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2946號
TPHM,105,上訴,2946,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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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2946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江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150號104年度
易字第50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342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
1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張江泉與共同被告陳凱明(另行審結)合夥經營尚鮮有 限公司(下稱尚鮮公司),明知大陸地區生產之香菇、香菇 絲等物係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 品項及管制方法」所列物品,依上揭規定應不得進口,竟與 共同被告陳凱明余文豪(另行審結)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 品進口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年5月間,向姓名年籍不詳之 大陸地區成年人購買中國大陸地區產製之香菇、香菇絲等, 以香港公司WING TAT TRADING CO.之名義,向正利航運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正利公司)申訂MAERSK WELLINGTON貨櫃輪 之冷凍櫃艙位,佯稱所進口之貨物係冷凍剝皮魚(FROZEN LEATHER JACKET FISH),實係自香港進口內藏中國大陸地 區產製之香菇170箱、壓縮香菇絲394箱、壓縮香菇340箱之 冷凍貨櫃(貨櫃號碼:CGMU0000000號,小計904箱,毛重共 23,182公斤)及內藏中國大陸產製之香菇205箱、壓縮香菇 絲439箱、壓縮香菇50箱之冷凍貨櫃(貨櫃號碼:CGMU00000 00號,小計694箱,毛重共19,068.5公斤)各1只。於同年5 月17日,正利公司不知情之員工戴秀玲製作上開2只冷凍貨 櫃之到貨通知,撥打電話聯絡尚鮮公司,並傳真到貨通知予 尚鮮公司之被告張江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接獲線報,於 同年5月19日,在基隆港東10號碼頭截獲上揭冷凍貨櫃2只, 開櫃檢查扣得上揭中國大陸產製之香菇、香菇絲等物(總計 1,598箱,總毛重共42,250.5公斤,貨物價值共約新臺幣《 下同》4千萬元),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張江泉涉犯懲治 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嫌。(二)被告張江泉瑞德有限公司(下稱瑞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明知瑞德公司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 竟與瑞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許順安(另由檢察官偵查起訴)



共同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於102年9月間,向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購買德國產製之COMPLIMENT牌香菸1,420箱及 越南產製HALO牌香菸640箱,以泰國商行KD LINE LIMITED PARTNERSHIP(下稱KD LINE商行)之名義向陽明海運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陽明海運公司),申訂陽明海運公司與正利公 司)聯營臺灣至泰國航線之HANSA LUDWIGSBURG貨櫃輪之貨 櫃艙位,佯稱所進口之貨物係鹽漬竹筍(BAMBOO SHOOT WITH SALT),實係自泰國進口各內藏COMPLIMENT牌香菸710 箱、HALO牌香菸320箱之貨櫃2只(貨櫃號碼:YMLU0000000 號、YMLU0000000號)。於同年9月23日,陽明海運公司不知 情之員工林晴瀠製作上開2只貨櫃抵達基隆港之到貨通知, 並於同日17時42分許將到貨通知傳真予瑞德公司。法務部調 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接獲線報,會同財政部關務署基 隆關,於同年9月28日凌晨0時許,在基隆市基隆港聯興貨櫃 站使用之東岸碼頭截獲上揭貨櫃2只,開櫃檢查扣得上揭 COMPLIMENT牌香菸1,420箱、HALO牌香菸640箱,共2,060箱 (總計103萬包香菸,市價逾4,600萬元),而查獲上情。因 認被告張江泉涉犯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之輸入私 菸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張江泉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 加起訴,經原審於105年7月29日判處罪刑,檢察官提起上訴 ,而繫屬本院在案。經查,被告張江泉已於105年11月25日 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原審未及審酌,爰 不經言詞辯論,撤銷原判決,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 款、 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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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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