│ │4.大安分局現場勘察照片 (│ 利用,向U○○、│d○○、O○○│
│ │ │ │ │ │i○○,再由i○○將資料交與│ │ 上開偵卷第一八二至一八│ 甲申○○、Q○○、│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 │ │R○○,並回報帳號給集團上手│ │ 三頁) │ 甲玄○○等四人詐騙│不法之所有,以│
│ │ │ │ │ │。 │ │5.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款項匯入該帳戶。│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之物交付,各處│
│ │ │ │ │ │ │ │ 第一七九頁) │ │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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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L○○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O○○│一百零一年六月自稱張經理電話│1.金融機構名稱:元大│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1.於臺灣臺中地方法│i○○、O○○│
│ │ │ │六月 │收受、測│(○○○○○○○○○○)表示 │ 商業銀行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 院檢察署一○一年│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 │卡後,轉│,在 YES 一二三網路人力銀行 │2.申辦日期:九十六年│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 偵字第一八二九○│不法之所有,以│
│ │ │ │ │交i○○│求職網看見渠求職資料,佯稱要│ 十月 │ (二 )第一九二至一九四 │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 │回報帳戶│應徵司機載送小姐上班,詐取渠│3.帳號:○○ │ 頁 ) │ 。 │之物交付,各處│
│ │ │ │ │資料予集│金融卡、密碼及帳戶資料,假稱│ ○○ │2.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有期徒刑伍月,│
│ │ │ │ │團上手。│測試是否可以正常使用,使帳戶│ │ 第二三五至二三九頁) │ 利用,向g○○、│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所有人陷於錯誤,於一百零一年│ │3.臺北市大安分局指認犯罪│ 丁○○等二人詐騙│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六月十一日在台中市中正路麥當│ │ 嫌疑人紀錄表 (上開偵卷│ 款項匯入該帳戶。│算壹日。 │
│ │ │ │ │ │勞速食店將前開資料交付O○○│ │ 第二二九至二三○頁) │ │d○○共同意圖│
│ │ │ │ │ │,再由i○○向O○○收件後回│ │4.被告i○○供述 (臺灣臺│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 │報帳號予集團上手。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有,以詐術使人│
│ │ │ │ │ │ │ │ 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 │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 │ 號卷 (五 )第二五至二六│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 頁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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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甲巳○○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d○○│一百零一年六月自稱孫經理電話│1.金融機構名稱:中華│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1.於臺灣高雄地方法│i○○、d○○│
│ │ │ │六月 │收受,轉│(○○○○○○○○○○)表示 │ 郵政三塊厝郵局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 院檢察署一○一年│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 │交i○○│,在 1111 網路人力銀行看見渠│2.申辦日期:民國八十│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 偵字第三一二三九│不法之所有,以│
│ │ │ │ │寄予夏柱│求職資料,佯稱要應徵司機載送│ 九年申辦。 │ (二 )第二八四至二八六 │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詐術使人將本人│
│ │ │ │ │翔回報帳│小姐上班,詐取渠金融卡、密碼│3.帳號:○○ │ 頁 ) │ 。 │之物交付,各處│
│ │ │ │ │戶資料予│及帳戶資料,使帳戶所有人陷於│ │2.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有期徒刑伍月,│
│ │ │ │ │集團上手│錯誤,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 │ 第三二○頁) │ 利用,向卯○○、│如易科罰金,以│
│ │ │ │ │。 │在高雄後驛捷運站將前開資料交│ │3.大安分局現場勘察照片 (│ 甲D○○、甲辛○○等│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付d○○,再由i○○前往超峰│ │ 上開偵卷第三○五至三○│ 三人詐騙款項匯入│算壹日。 │
│ │ │ │ │ │取件後回報帳號予集團上手,並│ │ 六頁) │ 該帳戶。 │O○○共同意圖│
│ │ │ │ │ │轉交於R○○。 │ │4.被告d○○供述 (臺灣臺│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 │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有,以詐術使人│




│ │ │ │ │ │ │ │ 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 │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 │ 號卷(四)第五至六頁) │ │,處有期徒刑參│
│ │ │ │ │ │ │ │5.被告i○○供述 (臺灣臺│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號卷 (五 )第二五至二六│ │ │
│ │ │ │ │ │ │ │ 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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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宙○○ │未提告訴│一百零一年│由綽號為│友人江傑克刊登履歷於網路找工│1.金融機構名稱:彰化│1.被害人指述 (臺灣臺北地│1.於臺灣新北地方法│i○○共同意圖│
│ │ │ │六月間 │「阿凱」│作,於一百零一年六月間自稱羅│ 商業銀行 │ 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 院檢察署一○一年│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之年籍不│經理電話表示,在 YES 一二三 │2.申辦日期:民國九十│ 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號卷│ 偵字第二九○三七│有,以詐術使人│
│ │ │ │ │詳男子收│網路人力銀行看見求職資料,佯│ 六年申辦。 │ (三)第三九至四○頁) │ 號經檢察官不起訴│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受,轉交│稱要應徵司機載送小姐上班,需│3.帳號: │2.通訊監察譯文 (上開偵卷│ 。 │,處有期徒刑伍│
│ │ │ │ │i○○回│金融卡、密碼及帳戶資料,因友│ ○○ │ 第七三至七四頁) │2.該帳戶遭詐騙集團│月,如易科罰金│
│ │ │ │ │報帳戶資│人無銀行戶頭,帳戶所有人將帳│ │3.被告i○○供述 (臺灣臺│ 利用,向甲E○○、│,以新臺幣壹仟│
│ │ │ │ │料予集團│戶借友人使用,並約定賺取薪資│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 F○○、z○○、│元折算壹日。 │
│ │ │ │ │上手。 │由兩人平分,使帳戶所有人陷於│ │ 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一一│ 甲寅○○等四人詐騙│d○○、O○○│
│ │ │ │ │ │錯誤,於一百零一年六月間在板│ │ 號卷 (五 )第二五至二六│ 款項匯入該帳戶。│共同意圖為自己│
│ │ │ │ │ │橋府中捷運站將前開資料交付一│ │ 頁 ) │ │不法之所有,以│
│ │ │ │ │ │自稱助理,綽號為「阿凱」之年│ │ │ │詐術使人將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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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