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05年度,430號
TPHM,105,聲再,430,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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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43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李崑銘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
度上訴字第2371號,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87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429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崑銘被訴涉犯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371號刑事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 萬元,與聲 請人現於本院審理中之105 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 號屬同 一案件,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之測謊 結果,為判決確定前已成立而未調查斟酌之新證據。查聲請 人於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案件審理時,就該案件、 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589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 訴更(一)字第2 號(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3228號,撤銷 原判決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 年 度訴字第346 號、本院105 年度訴更(一)字第2 號(原本 院104 年度上重訴字第22號判決,於105 年10月5 日遭最高 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審),以及繫屬於本院104 年度上訴 字第2187號案件中槍枝、子彈及槍彈主要組成零件等,均為 訴外人孫孝增請聲請人代為保管乙事進行測謊。經法務部調 查局於105 年7 月27日以調科參字第10503211980 號函回覆 ,均呈現「無不實反應」,該測謊報告為判決確定前已成立 而為調查斟酌之新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規定,請 為開始再審之裁定,更為審判並先行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 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 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得聲請再審;第1 項第6 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 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 立之事實、證據,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6 日 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第3 項定有明文 。揆其修正意旨,乃放寬聲請再審之條件限制,承認「罪證 有疑、利歸被告」原則,並非祇存在法院一般審判之中,而 於判罪確定後之聲請再審,仍有適用,即只要事證具有明確



性(確實性),不管其出現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亦無 論係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 綜合判斷,若因此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能產生合理之懷 疑,並相信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有利受判決人之判決 之蓋然性,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即得聲請再審。易言之,各 項新、舊證據綜合判斷結果,基於合理、正當之理由,懷疑 原已確認之犯罪事實並不實在,可能影響判決之結果或本旨 為已足,無需達毫無疑問之確信程度。至於新事實、新證據 實質之證據力如何,單獨或與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後,能否為 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則有待於開始再審後之審判程序予以 判斷,此徵諸刑事訴訟法第436 條規定「開始再審之裁定確 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即可明瞭。 本件聲請再審係於前開規定修正施行後,自應適用修正後之 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規定,合先敘明。次按測謊鑑定,係依 一般人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會產生微妙之心理變 化,例如:憂慮、緊張、恐懼、不安等現象,而因身體內部 之心理變化,身體外部之生理狀況亦隨之變化,例如:呼吸 急促、血液循環加速、心跳加快、聲音降低、大量流汗等異 常現象,惟表現在外之生理變化,往往不易由肉眼觀察,乃 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問題,藉由科學儀 器(測謊機)紀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產生細微之生理變化 ,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並判定其 供述是否真實;測謊機本身並不能直接對受測者之供述產生 正確與否之訊號,而係測謊員依其專業之學識及經驗,就測 謊紀錄,予以客觀之分析解讀,至於測謊鑑定究竟有無證據 能力,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送鑑單位依刑 事訴訟法第208 條第1 項規定,囑託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測謊檢查,受囑託機關就檢查結果,以 該機關名義函覆原囑託之送鑑單位,該測謊檢查結果之書面 報告,即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該機關之鑑定報告,形 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1 )經受測人同意 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 (2 )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3 )測 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4 )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 正常。(5 )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即 賦予證據能力,非謂機關之鑑定報告書當然有證據能力;具 上述形式之證據能力者,始予以實質之價值判斷,必符合待 證事實需求者,始有證明力;刑事訴訟法就證據之證明力, 採自由心證主義,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惟法院之自由 判斷,亦非漫無限制,仍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測



謊檢查之受測者可能因人格特性或對於測謊質問之問題無法 真正瞭解,致出現不應有之情緒波動反應,此時若過於相信 測謊結果,反而有害於正當之事實認定,又測謊檢查之時間 過遲,攸關受測者情緒得否平復,與鑑定之精確性非無影響 ,此時間因素,事實審法院於取捨時不得不予考量;惟一般 而言,受測者否認犯罪之供述呈現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不 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若受測者否認犯罪之供述並無 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被訴之犯罪 事實,自得採為有利於受測者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 第7380號、92年台上字第2282號裁判意旨參照)。三、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涉有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 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之犯行,係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崑銘之 供述、證人即承辦員警任翔之證述、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 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證物取證照 片及扣案之槍彈等為其論罪科刑之證據及理由。四、然查:聲請人於審理時主張本案所查獲之槍彈來源與聲請人 其他前案遭查獲之槍彈來源相同,均是聲請人於102 年5 、 6 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西門町獅子林地下停車場內,受孫孝增 委託而代為保管之物品,屬同一案件,本件應諭知不受理判 決等語,核與聲請人所提出之新證據即法務部調查局105 年 7 月27日調科參字第10503211980 號函送聲請人「測謊鑑定 書及相關資料」1 份及法務部調查局105 年7 月27日調科參 字第10503211980 號測謊鑑定書,內容為以聲請人供述如附 表一至如附表六所示全部槍、彈及槍、彈主要組成零件,是 否確如聲請人所辯,係於105 年5 月至6 月間某日,在臺北 市萬華區西寧南路西門町獅子林大樓地下停車場,一次受孫 孝增委託保管而同時持有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具有殺傷力 之制式手槍、改造手槍、子彈,及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彈藥 主要組成零件,乃影印如附表一至如附表六所示相關案件宗 卷,並調取前述如附表一至如附表六所示全部起訴書、判決 書及全部之槍彈鑑定書送法務部調查局,為測謊鑑定,經該 局以「熟悉測試法」(The Acquaintance Test )檢測其生 理圖譜反應正常,並使其熟悉測試流程及問卷內容後,再以 「區域比對法」(BI-Zone Comparison Technique)測試, 就(一)你說「這批槍、彈(附表一至六)都是孫孝增要你 保管的」有說謊嗎?答:沒有。(二)你有沒有謊報這批槍 、彈、零件都是孫哥(孫孝增)病死前交給你的?答:沒有 。以上兩問題經鑑定結果,聲請人對上開(一)、(二)之 回答「無」並無不實反應之測謊結果相符,是原確定判決認 本案所查獲之槍彈來源非與聲請人其他前案同為聲請人於



102 年5 、6 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西門町獅子林地下停車場內 ,受孫孝增委託而代為保管之物品,尚有可議之處,有重新 審酌之餘地。綜上,聲請人提出之前揭測謊鑑定書為判決確 定後始存在之新證據,且自形式上觀察,確實有足以推翻原 確定判決認定事實的高度可能性,亦即可能影響判決的結果 或本旨,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第3 項規 定相符,應認已具再審之理由,自應由本院為開始再審之裁 定。又本件既經准予再審之裁定,聲請人原受確定判決之刑 罰,應併予停止執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吳維雅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附表一:
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五號、第五三七二號、第五三七三號、第七二九二號、一0三年度毒偵字第五二六號、第一七六六號。
審理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六一四號。本院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五八九號。
最高法院一0四年十二月九日一0四年度台上字三七六一號判決確定
┌───────────────────────────┬───────┐
│一0三年一月五日下午十六時十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適用之法條 │
│三段三二三號二十六樓之四友人何欣儒住處查獲之物 │ │
├──┬────────────────┬───────┼───────┤
│編號│種類(數量) │備註 │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八條第│
│一 │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擊發功能正常,│四項未經許可持│
│ │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一支(含│可供擊發適用子│有具殺傷力之改│
│ │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一一0二一│彈使用,認具殺│造槍枝罪 │
│ │三一二七0號)。 │傷力。 │ │
├──┼────────────────┼───────┤ │




│二 │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擊發功能正常,│ │
│ │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一支(含│可供擊發適用子│ │
│ │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一一0二一│彈使用,認具殺│ │
│ │三一二七一號)。 │傷力。 │ │
├──┼────────────────┼───────┤ │
│三 │仿盒式槍製造之槍枝,車通金屬槍管│擊發功能正常,│ │
│ │內組鐵而成之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可供擊發適用子│ │
│ │制編號:○○○○○○○○○○號)│彈使用,認具殺│ │
│ │。 │傷力。 │ │
├──┼────────────────┼───────┼───────┤
│四 │非制式子彈五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經全部試射,三│槍砲彈藥刀械管│
│ │徑九.0±0.五mm金屬彈頭而成│顆可擊發,認具│制條例第十二條│
│ │。 │殺傷力;一顆雖│第四項未經許可│
│ │ │可擊發,惟發射│持有具殺傷力之│
│ │ │動能不足,認不│子彈罪 │
│ │ │具殺傷力;一顆│ │
│ │ │無法擊發,認不│ │
│ │ │具殺傷力。 │ │
├──┼────────────────┼───────┤ │
│五 │非制式子彈一顆,由口徑九.0mm│經試射,可擊發│ │
│ │制式彈殼組合直徑九.0mm金屬彈│,認具殺傷力。│ │
│ │頭而成。 │ │ │
├──┼────────────────┼───────┤ │
│六 │非制式子彈四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採樣一顆試射,│ │
│ │徑八.八±0.五m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認具殺│ │
│ │。 │傷力。 │ │
├──┼────────────────┼───────┤ │
│七 │非制式子彈一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經試射,可擊發│ │
│ │徑九.0mm金屬彈頭而成。 │,認具殺傷力。│ │
├──┼────────────────┼───────┼───────┤
│八 │改造金屬槍管及土造金屬槍管各一支│均為槍枝主要組│槍砲彈藥刀械管│
│ │。 │成零件。 │制條例第十三條│
│ │ │ │第四項未經許可│
│ │ │ │持有槍枝主要組│
│ │ │ │成零件罪 │
├──┴────────────────┴───────┼───────┤
│一0三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民生│適用之法條 │
│路三段三一七號十八樓之六被告李崑銘居住處查獲之物 │ │
├──┬────────────────┬───────┼───────┤
│九 │由仿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擊發功能正常,│槍砲彈藥刀械管│




│ │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一│可供擊發適用子│制條例第八條第│
│ │枝(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一│彈使用,認具殺│四項未經許可持│
│ │一0二一三三二五七號)。 │傷力。 │有具殺傷力之改│
│ │ │ │造槍枝罪 │
├──┼────────────────┼───────┼───────┤
│十 │非制式子彈四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經採樣一顆試射│槍砲彈藥刀械管│
│ │徑八.0±0.五m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認具│制條例第十二條│
│ │。 │殺傷力 │第四項未經許可│
│ │ │ │持有具殺傷力之│
│ │ │ │子彈罪 │
├──┴────────────────┴───────┼───────┤
│一0三年三月一日晚間十九時三十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民生│適用之法條 │
│路三段三一七號中庭前,於李崑銘身上查獲之物 │ │
├──┬────────────────┬───────┼───────┤
│十一│非制式子彈六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經採樣二顆試射│槍砲彈藥刀械管│
│ │徑八.七±0.五mm金屬彈頭而成│,均可擊發,認│制條例第十二條│
│ │。 │具殺傷力。 │第四項未經許可│
│ │ │ │持有具殺傷力之│
│ │ │ │子彈罪 │
└──┴────────────────┴───────┴───────┘
附表二:
┌───────────────────────────┬───────┐
│一0三年五月十五日下午晚間二十二時四十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巷○號「藏愛旅店」九0一室查獲之物 │ │
├──┬────────────────┬───────┼───────┤
│編號│種類(數量) │備註 │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八條第│
│一 │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換裝土造金屬│擊發功能正常,│四項未經許可持│
│ │槍管之改造手槍一支(含彈匣二個,│可供擊發適用子│有具殺傷力之改│
│ │槍枝管制編號:一一0二一三三八一│彈使用,認具殺│造槍枝罪 │
│ │一號) │傷力。 │ │
├──┼────────────────┼───────┤ │
│二 │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換裝土造金屬│擊發功能正常,│ │
│ │槍管之改造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可供擊發適用子│ │
│ │槍枝管制編號:一一0二一三三八一│彈使用,認具殺│ │
│ │二號) │傷力。 │ │
├──┼────────────────┼───────┤ │
│三 │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換裝土造金屬│擊發功能正常,│ │
│ │槍管之改造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可供擊發適用子│ │
│ │槍枝管制編號:一一0二一三三八一│彈使用,認具殺│ │




│ │三號) │傷力。 │ │
├──┼────────────────┼───────│ │
│四 │由仿GLOCK廠二六型半自動手槍│擊發功能正常,│ │
│ │製造,換裝土造金屬滑套及土造金屬│可供擊發適用子│ │
│ │槍管之改造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彈使用,認具殺│ │
│ │槍枝管制編號:一一0二一三三八一│傷力。 │ │
│ │四號) │ │ │
├──┼────────────────┼───────┼───────┤
│五 │口徑九mm制式子彈四十二顆 │採樣十四顆試射│槍砲彈藥刀械管│
│ │ │,可擊發,認具│制條例第十二條│
│ │ │殺傷力。 │第四項未經許可│
├──┼────────────────┼───────┤持有具殺傷力之│
│六 │非制式子彈五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經全部試射,可│子彈罪 │
│ │徑八.九±0.五mm金屬彈頭而成│擊發,認具殺傷│ │
│ │。 │力。 │ │
├──┼────────────────┼───────┤ │
│七 │非制式子彈二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採樣一顆試射,│ │
│ │徑八.九±0.五m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認具殺│ │
│ │。 │傷力。 │ │
├──┴────────────────┴───────┼───────┤
│一0三年七月十五日凌晨三時四十五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新│適用之法條 │
│樹路二四二號「美麗心汽車旅館」五一三號房查獲之物 │ │
├──┬────────────────┬───────┼───────┤
│八 │克羅埃西亞HS 二000型、口徑│擊發功能正常,│槍砲彈藥刀械管│
│ │九mm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可供擊發適用子│制條例第七條第│
│ │一個,槍號二二九一七號,槍枝管制│彈使用,認具殺│四項未經許可持│
│ │編號:○○○○○○○○○○號) │傷力。 │有具殺傷力之手│
│ │ │ │槍罪 │
├──┼────────────────┼───────┼───────┤
│九 │由仿BERETTA廠M九型半自動│擊發功能正常,│槍砲彈藥刀械管│
│ │手槍製造,換裝土造金屬槍管之改造│可供擊發適用子│制條例第八條第│
│ │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彈使用,認具殺│四項未經許可持│
│ │號:○○○○○○○○○○號) │傷力。 │有具殺傷力之改│
├──┼────────────────┼───────│造槍枝罪 │
│十 │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換裝土造金屬│擊發功能正常,│ │
│ │槍管之改造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可供擊發適用子│ │
│ │槍枝管制編號:一一0二一三四一八│彈使用,認具殺│ │
│ │二號) │傷力。 │ │
├──┼────────────────┼───────┼───────┤
│十一│口徑九mm制式子彈三十五顆 │採樣十三顆試射│槍砲彈藥刀械管│




│ │ │,可擊發,認具│制條例第十二條│
│ │ │殺傷力。 │第四項未經許可│
├──┼────────────────┼───────┤持有具殺傷力之│
│十二│非制式子彈三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採樣一顆試射,│子彈罪 │
│ │徑八.八±0.五m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認具殺│ │
│ │。 │傷力。 │ │
├──┼────────────────┼───────┤ │
│十三│非制式子彈二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經全部試射,可│ │
│ │徑八.八mm金屬彈頭而成。 │擊發,認具殺傷│ │
│ │ │力。 │ │
├──┼────────────────┼───────┤ │
│十四│非制式子彈一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經試射,可擊發│ │
│ │徑八.九mm金屬彈頭而成。 │,認具殺傷力。│ │
├──┼────────────────┼───────┼───────┤
│十五│土造金屬槍管一支。 │土造金屬槍管一│槍砲彈藥刀械管│
│ │ │支屬公告之槍枝│制條例第十三條│
│ │ │主要組成零件。│第四項未經許可│
│ │ │ │持有槍枝主要組│
│ │ │ │成零件罪 │
└──┴────────────────┴───────┴───────┘
附表三:
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少連偵字第二二號、一0三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三號、第二四七五號。
審理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
│一0三年六月十七日,在基隆市七堵區明德二路「全家便利商│適用之法條 │
│店」草叢內查獲之物 │ │
├──┬────────────────┬───────┼───────┤
│編號│種類(數量) │備註 │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八條第│
│一 │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擊發功能正常,│四項未經許可持│
│ │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一支(含│可供擊發適用子│有具殺傷力之改│
│ │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一一0二│彈使用,認具殺│造槍枝罪 │
│ │一三四0九三號) │傷力。 │ │
├──┼────────────────┼───────┼───────┤
│二 │口徑九mm子彈二顆 │經李崑銘射擊李│槍砲彈藥刀械管│
│ │ │延學雙腿致李延│制條例第十二條│
│ │ │學倒地不起,應│第四項未經許可│




│ │ │具有殺傷力。 │持有具殺傷力之│
│ │ │ │子彈罪 │
└──┴────────────────┴───────┴───────┘
附表四:
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二0一六六號、第二0一六七號、第二0二一八號、第二一六一二號、一0三年度毒偵字第五一一三號、第五五一五號。
審理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本院一0四年上重訴字第二二號,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業已於一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最高法院一0五年十月五日一0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00號撤銷發回強盜殺人部分
┌───────────────────────────┬───────┐
│一0三年七月十七日晚間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適用之法條 │
│重新路二段一號「三重農會停車場」車號0○-○○○○號自│ │
│用小客車內查獲之物 │ │
├──┬────────────────┬───────┼───────┤
│編號│種類(數量) │備註 │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十二條│
│一 │口徑九mm制式子彈一顆 │經試射,可擊發│第四項未經許可│
│ │ │,認具殺傷力。│持有具殺傷力之│
├──┼────────────────┼───────┤子彈罪 │
│二 │非制式子彈三十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經採樣九顆試射│ │
│ │直徑九.0±0.五mm金屬彈頭而│,可擊發,認具│ │
│ │成。 │殺傷力。 │ │
├──┴────────────────┴───────┼───────┤
│一0三年七月十八日晚間二十時三十五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適用之法條 │
│林森北路二八二號二樓「春天精品旅館」三0一號房查獲之物│ │
├──┬────────────────┬───────┼───────┤
│三 │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換裝土造金屬│擊發功能正常,│槍砲彈藥刀械管│
│ │滑套及土造金屬槍管之改造手槍一支│可供擊發適用子│制條例第八條第│
│ │(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一一│彈使用,認具殺│四項未經許可持│
│ │0二0六七六四八號) │傷力。 │有具殺傷力之改│
├──┼────────────────┼───────┤造槍枝罪 │
│四 │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車通金屬槍管│槍枝複動功能損│ │
│ │內阻鐵之改造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壞,惟仍可以單│ │
│ │,槍枝管制編號:一一0二0六七六│動方式擊發適用│ │
│ │四九號) │子彈使用,認具│ │




│ │ │殺傷力。 │ │
├──┼────────────────┼───────┤ │
│五 │由仿BERETTA廠M九型半自動│擊發功能正常,│ │
│ │手槍製造,車通金屬槍管內阻鐵之改│可供擊發適用子│ │
│ │造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彈使用,認具殺│ │
│ │編號:○○○○○○○○○○號) │傷力。 │ │
├──┼────────────────┼───────┼───────┤
│六 │口徑九mm制式子彈二十七顆 │採樣九顆試射,│槍砲彈藥刀械管│
│ │ │可擊發,認具殺│制條例第十二條│
│ │ │傷力。 │第四項未經許可│
├──┼────────────────┼───────┤持有具殺傷力之│
│七 │非制式子彈十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採樣三顆試射,│子彈罪 │
│ │徑八.九±0.五m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認具殺│ │
│ │。 │傷力。 │ │
├──┼────────────────┼───────┤ │
│八 │非制式子彈五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採樣二顆試射,│ │
│ │徑八.八±0.五m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認具殺│ │
│ │。 │傷力。 │ │
├──┼────────────────┼───────┼───────┤
│九 │非制式子彈一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經試射,可擊發│槍砲彈藥刀械管│
│ │徑八.八mm金屬彈頭而成。 │,認具殺傷力。│制條例第十二條│
│ │ │ │第四項未經許可│
│ │ │ │持有具殺傷力之│
│ │ │ │子彈罪 │
├──┼────────────────┼───────┼───────┤
│十 │土造金屬槍管 │土造金屬槍管一│槍砲彈藥刀械管│
│ │ │支屬公告之槍枝│制條例第十三條│
│ │ │主要組成零件。│第四項未經許可│
├──┼────────────────┼───────┤持有槍枝主要組│
│十一│土造金屬撞針 │土造金屬撞針一│成零件罪 │
│ │ │支屬公告之槍枝│ │
│ │ │主要組成零件。│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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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三年七月十九日凌晨零時許,在臺北市中正區寧波西街二│適用之法條 │
│十二巷五之十二號二樓李崑銘租屋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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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火藥三包均係雙基發射火藥,總淨重│雙基發射火藥三│槍砲彈藥刀械管│
│ │三.五二公克,共取0.八一公克鑑│包(驗餘共淨重│制條例第十三條│




│ │定用罄,驗餘共淨重二.七一公克,│二.七一公克)│第四項未經許可│
│ │屬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 │屬公告之彈藥主│持有彈藥主要組│
│ │ │要組成零件。 │成零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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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三時五十五分許,在新北市○○○○○○○○ ○○區○○街○○○號六樓友人周意珊住處查獲之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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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由仿盒式槍製造之槍枝,車通金屬槍│擊發功能正常,│槍砲彈藥刀械管│
│ │管內阻鐵之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制│可供擊發適用子│制條例第八條第│
│ │編號:○○○○○○○○○○號) │彈使用,認具殺│四項未經許可持│
│ │ │傷力。 │有具殺傷力之改│
│ │ │ │造槍枝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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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四二九九號。審理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本院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一號。
最高法院一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一0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0五號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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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四年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菸廠│適用之法條 │
│路八十八號松山菸廠廢棄廠房外圍牆處起獲之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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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數量) │備註 │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八條第│
│一 │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擊發功能正常,│四項未經許可持│
│ │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一支(含│可供擊發適用子│有具殺傷力之改│
│ │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一一0二│彈使用,認具殺│造槍枝罪 │
│ │0六七九六一號) │傷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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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制式子彈九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經採樣十三顆試│槍砲彈藥刀械管│
│ │徑八.八±0.五mm金屬彈頭而成│射,其中九顆,│制條例第十二條│
│ │。 │均可擊發,認均│第四項未經許可│
│ │ │具殺傷力,其餘│持有具殺傷力之│
│ │ │四顆,雖可擊發│子彈罪 │
│ │ │,惟發射動能均│ │
│ │ │不足,認不具殺│ │
│ │ │傷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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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非制式子彈二十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經採樣二十七顆│槍砲彈藥刀械管│
│ │直徑八.八±0.五mm金屬彈頭而│試射,其中二十│制條例第十二條│
│ │成。 │顆,均可擊發,│第四項未經許可│
│ │ │認均具殺傷力,│持有具殺傷力之│
│ │ │其餘七顆,雖可│子彈罪 │
│ │ │擊發,惟發射動│ │
│ │ │能均不足,認不│ │
│ │ │具殺傷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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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一六六四0號、第一六六四一號。
審理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本院一0四年上訴字第三二二八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訴更一字第二號審理┌───────────────────────────┬───────┐
│一0四年四月二十日晚間十九時五十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大│適用之法條 │
│龍街九十一巷口「協天宮」旁廢棄工寮內起獲之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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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數量) │備註 │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八條第│
│一 │由仿盒式槍製造之槍枝,車通金屬槍│擊發功能正常,│四項未經許可持│
│ │管內阻鐵並加裝金屬管而成之改造手│可供擊發適用子│有具殺傷力之手│
│ │槍一支(槍身載有U.S.ARMY│彈使用,認具殺│槍罪 │
│ │ M七二 六mm MAGNUM │傷力。 │ │
│ │KING COBRA SUPER│ │ │
│ │ DX TOY-MODEL等字樣│ │ │
│ │,槍枝管制編號:一一0二一三五一│ │ │
│ │五三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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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