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704號
KSHM,102,聲,1704,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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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晨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晨凱(下稱受刑人或徐晨凱)因偽 造有價證券等10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件(即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確 定在案,爰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件所示之刑,定其應 執行之刑云云。
二、經查:
㈠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 度訴字第778 號、第1083號判決(下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 決)判處「徐晨凱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共肆 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 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6 所示偽造信用卡共陸張、 及扣案高低抗磁條讀寫機壹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壹支(含SIM 卡)、及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9所示簽帳單原本 壹張,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9所示簽帳單影本上偽 造簽名、如附表四編號3 至10、15號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簽 名,均沒收。」;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0 年度 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下稱本院判決),認原判決有下列違 誤之處【㈠受刑人如附表四編號2 -8 所示(即原判決附表 四編號3 -10所示)共7 次行使偽造信用卡犯行應分論併罰 ,論以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共7 罪,原判決認應成立2 罪(即 原判決附表四編號3 -8 所示部分成立1 罪,原判決如附表 四編號9 -10所示部分成立1 罪),尚有未當。㈡受刑人先 後3 次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 -6 、7 -9 、10-13所示信用 卡,亦應分論併罰,論以偽造信用卡罪共3 罪,原判決認應 成立2 罪(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部分成立1 罪, 原判決事實欄三、四所示即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1-31所示 部分成立1 罪),亦有未當。】,因而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處「徐晨凱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10- 13所示偽造信用卡伍張、高低抗磁條讀寫機壹台、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卡壹張)、如附表四編號16 所示簽帳單壹張、如附表四編號2 -8 、12所示簽帳單上偽



造署押各壹個均沒收。」;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 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4637號判決(下稱最高法院判決) ,將本院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9 部分撤銷發回,其他部分則 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判決確定共9 罪部分,經本院以102 年 度聲字第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至上開遭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9 部分,經分案為 101 年度上更㈠字第85號,嗣受刑人於該案件審理中撤回上 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本案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中之偽造信用卡部分,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認為「徐晨凱所偽造之信用卡不僅發卡銀 行廣及世界各國,卡號有別,持卡人姓名復多有歧異,雖堪 認係分屬數人所有之信用卡,然其以一偽造信用卡之決意, 而以向「安哥」取得信用卡內碼資料,用燒錄內碼方式偽造 如附表三所示各信用卡,是其以一偽造信用卡行為侵害數人 之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例,從其一處斷,而論 以一偽造信用卡罪」(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第23頁), 因而就偽造信用卡部分論以1 罪,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 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第32頁附表一編號4) ;惟此部分 經本院判決認為「徐晨凱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信用卡部分,所 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1 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信用 卡罪;... 徐晨凱先後3 次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 -6 、7 - 9 、10-13所示信用卡,其各次係在同一時間、空間偽造多 張信用卡,屬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偽造 信用卡罪3 罪。徐晨凱3 次偽造信用卡犯行及7 次行使偽造 信用卡犯行,行為時間不同,犯罪態樣不同,顯係各別起意 ,均分論併罰」(見本院判決第10至12頁),因而撤銷原判 決(撤銷理由如上所述),並就受刑人偽造信用卡部分論以 3 罪,各量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及就受刑人行使偽造信用 卡部分論以7 罪,各量處有期徒刑5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4 年2 月(見本院判決第1 至2 頁主文欄及第18至21 頁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受刑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 上訴,經最高法院將本院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9 部分撤銷發 回,其他部分(共9 罪)則上訴駁回確定;上開經最高法院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共9 罪部分,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至上開遭最高法院撤 銷發回之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9 部分,經本院分案為101 年 度上更㈠字第85號,嗣受刑人於該案件審理中撤回上訴確定 ,已如上述。職是,最高法院將本院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9 部分撤銷發回,受刑人復撤回此部分上訴而確定部分之罪刑



為何,即應究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然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判決認為受刑人偽造信用卡部分僅應論以1 罪,因而判處 有期徒刑3 年2 月,與本院判決及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受刑人 偽造信用卡部分應論以3 罪,有所不同;且因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判決認為受刑人偽造信用卡部分僅應論以1 罪,則其此 部分犯行所處之有期徒刑3 年2 月,即已涵括本院判決及最 高法院判決認為受刑人偽造信用卡部分應論以3 罪之刑度。 從而,最高法院將本院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9 部分撤銷發回 ,受刑人復撤回此部分上訴而確定部分,究諸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判決,即無從予以確認此部分宣告刑之刑度。聲請書附 件編號10認此部分宣告刑之刑度為有期徒刑3 年2 月,洵有 誤會。
㈢綜上所述,最高法院將本院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9 部分撤銷 發回,受刑人復撤回此部分上訴而確定部分之宣告刑刑度, 既無從予以確認,則聲請意旨聲請將附件編號1 至9 業經本 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 部分,與附件編號10無從確認宣告刑刑度部分定應執行刑, 即有未合,無從予以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啟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8號、第1083號判決附表:附表一:
┌──┬────────────┬────────────────┐
│編號│事實 │刑度 │
├──┼────────────┼────────────────┤
│ 1 │事實二㈠即附表四編號1、 │徐晨凱余彥靚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
│ │2部分 │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2 │事實二㈡中關於附表四編號│徐晨凱余彥靚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
│ │3至8部分 │卡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四│
│ │ │編號3 至8 所示簽帳單上偽造簽名均│
│ │ │沒收。 │
├──┼────────────┼────────────────┤




│ 3 │事實二㈡中關於附表四編號│徐晨凱余彥靚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
│ │9至10部分 │卡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四│
│ │ │編號9 至10所示簽帳單上偽造簽名均│
│ │ │沒收。 │
├──┼────────────┼────────────────┤
│ 4 │事實三、四 │徐晨凱共同犯偽造信用卡罪,處有期│
│ │ │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
│ │ │至6所示偽造信用卡陸張、及扣案高 │
│ │ │低抗磁條讀寫機壹台、門號00000000│
│ │ │44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及│
│ │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9所示簽帳單原本│
│ │ │壹張,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29所示之簽帳單影本上偽造簽名、如│
│ │ │附表四編號29號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
│ │ │簽名,均沒收。 │
│ │ │余彥靚共同犯偽造信用卡罪,各處有│
│ │ │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5│
│ │ │所示偽造信用卡伍張、及扣案高低抗│
│ │ │磁條讀寫機壹台、門號0000000000 │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及扣 │
│ │ │案如附表四編號29所示簽帳單原本壹│
│ │ │張,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29所示之簽帳單影本上偽造簽名、如│
│ │ │附表四編號29號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
│ │ │簽名,均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事實 │刑度 │
├──┼────────────┼────────────────┤
│ 1 │事實二㈡⒉,即附表四編號│江獻涵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10部分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2 │事實四㈡中關於附表四編號│江獻涵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處│
│ │16至19部分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事實四㈡中關於附表四編號│江獻涵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處│
│ │21部分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事實四㈡中關於附表四編號│江獻涵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處│
│ │22部分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事實四㈡中關於附表四編號│江獻涵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處│
│ │23至24部分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
│ │ │號1 偽造信用卡壹張,沒收。 │
├──┼────────────┼────────────────┤
│ 6 │事實四㈡中關於附表四編號│江獻涵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處│
│ │25部分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
│ │ │號2 偽造信用卡壹張,沒收。 │
├──┼────────────┼────────────────┤
│ 7 │事實四㈡中關於附表四編號│江獻涵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處│
│ │26至29部分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
│ │ │號5 偽造信用卡壹張、如附表四編號│
│ │ │29 所 示簽帳單原本壹張、及未扣案│
│ │ │如附表四編號29所示簽帳單影本上偽│
│ │ │造簽名,均沒收。 │
├──┼────────────┼────────────────┤
│ 8 │事實四㈡中關於附表四編 │江獻涵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處│
│ │號30至31部分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
│ │ │號4 偽造信用卡壹張,沒收。 │
└──┴────────────┴────────────────┘
附表三:偽造信用卡一覽表
┌─┬────────┬───────────┬──────┬───┬──────┐
│編│卡號 │發卡銀行/ 信用卡背面簽│查獲之行使時│原起訴│扣案與否 │
│號│ │名 │、地(對照附│書附表│ │
│ │ │ │表四行使情形│編號 │ │
│ │ │ │) │ │ │
├─┼────────┼───────────┼──────┼───┼──────┤
│1 │0000000000000000│紐西蘭/Westpac New │99年1 月1日 │1 │無 │
│ │ │Zealand Limited │附表四編號11│ │ │
│ │ │ │ │ │ │
├─┼────────┼───────────┼──────┼───┼──────┤




│2 │0000000000000000│西班牙/Citibank │99年1 月1日 │3 │無 │
│ │ │EspanaS.A │附表四編號12│ │ │
│ │ │ │ │ │ │
├─┼────────┼───────────┼──────┼───┼──────┤
│3 │0000000000000000│南非/The Standard │99年1 月5日 │2 │無 │
│ │ │Bank of South Africa │附表四編號13│ │ │
│ │ │Limited │ │ │ │
├─┼────────┼───────────┼──────┼───┼──────┤
│4 │0000000000000000│印度/Icici Bank Ltd │99年1 月5日 │4 │無 │
│ │ │ │附表四編號14│ │ │
│ │ │ │ │ │ │
├─┼────────┼───────────┼──────┼───┼──────┤
│5 │0000000000000000│葡萄牙Banco Espirito│未及行使 │5 │無 │
│ │ │Santo S.A │ │ │ │
├─┼────────┼───────────┼──────┼───┼──────┤
│6 │0000000000000000│印尼/Pt.Bank Central │未及行使 │6 │有(扣案附表│
│ │ │Asia TBK │ │ │五編號3 卡片│
│ │ │ │ │ │) │
├─┼────────┼───────────┼──────┼───┼──────┤
│7 │0000000000000000│日本/Sumitomo Mitsui │99年1 月6日 │7 │無 │
│ │ │Card Company Limited │附表四編號21│ │ │
│ │ │ │ │ │ │
├─┼────────┼───────────┼──────┼───┼──────┤
│8 │0000000000000000│斯里蘭卡/The Hongkong│99年1 月6日 │8 │無 │
│ │ │and Shanghai Banking │附表四編號22│ │ │
│ │ │Corporation Limited │ │ │ │
├─┼────────┼───────────┼──────┼───┼──────┤
│9 │0000000000000000│哥倫比亞Banco de │99年1 月5日 │9 │無 │
│ │ │OccidenteS.A │附表四編號15│ │ │
│ │ │ │至20 │ │ │
├─┼────────┼───────────┼──────┼───┼──────┤
│10│0000000000000000│美國/CAPITALO NEBANK │99年1 月9日 │10 │有(扣案附表│
│ │(起訴書誤載為51│ (US A),NATIONN. │附表四編號23│ │五編號1 卡片│
│ │780「8」00000000│ │、24 │ │) │
│ │75 ) │ │ │ │ │
├─┼────────┼───────────┼──────┼───┼──────┤
│11│0000000000000000│泰國/GENERAL CARD │99年1 月9日 │11 │有(扣案附表│
│ │ │SERVICES LTD. │附表四編號25│ │五編號2 卡片│
│ │ │ │之刷卡 │ │) │
├─┼────────┼───────────┼──────┼───┼──────┤




│12│0000000000000000│CAPITALONEBA (CANADAB│99年1 月9日 │13 │有(扣案附表│
│ │ │RANCH) │附表四編號26│ │五編號5 卡片│
│ │ │ │至29 │ │) │
├─┼────────┼───────────┼──────┼───┼──────┤
│13│0000000000000000│美國/Capital One Bank│99年1 月9日 │12 │有(扣案附表│
│ │ │ (Usa),Nationn. │附表四編號30│ │五編號4 卡片│
│ │ │ │至31 │ │) │
├─┼────────┼───────────┼──────┼───┼──────┤
│14│0000000000000000│不明 │未行使刷卡 │追加起│有(扣案附表│
│ │ │ │ │訴 │編號6卡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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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
│編│卡號 / 發卡銀行 │刷卡時間│刷卡地點 │刷卡金額/ │簽帳單上│刷卡紀錄或簽帳單│
│號│ │ │ │成功交易與│偽造簽名│出處 │
│ │ │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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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0000000000000│98年11月│高雄市建國二路│1523元 │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
│ │哥倫比亞Banco │19日20時│119 號1 樓德文│刷卡未功成│ │偵卷182 頁反面)│
│ │deOccidenteS.A │37分 │資訊有限公司 │ │ │ │
├─┤ ├────┼───────┼─────┼────┼────────┤
│2 │ │98年11月│同上德文資訊有│1523元 │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
│ │ │19日20時│限公司 │刷卡未成功│ │偵卷182 頁反面)│
│ │ │39 分 │ │ │ │ │
├─┼────────┼────┼───────┼─────┼────┼────────┤
│3 │0000000000000000│98年12月│台北市中正區新│7490元 │H.Y.C │簽帳單(本院卷10│
│ │ST.GEROGE BANK │1 日18時│生南路崇時科技│刷卡成功 │(1枚) │3 頁)、刷卡紀 │
│ │ │52分 │有限公司 │ │ │錄明細表(偵卷 │
│ │ │ │ │ │ │158 頁) │
├─┤ ├────┼───────┼─────┼────┼────────┤
│4 │ │98年12月│台北市中正區館│9951元 │H.Y.C │簽帳單(偵卷164 │
│ │ │1 日19時│前路2 號昇鼎科│刷卡成功 │(1枚) │)、刷卡紀錄明細│
│ │ │10分 │技有限公司 │ │ │表(偵卷16 │
│ │ │ │ │ │ │ │
├─┤ ├────┼───────┼─────┼────┼────────┤
│5 │ │98年12月│台北市中正區館│3531元 │H.Y.C │簽帳單(偵卷164 │
│ │ │1 日19時│前路2 號昇鼎科│刷卡成功 │(1枚) │反面)、刷卡紀錄│
│ │ │12分 │技有限公司 │ │ │明細表(偵卷160 │
│ │ │ │ │ │ │頁) │
├─┤ ├────┼───────┼─────┼────┼────────┤




│6 │ │98年12月│台北市中山區長│8800元 │H.Y.C │簽帳單(偵卷16 5│
│ │ │1 日22時│春路家揚欣業公│刷卡成功 │(1枚) │頁)、刷卡紀錄明│
│ │ │09 分 │司(酒店) │ │ │細表(偵卷160 )│
│ │ │ │ │ │ │ │
├─┤ ├────┼───────┼─────┼────┼────────┤
│7 │ │98年12月│台北市中山區林│9200元(起│H.Y.C │簽帳單(偵卷16 5│
│ │ │1日22時 │森北路383 FAS │訴書誤載1 │(1枚) │頁反面)、刷卡紀│
│ │ │26 分 │HION CLUB (起│萬6892元)│ │錄明細表(偵卷16│
│ │ │ │訴書漏載383 )│刷卡成功 │ │0 頁) │
├─┤ ├────┼───────┼─────┼────┼────────┤
│8 │ │98年12月│台北市農安街34│1000元 │H.Y.C │簽帳單(偵卷16 3│
│ │ │1 日23時│號之儂安會館 │刷卡成功 │(1枚) │頁)、刷卡紀錄明│
│ │ │39 分 │ │ │ │細表(偵卷161 頁│
│ │ │ │ │ │ │) │
├─┤ ├────┼───────┼─────┼────┼────────┤
│9 │ │98年12月│高雄市俊國3C │1 萬6892元│H.Y.C │簽帳單(偵卷166 │
│ │ │2 日15時│ │刷卡成功 │ (1枚)│頁)及刷卡紀錄明│
│ │ │29 分 │ │ │ │細表(偵卷160 頁│
│ │ │ │ │ │ │) │
├─┤ ├────┼───────┼─────┼────┼────────┤
│10│ │98年12月│小白電腦公司榮│28000 元 │H.Y.C │簽帳單(院卷132 │
│ │ │2日11時 │佑店 │刷卡成功 │(1枚) │頁)、刷卡紀錄明│
│ │ │52 分 │ │ │ │細表(偵卷162 頁│
│ │ │ │ │ │ │) │
├─┼────────┼────┼───────┼─────┼────┼────────┤
│11│0000000000000000│99年1 月│台北市太平洋崇│199 元 │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
│ │(附表三編號1信 │1日15時 │光百貨股份有限│刷卡未成功│ │偵卷83頁、181 頁│
│ │用卡) │29 分 │公司 │ │ │) │
│ │ │ │ │ │ │ │
├─┼────────┼────┼───────┼─────┼────┼────────┤
│12│0000000000000000│99年1 月│台北市南港區玉│45元 │無簽名 │刷卡明細紀錄(偵│
│ │(附表三編號2 信│1 日14時│成街148 號1 樓│刷卡未成功│ │卷82頁) │
│ │用卡) │34分 │熊威超市玉成店│ │ │ │
├─┼────────┼────┼───────┼─────┼────┼────────┤
│13│0000000000000000│99年1 月│頂好超市左營店│69元 │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
│ │(附表三編號3 信│5日12時 │ │刷卡未成功│ │偵卷83、181 頁)│
│ │用卡) │59 分 │ │ │ │監視器翻拍畫面)│
│ │ │ │ │ │ │偵卷205-207 、 │
│ │ │ │ │ │ │211-213 頁) │
├─┼────────┼────┼───────┼─────┼────┼────────┤




│14│0000000000000000│99年1 月│頂好超市左營店│69元 │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
│ │(附表三編號4信│5日13時 │ │刷卡未成功│ │偵卷83頁、181 反│
│ │用卡) │00 分 │ │ │ │面)、監視器翻拍│
│ │ │ │ │ │ │畫面(偵卷205-20│
│ │ │ │ │ │ │7 、211-21頁) │
├─┼────────┼────┼───────┼─────┼────┼────────┤
│15│0000000000000000│99年1 月│頂好超市南屏店│79元刷卡成│陳峻辰 │簽帳單(偵一卷87│
│ │(附表三編號9信│5 日21時│ │功 │(1枚) │頁)監視器翻拍畫│
│ │用卡) │37分許 │ │ │ │面(偵卷208-21 │
│ │ │ │ │ │ │0、214-216頁) │
├─┤ ├────┼───────┼─────┼────┼────────┤
│16│ │99年1 月│小白電腦公司文│6 萬8500元│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
│ │ │5 日21時│忠店 │刷卡未成功│ │偵卷85-86 頁、 │
│ │ │52分10秒│ │ │ │182 頁反面) │
├─┤ ├────┼───────┼─────┼────┼────────┤
│17│ │99年1 月│小白電腦公司文│4 萬8500元│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
│ │ │5 日21時│忠店 │刷卡未成功│ │偵卷85 -86頁、 │
│ │ │52分50秒│ │ │ │182 頁反面) │
├─┤ ├────┼───────┼─────┼────┼────────┤
│18│ │99年1 月│小白電腦公司 │2 萬8500元│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
│ │ │5 分21時│ │刷卡未成功│ │偵卷85-86頁) │
│ │ │53分40秒│ │ │ │ │
├─┤ ├────┼───────┼─────┼────┼────────┤
│19│ │99年1 月│小白電腦公司文│1 萬6800 │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
│ │ │5日21時 │忠店 │元刷卡未成│ │偵卷85-86 頁、 │
│ │ │54 分20 │ │功 │ │183 頁) │
│ │ │秒 │ │ │ │ │
├─┤ ├────┼───────┼─────┼────┼────────┤
│20│ │99年1 月│寵物城堡 │2400元 │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
│ │ │5日22時 │ │刷卡未成功│ │偵卷86頁、183 頁│
│ │ │09 分30 │ │ │ │) │
│ │ │秒 │ │ │ │ │
├─┼────────┼────┼───────┼─────┼────┼────────┤
│21│0000000000000000│99年1 月│小白電腦公司文│6 萬8500元│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偵│
│ │(附表三編號7信│6日13時 │忠店 │刷卡未成功│ │卷85-86 頁、182 │
│ │用卡) │32分 │ │ │ │頁) │
├─┼────────┼────┼───────┼─────┼────┼────────┤
│22│0000000000000000│99年1 月│小白電腦公司文│8 萬6500元│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偵│
│ │(附表三編號 8 │6日13時 │忠店 │刷卡未成功│ │卷85-86 頁、182 │
│ │信用卡) │31 分 │ │ │ │頁反面) │




│ │ │ │ │ │ │ │
├─┼────────┼────┼───────┼─────┼────┼────────┤
│23│0000000000000000│99年1 月│小白電腦公司河│4 萬9500元│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
│ │(起訴書編號信│9日18時 │堤店 │刷卡未成功│ │偵卷183頁) │
│ │用卡,起訴書卡號│47分 │ │ │ │ │
├─┤誤載為51780 「8 ├────┼───────┼─────┼────┼────────┤
│24│」0000000000,附│99年1 月│小白電腦公司河│9500元 │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
│ │註:有扣案,外觀│9日19時 │堤店 │刷卡未成功│ │偵卷183 頁) │
│ │為附表五編號1 卡│15分 │ │ │ │ │
│ │片) │ │ │ │ │ │
├─┼────────┼────┼───────┼─────┼────┼────────┤
│25│0000000000000000│99年1 月│小白電腦公司河│5 萬6500元│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
│ │(附表三編號信│9日19時 │堤店 │刷卡未成功│ │偵卷183 頁) │
│ │用卡,附註:有扣│21分 │ │ │ │ │
│ │案,外觀為附表五│ │ │ │ │ │
│ │編號2 卡片) │ │ │ │ │ │
│ │ │ │ │ │ │ │
├─┼────────┼────┼───────┼─────┼────┼────────┤
│26│0000000000000000│99年1 月│小白電腦公司河│6 萬4500元│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
│ │(附表三編號12信│9日18時 │堤店 │刷卡未成功│ │偵卷183頁反面) │
│ │用卡,附註:有)│31分 │ │ │ │ │
│ │扣案,外觀為附表│ │ │ │ │ │
├─┤五編號5 卡片) ├────┼───────┼─────┼────┼────────┤
│27│ │99年1 月│小白電腦公司河│4 萬9500元│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
│ │ │9日18時 │堤店 │刷卡未成功│ │偵卷183 頁反面)│
│ │ │49 分 │ │ │ │ │
│ │ │ │ │ │ │ │
├─┤ ├────┼───────┼─────┼────┼────────┤
│28│ │99年1 月│小白電腦公司河│1 萬500 元│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
│ │ │9 日19時│堤店 │刷卡未成功│ │偵卷183 頁反面)│
│ │ │15分 │ │ │ │ │
├─┤ ├────┼───────┼─────┼────┼────────┤
│29│ │99年1 月│小白電腦公司河│9500元 │T.H.C │簽帳單(偵卷92頁│
│ │ │9 日19時│堤店 │刷卡成功 │(原本及│)、刷卡紀錄明細│
│ │ │13分 │ │ │影本各1 │表(偵卷183頁反 │
│ │ │ │ │ │枚) │面) │
├─┼────────┼────┼───────┼─────┼────┼────────┤
│30│0000000000000000│99年1 月│小白電腦公司文│4 萬5800元│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
│ │(附表三編號13信│9 日20時│忠店 │刷卡未成功│ │偵卷183頁反面) │
│ │用卡,附註:有扣│01分 │ │ │ │ │




│ │案,外觀為附表五│ │ │ │ │ │
├─┤編號4卡片) ├────┼───────┼─────┼────┼────────┤
│31│ │99年1 月│小白電腦公司文│2 萬2900元│無簽名 │刷卡紀錄明細表(│
│ │ │9 日20時│忠店 │刷卡未成功│ │偵卷183頁反面) │
│ │ │02分 │ │ │ │ │
│ │ │ │ │ │ │ │
└─┴────────┴────┴───────┴─────┴────┴────────┘
附表五:扣案物卡片
┌─┬────────┬──────┬────────────┬───────┐
│編│信用卡外觀卡號/ │信用卡背面偽│扣案時信用卡之內碼資料 │備註 │
│號│發卡銀行 │造簽名 │ │ │
├─┼────────┼──────┼────────────┼───────┤
│1 │0000000000000000│背面空白 │信用卡背面磁條內碼係附表│起訴書編號18 │
│ │渣打銀行 │ │三編號10偽造信用卡之「 │扣案物編號6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偵二卷69頁下方照片) │ │
├─┼────────┼──────┼────────────┼───────┤
│2 │0000000000000000│C.S.H │信用卡背面磁條內碼係附表│起訴書編號19 │
│ │泰國農民銀行 │ │三編號11 偽造信用卡之「 │扣案物編號7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偵二卷70頁上方照片) │ │
├─┼────────┼──────┼────────────┼───────┤
│3 │0000000000000000│H.Y.H │信用卡背面磁條內碼係附表│原起訴書編號15│
│ │AIIT │ │三編號6 偽造信用卡之「45│原扣案物編號3 │
│ │ │ │00000000000000」(出處:│ │
│ │ │ │偵二卷68頁上方照片) │ │
├─┼────────┼──────┼────────────┼───────┤
│4 │0000000000000000│SHUGY (其餘│信用卡背面磁條內碼係附表│起訴書編號16 │
│ │花旗銀行 │無法辨識) │三編號13偽造信用卡之「47│扣案物編號4 │
│ │ │ │00000000000000」(偵二卷│ │
│ │ │ │68頁下方照片) │ │
├─┼────────┼──────┼────────────┼───────┤
│5 │0000000000000000│陳峻辰 │信用卡背面磁條內碼係附表│起訴書編號17 │
│ │花旗銀行 │ │三編號12 偽造信用卡之「 │扣案物編號5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偵二卷69頁上方照片) │ │
├─┼────────┼──────┼────────────┼───────┤
│6 │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磁條內碼係附表│追加起訴書 │
│ │遠東商業銀行 │ │三編號14 偽造信用卡之「 │扣案物編號1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偵二卷67頁照片) │ │
└─┴────────┴──────┴────────────┴───────┘
◎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附表:附表一:
┌──┬────────────────┬─────────┐
│編號│ 主 文 │ 備 註 │
├──┼────────────────┼─────────┤
│ 1 │徐晨凱余彥靚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附表四編號2 部分 │
│ │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未扣案卡號│ │
│ │0000000000000000號偽造信用卡1 張│ │
│ │背面簽名欄簽署之「H.Y.C.」署押壹│ │
│ │個及在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簽帳單上│ │
│ │簽署之「H.Y.C.」署押壹個均沒收。│ │
├──┼────────────────┼─────────┤
│ 2 │徐晨凱余彥靚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附表四編號3 部分 │
│ │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未扣案卡號│ │
│ │0000000000000000號偽造信用卡1 張│ │
│ │背面簽名欄簽署之「H.Y.C.」署押壹│ │
│ │個及在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簽帳單上│ │
│ │簽署之「H.Y.C.」署押貳個均沒收。│ │
├──┼────────────────┼─────────┤
│ 3 │徐晨凱余彥靚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附表四編號4 部分 │
│ │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未扣案卡號│ │
│ │0000000000000000號偽造信用卡1 張│ │
│ │背面簽名欄簽署之「H.Y.C.」署押壹│ │
│ │個及在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簽帳單上│ │
│ │簽署之「H.Y.C.」署押壹個均沒收。│ │
├──┼────────────────┼─────────┤
│ 4 │徐晨凱余彥靚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附表四編號5 部分 │
│ │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未扣案卡號│ │
│ │0000000000000000號偽造信用卡1 張│ │
│ │背面簽名欄簽署之「H.Y.C.」署押壹│ │
│ │個及在如附表四編號5 所示簽帳單上│ │
│ │簽署之「H.Y.C.」署押壹個均沒收。│ │
├──┼────────────────┼─────────┤
│ 5 │徐晨凱余彥靚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附表四編號6 部分 │
│ │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未扣案卡號│ │
│ │0000000000000000號偽造信用卡1 張│ │
│ │背面簽名欄簽署之「H.Y.C.」署押壹│ │
│ │個及在如附表四編號6 所示簽帳單上│ │




│ │簽署之「H.Y.C.」署押壹個均沒收。│ │
├──┼────────────────┼─────────┤
│ 6 │徐晨凱余彥靚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附表四編號7 部分 │
│ │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未扣案卡號│ │
│ │0000000000000000號偽造信用卡1 張│ │
│ │背面簽名欄簽署之「H.Y.C.」署押壹│ │
│ │個及在如附表四編號7 所示簽帳單上│ │
│ │簽署之「H.Y.C.」署押壹個均沒收。│ │
├──┼────────────────┼─────────┤
│ 7 │徐晨凱余彥靚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附表四編號8 部分 │
│ │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未扣案卡號│ │
│ │0000000000000000號偽造信用卡1 張│ │
│ │背面簽名欄簽署之「H.Y.C.」署押壹│ │
│ │個及在如附表四編號8 所示簽帳單上│ │
│ │簽署之「H.Y.C.」署押壹個均沒收。│ │
├──┼────────────────┼─────────┤
│ 8 │徐晨凱余彥靚共同犯偽造信用卡罪│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 │
│ │,徐晨凱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余彥│-6 所示信用卡部分│
│ │靚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編│(其後持以在如附表│
│ │號6 所示偽造信用卡壹張、高低抗磁│四編號9 -11所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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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